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说明的义务论文-孟爱

明确说明的义务论文-孟爱

导读:本文包含了明确说明的义务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投保人,电子签名,免责条款,保险条款,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拒赔,免责事由,保险消费者,保险法

明确说明的义务论文文献综述

孟爱[1](2019)在《电子投保须格外重视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一文中研究指出手机APP电子投保,免责条款效力起争议2018年1月,周某通过手机APP投保甲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某两全保险附加住院费用医疗保险,年交保费3800元,投保人是周某,被保险人是其子小周,附加险保额1万元。2018年9月,小周因“右侧鞘(本文来源于《中国银行保险报》期刊2019-12-18)

周云[2](2019)在《自助保险卡模式下的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卡式电子保单以其相较于传统保险方便快捷、成本低廉、经济环保等优势受到了保险公司的青睐。但由于法律的缺失以及保险公司对卡式电子保单产品风险提示说明义务履行的不充分,致使卡式电子保单模式下的保险纠纷日益增多。保险人明确(本文来源于《江苏经济报》期刊2019-12-18)

陈耀宗[3](2019)在《互联网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保险作为金融业增长的叁驾马车之一,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与互联网深入融合。然而在实践中有关网络保险纠纷频发。主要的原因之一就在于互联网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履行与否以及是否全面履行。有学者经过统计研究发现,保险人说明义务履行认定纠纷占互联网保险纠纷诉讼的比例高达71%。在实践中对互联网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制度不断完善设计是摆在眼前亟需研究的课题。(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33期)

曾少坤[4](2019)在《论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标准》一文中研究指出依据《保险法》,保险人对免责条款不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将导致该条款无效。实践中,法院则倾向于强化这种明确说明义务,以保护相对弱势的被保险人。但这导致了保险人的操作困难,其不但要以各种方式使被保险人能够知晓条款意涵,还要确保被保险人在主观上完全理解免责条款的内容,即便其举证了被保险人的签章也不足以胜诉。对此,建议优化说明义务的标准,一方面要求保险人只需做到对免责条款予以强调说明、明确标识即可,另一方面通过指导案例重申投保人声明的证明力,不宜使"实质标准"和"形式标准"并行。(本文来源于《广西质量监督导报》期刊2019年09期)

于新亮[5](2019)在《如何判定保险人是否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简介肇事司机驾驶与其准驾车型不相符的汽车行驶至事发地,与受害人所骑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交警认定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后死者家属将肇事方、车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索赔包括死亡赔偿金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近50万元。保险公司辩称肇事(本文来源于《中国保险报》期刊2019-06-12)

曹勇[6](2019)在《我国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制度完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若干问题意见》出台,《保险法》的修改及司法解释的发布,促进了保险服务业的快速发展。而保险合同作为典型的格式条款合同,具有定型化和不可协商的特性,这就决定了保险人在制定、说明格式条款时,往往处于己方利益考虑,导致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失衡。加之《保险法》第17条之立法疏漏,使得说明义务这一立法制度未能起到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作用。探究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使命,还原其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之立法目的,探讨其在《保险法》中的价值定位,需要厘清保险人说明义务之概念,明晰其法定性、先合同性与主动性的制度特征;且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履行,不得违背最大诚信原则、合同合意原则。基于这些概念分析与理论展开,为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实践提供理论支撑。在国家政策推进和《保险法》及司法解释的实施保障中,保险服务行业迅速发展,然保险人说明义务在制度实践中也暴露一些问题。问题的暴露,一部分来之于立法的疏漏,如说明对象之狭窄、说明方式不合理、说明标准不统一、法律后果不明确等;亦有制度实践之诟病,如保险人利用合同地位之差异,在制定保险合同条款、履行说明义务时,选择性设置相关条款内容,造成说明义务结果上不公平。改变当前保险人说明义务之实施现状、立法之疏漏,要结合当前我国保险人说明义务之制度实践。以是否影响保险利益为核心,将保险事故范围、保险费用和保险赔偿金及其他权利义务条款、准权利义务条款和程序条款等界定为明确说明范围;在履行方式上,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相结合,“主动说明”与“被动说明”相结合;在履行标准上,采实质判断标准,要求达到投保人能够充分理解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在法律后果上,对免责条款与其他条款的效力区别对待。(本文来源于《安徽财经大学》期刊2019-04-01)

李汉祥,徐世清,丁国斌,刘国元[7](2019)在《浅谈渔业保险格式合同免责条款之明确说明义务》一文中研究指出江苏省渔业保险业务的快速增长,有效地促进了江苏省渔业经济的发展,但保险人及其代理人未能明确说明渔业保险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项,容易导致渔业保险合同纠纷。结合渔业保险合同纠纷案例,归纳了渔业保险格式合同的特点,分析并探讨了渔业保险格式合同之免责条款的效力,以及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借以提供参考。(本文来源于《渔业信息与战略》期刊2019年01期)

王卫国,张志平[8](2018)在《保险人如何履行保险卡激活时的明确说明义务》一文中研究指出一、案情简介60周岁的农民工郝某于2014年7月份出资200元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人身意外伤害险二份(保险金额20万元)。因该保险产品系卡单,郝某在出资之后收到了卡单就认为保险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对于其出资后保险代理人(即实际售卡人)商某代为激活(本文来源于《中国保险报》期刊2018-10-18)

周小强[9](2018)在《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受让人无明确说明义务》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钱某于2013年3月23日为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保险,保险期间自2013年3月24日起至2014年3月23日止。2013年7月25日,钱某将车辆转让给马某,并办理了转移登记手续,车牌号亦做了变更。同日,经投保人申请,保险公司同意自2(本文来源于《中国保险报》期刊2018-09-13)

辛昕[10](2018)在《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范围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明确说明义务是保险人的一项法定义务,但保险法中对于明确说明义务的范围却存在许多争议。保险合同有别于民法中的一般合同,除了需要保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的弱势地位,维护其知情权外,还应当注重在商法领域内天然对于效率和利益的追求。明确说明义务之范围应有所明确,在追求公平的基础上要保证交易主体的交易成本不超越其承受范围,因而可以通过考虑条款的功能、重要性程度以及因果关系角度对条款进行理解,从而判断是否属于保险人明确说明的范围。(本文来源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4期)

明确说明的义务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卡式电子保单以其相较于传统保险方便快捷、成本低廉、经济环保等优势受到了保险公司的青睐。但由于法律的缺失以及保险公司对卡式电子保单产品风险提示说明义务履行的不充分,致使卡式电子保单模式下的保险纠纷日益增多。保险人明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明确说明的义务论文参考文献

[1].孟爱.电子投保须格外重视履行明确说明义务[N].中国银行保险报.2019

[2].周云.自助保险卡模式下的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N].江苏经济报.2019

[3].陈耀宗.互联网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研究[J].法制博览.2019

[4].曾少坤.论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标准[J].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19

[5].于新亮.如何判定保险人是否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N].中国保险报.2019

[6].曹勇.我国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制度完善研究[D].安徽财经大学.2019

[7].李汉祥,徐世清,丁国斌,刘国元.浅谈渔业保险格式合同免责条款之明确说明义务[J].渔业信息与战略.2019

[8].王卫国,张志平.保险人如何履行保险卡激活时的明确说明义务[N].中国保险报.2018

[9].周小强.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受让人无明确说明义务[N].中国保险报.2018

[10].辛昕.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范围研究[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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