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收据论文-许少彬,翁建山

货物收据论文-许少彬,翁建山

导读:本文包含了货物收据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货代收据,交付货物的单证,运输单证

货物收据论文文献综述

许少彬,翁建山[1](2017)在《货代收据的法律性质及相关问题分析——以一起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结合经办的案例,从货代收据的功能、目的出发,得出结论认为货代收据在法律性质上不应作为运输单证,而仅为收据的功能,并尝试从实践中将货代收据判定为运输单证的反面案例中进行归纳,总结货代收据会被认定为运输单证的原因所在,并以此为借鉴,进一步提出策略维护货代收据作为交付货物单证的功能,以期定分止争之用。(本文来源于《辽东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7年06期)

傅廷中[2](2014)在《提单的货物收据功能之辩证》一文中研究指出长期以来,在国际海运和贸易界,人们普遍认为,提单所具有的货物收据功能来源于大副收据,并且将大副收据视为签发提单的唯一凭据。当承运人滥用大副批注时,托运人只能以提供保函的形式求得问题的解决。事实上,提单所具有的货物收据功能系根植于法律而非大副收据,承运人有权根据自身的判断并依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是否采纳或者如何采纳大副批注。当承运人不适当地行使批注权时,托运人和收货人亦可用海事强制令制度和诉讼手段寻求法律救济。(本文来源于《中国海商法研究》期刊2014年03期)

姚新超,李欣[3](2013)在《国际贸易中“货物收据”(FCR)的认定及出口商的因应策略》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FCR作为一种新型的国际贸易单据,在中国对外贸易中逐渐开始使用。与提单相比较,FCR具有其独特的性质及功能,它只是接收货物的一种收据,不具备物权凭证的效力,不具有可转让性,货物只能交给FCR载明的记名收货人。但只要其符合一定条件,FCR可构成"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承运人须依FCR履行其运输合同义务。FCR签发人与出口商的关系可能表现为货运代理合同关系,也可能为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甚至无任何合同关系,他们之间的关系不同,FCR签发人的责任就不同。信用证付款方式下使用FCR时,出口商接受FCR可能存在无法控制货款和货物运输权等风险,对此出口商须采取相应的因应策略来维护自身权益。(本文来源于《国际贸易问题》期刊2013年03期)

沈军[4](2009)在《货物收据的法律性质及效力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     原告某贸易有限公司与案外人某香港公司订立衬衫买卖合同,价格术语为FOB上海,目的港为美国赛凡纳。该香港公司同意被告某物流公司接受原告货物并出运。在原告将货物交至被告指定的仓库后,被告出具了以其公司名称为抬头的运输行货物收据FCR(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09-10-15)

上海海事法院,朱杰汪洋[5](2008)在《缺乏可流通性的“货物收据”无物权凭证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海运实践中,由于海上运输和贸易结算间存在衔接问题,往往会出现传统提单以外的海运单或其他不可转让单证。如何理解并定性本案中所出现的"货运承揽商收据",对于案件正确裁判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案情原告:KG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本文来源于《国际商报》期刊2008-01-07)

赵琳,沈军[6](2007)在《货物收据的法律性质及效力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以中泰国际公司和马士基物流公司的案例为准,分析了货物收据的法律性质以及其出具方的法律义务。(本文来源于《中国海事》期刊2007年11期)

谢振衔[7](2007)在《托运人未要求签发提单 接受货物收据应承担相应风险》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原告:海宁市进出口总公司被告:上海外高桥飞驰有限公司被告:飞驰国际运输(香港)有限公司海宁市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简称海宁公司)诉称,其委托上海外高桥飞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飞驰)出运货物。上海飞驰接受委(本文来源于《国际商报》期刊2007-10-01)

王善论[8](2003)在《货物收据上更正的效力及发票和装箱单“正本”单据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T国际商会跟单票据争议专家解决规则(DOCDEX)专题(十一)$E$TDOCDEX裁定之八$E 关于:UCP500第13条b款,第14条d款i项,第20条b和c款,第21条 发票(本文来源于《国际商报》期刊2003-04-21)

黄由衡[9](2000)在《承运货物收据的性质和签发条件》一文中研究指出一、违规签发“承运货物收据”引发的法律纠纷1997年元月 ,某省G公司(卖方)与香港L公司(买方)签订了一批价值40多万美元的出口罐头合同 ,在L公司开出信用证后 ,G公司按合同要求备妥货物 ,并将该批货物运至某发站铁路专用线仓库等待装车发运。G公司为尽(本文来源于《对外经贸实务》期刊2000年03期)

[10](1999)在《买方收到货物之前签署的货物收据能否作为卖方议付的依据?》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1994年10月7日,申请人中国某公司(卖方)和被申请人香港某公司(买方)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根据该合同的规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出售12.5万码人造棉染色绉布.单价为每码O.73美元.价格术语为CIF香港.总价为9.125万美元.允许溢短装5%.装运(本文来源于《中国对外贸易》期刊1999年09期)

货物收据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长期以来,在国际海运和贸易界,人们普遍认为,提单所具有的货物收据功能来源于大副收据,并且将大副收据视为签发提单的唯一凭据。当承运人滥用大副批注时,托运人只能以提供保函的形式求得问题的解决。事实上,提单所具有的货物收据功能系根植于法律而非大副收据,承运人有权根据自身的判断并依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是否采纳或者如何采纳大副批注。当承运人不适当地行使批注权时,托运人和收货人亦可用海事强制令制度和诉讼手段寻求法律救济。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货物收据论文参考文献

[1].许少彬,翁建山.货代收据的法律性质及相关问题分析——以一起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为例[J].辽东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

[2].傅廷中.提单的货物收据功能之辩证[J].中国海商法研究.2014

[3].姚新超,李欣.国际贸易中“货物收据”(FCR)的认定及出口商的因应策略[J].国际贸易问题.2013

[4].沈军.货物收据的法律性质及效力认定[N].人民法院报.2009

[5].上海海事法院,朱杰汪洋.缺乏可流通性的“货物收据”无物权凭证效力[N].国际商报.2008

[6].赵琳,沈军.货物收据的法律性质及效力的认定[J].中国海事.2007

[7].谢振衔.托运人未要求签发提单接受货物收据应承担相应风险[N].国际商报.2007

[8].王善论.货物收据上更正的效力及发票和装箱单“正本”单据问题[N].国际商报.2003

[9].黄由衡.承运货物收据的性质和签发条件[J].对外经贸实务.2000

[10]..买方收到货物之前签署的货物收据能否作为卖方议付的依据?[J].中国对外贸易.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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