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刑后民论文-陈皓

先刑后民论文-陈皓

导读:本文包含了先刑后民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先刑后民,先民后刑,刑民交叉

先刑后民论文文献综述

陈皓[1](2019)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先刑后民”模式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针对刑民交叉问题,司法实践中一直普遍运用“先刑后民”模式予以调整,但随着经济发展、法治进步,现有的“先民后刑”模式已经不能完美解决所有的刑民交叉案件,所以“先民后刑”、“刑民分离”模式出现,甚至有声音要摒弃“先刑后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活动作为民法、民诉法、刑法、刑诉法的法律交集,面对刑民交叉类案件时如何运用最合理的方法来处理至关重要,同时还要兼顾节约司法资源等方面。我国司法实践中一直沿用的“先刑后民”模式有其积极意义,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在肯定价值的同时对该模式不断完善,如节约司法资源、彰显法律尊严、保护当事人权益等方面。结合一线司法机关日常实践工作,论述“先刑后民”模式的优缺点及改进方向,更好的为处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刑民交叉类案件作出指引作用。(本文来源于《烟台大学》期刊2019-06-02)

徐家力,张军强[2](2018)在《对知识产权案件先刑后民模式的反思与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知识产权的特殊性会对刑民交叉案件中先刑后民模式的适用产生一定的影响。先刑后民模式无法满足知识产权案件需要先定侵权后定罪的递进逻辑性、需要尽快提供停止侵权救济、尊重人权保护理念的要求,因而引发了一些制度性障碍。但基于先刑后民模式所透射的制度理念及其能带来的程序效率,知识产权案件虽具有一定特殊性仍应坚持先刑后民模式。为克服这些制度性障碍,先刑后民模式需要在叁合一审判实质化、明确知识产权案件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加强刑事程序与民事程序之间的制度衔接等方面进行完善。(本文来源于《中国刑事法杂志》期刊2018年04期)

拓润前[3](2017)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构不成先刑后民的理由》一文中研究指出王某以民间借贷方式向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出借人之一的栾某将共同借款人李某(与王某系弟兄关系)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还本付息的民事责任。李某辩称,该借款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本文来源于《榆林日报》期刊2017-07-22)

姚君[4](2017)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先刑后民处置模式的法律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多年来,先刑后民处置模式为刑民交叉案件做出了贡献,对司法机关有效处理相关案件提供帮助,这对法律的完善无疑是起到推进作用。但对于先刑后民处置模式的问题,我们却无法回避。在新时代的大环境下,由于新型法律问题的出现,就促使人们开始思考制度本身问题所在。加上经济不断发展,教育环境的不断完善,公民的法律素养逐步提高,人们对于法律本身的要求越来越严,法律开始向自由、民主、人权方面靠拢,而对诉权的自由选择恰好成为权利自由理论的现实反映。文章选取的案例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被告之间签订民间借贷担保合同,由于被告陈晓富在借款期间内下落不明,公安机关以被告陈晓富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原告以被告没有偿还能力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00万元。担保人以被告陈晓富涉嫌刑事犯罪,主张借贷担保合同无效,并且适用先刑后民处置模式中止民事审理。由于案件被告之一的陈晓富在民事借贷纠纷中,被公安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审理过程中,双方就借贷合同的效力与是否适用先刑后民处置模式中止民事诉讼展开辩论。一审与二审法院认为引起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律事实与民事借贷行为非同一法律事实,合同应当有效,案件不适用先刑后民处置模式。先刑后民只是处理刑民交叉案件的模式之一,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的时候,应当根据引起案件的法律事实相应的适用处置模式,刑民交叉案件根据引起交叉的法律事实是否同一,大致上可以分为同一法律事实型交叉案件和非同一法律事实型交叉案件,只有由同一法律事实引发的刑民交叉案件才适用先刑后民处置模式。由于现行司法解释没有对刑民交叉案件类型科学区分,先刑后民处置模式在适用上存在着许多问题,首先,先刑后民处置模式的价值观念不符合现代法治的要求;其次,缺乏严格的案件审查机制;再者,造成恶意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现象的频发,以及浪费国家司法资源获取不正当利益;最后,适用先刑后民处置模式增加被害人的获取赔偿的风险。这些问题的不断暴露,就需要立法者建立完善的刑民交叉案件适用法律体系,填补法律空白,细化先刑后民处置模式的适用范围;建立严格的案件审查制度与移送机制,明确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等办案部门在审查与移送案件中的分工,最终完善先刑后民处置模式,解决当前司法实务中处理刑民交叉案件的困境。(本文来源于《湖南师范大学》期刊2017-06-01)

孟俊松[5](2017)在《“非吸”构不成先刑后民的理由》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当事人的单个借贷行为不构成犯罪,其本身不属于涉嫌非法集资犯罪行为,不应首先接受刑事诉讼处理而排除民事诉讼审理。【案情】范某以民间借贷方式向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机关立案(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7-05-18)

肖建国,宋春龙[6](2017)在《责任聚合下民刑交叉案件的诉讼程序——对“先刑后民”的反思》一文中研究指出在责任聚合中,因同一法律事实产生多重结果,行为主体应承担多个部门法规定的责任。民刑责任聚合是责任聚合的突出表现,为"民刑交叉"案件的一部分,但处理民刑责任聚合案件不能简单适用"先刑后民"原则。"先刑后民"的适用应满足责任主体与行为主体一致、同一法律事实以及刑事程序不以民事程序为前提叁个条件。责任主体与行为主体不一致时,则应适用"民刑并存"或"先民后刑"原则,民法中的替代责任、补充责任和连带责任是这一类案件的具体体现。(本文来源于《法学杂志》期刊2017年03期)

冯钟鸣[7](2017)在《涉众型金融犯罪中“先刑后民”观念的摈弃——以受害人权利救济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涉众型金融犯罪除具有刑民交叉这个根本特征外,还有金额大、受害人多、受害人自身有过错、涉案地域广、案件处理周期长等特点,其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还包括受害人的财产所有权。现行金融类案件的处理往往强调"先刑后民"的原则,重视刑事惩罚而忽视了受害人权利的救济,甚至人为地耽误了受害人权利救济的最佳时机,因此有必要对"先刑后民"这一司法实践中的原则进行反思,这一原则并非处理刑民交叉案件的原则,错误地坚持这一原则势必带来受害人权利救济的困惑。处理涉众型金融犯罪案件应该坚持个案分析,综合运用各项原则,注重被害人的程序选择权,彰显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实现法治社会。(本文来源于《武陵学刊》期刊2017年02期)

马超[8](2016)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先刑后民”原则的反思》一文中研究指出“先刑后民”原则是处理刑民交叉案件的一个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当民事案件事实与刑事案件事实合一时,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都采取先处理刑事案件,后处理民事纠纷。因此出现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和“追缴和责令退赔”规定。这样的处理方式所导致的后果并不理想,民事原告的权利无法及时主张,有的甚至无法继续主张。从理论上讲这样的处理方式不符合当代法治理念,“先刑后民”原则违反了权利本位原则、违反了司法统一原则、违反了无罪推定原则,并且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律,本文主要对“先刑后民”原则进行深入的理论反思。(本文来源于《天津师范大学》期刊2016-06-30)

贾阳[9](2016)在《转变“先刑后民”思维》一文中研究指出近日,由“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主办,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承办的“刑民交叉案件诉讼理论与实务问题研讨会”在北京召开。与会人员围绕“民刑交叉案件中的合同效力”“破产程序中集资类犯罪刑民交叉的若干问题”“责任聚合下民刑交叉案件的诉讼程序”和(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6-06-23)

刘小玮[10](2015)在《论“先刑后民”的司法困境与未来出路》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民交叉问题是长期困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重大难题,对这一问题的处理涉及民事司法和刑事司法的关系、追诉犯罪和保障私权的关系。目前司法实践的普遍做法仍然是"一刀切"式的"先刑后民",从犯罪的来源、刑法的谦抑性、司法管辖权、程序选择权四个视角来看,这种做法均缺乏理论上的正当性。在未来,刑民交叉案件应当抛弃"先刑后民"的做法,构建以"法律事实"为依据的多元化处理机制。(本文来源于《江西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5年06期)

先刑后民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知识产权的特殊性会对刑民交叉案件中先刑后民模式的适用产生一定的影响。先刑后民模式无法满足知识产权案件需要先定侵权后定罪的递进逻辑性、需要尽快提供停止侵权救济、尊重人权保护理念的要求,因而引发了一些制度性障碍。但基于先刑后民模式所透射的制度理念及其能带来的程序效率,知识产权案件虽具有一定特殊性仍应坚持先刑后民模式。为克服这些制度性障碍,先刑后民模式需要在叁合一审判实质化、明确知识产权案件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加强刑事程序与民事程序之间的制度衔接等方面进行完善。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先刑后民论文参考文献

[1].陈皓.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先刑后民”模式研究[D].烟台大学.2019

[2].徐家力,张军强.对知识产权案件先刑后民模式的反思与完善[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8

[3].拓润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构不成先刑后民的理由[N].榆林日报.2017

[4].姚君.刑民交叉案件中先刑后民处置模式的法律分析[D].湖南师范大学.2017

[5].孟俊松.“非吸”构不成先刑后民的理由[N].人民法院报.2017

[6].肖建国,宋春龙.责任聚合下民刑交叉案件的诉讼程序——对“先刑后民”的反思[J].法学杂志.2017

[7].冯钟鸣.涉众型金融犯罪中“先刑后民”观念的摈弃——以受害人权利救济为视角[J].武陵学刊.2017

[8].马超.刑民交叉案件中“先刑后民”原则的反思[D].天津师范大学.2016

[9].贾阳.转变“先刑后民”思维[N].检察日报.2016

[10].刘小玮.论“先刑后民”的司法困境与未来出路[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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