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诉讼论文_王根清

导读:本文包含了代位权诉讼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代位权,债权人,债务人,税收,债权,保证人,叁人。

代位权诉讼论文文献综述

王根清[1](2018)在《追偿权也是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到期债权》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是指当债务人怠于履行到期债权,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诉讼。当债务人不行使担保追偿权这种特殊的到期债权时,债权人也可以就此提起代位权诉讼。案情汪晨帆系夏水玉、汪心(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8-06-21)

过雪琴[2](2018)在《确定的债权数额是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一文中研究指出第叁人丙公司发给被告乙公司明细,列明丙公司为乙公司实施的5个工程合同应收账款为5942万元。2014年5月8日,原告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甲根据丙公司的选择采购设备并出租给丙公司使用,丙公司将其在乙公司的应收账款中的1000万元质押给甲(本文来源于《江苏经济报》期刊2018-05-09)

刘虎成[3](2017)在《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管辖的特殊情形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的管辖,通常依据《合同法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但是,债权人向法院起诉债务人后,又向同一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合同法解释一》第十叁条规定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该法院有管(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7-11-23)

宋晓丽[4](2017)在《论税收代位权诉讼管辖制度重构》一文中研究指出税收代位权诉讼的管辖在实务中出现困境,影响到税收代位权行使的预期效果,干扰协议管辖的落实与仲裁协议的履行,使得税务机关的行政效率受到严重影响、民事诉讼管辖出现冲突。税收代位权的研究需要剖析相关案件,通过实证分析厘清税收代位权诉讼管辖实务凸显的问题,并就现存问题提出解决之策。建构税收代位权仲裁机制,旨在税收代位权诉讼管辖理念的提升与实践的可操作性。(本文来源于《合作经济与科技》期刊2017年20期)

李晓磊[5](2016)在《一起“代位权诉讼案”争议背后》一文中研究指出2014年被网上追逃的邯郸商人闫文昌,目前仍无下落。逃亡期间,他的签名出现在当地法院的调解协议和送达回证上。不久前,他名下叁套房产遭司法拍卖,买主是邯郸县公安局一名警察。民主与法制社记者调查发现,闫文昌原本涉及一起民间借款,但借给他资(本文来源于《民主与法制时报》期刊2016-10-23)

杨龙飞[6](2016)在《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地位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在我国确立于1999年的《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旨在确保主债务人(本文涉及代位权关系时统一用“主债务人”来表达“债务人”,以便与“次债务人”作出区分)的责任财产不被不当减少,以保护债权人的债权。但实践当中,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并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究其原因,除了我国现有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本身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争议之外,主债务人参加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时的诉讼地位不明、权利义务不清是最棘手的程序性障碍。因为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没有对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中主债务人的诉讼地位、权利义务进行明确规定。立法上的吝啬笔墨带来的结果必然是实践中层出不穷的认识差异以及理论上喋喋不休的争论。有的学者认为主债务人在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中的地位应视为证人;有的学者则认为主债务人的地位相当于共同被告或者共同原告;有的学者认为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叁人;而通说则认为主债务人系无独立请求权的第叁人。这些理论上的争议直接影响到主债务人在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中所扮演的角色、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以及法院判决的既判力,进而影响到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在实践中能否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想要真正发挥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应有的价值,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债权,与此同时也避免主债务人的程序权利遭受侵害,则明确主债务人在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中的诉讼地位、明晰其权利义务就变得尤为紧迫。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即提出问题,分析目前主债务人在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中因诉讼地位不明、权利义务不清而引发的实际问题。第二部分对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进行简要介绍,分析其制度功能以及在目前诉讼程序现状下的局限性。第叁部分对我国第叁人制度进行介绍,对比德、日、美、法等国的第叁人制度。第四部分阐释、分析我国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中的主债务人作为第叁人参加诉讼时,到底是不是证人、共同原告、共同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第叁人或者通说认为的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亦或者德、日、美、法任何一种形式的第叁人。如果以上任何一种第叁人角色都无法完全涵盖主债务人在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中所扮演的角色,对我国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中的第叁人应重新认识,承认其具有特殊性,并赋予其区别于无独立请求权第叁人的特别权利。最后,将笔者对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中主债务人的诉讼地位及权利义务等方面的设想进行说明,希望为明确我国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中主债务人的诉讼地位、明晰其权利义务提供一些思路,以期达到既进一步充分发挥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价值又适度保障主债务人程序权利的目的。(本文来源于《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期刊2016-06-01)

吴伟达,陈燕文[7](2016)在《论税收代位权诉讼的经济法诉讼属性》一文中研究指出税收代位权实体权利的经济法功能和价值决定了与之相配套的权利救济制度也应具有经济法诉讼的属性。因此,对税收代位权诉讼的经济法诉讼属性的评析和揭示,其理论价值在于,指导我们获得完善制度的路径选择。从经济法诉讼的视野出发,以现有公益诉讼理论成果和立法成果为基础,无疑是我们选择完善税收代位权制度的正确方向。(本文来源于《税务研究》期刊2016年04期)

徐康哲[8](2016)在《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代位权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原则,使得债权人的债权在债务人延迟履行并且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债权时得以保全,从而维护了交易安全。代位权制度源于罗马法与日耳曼法,首先在法国民法典中得以确立。受其影响,日本、意大利、我国台湾地区和我国大陆相继在其民法典中或合同法中规定了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我国于1999年在《合同法》中首次确立了代位权制度。实体法的内容和价值必须通过诉讼程序的进行来实现和展开。然而,我国《合同法》中关于代位权的规定忽视了实现代位权的程序机制——代位权诉讼制度。无论是《合同法》中的相关条文还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合同法解释(一)》,它们对代位权诉讼程序内容的规定非常之少,造成不仅程序缺失,而且程序赖以建立的理论基础更是薄弱。我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同样缺乏相应的规定,代位权诉讼制度价值的实现显得尤为困难。在此基础上,对代位权诉讼制度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我们应尽量明确代位权诉讼当事人、管辖、诉讼标的以及既判力等问题,从而为正确理解适用和完善我国代位权诉讼制度助浅薄之力。本文分为导言、正文以及结语叁个部分,其中正文部分由五个章节组成:第一章概述债权人代位权及其诉讼制度。首先对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和性质进行界定,认为其是一种期待权和可能权;其次,引出并介绍代位权诉讼的概念、特点、与其他相关代位诉讼的异同以及其实践现状。第二章论述了代位权之诉的管辖问题。首先将其管辖条款的性质归于特殊地域管辖;其次,认为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不能就代位权诉讼签订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最后,协调债权人诉讼管辖与协议仲裁的关系: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在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前签订仲裁协议,原则上可以对抗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但债务人或次债务人需在一定期限内申请仲裁,否则视为放弃;如果在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之后签订协议,该协议不得对抗债权人。第叁章就代位权之诉中当事人的情况进行论述,主要是讨论债务人的诉讼地位。首先,简单地介绍了当事人适格理论;其次,对代位权诉讼中当事人诉讼地位进行分析,认定债权人为原告以及次债务人为被告是没有争议的,对于债务人的诉讼地位经分析后认定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叁人;最后,当多个债权人分别向法院提起代位权之诉时,按照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债权的个数确定其是必要还是普通共同诉讼,对于后诉还是先应受理但暂不审理,等先诉审结后依据其判决结果的情况再分别作出裁决。第四章介绍代位权之诉的诉讼标的。首先,总结了理论界对此有叁种学说;其次,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理由,主张其有两个诉讼标的且具有主从关系,主要诉讼标的是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从属诉讼标的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五章论述了代位权之诉判决既判力的主客观范围。首先,在探讨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既判力的客观范围中引入“争点效”理论,认为客观范围只及于主要诉讼标的,即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对从属诉讼标的适用“争点效”理论加以约束;其次,在探讨主观范围中首先介绍了理论界的相关学说,其次认为可以根据判决的结果判断发生拘束力的法律关系,从而确定该拘束力是否及于债务人。(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6-04-01)

黄威,赵丽,崔剑[9](2015)在《批量代位权诉讼的实体与程序规则重构——以48件相关诉讼为研究样本》一文中研究指出传统理论认为,代位权制度作为债的保全制度之一,其行使效果应当适用"入库规则",所取得的财产首先归入债务人的一般责任财产,由债务人的所有债权人平等受偿。我国《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却一改对代位权功能的传统定位,直接赋予代位权行使以"优先受偿"效力,从而将其原本的债权保全功能转化为债权实现功能。这种"优先受偿"规则在处理批量代位权纠纷时,面临着理论上的缺陷和实践上的困境。(本文来源于《东南司法评论》期刊2015年00期)

高鹤维[10](2015)在《代位权诉讼中几个实务问题的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代位权属于债的保全,是我国民法众多制度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它在确保债权的实现、保障债权人权利以及促进市场经济有序发展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也使得代位权诉讼成为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成员。尽管我国目前的代位权制度可以说是对传统民法制度的突破与创新,但仍存在某些不可小觑的弊端。(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5年10期)

代位权诉讼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第叁人丙公司发给被告乙公司明细,列明丙公司为乙公司实施的5个工程合同应收账款为5942万元。2014年5月8日,原告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甲根据丙公司的选择采购设备并出租给丙公司使用,丙公司将其在乙公司的应收账款中的1000万元质押给甲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代位权诉讼论文参考文献

[1].王根清.追偿权也是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到期债权[N].人民法院报.2018

[2].过雪琴.确定的债权数额是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N].江苏经济报.2018

[3].刘虎成.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管辖的特殊情形认定[N].人民法院报.2017

[4].宋晓丽.论税收代位权诉讼管辖制度重构[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7

[5].李晓磊.一起“代位权诉讼案”争议背后[N].民主与法制时报.2016

[6].杨龙飞.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地位研究[D].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16

[7].吴伟达,陈燕文.论税收代位权诉讼的经济法诉讼属性[J].税务研究.2016

[8].徐康哲.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6

[9].黄威,赵丽,崔剑.批量代位权诉讼的实体与程序规则重构——以48件相关诉讼为研究样本[J].东南司法评论.2015

[10].高鹤维.代位权诉讼中几个实务问题的探讨[J].法制博览.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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