导读:本文包含了租赁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宅基地,抵押权,物权,商铺,不动产,使用权,房屋租赁。
租赁权论文文献综述
李率东[1](2019)在《论抵押物出租时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抵押权实现时抵押财产的所有权变动能否继续采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问题,财产在先被出租后又签订抵押合同的,在抵押权的实现时不得损害原来的租赁关系。但标的物被签订抵押合同并且办理抵押登记后出租的,在实现抵押权时租赁权能否被除去,通过对比比较担保法司法解释、拍变卖规定、《物权法》和城镇房屋租赁解释等相关法条提出笔者自己的观点。(本文来源于《农家参谋》期刊2019年23期)
雷秋玉[2](2019)在《租赁权对抗效力的民法解释论:基于民法体系方法的批判与修正》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民法学体系化的解释论准则,传统租赁权对抗效力解释论的叁种模式中,移转不能的物权法模式存在外部体系性圆融缺陷,契约地位法定概括承受的债权法模式与有条件的权利竞合模式除损害民法的外部体系性外,亦扭曲了其内部体系。不遵循体系性准则的民法解释论不仅损害民法的体系性,对于实质的权利义务分配亦将产生深刻影响。叁种模式中,物权法模式是对体系性造成损害最小的解释论模式,但宜以物上之债的解释方案取代移转不能的物权化解释方案,并对其予以局部修正,使租赁权对抗效力的解释论回归民法体系性的自觉轨道。(本文来源于《法学家》期刊2019年05期)
王洪磊[3](2019)在《租赁权的物权性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租赁这种现象比较普遍,对于租赁权的概念、性质和效力方面的问题,理论上争议颇多,本文通过对租赁权的相关内容进行进一步研究,结合现行的法律规定对租赁权的物权性进行分析,希望对民法典的制定具有借鉴意义。(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24期)
刘鑫,董继刚[4](2019)在《宅基地法定租赁权破解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难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现行法律对于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限制,使得宅基地使用权无法充分发挥其资产属性,已经不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本文在充分分析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症结、结合宅基地法定租赁权相关理论和立法例,提出以宅基地法定租赁权制度解决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共6个需要注意的关键问题。(本文来源于《海南金融》期刊2019年08期)
蔡云[5](2019)在《商铺租赁权质押法律问题初探》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经济市场发展速度的不断加快,在当前的商业化建设中,对商铺的租赁工作展开十分重要。同时对商铺租赁权的质押是司法实践工作实施的关键保证,具有极强的担保效力。在商铺租赁权的展开中,能够对中小企业在融资中所受到的困扰有效解决,因此在中小企业的发展与建设中,该权制的应用十分广泛。但在实际运用中发现,其中有较多问题的存在,造成商铺租赁权在质押中难以实现更好的应用效果,为此本文对商铺租赁权质押法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究,提出有效的解决方式,促进质押工作的更好开展。(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7期)
贾倩[6](2019)在《商铺租赁权担保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最近10年,在我国江浙一带的大型商场里出现了将商铺租赁权这一种新型的权利作为担保,向金融机构(例如银行)贷款。商铺租赁权担保的出现并在实践中逐渐被大众接受广泛的适用是经济发展的表现。但是在物权法定原则下,商铺租赁权并不是法定的物权内容,引发了关注和讨论:商铺租赁权担保的法律性质在目前担保体系中合理定性,如何设立商铺租赁权、怎样公示才具有物权效力以及权利如何实现是实践中具体操作的难点。本文认为商铺租赁权担保应属权利质权更为合理,主要依据来源于对《物权法》第223条第7项所规定的理解。为了适应在实践中不断出现的新型担保权利,促进经济发展,坚持物权法定原则前提下,在此应做宽范围的解释。商铺租赁权担保设立以及公示物权效力也是本文的重点。商铺租赁权质权是通过当事人签订合同进而设立,在订立合同时主要对合同主体、内容、订立进行了分析。对商铺租赁权公示结合了《担保法》的规定与商铺租赁权在实践中的特殊性分析,本文观点商铺租赁权质权的公示方法应采用登记生效主义。通过设置特定的登记机构,以提高经济运行效率,降低商业风险。并对商铺租赁权质权的实现条件、商铺租赁权质权与相关权利发生冲突时进行分析、商铺租赁权实现的方法进行探讨。(本文来源于《内蒙古大学》期刊2019-06-02)
秦文杰[7](2019)在《农村宅基地租赁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农村集体组织通过宅基地使用权为本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农民提供了生产和生活所必须的居住场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作为一种有效的保障制度,本集体组织中的成员通常是无偿的方式取得、占有并且没有期限限制。但是随着农民外出务工以及乡镇企业的不断快速发展,农民对这种福利性居住权的依赖性已经逐渐降低,宅基地使用权过度强调保障功能其所带来的弊端也开始显现。已经影响到国家刺激内需的战略需求,以及农村经济、城镇化的进一步深入发展。在现有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前提下,本文想通过债权中的租赁权来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进行研究,笔者结合现行法及其有关政策将本文分为四个部分来对宅基地租赁权进行研究:第一部分:介绍了宅基地租赁权的概念和法学界对其性质存在两种不同的争议。笔者认为农村宅基地租赁权是债权。此外,农村宅基地租赁权的目的是在宏观上放活农村土地从而刺激农村经济,推动城镇化发展;在微观上平衡利益各方的需求,让利于农民。第二部分:主要讨论了两个方面的问题。探讨的第一个问题是不允许宅基地使用权对外流转产生了诸多的问题。当前在一些农村地区宅基地及其上农屋长时间闲置无人居住,本来我国就长期面临着人多地少的尴尬窘境,土地资源不但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反而以一种较为隐蔽的方式浪费着。城市人在农村置业得不到法律保护,农民没有多余的资金为他们进入城市铺平道路,最后导致隐形交易农屋的行为屡禁不止。第二个问题是归纳了学界在物权领域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主要理论观点,同时对这些观点进行了借鉴并且提出了存在的问题。最后得出构建农村宅基地租赁权可以解决上述存在的问题。第叁部分:主要论述农村宅基地租赁权的研究主体即出租方和承租方;农村宅基地租赁权的期限;农村宅基地租赁权租金及其归属等农村宅基地租赁权中的多个关键因素。然后,笔者在认真学习了有关将债权引入宅基地使用权的学说后又根据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中存在的不同方式,将宅基地租赁权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农村宅基地法定租赁权,另一类是农村宅基地意定租赁权。此外,如果将农村宅基地租赁权引入农房继承问题上,将会很好地解决宅基地及其上房屋的继承问题。第四部分:对农村宅基地租赁权在实际立法运用过程中提出几点可行的建议。细节决定成败,在改革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方式和方法。只有好的方式方法才能事半功倍。(本文来源于《山西大学》期刊2019-06-01)
刘凯琳[8](2019)在《论不动产抵押权与租赁权之平衡》一文中研究指出众所周知,抵押权在实现时,其抵押物可以拍卖、变卖或者折价,根据我国《物权法》中第190条中关于抵押权与租赁权冲突后的顺位规定:当租赁期间已经届满时,存在于不动产上的抵押权与租赁权不会存在任何冲突,但如若租赁期间还未届满,那么此时该抵押物上存在的租赁关系将如何解决与平衡?对于此有学者主张类推适用民法上的“买卖不破租赁”规则来解决,但是该原则仅仅涉及出租人、买受人以及承租人叁个方面,而实现抵押权时不动产上存在租赁关系的情况要更为复杂。本文将对比国内外关于不动产抵押权与租赁权冲突的相关立法体制,梳理论证不动产抵押权与租赁关系冲突的平衡方法,并且提出实现抵押权时,是否要去除租赁权,以及去除租赁权,要以其对实现抵押权是否会产生实际的不利影响为衡量标准,通过约定程序或者法定程序平衡抵押权人和承租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在归纳我国法律规制中,提出完善《物权法》190条下抵押权人以及承租人的利益保护,并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基于抵押物的登记或者占有作为顺位的判断标准,结合抵押权实现时,人民法院如何衡量租赁权对抵押权实现时的不利影响评估标准,完成两种利益存在冲突时抵押权人和承租人的合法利益保护,平衡两种权利之间的冲突。(本文来源于《河北大学》期刊2019-06-01)
赵姿昂[9](2019)在《“租售同权”的法律挑战——以房屋租赁权为中心的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租售同权"紧密地结合中国实际,扩展了房屋租赁权的属性及内容,是"房住不炒"施政理念的贯彻落实。通过与特定的社会权相关联,房屋租赁权从纯粹的债权向具有物权属性之债权转变。然而鉴于债权的相对性,房屋租赁权本身的权能限制了平等权的适用空间,这种法律价值上的冲突是"租售同权"的根本挑战,值得学界认真对待。(本文来源于《人民论坛》期刊2019年15期)
石晨谊[10](2019)在《房屋租赁权性质及登记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国务院提出要加快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不少专家学者也提出将房屋租赁甚至不动产租赁列为物权并进行物权登记。文章从民法基本法理及外国立法例出发,认为房屋租赁权属于债权,不具有物权的性质,不能规定为物权,但可以予以不动产登记,并探讨了租赁权不动产登记的方案和利弊。(本文来源于《中国国土资源经济》期刊2019年05期)
租赁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根据民法学体系化的解释论准则,传统租赁权对抗效力解释论的叁种模式中,移转不能的物权法模式存在外部体系性圆融缺陷,契约地位法定概括承受的债权法模式与有条件的权利竞合模式除损害民法的外部体系性外,亦扭曲了其内部体系。不遵循体系性准则的民法解释论不仅损害民法的体系性,对于实质的权利义务分配亦将产生深刻影响。叁种模式中,物权法模式是对体系性造成损害最小的解释论模式,但宜以物上之债的解释方案取代移转不能的物权化解释方案,并对其予以局部修正,使租赁权对抗效力的解释论回归民法体系性的自觉轨道。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租赁权论文参考文献
[1].李率东.论抵押物出租时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J].农家参谋.2019
[2].雷秋玉.租赁权对抗效力的民法解释论:基于民法体系方法的批判与修正[J].法学家.2019
[3].王洪磊.租赁权的物权性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9
[4].刘鑫,董继刚.宅基地法定租赁权破解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难题研究[J].海南金融.2019
[5].蔡云.商铺租赁权质押法律问题初探[J].法制博览.2019
[6].贾倩.商铺租赁权担保问题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9
[7].秦文杰.农村宅基地租赁权研究[D].山西大学.2019
[8].刘凯琳.论不动产抵押权与租赁权之平衡[D].河北大学.2019
[9].赵姿昂.“租售同权”的法律挑战——以房屋租赁权为中心的探讨[J].人民论坛.2019
[10].石晨谊.房屋租赁权性质及登记研究[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