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结社自由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结社自由,宪政价值,法律保障
结社自由论文文献综述
刘翠芳[1](2019)在《结社自由的价值与保障》一文中研究指出人生来就是适合群居的生物,结社是公民的正常需求。结社在现实生活中司空见惯。人每天都生活在各种形形色色的社团活动之中。我们只要做到不违反法律,只要拥有结社自由的权利,我们都会自愿地缔结社团。结社权是人的自由权的一小部分。结社自由就如同言论自由同等重要。结社是自主的个人联合起来进行自治;结社是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重要实践途径;结社是值得重点保障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之一。(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03期)
杨伟民[2](2018)在《“港独党”被取缔遭英美“关切”》一文中研究指出香港特区政府24日刊宪,根据《社团条例》实时禁止鼓吹“港独”的“香港民族党”运作。港媒分析称,“民族党”被依法取缔后,其他“港独”组织或进一步整合并转入地下活动,值得警惕。舆论呼吁,政府必须采取果断行动,严厉对待其他公然鼓吹“港独”的组织。对于英美等国发(本文来源于《环球时报》期刊2018-09-26)
陈曦[3](2018)在《论结社自由的法律限制》一文中研究指出结社自由是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所规定的一项重要的公民权利,结社自由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对于公民社会的形成,民主政治的发展以及各国人权的保护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但是结社自由并不是绝对的,在特定的条件下对结社自由进行限制仍然是十分必要的。首先,要对结社权及结社自由的权利属性有一个清晰的认知。结社自由是私人间为了自身发展或抵御他人危害、自然灾害而结成特定组织的权利,是仅次于自身活动自由的一项最自然的自由。随着1919年的《德意志国宪法》首次将公民的结社自由列入宪法,至今已有119部宪法确立了结社自由的基本权利地位。毫无疑问结社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宪法性权利,它同时具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双重属性,兼具第一代人权和第二代人权的双重特征。其次,为了保障人权和维护公共利益,各人权公约和各国宪法在严格保障公民结社自由的同时也附加了对结社自由的限制性条款。除此之外,在制度层面上,各国有必要进一步完善结社自由限制制度设计,从而合理解决公共利益和公民结社自由之间矛盾。再次,在结社自由限制的实践中,“非平等性限制”做法对公民自由行使结社权构成了挑战,该做法主要体现在美国等国对拥有不同政治信仰、民族、宗教的社团组织及公民的结社自由实施了不合理的限制,侵犯了公民的结社自由权。因此,为了有效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各国应消除歧视,摒弃“非平等性限制”的做法。(本文来源于《浙江大学》期刊2018-05-30)
罗鑫[4](2016)在《结社自由法治化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公民的结社自由,是指公民按一定宗旨,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或者参加具有持续性或临时性的社会团体、社会组织的自由。公民结社的意义在于,公民个人通过与一些志同道合者团结起来、结成一个共同体,克服个人力量弱小无助的境况,同利己主义的政党、政府、利益集团相抗争,以维护自己的利益或发展和完善个性,或者为实现某种共同的政治追求和政治理想。关于公民的结社自由,目前陷入了一个明显又突出的困境,即在公民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公民权利频繁遭到侵犯的社会转型时期,与此相对应的公民结社自由制度却不能起到其应有的作用,甚至可以说,当前的公民结社制度尚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其制度理念、制度设计、制度执行与公民对结社自由、对其他自由权利的欲求还有较大的差距。基于此,笔者认为,对于公民结社自由制度必须进行法治化,以便更好地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进而保障公民的其他合法权益并积极推进民主政治制度的建设。司法实践中,公民其他自由权利的行使常常需要通过结社自由的行使来实现,比如宗教信仰自由以及其他政治自由,但公民结社制度却未能为公民行使结社自由提供合理的实践路径,致使很多公民无法实现结社自由,进而影响到了其他公民自由权利的维护和保障。可见结社自由的法治化迫在眉睫。为了实现结社自由法治化,解决公民结社诉求与结社制度的这种紧张关系,笔者从公民结社自由的基础理论入手,分析了公民结社自由的概念、性质、价值以及公民结社自由的基本要素,为后文对结社自由法治化研究的展开作好铺垫;接着,文章考察了我国及西方公民结社自由法治化的历史发展情况,为解决我国当前公民结社自由法治化存在的问题作好理论和经验准备;在对我国近现代结社自由法治化进程梳理之后,也对西方结社自由法治化进程之后进行了考察。通过比较研究,发现我国公民结社制度存在着诸多问题,比如限制多于保障以及政治结社步履维艰等问题,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既有执政理念方面的原因,也有公民意识方面的原因以及制度层面的原因,这些原因共同导致公民结社自由法治化的困境。针对这些问题和障碍,笔者提出了结社自由法治化的中国进路,从宏观、中观、微观叁个角度对结社自由法治化的路径进行研究。具体的文章架构和内容如下:第一章对结社自由法治化进行了语义解读。文章首先厘清了结社的概念、并对结社自由以及公民结社自由的概念进行了界分;接着论述了公民结社自由的法律性质,并对结社自由法治化的内涵进行了分析。在论述结社自由的法律性质时,笔者认为:公民结社自由首先是一种政治权利,结社自由对于公民其他基本人权有重要意义,结社自由得不到保障则公民的其他基本权利也难以保障。关于结社自由的价值,笔者认为:对于公民个人来讲,结社可以发展和完善其个性,通过结社实现他们的利益;结社对于国家和社会来讲,它是社会矛盾、社会冲突的减震器和减压阀;结社同时也是自由、民主、人权的屏障,结社可以汇聚民众意见和民间力量,确保民主政治的良好运行和协调发展。因此,结社自由法治化意义重大。第二章研究了我国近代以来结社自由法治化的历史发展。第一节首先梳理了晚清修宪立法运动中关于结社自由的规定,接着考察了民国时期对结社自由法治化的过程,发现民国时期结社自由法治化迎来一个小高峰,关于结社和民间社团的规范体系相当完整,有颇多值得借鉴之处。第二和第叁节分别论述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结社自由法治化的进程。众所周知,改革开放之前我国的法治建设曾经一度停滞不前,结社自由的法治化同样未能取得进展;改革开放之后,党和国家领导人注重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建,结社自由体系也相应地构建起来,但离法治化的距离还相当遥远,结社自由法治化是当前不可回避的历史课题。第叁章介绍西方结社自由法治化的发展历史。论述了西方古代社会、近代社会和现当代社会结社自由法律规制的发展情况,考察了古代结社自由思想的萌芽和古代结社活动的印迹。在这一部分的论述中,笔者着重考察的是西方几个先进发达国家结社自由法治化的情况,比如英国、美国、法国、德国等这几个国家结社自由的法治状况,以期为我国的结社自由法治化提供借鉴。第四章对结社自由法治化的基础理论与原则进行了研究。本章先介绍了结社自由法治化的法理基础,提出法治化是人之自然本性的要求,没有法治化就无法满足人的这一本性要求。另外,笔者还认为,对结社自由进行限制也是法治化的另一面,但是,对公民结社自由的限制必须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和实现公民的结社自由,为此,笔者提出在对公民结社的内容和形式进行限制时必须要进行法治化,只有法律才可以做出规定。权利限制是必须的,限制的限制也是必须的。第五章研究了结社自由法治化的中国路径。本章第一节首先讨论了阻却结社自由法治化的一些障碍,比如抽象肯定与具体否定的矛盾、限制与保障的失衡以及政治性结社的缺失等等。这些障碍是我们思考结社自由法治化路径选择的前提,亦即后面的路径选择都是有针对性要解决前面的障碍而展开的。本章第二节接着论述了宏观方面法治化的进路,论述了对待政治性结社应当有一个正确的姿态,要超越以往政治结社领域和范围的价值观念,并提出需要对一贯的、旧有的结社自由立法指导思想进行转换,只有从宏观上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结社自由法治化才有望取得巨大的进步。在本章的第叁节,笔者从中观法律制度的视角论述了结社自由制度的完善,主要从立法的层面、从司法和行政管理的层面以及从权利救济方面进行法治化的构想,只有构建一个良好的结社自由法律体系,公民的结社自由才能得到保障。最后,笔者从微观层面、即从结社自由行使主体的角度来论述法治化问题。笔者认为,结社自由法治化离不开公民权利意识的加强和对结社知识技能的掌握,因此,在这部分,笔者着重介绍了公民权利意识里应当持有的一些观念以及现实生活中经常遇到的几种常见的结社形式,以期能够指导公民的结社活动,以法治化的形式迎合权利时代、人民主权时代的到来。(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6-11-29)
李飞[5](2016)在《结社自由与国家管制之间的古罗马社团研究——以“从共和向帝政转型时期对Collegium的法律规制”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目次一、引言二、从起源到共和末期的结社自由叁、从共和末期到帝政时期对社团的国家管制四、"尤流斯法"与"穷人社团":结社自由与国家管制的博弈五、结语一、引言在现代法中,团体是自然人以外最为重要的法律主体。在法律史上,团体的法律主体资格的获得是一种至少可以追溯到罗马法的渐进演化的结果。本文就将笔触伸向这一历史源头,(本文来源于《私法研究》期刊2016年01期)
邱会东[6](2015)在《论公民的结社自由》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探讨的是“结社自由”。因此,首先需要对“结社自由”这个概念进行辨析,界定结社自由的内涵与外延。结社自由是公民之间为达成某种目的、进行集体行动而进行的自愿、自主的联合;结社权是国家法律对结社自由的确认,是结社自由体现为宪法权利的制度性安排。结社自由在逻辑上包含叁个方面,即与公民结社行为相关的自由、结社组织的行动自由、对结社自由相关救济途径。结社作为一种政治自由,是现代公民的基本权利;结社自由具有积极、消极两个层面,其中,结社自由的消极层面是我们把握结社自由与政府权力之间的相互关系、界定公民结社自由的边界问题的关键。结社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具有道德上的至上性,结社自由的至上性可以通过其功能的不可替代性来加以论证。现实来看,结社自由的社会功能是在动态的运作中释放出来的。在功利主义的角度上,结社自由之所以重要,是因为结社自由能够满足人类趋利避害的需求。结社使得人类能够以集体方式行动,克服个体,行动的劣势,获得个体行动无法达到的效果。无论何种结社需求,在现实中都会引发人们对结社自由的追求,使结社自由成为人类的基本权利要求。现代社会区别于传统社会的一个显着特征是“普遍参与”,而结社自由的现实化是公民融入社会生活的制度渠道,其逻辑结果是形成公民社会。结社自由虽有其正面功能,可以释放出“正能量”,但也有其自身的限度,可能释放各种“负能量”。所以,如何通过制度规范公民的结社行为以及由此产生的社团活动,这就是结社自由法律规制、也即政府干预的问题。作为消极自由的结社自由的性质决定了政府干预的方式和限度。政府限制结社自由的根据是伤害原则,即政府只有对那些可能造成危害的结社事项才能进行限制。国家限制结社自由只能立法机关的法律明确列举,并且恪守比例原则,同时,设定政府干预的正当程序和必要的救济机制。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政府滥用权力,对公民的结社自由造成实质性伤害。由于历史原因,中国公民的结社自由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处于受抑制的状态,并没有能够得到充分的实现和保障;宪法中的结社自由并没有转化为公民在社会行动中的现实权利。但在“法治中国”的条件下,中国具备了结社自由法律化和现实化的政治前提,可以适当释放公民结社自由的空间,通过结社组织法合理规制结社自由的负面效应。这样便可以保障公民结社自由,实现宪法的庄严承诺,使结社自由从一种纸面上的权利落实为一种行动中的权利。(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5-09-10)
邓辉[7](2014)在《结社自由与公司的设立》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设立行为属经济性结社行为,其边界应当在结社自由的框架下进行审视。作为一项经济自由权利,公司投资者的结社自由在结社主体、目的和类型等方面均有别于政治性结社自由。就结社目的而言,虽然现实中投资者未必都是或者总是追求利润最大化,但营利性目标仍是公司法理论和制度应予坚持的立场。另外,和平结社是自由结社的政治前提,公司法应当以促进公司内外部关系的和平以及矫正公司内外部关系的不和平状态为己任,这一任务对于公司法来说意义重大,堪称公司制度的政治基础。(本文来源于《江西财经大学学报》期刊2014年06期)
杨小川[8](2014)在《我国结社自由立法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个人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建立或者参加的社会组织团体的自由。公民的结社自由定义的基本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发起的结社自由,即公民可以自愿地组织、建设社会团体组织活动的自由。二是参与的结社自由,包括公民自愿地选择加入或退出社团的自由。叁是维持和组织社会团体活动的自由,即自由、自愿地参与团体,一旦加入就必须按照团体的章程来活动,这里的自由就不再是个体的自由,而是指团体的自由,这种自由在更高的一个层面来讲,更加接近”国家的自由”。世界上多数国家和地区均将结社自由规定在本国的宪法中,并明确规定为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该基本权利出现的时间比较较晚。虽然出现时间较晚,但其作为宪法所赋予的一项基本权利并且存在于宪法权利体系的构架中的必然性是毋庸置疑的:一是结社自由有利于公民民主意识的觉醒,是公民积极维护自身权益和利益的基本形式。二是结社自由是连接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必要桥梁和纽带。叁是结社自由为宪政与法治提供重要的价值源泉和深厚的理论基础。总的来说,结社自由是市民在国家和社会中的基础权利,公民结社自由的权利的实现程度及其是否具备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不仅对一个国家和地区的社会稳步向前发展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更是有利于民主政治的形成和宪政的实现。但我国目前有关公民结社自由的立法及其制度并不完善,同时也缺失司法救济途径,至此我国公民结社自由的权利并没有有效行使法制环境,亦没有提供行之有效的保障机制。本文将对我国公民结社自由立法规制的问题展开论述:详述结社自由法律规制的演变和发展,分析我国结社自由的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原因,并结合国外相关立法的经验提出对规制我国公民结社自由的立法完善措施。(本文来源于《内蒙古大学》期刊2014-05-01)
胡西瑞[9](2014)在《结社自由与团结权之辨》一文中研究指出结社自由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来源于第一代人权的自由权,体现为是一种不受国家干预的防御权。团结权来源于第二代人权的社会权,具体而言是社会权中的生存权,其权利主体是劳动者,劳动者团结的目的是为了争取改善劳动条件和维护自己的利益。在一些国家,例如日本,不仅在宪法中规定了结社自由,同时又在其他条文中规定了团结权,显然立法者在立法之初就认识到结社自由与团结权的不同之处,将其在宪法中予以明确。团结权不同于结社自由,区别团结权与结社自由有助于加深对社会权利的理解。通过明确团结权的社会权利属性,有助于重新审视我们国家工会的发展现状,反思在结社权问题上,社会权利应由国家本位向社会本位的回归。本论文以结社自由与团结权的对比为出发点,主要分为四个章节:导论提出本论文的研究背景和意义,简要分析目前结社自由与团结权的研究现状,并阐述本论文的研究重点;第一章围绕结社自由和团结权,阐述两者的理论来源和立法现状,明确结社自由与团结权不同的理论来源和宪法内涵;第二章以美国、德国、日本和中国的宪法及相关宪法判例为例,探讨和对比结社自由和团结权的宪法内涵;第叁章根据已有的归纳,相对应以上四个国家,总结出结社权的叁种本位观,即个人本位、社会本位和国家本位的结社权;第四章是有关宪法保障结社权问题及制度构想,重点体现在两个“回归”——结社自由的个人本位回归和团结权发展的社会本位回归。(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4-04-15)
柏婧[10](2014)在《台湾地区结社自由保障之法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结社是多数个体基于特定联结纽带,结成具有某种共同价值关系社会群体的行为。自愿群体与强制性群体是人类社会两种基本结社形态。结社自由是根据个体意志结成自愿群体的选择行为不受强制,是个体自主联合的自由不受制度和他人强制并受到国家保障。允许根据基本权利、普遍道德和公共利益的道德理由对结社自由进行限制性立法。应当在保障和鼓励公民自由结社立法精神指引下,建构符合普遍人权原则和现代法治理念的结社权利制度和法律保障体系。本文的重点在介绍台湾地区近七十年来结社自由保障体系的整体发展,并透过不同时期的迥异的规范体制,一窥台湾地区这七十年来的法制变化。探究整体法制改革的原因,针对现行结社自由的法律与制度,从各个面向加以分析检讨,找到目前法制的缺失及不足之处,并试图提出法制建议与改革之道。本论文第一章为结社自由的意义。包括结社自由的概念与性质、意义与功能及相关问题介绍。本论文第二章为台湾地区结社自由保障法制的演进。主要介绍社团的组织、发起、自治、财务及监督等五个方面的问题。本论文第叁章为台湾地区结社自由的限制。包括结社自由限制理由、基本规则和内容及违宪政党管制的问题。本论文第四章为台湾地区结社自由之违宪审查。介绍大法官违宪审查的原则、方法和标准。本论文最后为结论。评析目前台湾地区保障法制的困境并对研究成果进行总结。(本文来源于《重庆大学》期刊2014-04-01)
结社自由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香港特区政府24日刊宪,根据《社团条例》实时禁止鼓吹“港独”的“香港民族党”运作。港媒分析称,“民族党”被依法取缔后,其他“港独”组织或进一步整合并转入地下活动,值得警惕。舆论呼吁,政府必须采取果断行动,严厉对待其他公然鼓吹“港独”的组织。对于英美等国发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结社自由论文参考文献
[1].刘翠芳.结社自由的价值与保障[J].法制博览.2019
[2].杨伟民.“港独党”被取缔遭英美“关切”[N].环球时报.2018
[3].陈曦.论结社自由的法律限制[D].浙江大学.2018
[4].罗鑫.结社自由法治化研究[D].山东大学.2016
[5].李飞.结社自由与国家管制之间的古罗马社团研究——以“从共和向帝政转型时期对Collegium的法律规制”为中心[J].私法研究.2016
[6].邱会东.论公民的结社自由[D].山东大学.2015
[7].邓辉.结社自由与公司的设立[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4
[8].杨小川.我国结社自由立法的完善[D].内蒙古大学.2014
[9].胡西瑞.结社自由与团结权之辨[D].华东政法大学.2014
[10].柏婧.台湾地区结社自由保障之法制研究[D].重庆大学.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