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论文_黄卫,郭维真

导读:本文包含了司法院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大法官,司法院,法律,司法,平等,准则,原则。

司法院论文文献综述

黄卫,郭维真[1](2019)在《税法法律保留原则的实践分析与确立路径——以我国台湾地区“司法院”解释为参照样本》一文中研究指出税收法定须通过税法法律保留原则予以落实,我国台湾地区通过"司法院"的司法实务发展出层级化法律保留体系,形成国会保留、相对法律保留、无须法律保留事项的保留密度,在实务中具体形成以课税要件为主的法律保留事项。本文对台湾地区"司法院"解释进行具体的分析,并以此为鉴,形成税法法律保留的确立路径。(本文来源于《税务研究》期刊2019年10期)

畅海博[2](2019)在《民国司法院法令解释制度研究(1928-1948)》一文中研究指出民国时期的中国法律刚刚西化不久,面对依旧留恋于传统中华法系下的社会,在法律实践上显得力不从心。司法院时期,中国又陷入国共争斗与抗日战争,使得立法更加难以适应急速变动的社会法需求。法律解释生存于社会法需求与既存的法律规范之间,它是法律规范与社会实际两者相结合时的催化剂、冲突时的调和剂、断裂时的粘合剂。它保障着法律规范实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民国时期的法令解释经历了大理院、最高法院、司法院叁个主要时期。而司法院时期是民国法令解释制度产生条文最多、历时最长、水平最高的一段时间,具有相当程度的研究价值。本文着手于对民国司法院时期法令解释条文的梳理研究,通过对司法院法令解释制度的产生、内容、程序、解释方法等基于解释例史料进行剖析,归纳司法院时期法令解释制度的特征,解构司法党化在这一时期法令解释中的影响。并于此基础上,对司法院时期的法令解释制度的社会实践效果进行评价,探讨司法院法令解释制度是释法还是造法的理论之争。(本文来源于《贵州大学》期刊2019-05-01)

敖海静[3](2018)在《评中国台湾地区“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修正草案”》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台湾地区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推进所谓以"违宪审查制度"改革为重点的"宪政改革",至2001年"大法官"作成"释字第530号解释"方才将"最高审判机关"确定为"司法院"的改革目标。2013年,"司法院"提出"大法官审理案件法修正草案",拟从"大法官"组织的"法庭化",便捷"人民声请释宪"等方面改革"违宪审查制度",试图通过落实1999年"司法改革会议"结论和"释字第530号解释"的意旨,强化"违宪审查制度"的司法审判性质和个案救济功能。但"宪法法庭"仍然无法对个案中人民权利进行积极、直接的救济,是为该草案最大遗憾。长远来看,回复至"司法院为最高审判机关之制宪本旨"是未来我国台湾地区"违宪审查制度"改革的核心。(本文来源于《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3期)

黄柳建[4](2016)在《论台湾“司法院”大法官会议释宪对民主化进程所提供的司法保障》一文中研究指出上世纪八十年代后期,我国台湾地区迎来了政治发展史上的民主化进程时期。在这一时期,职司宪法审查的“司法院"大法官会议[1]在民主转型过程中,不仅在法治理想的营造上对于台湾宪政主义发展有其深远的影响,更是通过自己的解释对台湾的民主发展作出了卓越的贡献。在整个民主化进程中,大法官会议的司法审查功能不断得到强化并对台湾民主化进程的顺利推进起到了司法保障的关键作用。同为炎黄子孙的台湾人在过去的叁十年的时间里,于民主发展和宪法审查制度发展上取得如此成绩是非常值得我们去学习和研究的。为此,本文试图首先简单介绍“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自身的一些具体情况和规定和描述我国台湾地区自脱离日本殖民之后至今几十年时间里的政治发展情况,然后着重展示大法官会议在民主化过程中通过宪法解释案对民主化的顺利推进发挥重要作用,来说明和论证大法官会议在民主化进程时期对台湾民主的发展作出了卓越的贡献。此外,本文还会在上述案例的基础上,围绕转型背景下民主政治和司法审查制度两者之间关系探析,对大法官会议在台湾民主化进程中所提供的司法保障这一现象及其原因作一个深入的探究和分析,从中找出它们两者之间的内在逻辑和关系。(本文来源于《内蒙古大学》期刊2016-06-06)

祝捷[5](2015)在《平等原则检视下的大陆居民在台湾地区权利保障问题——以台湾地区“司法院”“大法官解释”为对象》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大陆居民赴台多元化、便利化和常态化,大陆居民在台权利保障问题日渐突出。大陆居民在台权利保障之症结,在于大陆居民能否适用平等原则,获得与台湾居民同等之权利保障。台湾地区"司法院"大法官在此领域形成了一系列有关大陆居民在台权利保障的解释,先后形成了"区别对待"准则和"平等对待"准则。从平等原则检视此两项对待大陆居民的准则,有助于剖析两准则在法技术上的证立逻辑,也有助于探索大陆居民在台保障其自身权利的法技术路径。(本文来源于《法学评论》期刊2015年03期)

艾智科[6](2014)在《国民政府立法院、司法院及蒙藏委员会旧址》一文中研究指出重庆入选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之抗战文化遗址国民政府立法院、司法院及蒙藏委员会旧址位于重庆市渝中区的主干道中山一路,是一幢中西式砖木结构建筑,共9层。1935年,自贡人李义铭兄弟集资在观音岩的荒地上修建了私立义林医院,李义铭自任院长。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后,国民政府迁都重庆,国民政府立法院、司法院、蒙藏委员会、内政部等机构及重庆市卫戍警备司令部先后征用义林医院办公。抗战胜利后,立法院、司法院及蒙藏委员会、内政部等机构随国民政府迁返南京,义林医院仍被重庆市卫戍警备司令部征用,至1947年归(本文来源于《红岩春秋》期刊2014年12期)

雷磊[7](2014)在《论依据一般法律原则的法律修正——以台湾地区“司法院大法官会议”释字362号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从规范理论出发,法律规则具有决定性与权威性,而法律原则是具有促成性的实质理由。只有当法官能通过说理证明,在个案中实现一般法律原则的重要性超过支持适用规则的实质理由与形式理由时,才能为规则创制例外。立法与司法的关系处于一种动态平衡之中,立法在这种关系中更具相对优势,因而法律修正并未对立法的尊严造成过度侵害。(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4年06期)

曹东[8](2014)在《司法权与司法行政权之纠结》一文中研究指出原国民政府司法部旧址位于今南京中山路251号南京供电局所在地,经历了大半个世纪的风雨,现已物是人非了。原建筑包括国民政府司法院、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以及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叁大办公机构。 南京中山路251号,民国时期南京国民政府最高司法机关——司(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4-10-31)

姚秀兰,丁红梅[9](2013)在《台湾地区司法院大法官“释宪”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台湾地区司法院大法官"释宪"制度源流分析法律解释的传统源远流长,宪法解释则是近代立宪之后的事情。近代中国,在面临民族存亡危机下,掀起了宪政运动的帷幕。从清末宫廷派的钦定宪法主义、立宪派的协定宪法主义,再到革命派的民定宪法主义,虽然歧义纷繁,但宪法概念已经成为一种共识。孙中山作为革命派的领袖,自己提出了民主立宪的主张,其"五权宪法"理念成为"中华(本文来源于《外国法制史研究》期刊2013年00期)

李林[10](2014)在《台湾地区司法院大法官解释对大学自治的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2011年,台湾地区司法院作出第684号解释,该号解释较之前的第382号解释具有更大的进步性。“校园”—直是台湾地区法外治权之域,此领域所产生的争执,往往以“讼则败诉”的结果而受到过分压抑。但是第684号解释打开了学生权利救济的大门。虽然有救济并非意味着救济必将成功,但是在大学生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时即可诉愿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却具有深远意义。在释字第684号解释作出的短时间内,台湾地区“教育部”和各高校迅速对此作出反映。台湾地区“教育部”出台了《因应司法院释字第六八四号解释,专科以上学校处理学生事务参考原则》和《大学及专科学校学生申诉案处理原则》两部法令。本研究的重点在于考察释字第684号解释对台湾地区高校自治的影响。台湾学界普遍认为释字第684号解释的作出是台湾高校在学关系从特别权力关系向一般权力关系转变的标志。一般认为第684号解释对大学的影响很大,大学根据该号解释在规章制度、组织管理、人事调整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的改变。而这一切更能在大学生权利救济上加以体现,如申诉程序更加规范,学校规章制度根据该号解释立即着手于修订,完备权利救济系统等。本研究方法采用文献分析法,深度访谈法,在回顾相关学说理论、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对第684号解释对大学自治的影响加以描述。通过对深度访谈,本文以“法规认知与传递”、“法规认同与执行”以及“立法目的达成度”叁个指标来了解师生以及行政人员对第684号解释的认知与评价,借此进一步分析该号解释对大学管理自治、规章自治、学术自治等方面的影响。根据上述叁个指标,在对八位访谈对象的看法加以进行分析后,得出以下结论。一、大部分师生以及行政人员对该号解释的认知程度较低。二、各高校对该号解释的宣传途径有限,但政策执行效果较好。叁、各方对该号解释对学生权利救济的作用持肯定态度。四、各高校积极检视校内规章制度并对部分章则进行修改。五、部分高校设置新的机构来处理可能增加的申诉案件。六、友善校园观念深入人心,校内学生申诉事件不增反减。(本文来源于《浙江师范大学》期刊2014-05-25)

司法院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民国时期的中国法律刚刚西化不久,面对依旧留恋于传统中华法系下的社会,在法律实践上显得力不从心。司法院时期,中国又陷入国共争斗与抗日战争,使得立法更加难以适应急速变动的社会法需求。法律解释生存于社会法需求与既存的法律规范之间,它是法律规范与社会实际两者相结合时的催化剂、冲突时的调和剂、断裂时的粘合剂。它保障着法律规范实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民国时期的法令解释经历了大理院、最高法院、司法院叁个主要时期。而司法院时期是民国法令解释制度产生条文最多、历时最长、水平最高的一段时间,具有相当程度的研究价值。本文着手于对民国司法院时期法令解释条文的梳理研究,通过对司法院法令解释制度的产生、内容、程序、解释方法等基于解释例史料进行剖析,归纳司法院时期法令解释制度的特征,解构司法党化在这一时期法令解释中的影响。并于此基础上,对司法院时期的法令解释制度的社会实践效果进行评价,探讨司法院法令解释制度是释法还是造法的理论之争。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司法院论文参考文献

[1].黄卫,郭维真.税法法律保留原则的实践分析与确立路径——以我国台湾地区“司法院”解释为参照样本[J].税务研究.2019

[2].畅海博.民国司法院法令解释制度研究(1928-1948)[D].贵州大学.2019

[3].敖海静.评中国台湾地区“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修正草案”[J].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4].黄柳建.论台湾“司法院”大法官会议释宪对民主化进程所提供的司法保障[D].内蒙古大学.2016

[5].祝捷.平等原则检视下的大陆居民在台湾地区权利保障问题——以台湾地区“司法院”“大法官解释”为对象[J].法学评论.2015

[6].艾智科.国民政府立法院、司法院及蒙藏委员会旧址[J].红岩春秋.2014

[7].雷磊.论依据一般法律原则的法律修正——以台湾地区“司法院大法官会议”释字362号为例[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

[8].曹东.司法权与司法行政权之纠结[N].检察日报.2014

[9].姚秀兰,丁红梅.台湾地区司法院大法官“释宪”制度研究[J].外国法制史研究.2013

[10].李林.台湾地区司法院大法官解释对大学自治的影响[D].浙江师范大学.2014

论文知识图

司法院的内部组织①中国审判制度...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着作(2)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着作(1)国民政府司法院-司法院,摄于30年代国民政府司法院-司法院旧址大门,摄于...佛山苑平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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