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论文_连雪晴

导读:本文包含了受刑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人权,权利,太平,刑罚,有期徒刑,思想教育,学派。

受刑人论文文献综述

连雪晴[1](2016)在《人权保护视域下的受刑人权利探究——以精神障碍、未成年和女性受刑人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人权保护特殊的发展轨迹中,有些部分是决策者或行动者基于明晰的理念主观推动的结果,但相当多的部分则是在繁杂的主客观互动中非刻意产生的。受刑人权利长久以来并未得到学界广泛的重视与分析,但在人权道路的持续发展进程中已然形成一系列综合性特点。本文以精神障碍受刑人、未成年受刑人以及女性受刑人叁类弱势群体权利保护为例探讨受刑人权利保护的针对性、预防性及均衡性特点。受刑人权利保护不仅止于以上提到的叁点特征,只希望从以上叁个切入点入手,能够进一步经验性地考察受刑人权利保护的脉络性规律,以求窥一斑而见全豹。(本文来源于《财经法学》期刊2016年05期)

吴冬梅[2](2015)在《我国受刑人权利保护若干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根据我国司法部的报告,截止2013年底,中国各级监狱内的受刑人人数约180万人,占全世界在受刑人人数的15%,排在全世界第二位,每10万人中就有约500多人坐牢。美国受刑人人数居于世界榜首,每10万人中就有约700多人坐牢,比例之高超过其他任何一个国家。在我国受刑人是一个数量庞大的群体,当他们被判处刑罚关进监狱之后,在生活物质条件方面,权利方面,竞争能力方面,社会声望和地位方面还是发展机会方面都处于弱势。甚至在他们出狱之后,这种弱势的状态仍不会改变,他们会被社会视为危险的一群人,会受到社会的仇视与歧视,很难得到社会主流思想的认同,更不要说去关注他们的生存状态了。没有社会的关注就没有社会的监督,这就使监管机关可以轻而易举的侵犯到受刑人的权利。虽然在法律规定方面,他们已经享有较多的权利,但实际上,他们仍然得不到人们的重视,似乎成了被人们遗忘的盲点。所以,在所有的社会弱势群体中,由于法律剥夺或限制了受刑人一部分权利,他们享有的是有“瑕疵”的权利,在国家和社会的双重漠视下,可以说受刑人比一般的弱势群体更弱。在我国,每年都会有因受刑人遭受虐待、殴打,监狱中牢头狱霸猖獗等,发生普通的受刑人的身体健康受损,致伤、致残、甚至死亡的事件,如“躲猫猫”、“盖被死”、“喝开水死”等恶性案件,以及江西某监狱六年间8名受刑人死亡事件,这些事件都让社会开始关注这个被遗忘的群体,人们开始反思多年来都忽视了受刑人这一特殊群体的生存状态,导致他们的权利屡次被侵犯。他们的生活应该是怎样的,他们享有哪些权利、他们的权利该如何得到保障、他们的权利被侵犯时该如何处理等,受刑人权利保护问题是构建中国和谐社会过程中不能被遗忘的重大课题。(本文来源于《延边大学》期刊2015-10-08)

孙琳[3](2015)在《受刑人生育权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关于在押犯的生育权,罪犯的性权利,死刑犯的生育权争议等受刑人生育权的争议和案例屡见不鲜。受刑人是否享有生育权?如果享有生育权,那么享有权利的依据是什么?这些问题都是值得我们探讨的。本文赞同受刑人享有生育权,并且从基本人权、罪刑法定原则等角度予以分析。(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5年04期)

吴允锋[4](2014)在《德国特赦:促受刑人再社会化》一文中研究指出德国的刑法科学一直处于世界的前沿地位,其赦免制度的发展也反映出了这一点。尽管在启蒙时期,赦免制度曾遭到康德、费尔巴哈等德国启蒙思想家的质疑,但是随着法律理论研究的发展和司法实践的深入,进入19世纪以来,以法律形式规定的赦免制度还是得到了充分发展,并逐渐被(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4-05-06)

[5](2014)在《台湾地区 台湾地区首次从大陆接回3名台籍受刑人回台继续服刑》一文中研究指出台湾地区跨境移交受刑人员的相关规定于2013年7月实施后,2014年3月28日台湾「法务部」从大陆接回3名台籍人回台继续服刑。这是两岸根据该规定首波从大陆移交台籍受刑人回台服刑,3人将分别再服刑4至14年。3名台籍受刑人黄木树、胡清石、陈杭分别因运毒、走私枪支弹药获刑15年、死缓及无期徒刑,胡清石、陈杭服刑多年后分别减为有期徒刑。台湾「法务部」介绍相关情况时表示,「法务部」之前已派检察官到大陆会见黄木树等3人,确认其返(本文来源于《中国法律》期刊2014年02期)

鲁宽[6](2013)在《论监狱受刑人的教育处遇》一文中研究指出对监狱受刑人进行"叁课教育",思想教育是根本,文化教育是关键,技能教育是核心,叁者的有机结合,将有助于转变受刑人的犯罪思想,矫正行为恶习,增强辨别是非的能力,并掌握一定的知识和技能,最终改过自新,融入到正常的社会生活之中。(本文来源于《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3年05期)

王林林[7](2011)在《论受刑人的生育权》一文中研究指出受刑人是我们社会中一个特殊群体,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但对其各项权利的保护却极其重要,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这不仅是一个国家尊重与保障人权的重要方面,更是一个社会法治与理念进步的标志。在这其中,笔者认为受刑人的生育权保护是一个值得我们关注研究的问题。生育权,作为人权中的一项基本权利,受刑人理应享有。切实保护受刑人的生育权,有利于落实人权理念,促进受刑人的教育改造,同时也有利于刑罚执行目的的实现,达到稳定社会、协调自由与秩序关系的目的。目前,受刑人的生育权问题在我国还存在很大的盲点,监狱机关在一定程度上虽然对之有所贯彻,但大都以此为改造的奖励机制,并未将其作为人权中的一项去理解并执行,受刑人作为特殊群体,人身自由虽然受到限制,在行使生育权时难以做到与其他普通公民一样,但其生育权保护不容忽视,因此,笔者努力寻求在受刑人生育权与监狱机关管理的平衡点基础上实现对受刑人生育权有选择、有条件、有差别、有目的的保护。本文主要从四个方面来论述我国受刑人的生育权保护问题。首先探讨了生育权的基本理论与法律属性,在此基础之上,立足于受刑人的生育权保护现状,综合国内外的相关法律规定,指出了受刑人生育权保护所存在的困境,以此为据,力求为我国的受刑人生育权保护提出一些可以借鉴对策。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首先明确了生育权的基本涵义,接着根据其内涵引出生育权的法律属性及其内容,内容主要涉及到了生育的自由决定权、生殖健康及生育知情权及生育权受到侵害时诉诸法律保护权,较为完整地展现了生育权的基本理论。第二章对受刑人的生育权保护现状及存在的困境做了介绍;笔者首先将国内外的生育权保护做了对比,之后,对于我国目前受刑人生育权存在的争执做了简要梳理,并分析了其中存在的各种困境。第叁章分别从人权、法理、社会的角度论述了确立受刑人生育权的必要性,反复论证了生育权保护对于受刑人的重要性,为文章下文提出具体改进建议提供了铺垫。第四章结合上述观点,综合内容,为切实保护和落实受刑人的生育权提出了几点建议;笔者将受刑人分类分析,针对各自存在的困境,具体论述,并对此提出具体的对策,以达到切实保护受刑人生育权的目的。(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1-03-13)

廖腾琼,邱国强[8](2010)在《受刑人权利的检察监督保障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受刑人的法律地位是明确的,属于特殊的国家公民,依法享有公民权利。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主体,也是刑罚执行的监督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受刑人充分享有并依法行使其公民权利。目前,由于法治观念相对薄弱,刑事执行主体多元化,立法也不够完善,受刑人权利的检察监督保障还存在诸多问题。检察机关要有效行使行刑监督权,保障受刑人的权利,必须转变观念,强化检察监督功能,建立健全法律监督制约机制。(本文来源于《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期刊2010年03期)

李志鹏,俞颖[9](2010)在《我国监狱受刑人权利保障救济的跟进与提升——以香港申诉专员和大陆监所检察制度的对比为切入》一文中研究指出基于人权主体的极大广阔性和受刑人权益的脆弱性,适度保证和逐步倾斜对受刑人员权利的人文关照,不啻于制度和观念界面的双重突进。自09年云南晋宁"躲猫猫"事件肇始,服刑人员的负面形象有待转正——这也给学界开启受刑人权利阙失之理论探讨提供民意支撑,并最终波及监狱实务运作完善。文章根植于内地驻监检察室和香港申诉专员制度的比较考察,兼及相关国家地区的权利救济模式,重点解构当下中国受刑人权利保障的近况前景并予以回应。(本文来源于《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0年01期)

本庄武,曹菲[10](2009)在《日本受刑人处遇理念的变迁及今后的展望》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引言在欧美各国对社会复归行刑持强烈怀疑态度以后,日本仍坚持一贯的社会复归理念,这正是日本受刑人处遇的特色所在。但制定于1908年,到2006年为止一直通行的《日本监狱法》,在对拘禁受刑人的目的和受刑人处遇的原则缺乏规定的情况下就完成了立法,这一点实在令人惊异。这次新法规定,"受刑人处遇,应根据受刑人的资质及所处环境,以促使受刑人自我反省、唤起其重新做人的积极性、培养其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为目标而实施"(第30条)。从此日本的社会复归行刑具有了法律上的基础,并将越来越稳固。(本文来源于《刑事法评论》期刊2009年01期)

受刑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根据我国司法部的报告,截止2013年底,中国各级监狱内的受刑人人数约180万人,占全世界在受刑人人数的15%,排在全世界第二位,每10万人中就有约500多人坐牢。美国受刑人人数居于世界榜首,每10万人中就有约700多人坐牢,比例之高超过其他任何一个国家。在我国受刑人是一个数量庞大的群体,当他们被判处刑罚关进监狱之后,在生活物质条件方面,权利方面,竞争能力方面,社会声望和地位方面还是发展机会方面都处于弱势。甚至在他们出狱之后,这种弱势的状态仍不会改变,他们会被社会视为危险的一群人,会受到社会的仇视与歧视,很难得到社会主流思想的认同,更不要说去关注他们的生存状态了。没有社会的关注就没有社会的监督,这就使监管机关可以轻而易举的侵犯到受刑人的权利。虽然在法律规定方面,他们已经享有较多的权利,但实际上,他们仍然得不到人们的重视,似乎成了被人们遗忘的盲点。所以,在所有的社会弱势群体中,由于法律剥夺或限制了受刑人一部分权利,他们享有的是有“瑕疵”的权利,在国家和社会的双重漠视下,可以说受刑人比一般的弱势群体更弱。在我国,每年都会有因受刑人遭受虐待、殴打,监狱中牢头狱霸猖獗等,发生普通的受刑人的身体健康受损,致伤、致残、甚至死亡的事件,如“躲猫猫”、“盖被死”、“喝开水死”等恶性案件,以及江西某监狱六年间8名受刑人死亡事件,这些事件都让社会开始关注这个被遗忘的群体,人们开始反思多年来都忽视了受刑人这一特殊群体的生存状态,导致他们的权利屡次被侵犯。他们的生活应该是怎样的,他们享有哪些权利、他们的权利该如何得到保障、他们的权利被侵犯时该如何处理等,受刑人权利保护问题是构建中国和谐社会过程中不能被遗忘的重大课题。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受刑人论文参考文献

[1].连雪晴.人权保护视域下的受刑人权利探究——以精神障碍、未成年和女性受刑人为例[J].财经法学.2016

[2].吴冬梅.我国受刑人权利保护若干问题研究[D].延边大学.2015

[3].孙琳.受刑人生育权问题[J].法制博览.2015

[4].吴允锋.德国特赦:促受刑人再社会化[N].法制日报.2014

[5]..台湾地区台湾地区首次从大陆接回3名台籍受刑人回台继续服刑[J].中国法律.2014

[6].鲁宽.论监狱受刑人的教育处遇[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3

[7].王林林.论受刑人的生育权[D].山东大学.2011

[8].廖腾琼,邱国强.受刑人权利的检察监督保障研究[J].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

[9].李志鹏,俞颖.我国监狱受刑人权利保障救济的跟进与提升——以香港申诉专员和大陆监所检察制度的对比为切入[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

[10].本庄武,曹菲.日本受刑人处遇理念的变迁及今后的展望[J].刑事法评论.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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