诬告陷害罪论文-温锦资

诬告陷害罪论文-温锦资

导读:本文包含了诬告陷害罪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诬告陷害罪,刑事责任,自诉人,被告人

诬告陷害罪论文文献综述

温锦资[1](2018)在《诬告陷害罪自诉案的审查要点》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被控告人无罪的案件,如果缺乏积极的证据证明控告人即被害人有捏造事实的行为,被害人不构成诬告陷害罪。自诉人指控他人犯诬告陷害罪,法院仅根据自诉人提交的证据作出审查,证据形式上必须满足确实、充分的要求,否则法院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法院审查的材证据料应当与公安、检察机关作出不予追究处理的材料基本相同,避免法院根据不同的证据作出不同于公安、检察机关的处理结果。(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案例)》期刊2018年08期)

郑涵之[2](2016)在《被害人虚假陈述构成诬告陷害罪的几个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被害人虚假陈述在实践中确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都存在争端。究其原因在于目前理论界对于与虚假陈述的几个罪名的相关问题尚存争论。本文就被害人虚假陈述构成诬告陷害罪的角度,运用类型化思维的方式对其中关于主观方面、情节严重以及虚假陈述时间点这叁个问题进行分析。希望能够对解决未来实践中处理被害人虚假陈述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提供一定的帮助。(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01期)

陈阳[3](2015)在《关于诬告陷害罪的认定探究——以金某被盗案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现实生活中,案件的多样性,案情的复杂性,导致一些案件介于此罪与彼罪之间难以定性,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中有一真实案例:金某家中失窃,在向司法机关报案时,其故意夸大事实并指使他人作伪证,对金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检察院认为其涉嫌伪证罪,法院认为其构成诬告陷害罪。笔者同意法院意见。本文以此案为切入点,就诬告陷害罪的认定做一些粗浅的探讨。(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5年11期)

胡宝忠[4](2014)在《诬告陷害罪若干问题浅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叁条第一款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叁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叁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刑法条文对诬告陷害罪的描述,但何为"情节严重"、何为"造成严重后果",并没有相应的立法或司法解释加以阐述,因此在司法实务中就容易出现一些问题。如果再将这些问题与诉讼时效期限等刑法理论夹杂在一起,就会变得更加复杂。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详细阐述这些问题,并提出一些个人观点,以达交流探讨之目的。(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中旬刊)》期刊2014年10期)

[5](2014)在《实名发帖举报干警当保护伞被判刑——举报者涉嫌诬告陷害罪?》一文中研究指出主持人:2013年7月,河南安阳市汤阴县孟某在网上实名发帖举报安阳市检察院干警王某受贿,他认为自己举报的对象王某乙没有受到应有的处罚,是干警王某在充当"保护伞",因"王某收受了王某乙的100万贿金"。近日,河南省高院公布此案详情,孟某因诬告陷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当时,这一实名举报帖一经发布,迅速被人民网、新华网等多家网站转载。据孟某说,他是通过座机打电话,将别人说王某乙给王某送钱的话录音,然后又写了举报信,通过别人发在网上的。随后,孟某又拿(本文来源于《人民之友》期刊2014年10期)

何兰[6](2014)在《诬告陷害罪构成要件的争论与评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诬告陷害罪是一种常见的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它是指捏造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首先侵犯了公民的人格权和名誉权,其次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它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4年08期)

魏超[7](2014)在《探寻诬告陷害罪侵犯的法益》一文中研究指出97《刑法》对诬告陷害罪进行了全面的修改,虽然将其分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一章中,但是诬告陷害罪是一种既侵犯公民人身权益,又影响司法机关正常活动的特殊犯罪,侵犯其中任何一种法益的行为,都应当受到处罚。(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中旬刊)》期刊2014年05期)

张锦源[8](2013)在《诬告陷害罪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法条文明确规定,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但是由于对法条规定存在不同的解读,导致不少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的困扰。本文希望通过对本罪的客体、实行行为、主观要件和罪数形态四个主要方面的研究分析,能够推动理论和司法实务中的相关疑难问题的解决。首先,关于客体争议。由于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捏造他人的犯罪事实并向有关司法机关进行告发的行为。不仅直接侵害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而且对公民的人身权益造成了现实的危险。对此,理论界站在不同的立场上,侧重于不同的客体保护。本文认为,诬告陷害罪的实质是行为人恶意利用国家司法机关的公权力侵害公民的人身权益。如果只是保护国家司法机关的权威容易导致公权力被滥用,而只关注公民人身权益的保护则不仅忽视了本罪客观上对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的干扰,也会放纵犯罪,是不可取的。所以笔者倾向于将两者都作为本罪的客体。其次,诬告陷害罪作为复行为犯的一种,本文将结合复行为犯的相关理论讨论本罪的着手。理论界主要有“前一行为说”、“后一行为说”和“具体分析说”叁种观点,基于复行为犯实行行为的整体性,本文倾向于将本罪的着手时间点放在前一行为要素上。至于本罪捏造犯罪事实和向有关司法机关告发两个行为要素内涵如何具体界定的问题,存有较大争议,有待在正文中进行详细探讨。再次,诬告陷害罪的主观方面争议点主要集中在是否包含间接故意和“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主观目的是否是本罪的必备要件。笔者认为,因为法律条文直接规定了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主观意图,所以就应该将其作为本罪的法定构成要件之一来判断本罪是否成立。再根据我国刑法界关于目的犯理论的通说观点,我们可以推断,本罪的罪过形式是直接故意,而不能是间接故意。最后,关于诬告陷害罪在罪数理解上存在的争议。笔者将结合罪数判断的相关理论对栽赃并陷害,诬陷后又作伪证,诬陷一人犯数罪或数人犯一罪,使用伪造文书并且诬陷等热点争议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做出尽可能科学合理的推论,以解决现有的难题。(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期刊2013-04-01)

王隆全[9](2013)在《浅谈诬告陷害罪中“诬告”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诬告陷害表现形式越来越复杂,如何判定是否诬告在司法实践中越发成为一个复杂且棘手的问题。本文认为,诬告的客观方面要求捏造的事实仅限于构成犯罪的事实,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3年06期)

谢泽林[10](2010)在《认定诬告陷害罪的几个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诬告陷害罪越来越复杂,罪与非罪变得更难划分。诬告陷害罪不仅侵犯公民权利,而且还直接干扰司法的运行和党政工作。因此我们要深刻认识它并划清其与其他犯罪的界限,以真正保护公民的权利。(本文来源于《商品与质量》期刊2010年S9期)

诬告陷害罪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被害人虚假陈述在实践中确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都存在争端。究其原因在于目前理论界对于与虚假陈述的几个罪名的相关问题尚存争论。本文就被害人虚假陈述构成诬告陷害罪的角度,运用类型化思维的方式对其中关于主观方面、情节严重以及虚假陈述时间点这叁个问题进行分析。希望能够对解决未来实践中处理被害人虚假陈述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提供一定的帮助。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诬告陷害罪论文参考文献

[1].温锦资.诬告陷害罪自诉案的审查要点[J].人民司法(案例).2018

[2].郑涵之.被害人虚假陈述构成诬告陷害罪的几个问题[J].法制博览.2016

[3].陈阳.关于诬告陷害罪的认定探究——以金某被盗案为视角[J].法制博览.2015

[4].胡宝忠.诬告陷害罪若干问题浅析[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

[5]..实名发帖举报干警当保护伞被判刑——举报者涉嫌诬告陷害罪?[J].人民之友.2014

[6].何兰.诬告陷害罪构成要件的争论与评析[J].法制与经济.2014

[7].魏超.探寻诬告陷害罪侵犯的法益[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

[8].张锦源.诬告陷害罪研究[D].辽宁大学.2013

[9].王隆全.浅谈诬告陷害罪中“诬告”的认定[J].法制与社会.2013

[10].谢泽林.认定诬告陷害罪的几个问题[J].商品与质量.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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