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退还或交出论文_高阔

拒不退还或交出论文_高阔

导读:本文包含了拒不退还或交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侵占罪,拒不,非法占有,委托人,法律依据,司法,对象。

拒不退还或交出论文文献综述

高阔[1](2014)在《论侵占罪中的“拒不退还”与“拒不交出”》一文中研究指出侵占罪是侵犯财产罪的一种,规定于我国1997年刑法中,旨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更好地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但在实践中,对侵占罪的理解存在分歧。本文运用刑法解释原理,结合司法实践,对侵占罪中的"拒不退还"、"拒不交出"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与论述。(本文来源于《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报》期刊2014年06期)

孙鹏[2](2013)在《侵占罪之“拒不退还或交出”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成立侵占罪须行为人对所侵占财物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对"拒不退还或交出"的理解和认定在学界和司法实务中存在颇多观点,本文通过对比等方法从"拒不退还或交出"在侵占罪成立中的意义以及"拒不退还或交出"如何认定等问题出发深入研究侵占罪中的"拒不退还或交出"。(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3年33期)

黄亦飞[3](2005)在《侵占罪中“拒不退还或交出”的认定和评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拒不退还或交出”是构成侵占罪的客观要件,关于其意思表示、对象和时段等问题学界存在分歧,理解“拒不退还或交出”的真正含义有助于正确界定罪与非罪,科学指导司法实践。(本文来源于《云南财贸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05年06期)

王桂萍[4](2004)在《侵占行为是刑法上的不作为而非作为》一文中研究指出界定侵占行为需澄清理论上的误解学术界通常将侵占罪客观方面表述为叁部分内容: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许多学者将非法占为己有作为侵占行为本体予以阐述,也有的将非法占为己有和拒不退还或者交出作为侵占行为的两个组成部分,并且在论述中都反(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04-05-30)

董应平,罗京[5](2003)在《浅析侵占罪中“拒不退还或交出”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侵占罪是修订刑法时增设的一种新的侵犯财产犯罪。“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是构成此罪的必备要件,由于目前我国刑法理论界对这一新罪名的研究相对较少,实际部门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也感到较为棘手,鉴此,笔者拟就“拒不退还或交出”的认定问题略作分析。(本文来源于《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03年04期)

何帆[6](2001)在《论侵占罪中的“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一文中研究指出侵占罪的客观要件 ,是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颇多的问题。本文选择了侵占罪中较难把握的“拒不交出或拒不退还”这一情节 ,详加论述 ,并竭力倡导拒不交出或拒不退还只是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而非侵占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文来源于《学术探索》期刊2001年S1期)

逄锦温[7](2001)在《侵占罪中拒不退还或交出的司法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交出的行为。本文拟就侵占罪中拒不退还或交出的司法认定略作探讨。 一、拒(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01-10-23)

刘志伟[8](2001)在《关于侵占罪中“拒不退还或交出”问题的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文章就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拒不退还”、“拒不交出”的含义、表示方式、拒不退还或交出的对象等问题进行分析论证,并就如何认定“拒不退还”、“拒不交出”,提出了作者的观点和看法。(本文来源于《云南法学》期刊2001年01期)

刘汝杰[9](2001)在《侵占案“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时间界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构成侵占罪。实践中,在认定拒不退还、拒不交出的时间界限上,因无明确的司法解释而认识不一。  一种意见认为,财物所有人向非法占有人索要,而非(本文来源于《人民检察》期刊2001年01期)

于世忠[10](2000)在《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含义探微》一文中研究指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据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按刑法第270条的规定,属于侵占罪。与日本、我国台湾刑法关于侵占罪规定不同的是,我国刑法中侵占罪之侵占行为的本质并不是非法据为已有的行为,而是拒不退还或交出的行为。因此,正确理解拒不退(本文来源于《当代法学》期刊2000年03期)

拒不退还或交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成立侵占罪须行为人对所侵占财物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对"拒不退还或交出"的理解和认定在学界和司法实务中存在颇多观点,本文通过对比等方法从"拒不退还或交出"在侵占罪成立中的意义以及"拒不退还或交出"如何认定等问题出发深入研究侵占罪中的"拒不退还或交出"。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拒不退还或交出论文参考文献

[1].高阔.论侵占罪中的“拒不退还”与“拒不交出”[J].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报.2014

[2].孙鹏.侵占罪之“拒不退还或交出”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3

[3].黄亦飞.侵占罪中“拒不退还或交出”的认定和评析[J].云南财贸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

[4].王桂萍.侵占行为是刑法上的不作为而非作为[N].检察日报.2004

[5].董应平,罗京.浅析侵占罪中“拒不退还或交出”的认定[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3

[6].何帆.论侵占罪中的“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J].学术探索.2001

[7].逄锦温.侵占罪中拒不退还或交出的司法认定[N].人民法院报.2001

[8].刘志伟.关于侵占罪中“拒不退还或交出”问题的探讨[J].云南法学.2001

[9].刘汝杰.侵占案“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时间界定[J].人民检察.2001

[10].于世忠.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含义探微[J].当代法学.2000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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