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文书论文-余歌

私文书论文-余歌

导读:本文包含了私文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私文书,申请鉴定,举证责任,实务与理论

私文书论文文献综述

余歌[1](2018)在《私文书申请鉴定责任承担实证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诉讼中,私文书上的签名真伪发生争议时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是一个难题。依据证明责任的一般原理,由私文书提供方申请鉴定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与之相反的是,实务界却是由对私文书真实性提出异议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这种做法不仅缺乏理论基础,更是给司法实践带来一系列的问题。通过对这一背离现象的实证研究,为了解决私文书真伪举证责任分配在理论与实务上的双重问题,我国应遵循大陆法系国家的通行做法,并在实体法规范或司法解释中对举证责任分配作出明文规定。(本文来源于《湖北科技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5期)

姚澍[2](2017)在《作为证据的族谱——兼谈私文书的实质证明力》一文中研究指出族谱是民国时期坟山案件中最常见的证据。在湖南,涉及族谱的坟山民事案件可分为争夺所有权和违反族约两类。在第一类案件的审理中,除了族谱,法官还会结合买卖契约等其他证据做出裁判;在第二类案件中,族谱单独使用也具有较高的证明力。这种根据案件类型区分族谱证明力的做法值得注意。尤其是一直以来,我国对私文书实质证明力的认定主要依靠法官的自由心证,其结果是容易导致司法权的滥用,虽然难以从规范层面进行限制,但在司法实践中有必要对私文书的制作主体、提供主体和制作时间等因素加以重视。(本文来源于《河北法学》期刊2017年11期)

吕军民[3](2016)在《伪造私文书行为犯罪化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时代的进步,私文书在现代社会共同生活中和经济交易活动中具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它可以充当法律上权利义务的凭证,确立人际关系进而稳固彼此的信任,具有建立社会经济秩序与促进商业往来的功能。以此同时,伪造借据、伪造求职简历、伪造遗嘱、伪造病历的现象也时常发生,严重损害私文书的社会信用和保证机能,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这些私文书的伪造行为如何规范,已成为我们亟需共同解决的问题。然而,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并不能有效应对这些私文书的伪造行为,即使在刑法理论界也极少有人研究私文书。对私文书的定义、私文书与公文书的区别并不能明确界定,以及对伪造私文书行为是否应当入罪、怎样入罪也莫衷一是。这无疑对司法实践处理该类犯罪提出严峻考验,凸显我国刑事立法的缺失与不足。目前,我国有必要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关立法经验,对伪造私文书行为进行刑法规制,这不仅是保护法益的要求,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构建我国诚信体制的需要,还能完善我国的刑法体系和理论研究,从而更好指导司法实践。(本文来源于《南昌大学》期刊2016-05-29)

赵志超,赵贵龙[4](2015)在《民事诉讼私文书证适用规则疑难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官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疑难书证多为私文书证。其问题多见于私文书证真实性被否认时的举证责任分配、法官对私文书证复制件以及瑕疵私文书证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审查等方面。关于此类书证适用疑难问题的解决,应区分当事人对私文书证真实性的否认是诉讼法意义上的否认还是抗辩,依此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肯定复制件可以脱离原本取得证据能力,但唯有经核对或有其他证据证明与原件无异的复制件可被推定为实质真实;注重当事人的解释以判断瑕疵私文书证的证据能力,对于消除瑕疵之私文书证得适用推定判断其证明力。(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15年11期)

马怡[5](2014)在《《赵宪借襦书》与《赵君■存物书》——金关汉简私文书释考二则》一文中研究指出"赵宪借襦书"与"赵君势存物书"二简来源于肩水金关汉简,通过对其释文的整理和修订,发现二简虽字数不多,然意思明确。前者是一份私文书,其性质当近于今日的借据;后者是一件券书,其性质当近于今日的存物据,二者对研究汉代,特别是汉代河西地区的日常活动提供了极为珍贵的第一手资料。(本文来源于《简牍学研究》期刊2014年00期)

王朝阳[6](2012)在《试论出土遣策的私文书性质》一文中研究指出遣策是丧葬仪式中记录随葬器物、葬仪物品的清单。判断遣策的标准应根据内容,而不是形制。遣策长短宽窄与时代、墓主人身份、物品的重要程度有关。遣策具有私文书的基本特点:用于私人事务,现时性,原始记录性。(本文来源于《兰台世界》期刊2012年18期)

涂梦酾[7](2011)在《论伪造私文书行为的刑法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伪造行为的一种,伪造私文书行为因独有的特殊结构构造不同于其他伪造行为。伪造私文书行为指行为人以实施行使为目的而存在两个行为,但第一个伪造有关权利、义务等关系或者事实证明文书的行为是构成要件行为,而第二个行使行为却并非构成要件行为。我国刑法学界近几十年来,对伪造罪有了一定深度的研究,但是对伪造私文书行为的研究却显得略微单薄,尤其是对伪造私文书行为的本质、保护法益的体系定位、构成要件等问题并未加以讨论,因此,有必要结合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关立法经验,对伪造私文书的行为进行定性分析,并予以刑法规制,以便完善我国的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并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对私文书、伪造等的一般理论进行分析研究,界定和认识伪造私文书行为的本质、保护法益的体系定位、构成要件等是研究伪造私文书罪的基础。伪造私文书罪属于非法定的短缩二行为犯,以行使为目的作为其主观的构成要件,属于“超过的主观因素”,与故意的内容不同。伪造私文书罪的行为在表现方式上不仅包括有形伪造,还包括无形伪造。深入探析伪造私文书罪,基于罪刑法定原则,在司法上认定私文书不应包括复印件,并提出私文书的制作名义人必须真实存在,才可构成伪造私文书罪。同时对伪造私文书罪与其它罪名进行辨析,指出其中的联系与区别。伪造私文书罪的犯罪形态不同于一般故意犯罪的犯罪形态,主要从伪造私文书罪的停止形态(包括伪造私文书罪的未遂形态与既遂形态)、罪数形态两方面对其进行比较系统的研究。(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期刊2011-05-06)

张自合[8](2010)在《论私文书证明力的推定规则》一文中研究指出私文书形式证明力的有无可以从书证的名义人真实、形式真实两个层面来判断,名义人真实可以从名义人的签章真实来推定,形式真实可以通过名义人真实来推定。在确定实质证明力方面,司法推定具有一定作用。举证人对私文书的真实负证明责任,适用推定规则时,当事人对基础事实和推定事实的证明主题和证明标准均有所区别。(本文来源于《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0年04期)

施卫忠,王静,沈萍儿[9](2010)在《私文书认证规则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公、私文书之证据法意义书证是以其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对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相对于其他证据而言,与待证事实的关联往往更为直接和显着,是民事诉讼中最为常见的证据。按制作主体不同,书证可分为公文书和私文书。公文书系指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在其法定职权或法律授权的范围内制作的公务文书,私文书则是指公文书制作主体以外的个人或单位所制作(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10年07期)

陈长灿[10](2007)在《论民事诉讼私文书真实性的证明责任分配》一文中研究指出私文书真实性的证明责任分配问题不但关系到当事人提供证据责任的确定,也关系到私文书真伪不明时对该书证的取舍。民事诉讼私文书真实性的证明责任应当由其提供者负担,不但是各国的一般做法,在我们国家也具有其普适性。(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下半月)》期刊2007年09期)

私文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族谱是民国时期坟山案件中最常见的证据。在湖南,涉及族谱的坟山民事案件可分为争夺所有权和违反族约两类。在第一类案件的审理中,除了族谱,法官还会结合买卖契约等其他证据做出裁判;在第二类案件中,族谱单独使用也具有较高的证明力。这种根据案件类型区分族谱证明力的做法值得注意。尤其是一直以来,我国对私文书实质证明力的认定主要依靠法官的自由心证,其结果是容易导致司法权的滥用,虽然难以从规范层面进行限制,但在司法实践中有必要对私文书的制作主体、提供主体和制作时间等因素加以重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私文书论文参考文献

[1].余歌.私文书申请鉴定责任承担实证研究[J].湖北科技学院学报.2018

[2].姚澍.作为证据的族谱——兼谈私文书的实质证明力[J].河北法学.2017

[3].吕军民.伪造私文书行为犯罪化研究[D].南昌大学.2016

[4].赵志超,赵贵龙.民事诉讼私文书证适用规则疑难问题研究[J].法律适用.2015

[5].马怡.《赵宪借襦书》与《赵君■存物书》——金关汉简私文书释考二则[J].简牍学研究.2014

[6].王朝阳.试论出土遣策的私文书性质[J].兰台世界.2012

[7].涂梦酾.论伪造私文书行为的刑法规制[D].湘潭大学.2011

[8].张自合.论私文书证明力的推定规则[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0

[9].施卫忠,王静,沈萍儿.私文书认证规则探析[J].法律适用.2010

[10].陈长灿.论民事诉讼私文书真实性的证明责任分配[J].法制与经济(下半月).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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