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静文
(山东科技大学,山东青岛266590)
摘要:在先秦诸子中法家学派的商鞅和韩非对未来的社会建设提出了自己的主张。法家思想不仅对中国历史的发展有建设性作用,对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也有着深刻的意义。
关键词:法家思想,内涵,意义
一、中国先秦思想发展
孔子、孟子、老子、庄子、韩非子等思想家,在表达他们的社会看法时,具有独自的特色和缜密的理论建构。法、术、势是韩非思想的三种构成要素,以法为中心,把术和势有机地组织起来,形成了完整的思想体系。
先秦社会思想具有丰富性。“丰富”是相对于以后社会思想的相对僵化而言的。春秋战国时期奴隶制统治秩序的解体,礼乐制度的崩溃,使得原来依靠氏族贵族联盟体系建立起来的天子—诸侯—大夫建立起来的周礼统治秩序彻底崩溃。周天子形同虚设,诸侯各自为政的政治局面一方面造就了多元化的政治环境和较为宽松的学术环境。诸子百家,争起并出,各树一帜,各成一说。
先秦社会思想具有超时空的一面。在“中国传统社会思想与文化中,有关人与人、我与我、心与心、人与群体、人与自然等方面的思想确有‘先见性’和‘超前性’”。如孔子所讲的仁义具有时代性的同时,也具有超时代的意义。相亲相爱是仁,遵纪守法是义。没有仁。人类将不能存在和发展;没有义,社会就会很难发展。同样在阐述理想社会的模式时,老子针对动荡不安的社会现实,提出了返回“小国寡民”的理想社会状态。由此可以看出先秦社会思想的超前性表明中国的社会思想早于西方而以其独特的风貌和理论体系呈现于人类社会。它率先勾勒出一个东方的社会生活模式。反映了中华民族所独有的文化素质、心理结构和社会价值取向。
二、法家思想的形成于内涵
法家吸取五行文化和八卦文化的民生主义原则和辩证思维精神,并综合了儒道两家的文化思想和谋略思想,逐渐自成一派。法家是先秦诸子中对法律最为重视的一派。他们以主张“以法治国”的“法治”而闻名,而且提出了一整套的理论和方法。这为后来建立的中央集权的秦朝提供了有效的理论依据。
1、反对礼制
法家重视法律,而反对儒家的“礼”。他们认为,当时的新兴地主阶级反对贵族垄断经济和政治利益的世袭特权,要求土地私有和按功劳与才干授予官职,这是很公平的,正确的主张。而维护贵族特权的礼制则是落后的,不公平的。
2、“不法古,不循今”的历史观
法家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主张锐意改革。他们认为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随历史的发展而发展,既不能复古倒退,也不能因循守旧。
3、“法”“术”“势”结合的治国方略
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别提倡重法、重势、重术,各有特点。到了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时,韩非提出了将三者紧密结合的思想。法是指健全法制,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势,要独掌军政大权,术是指的驾御群臣、掌握政权、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主要是察觉、防止犯上作乱,维护君主地位。
三、法家法治思想中的积极因素
1、法家的“明法论”思想。法家所主张的法治,是将法律公之于天下。“务明易”是指法令一定要明白易知,便于遵守。商鞅认为法令的对象是愚蠢的民众,如果太“微妙”,怎么能让民众实行呢?法家还主张“以法为教”,官吏和人民都必须学习法律,使天下的人都“知法”。这种使天下吏民知法不犯的思想,有助于增进国家的安定和统治秩序的稳定,一直为后来历朝历代所承袭
2、法家的“因时立法”的思想。他们认为,历史在不断发展变化,社会在向前发展,时代变革,社会条件不同,国家的法制和统治方法也应作相应的改变。商鞅提出:“上世”可以靠“亲亲”,“中世”便只能靠“仁义”;而到了“下世”,“亲亲”与“仁义”都已行不通了;“今世”更不能沿用这些旧的方法。其结论是“不法古,不修(循)今”,必须“当时而立法”。在立法原则上法家也提出了“循天道、随时变、量可能”。指立法要符合自然规律,适应时代的要求和社会的实际,考虑实行的客观可能性。这些思想在今天也是有进步意义的。现代法治虽然提倡保持法律的稳定性,但遵循客观规律、社会现实,不断地修订现有的法律也是无可争议的。
四、法家法治思想中的消极因素
1、法家的“君主至上”思想。
法、术、势三者紧密结合乃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所倡导,他认为君主为了达到自己的统治目的,是可以充分利用这三要素的。“法”指法令,“势”指权势、权力,“术”指统治策略和手段。三者之中,法令最为重要,必须“以法为本”而兼顾势、术。他还强调推行法术必须占有权势地位。可见他还是对君主重权势与术,而对臣民则强调严刑峻法,轻罪重罚,以此来实现君主集权的专制政体。古代法家倡导的“法治”是“君主专制”。而我们现代法治却是民主的,把法当作权力控制的手段、途径。法治意味着控权制度的存在。法律高于权力,法律至上是现代法治的重要内容。法律对权力的控制,是现代法治的基本特征。
2、法家的“以刑去刑”的重刑思想。在这方面,商鞅第一个系统提出“禁奸止过,莫若重刑”的重刑论。主要包括:其一,在刑罚与赏赐的内部关系上,他强调刑主赏辅,赏赐仅仅是刑罚的辅助。其二,“刑不善而不赏善”。他认为法的任务在“治奸人”,而不在“治善人”。对付“奸民”的手段只能是“重刑”。其三,轻罪重罚。他指出:“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生,则重者无从至矣。”认为加重对于轻罪的刑罚,便不致产生轻罪,重罪更无从出现。韩非也发展了商鞅的重刑主张,认为重刑是符合人的“好利恶害”的本性,是“禁奸”的有效手段,是“爱民”不是伤民。商鞅等法家代表人物的这种观点,后来成为秦始皇推行严刑峻法的理论基础。在整个封建社会也有深远的影响。这种残酷镇压人民的做法,“以刑去刑”的重刑主张,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是不可取的。与现代法治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理性、文明、秩序、效益与合法性”是格格不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