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康德式“道德建构主义”走向“政治建构主义”——罗尔斯“公平正义”思想的立场转换

从康德式“道德建构主义”走向“政治建构主义”——罗尔斯“公平正义”思想的立场转换

彭定友[1]2003年在《从康德式“道德建构主义”走向“政治建构主义”》文中指出着名学者萨缪尔·弗里曼说,罗尔斯的一生一直“为一个合理的信仰所指导——正义的社会从其现实性来看是可能的”。从《正义论》到《政治自由主义》,罗尔斯不断修正其正义理论,展示了其追求正义的坚定信念和顽强精神。 本文试图从“道德建构主义”与“政治建构主义”的解释方式和立场这一角度探讨罗尔斯的“公平正义”思想,力求廓清其理论背景,考察其与康德伦理学的关联承续,疏通其从康德式“道德建构主义”走向“政治建构主义”的内在理路,剖析其立场转换的得失,以期对罗尔斯“公平正义”思想的变化脉络作—鸟瞰式的粗笔勾勒。 文章认为,罗尔斯的“公平正义”思想发生了从“道德建构主义”向“政治建构主义”的立场转换。在《正义论》和“杜威讲演”时期,罗尔斯的方案可描述为“康德式的道德建构主义”。他的“正义即公平”理论和康德的建构主义伦理学一脉相承。康德伦理学的要点是把每个人都看作自由、自主和平等的主体,道德原则不是从外部世界强加于人的,不是为了取得物质利益所采用的手段。这些原则是人们在平等条件下自由自主地做出的选择。罗尔斯把自由自主的选择说成是一个自我建构道德体系的行为,他因此称康德的伦理学为建构主义。正义原则是建构主义的,是因为我们首先被要求建构一种公平的程序。理想的事情是:如果程序是公平的,那么结果亦将是公平的。正义原则又是康德式的,是因为罗尔斯像康德一样试图不依赖于变幻莫测的人性来证明道德原则的合法性。 由于受到一些哲学家的批评,以及“理性多元论事实”的存在,罗尔斯逐渐认识到:《正义论》围绕“公平正义”这一核心理念所建构的自由主义正义理论还只是一种仿康德式的自由主义道德哲学。在现代民主社会理性多元论的状态下,它难以获得作为公共理性之基础的基本理念的普遍性。因此,他在《政治自由主义》中将其正义论伦理学转换为一种适应社会基本结构的政治的正义观念,即从康德式的“道德建构主义”走向“政治建构主义”。“政治建构主义”是一种关于政治观念之结构和内容的观点。一旦达到反思平衡,政治正义的原则(内容)就可以描述为某种建构程序(结构)的结果,在这一山原初状态所塑造的程序中,合理的行为主体——作为公民的代表并服从理性的条件——选择公共正义原则来规导社会的基本结构。这一程序具体体现了实践理性的所有相关要求,并告诉我们正义的原则是如何从实践理性原则中推导出来的,那些实践理性原则是与社会观念和个人观念,以及实践理性的理念本身联系在一起的。这样,罗尔斯通过寻求这种作为独立观点的政治正义观念,使之超脱于各种“完备性学说”之上,同时又得到这些学说和社会公民的重迭共识,意欲以此解决自由民主社会的正义与稳定问题。 文章最后探讨罗尔斯“公平正义”思想之立场转换的得失,指出了其理论的限度,也对其理论的巨大价值及其对正义的不懈求索精神给予了高度的肯定。

余露[2]2018年在《论罗尔斯思想中的“黑格尔因素”》文中研究指明罗尔斯的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与黑格尔哲学的关联是当代政治哲学中令人瞩目且极富启发的新兴议题。立足于罗尔斯从康德式道德建构主义向政治建构主义的转变,分析罗尔斯思想中的"黑格尔因素",并厘清两者关联背后的差异,可以剖析出罗尔斯在个体与国家关系问题上所采取的"第叁种选项"。这一工作不仅有助于恰当地理解罗尔斯与共同体主义者之间的关系,而且有助于深入思考和探究诸如"政治认同""国家认同"等现实政治课题。

王华[3]2012年在《在道德与政治之间》文中认为在仔细研读西方政治哲学史的基础之上,以道德与政治之间的关系作为切入点来开展康德哲学与罗尔斯政治哲学思想之间的理论传承关系研究是本论文的中心任务。康德哲学与罗尔斯的政治哲学之间具有极为紧密的理论传承关系,这乃是学术界所达成的普遍共识;但是,同时它也是一个研究极不成熟的论题。究其原因,这是由于大多数学者并没有从思想史的视域进行解读,特别是没有将二者之间的理论传承关系置入“古今之争”之后的“哲学的政治化”的思想史的这一重大转换趋势的视域之下而进行解读;而本论文试图从此视域出发以期还原康德哲学与罗尔斯政治思想之间的本质关联。我们认为:此种解读范式带来了对二者哲学的真实理论意图及其二者之间的紧密关系的全新理解。那就是:康德哲学思辨面相之后极具政治现实感,其哲学的整全意义乃是政治性的。“批判哲学”的根本目的是捍卫以“自由与平等”为核心价值的“政治现代性”;而其后学约翰·罗尔斯在“自由主义”面临“现代性”之危机的情景之下试图在回到康德哲学基础之上并对其进行“经验主义”改造,从而能够为自由主义政治奠定道德基础。具体而言之,罗尔斯以康德的“道德建构”主义作为其政治哲学方法论而对其道德哲学与政治哲学进行了一次“程序主义”改造,并以此抛弃其“先验形而上学性”背景而使其具有经验适用性。但是,“公平正义”并未摆脱“康德式”形而上学的疑难,从而也导致了罗尔斯思想的政治自由主义转向,以期将“经验主义”贯彻到底。由此,本论文的研究工作分为如下步骤进行:导论:在导论之中,我们首先简要地论述选题的原因、问题的提出、及进行此论题研究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此外,我们还要粗略地介绍前人的文献综述及研究成果。第一章:由于注重思想史,特别是以透视思想史的内在逻辑来研读伟大思想家们的伟大作品已经成为当今学术界之哲学研究的主要范式。因此,在本论文的第一章,我们借助于美国着名政治哲学家思想史研究的理论资源,进而切入康德哲学与罗尔斯政治哲学思想所共享的基本理论论题,从而试图把二者置入“反思政治现代性”这一思想史的背景之中,展现它们的内在思想史关联。第二章:由于大多数学者对康德哲学通常采取一种“知识论”式的解读模式;因此,不可避免地造成对康德哲学思想“整全性”意义的片面化理解。因此,在本论文的第二章,我们要重新把康德哲学置于思想史的背景之中而试图阐述其政治哲学思想之理论前提及其思想史渊源以此来还原其本真意义。在这里,我们的理论重点是,探讨康德哲学对古典哲学观的理解。进而试图阐释康德的先验哲学与康德政治哲学之间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之上理解康德哲学思想的本意之所在。第叁章:我们进入罗尔斯的思想情境、阐述其所面临的理论困局。罗尔斯认为:功利主义乃是自由民主政治的道德基础;但是,因其“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理导致了对个人自由与平等权利的侵犯;为此,罗尔斯认为,我们必须回到康德哲学并对其进行一种“程序化的”的解读,方能克服功利主义的种种缺陷。具体而言之,罗尔斯直面实践理性之困境,阐发了一种“程序正义”理论。因此,接下来我们着重阐述罗尔斯正义理论的主要架构,以及罗尔斯道德与政治的理念内涵进而着重论述罗尔斯政治哲学的“康德式”的“建构主义”。第四章:也是本论文的重点,我以在道德与政治之间为题。全面阐述在《政治自由主义》之中罗尔斯政治哲学对康德哲学思想的继承与彻底修改以及这种修改所带来的理论后果并以此来对话马克思。我们的结论是:罗尔斯对康德哲学的“经验主义修正”并没有摆脱其“形式主义”,而毋宁是将其贯彻到底。其后果是:罗尔斯的政治哲学既失去了康德哲学的高贵道德品性,又遗忘了马克思崇高的政治理想。可以说:罗尔斯后期的思想转折与早期的为自由民主制度奠定道德基础的理论雄心相比,乃是其政治思想的一次重大的理论退却。罗尔斯本来的理论意图是要为民主政治奠定道德基础;但最终却是对政治哲学中道德维度的抽离,从而使他致力于的“秩序良好的社会”成为了沙滩上的建筑。

李丹[4]2009年在《作为政治建构的公共理性》文中研究表明正义问题是罗尔斯政治哲学始终关注的核心问题。在《正义论》中,罗尔斯通过契约论及反思平衡的方法,引入“原初状态”与“无知之幕”的设计,得出了一种普遍的正义观,即“作为公平的正义”。但是,由于现代民主社会理性多元化的现实,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中不得不放弃这一完备性正义学说,通过“重迭共识”与“公共理性”等概念,将道德性的正义原则转化成政治的正义观念;与之相对应,其理性建构方式也发生了从康德式的道德建构主义向政治建构主义的转变。在《万民法》中,他进一步将政治的正义观念由一国扩展到整个国际社会,在公共理性的基础上来建构国际间的正义原则,实现“现实乌托邦”。政治的正义观念包括自由平等的公民观念和秩序良好的社会观念,它表明了政治自由主义的基本特征及其对现代民主宪政的基本阐释。它所指向的目标,是在自由而平等的公民之间建立一种公平合理而又秩序稳定的社会合作体系。罗尔斯提出了重迭共识的理念与公共理性的理念。前者是持有不同的宗教和哲学观点的公民之间就政治正义达成的共识,后者是所有公民的普遍理性。它们一起构成了政治自由主义的核心要素。在罗尔斯看来,政治自由主义是由公共理性所支撑的。公共理性观念确立于基本道德与政治价值之最深的层次,正是这些价值确定了宪政民主政府与其公民的关系,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公共理性的根本特征在于对公民进行政治讨论时所采用的推理原则和证据规则加以约束,使得公民对基本政治问题的讨论诉诸政治正义观念所表达的政治价值,而不是公民自己确信的完备性学说。它是公民的理性,是那些共享平等公民身份的人的理性。公共理性是现代民主社会的基础,是民主国家的基本特征。本文主要从罗尔斯的公共理性观念入手来解读罗尔斯的公平正义原则与政治自由主义理论,并通过分析公共理性在制度层面的运作,探寻以公共理性重建政治合法性的可能。全文共分六个部分:导论部分介绍本文选题的理论背景及意义,呈现论文的大致内容框架。第一章从思想史的角度对古希腊以来西方政治哲学中的理性主义传统进行梳理,考察公共理性观念的理论背景与历史传承。第二章通过对罗尔斯《正义论》、《政治自由主义》和《万民法》等主要着作的分析,以公共理性为线索,整理罗尔斯的政治哲学思想在不同阶段的理论进路与发展过程,全面把握其理论体系。第叁章是对罗尔斯公共理性思想的具体阐释,包括公共理性的概念、内容、特征和限制,以及公共理性在现代民主政治中发挥作用的方式等等。第四章通过介绍若干对罗尔斯正义理论的代表性批评意见,从不同角度甚至对立立场分析罗尔斯的相关理论,进一步澄清罗尔斯公共理性思想中易被混淆和误解的内容。结论对公共理性在现代民主宪政中的价值和作用进行总结,进而探寻公共理性作为政治建构方式的实践意义,力求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以公共理性促进中国当代的政治合理化进程。

李旸[5]2019年在《马克思与罗尔斯:思想资源及其融合的可能性——访美国圣地亚哥大学罗德尼·佩弗教授》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罗德尼·佩弗是当代英美马克思主义最具代表性的人物之一,也是当代道德和政治哲学领域最活跃的学者之一。2018年6月,北京大学李旸博士对佩弗进行了访谈。在访谈中,佩弗描述了马克思与罗尔斯的思想资源及其特征,并且通过正视马克思主义与当代道德和政治哲学相交融的学术现象,阐释了自己通过借鉴罗尔斯的方法论来建构马克思主义正义理论的具体尝试,进而提出了一种既包含规范理论、又包含经验基础的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的建构路径及基本原则。

王瑜, 秦敏[6]2019年在《多学科视角下我国农村义务教育政策公平价值观的变迁分析》文中研究说明1949年以来我国农村义务教育政策价值观整体上经历了从“伦理学公平”到“经济学公平”再到“社会学公平”的螺旋式发展历程,即注重差异性公平的教育机会均等时期、突显程序性公正的教育效益提升时期、关注个体间平等的教育均衡流动时期。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贯彻,以法律和制度来保障与深化教育全面性公平将是我国农村义务教育从“普及、平等”不断迈向“优质、创新”的应然价值选择。新时代的农村义务教育发展应是其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的统一,即坚持“公平与优质”“基础性与发展性”相统一的目的性取向,实施“尊重差异”“文化整合”共统筹的规律性选择。

佚名[7]2013年在《德性与秩序——第一期“切磋”讨论班实录》文中指出“切磋”讨论班是由儒家哲学方向叁位指导老师共同举办,其发起的缘由是以这种开班的方式对叁位老师的共同指导有一个具体的落实。“切磋”之名取在学问上相互切磋、相互砥砺之意。讨论班主要面向一二年级的研究生,每月举行一次,由叁位老师轮流主持。本次讨论班是第一期,由曾海军老师主持,主题是“德性与秩序”,参与者主要是儒家哲学方向师生约二十人,于壬辰年八月十叁日下午在哲学系小会议室举行。本篇文字是对这一期讨论班录音的整理。

张洪新[8]2019年在《权利、公共善与实践理性》文中研究表明权利和善之间的优先关系是现代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中争议的主题之一,问题不在于权利是否重要,而是权利是否能够不依赖于任何善的观念而得到人们的认同和正当性证明。无论是主张权利优先于善还是坚持善优先于权利,都需要某种善的观念。在主张权利优先于善的罗尔斯式的自由主义者中,善的观念是假定的,但用于权利的分析过于狭隘;而坚持善优先于权利的学者当中,善的观念主要是证成的,但是他们对权利问题的分析又是失败的。将权利界定和描述为一种公共善,可以作为分析权利和善之间关系的合适出发点,公共善是权利存在的约束条件。另外,对于体现在公共善之中的权利追求和权利实现还必须遵循康德意义上的实践理性的要求。

参考文献:

[1]. 从康德式“道德建构主义”走向“政治建构主义”[D]. 彭定友. 中共中央党校. 2003

[2]. 论罗尔斯思想中的“黑格尔因素”[J]. 余露. 道德与文明. 2018

[3]. 在道德与政治之间[D]. 王华. 吉林大学. 2012

[4]. 作为政治建构的公共理性[D]. 李丹. 中国政法大学. 2009

[5]. 马克思与罗尔斯:思想资源及其融合的可能性——访美国圣地亚哥大学罗德尼·佩弗教授[J]. 李旸. 学习与探索. 2019

[6]. 多学科视角下我国农村义务教育政策公平价值观的变迁分析[J]. 王瑜, 秦敏. 清华大学教育研究. 2019

[7]. 德性与秩序——第一期“切磋”讨论班实录[J]. 佚名. 切磋集系列. 2013

[8]. 权利、公共善与实践理性[J]. 张洪新. 法律与伦理.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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