夺取罪论文-张理恒

夺取罪论文-张理恒

导读:本文包含了夺取罪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占有,夺取罪,侵占罪,封闭场所

夺取罪论文文献综述

张理恒[1](2010)在《略论刑法中的占有:关于夺取罪与侵占罪的关键区别》一文中研究指出盗窃、诈骗、抢劫等夺取型财产犯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不法取得他人占有的财物,而侵占罪的成立则以不法取得本人占有的他人(所有)财物为条件。因此,财物是否为他人所占有,是夺取罪与侵占罪的关键区别。他人对财物所享有的占有权,是占有状态和占有意思的有机统一体。在他人概括支配的封闭场所确保财物占有的情形下,场所管理人只要对场所范围内的财物具有抽象的占有意思,就足以肯定其占有权,但第叁人对场所内财物的具体占有意思,足以排除管理人的抽象占有意思。在"金首饰"案中,梁丽在盗窃的未必故意支配下,秘密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因而应以盗窃罪论处。(本文来源于《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0年04期)

林俊辉[2](2006)在《论不动产可以成为夺取罪的犯罪对象》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本文中,作者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夺取罪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和平或者非和平手段改变财物占有关系的财产犯罪。在中国刑法的视野中,夺取罪包括:盗窃罪、抢劫罪、抢夺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携带凶器抢夺型)抢劫罪、转化型抢劫罪和聚众哄抢罪。此类夺取罪的犯罪对象不仅可以是动产,还可以是不动产。本文分为五章。在第一章中,作者简要地介绍有关财产犯罪分类、夺取罪的定义和不动产的定义。在第二章中,作者概述了有关不动产夺取罪的立法例和学说。在第叁章中,作者重点阐述了不动产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提出:不能以“法无明文规定”否定(不动产)盗窃罪的成立,不动产变更登记与否和不动产能否被盗窃没有必然联系,传统的不动产目前也具有可移动性,不动产盗窃符合夺取罪的本质特征等见解。在第四章中,作者在反驳学术界通说的基础上提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可以包含不动产,并举例证明。在第五章中,作者简要地论证了不动产可以成为其它夺取罪的犯罪对象。(本文来源于《厦门大学》期刊2006-04-01)

夺取罪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本文中,作者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夺取罪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和平或者非和平手段改变财物占有关系的财产犯罪。在中国刑法的视野中,夺取罪包括:盗窃罪、抢劫罪、抢夺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携带凶器抢夺型)抢劫罪、转化型抢劫罪和聚众哄抢罪。此类夺取罪的犯罪对象不仅可以是动产,还可以是不动产。本文分为五章。在第一章中,作者简要地介绍有关财产犯罪分类、夺取罪的定义和不动产的定义。在第二章中,作者概述了有关不动产夺取罪的立法例和学说。在第叁章中,作者重点阐述了不动产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提出:不能以“法无明文规定”否定(不动产)盗窃罪的成立,不动产变更登记与否和不动产能否被盗窃没有必然联系,传统的不动产目前也具有可移动性,不动产盗窃符合夺取罪的本质特征等见解。在第四章中,作者在反驳学术界通说的基础上提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可以包含不动产,并举例证明。在第五章中,作者简要地论证了不动产可以成为其它夺取罪的犯罪对象。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夺取罪论文参考文献

[1].张理恒.略论刑法中的占有:关于夺取罪与侵占罪的关键区别[J].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

[2].林俊辉.论不动产可以成为夺取罪的犯罪对象[D].厦门大学.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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