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违反职责罪论文-宋广

军人违反职责罪论文-宋广

导读:本文包含了军人违反职责罪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军人违反职责罪,犯罪主体,完善路径

军人违反职责罪论文文献综述

宋广[1](2019)在《军人违反职责罪犯罪主体的剖析与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于十一届叁中全会召开后开始谱写军事法制建设的新篇章,国家重视制定军事法律、起草军事法规和规章等,调整和规范国防以及军队建设的各个方面。更有《宪法》以单独一章明确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职权,以保障军队建设的顺利开展。因此,我国军事法律体系逐步完善,从实际出发解决军队内部各种问题与矛盾。近年来,军职犯罪的规制越来越明朗,1997年刑法分则第十章中增加危害国防利益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两章以保障国家的军事利益不受侵犯,(1)并于2013年初对军人违反职责罪的定罪标准进行明确规定,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和解放军总政治部也出台了相关的规章(《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使得司法实践中法官判案有章可循,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我国军职罪的提出较晚,虽然有利于军队建设和国防建设,但是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和进一步规范的必要。例如:军职罪的犯罪主体不明确;新时期基于多样化军事任务出现,我们对战时的理解与定义较为狭窄,应当拓宽其外延;(2)对于战时缓刑制度的适用情形不明;刑罚的种类不尽完善,附加刑“剥夺军衔”何时适用为恰当;参考国外立法,仍有一些罪名未列入到刑法关于军职罪的规定中,如逾假不归罪、违纪经商罪等,列入刑法分则是否必要;在我国的大国外交背景下,应否与国际接轨,以国际条约和战争法为参考,增设相关的罪名,以支撑外交的进一步推进。本文分为叁部分,欲探究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犯罪主体问题。由于现行法对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罪名做了详细规定与划分,而未在犯罪主体方面进行进一步的界定与区分,导致适用时出现相应的问题,理论脱离实际。本文第一部分欲揭示军职罪犯罪主体的法律规定有所缺陷,由于军职罪的立法工作开展较晚,对其研究仍处于开展阶段,有关军队的立法与军队条令、条例衔接不佳,立法上的缺失使得对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犯罪主体需要进一步的界定与补充。因此,本文第二部分将论述对于现行法中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犯罪主体的缺陷,如未将未成年军职人员纳入到犯罪主体中来、缺乏对于单位犯罪的规定、没有对共同犯罪的不同主体进行区分和定罪、对于“其他人员”的规定不明等问题。本文第叁部分为推进军人违反职责罪犯罪主体的进一步完善,拟提出了几点建议,例如:以立法理念为基础在法律条文中明确界定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犯罪主体、增加军事单位犯罪的规定、增加共同犯罪的规定、在明确“其他人员”的基础上规制各类主体实施军人违反职责犯罪,以及完善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立法模式以推动犯罪主体的明晰等,推动军人违反职责罪犯罪主体的进一步规范。(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9-05-01)

徐世光[2](2019)在《预防战时军人违反职责犯罪应做到“五个结合”》一文中研究指出预防战时军人违反职责犯罪是巩固提高部队战斗力、夺取未来战争胜利的重要保证,直接关乎党在新时代的强军目标的实现。但从现状来看,目前各级部队在开展预防战时军人违反职责犯罪工作中还存在基础不牢、不够精准、缺乏协作等问题,需要研究解决。一、要做到平战结合,解决预防基础不牢的问题预防战时军人违反职责犯罪必须立足平时、面向战时,要在平时教育训练中就紧抓预防工作,通过建立常态工作机制,达到以平促战、平战结合、互相融合的(本文来源于《政工学刊》期刊2019年01期)

王吉[3](2018)在《论军人违反职责罪中死刑的废止》一文中研究指出近些年来,死刑的废止一直是刑事立法改革的热点问题之一。2015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首次废除了军人违反职责罪中的两个罪名的死刑,从此使我国的死刑废止由普通刑法延伸到军事刑法领域,也为死刑废止的研究开辟了新的领域。军事刑法具有特殊性,但是军事刑法是国家刑法的一部分,死刑的废止迟早要推进到军事刑法领域,对这一特别刑法领域的死刑问题进行研究,探讨其死刑废止的理论基础与实践路径,具有现实意义。新中国成立以来,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死刑配置经历了历史变迁。1981年通过的《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是我国首部由立法机关正式制定的军事刑法,共规定31个罪名,其中有13个罪名可以判处死刑,死刑罪名的比重为41.9%。1997年刑法典全面修订时,军事刑法被吸收进入刑法典之中,成为分则第十章即军人违反职责罪。在罪名数量上,新刑法典的军人违反职责罪一章仍保持31个罪名,但经过调整,死刑罪名减少至12个,比重下降为38.7%。新刑法基本继承了原来单行军事刑法的配置模式,没有设置绝对确定的死刑模式。但是,直到《刑法修正案(九)》,历次刑法修正都没有涉及军人违反职责罪,也没有触及其死刑问题。《刑法修正案(九)》对军职罪死罪的削减,不仅为军职罪死刑废止提供了参考范本,推动了我国军事法治现代化和全面废止死刑的进程,还保障了军队凝聚力与战斗力,推动了刑法平等理念的发展,进一步保障了军人人权。从理论上说,军职罪保留死刑不具有合理的根基。报应观念与预防需求都不足以证明军职罪需要配置死刑。从刑罚的价值分析,军职罪保留死刑既不具有公正性,也不具有谦抑性和人道性。研究军职罪中的死刑废止也要考虑到其实践意义。结合当今的社会现实条件,军职罪的死刑废止不可一蹴而就,要遵循循序渐进、顾全大局的原则,秉承先易后难、分步废止的指导思想。在这一整体思路下,可将军职罪死刑废止的具体方案设计为:第一阶段:从目前至2020年,即到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时,军队基本实现现代化和法治化,废除军人违反职责罪中所有平时非暴力犯罪中的死刑;第二阶段:从2020年到2035年,用15年左右的时间废除军人违反职责罪中所有战时非暴力犯罪与平时暴力犯罪中的死刑;第叁阶段,从2035年到2050年,再用15年左右的时间废除军人违反职责罪中战时暴力犯罪中的死刑。(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期刊2018-06-03)

杨蓓,刘凌[4](2015)在《实战化训练中军人违反职责犯罪的预防》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实战化训练正在部队强力推进,持续深化发展。然而,在此过程中也面临一些新的情况需要关注和重视:一是训练压力增加,处理不当容易诱发军人违反职责犯罪。实战化训练中,我们面对的是这样一个现实,一方面是实战化训练强度不断增加;另一方面是官兵、特别是青年官兵的实战训练和战场体验缺乏等。必须看到,训练模式的转变和训练强度的增加,对每名军人都是挑战,同时也会对每个人形成不同类型和不同程度的压力,如果处理不当就可能诱发违反(本文来源于《政工导刊》期刊2015年07期)

杨蓓[5](2015)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进程中军人违反职责犯罪的预防》一文中研究指出2015年3月12日,习近平主席在出席十二届全国人大叁次会议解放军代表团全体会议时重点指出,在今后一个时期军民融合发展,总的是要加快形成全要素、多领域、高效益的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格局,丰富融合形式,拓展融合范围,提升融合层次。在这样的指导思想下,军民融合式发展必将进入"快车道"。在不断推动军民融合向深度发展的进程中,必须提高警惕,清醒认识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可能给军队预防军人违反(本文来源于《政工学刊》期刊2015年05期)

肖艳,孙蕾[6](2015)在《论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立法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新的社会历史背景下,军人违反职责罪原有的相关条款已不能满足部队的实际需求。本文对军人违反职责罪立法方面存在的缺陷进行了分析,说明了完善的必要性,并提出了完善军人违反职责罪的具体措施。(本文来源于《现代企业教育》期刊2015年02期)

郝东升[7](2014)在《关于我国军人违反职责罪犯罪构成“阶层化”的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法理论承袭于苏联刑法成果。在犯罪构成方面,认为其是由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四要件构成。此理论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就"面临严峻的挑战"。有学者认为,我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是"平面化"的"搭积木"的游戏。是故,笔者主张,军职罪的犯罪构成应当是"阶层化"的,而不是"平面化"的。(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中旬刊)》期刊2014年05期)

[8](2013)在《最高人民检察院、解放军总政治部印发《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一文中研究指出2013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解放军总政治部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政治部:为依法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犯罪,保护国家军事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军队(本文来源于《司法业务文选》期刊2013年27期)

王韬[9](2013)在《完善军人违反职责罪立案标准》一文中研究指出依法治军是现代化军队的典型治理方式,也是提高部队战斗力的重要手段。要做到依法治军,有法可依是基础,有法必依是关键。为此,必须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军事法律体系,为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提供法律依据。 2013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总政治(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3-06-10)

陈浩春,陈岩,张明军[10](2013)在《军法从严 战时从严》一文中研究指出最高人民检察院、总政治部日前颁发《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全文见本报3月27日六版)。本报就修订颁发和贯彻落实《规定》的有关问题,专访了解放军军事检察院负责人。 为强军目标提供法律保障 问:请您介绍一下修订颁发《规定》(本文来源于《解放军报》期刊2013-03-31)

军人违反职责罪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预防战时军人违反职责犯罪是巩固提高部队战斗力、夺取未来战争胜利的重要保证,直接关乎党在新时代的强军目标的实现。但从现状来看,目前各级部队在开展预防战时军人违反职责犯罪工作中还存在基础不牢、不够精准、缺乏协作等问题,需要研究解决。一、要做到平战结合,解决预防基础不牢的问题预防战时军人违反职责犯罪必须立足平时、面向战时,要在平时教育训练中就紧抓预防工作,通过建立常态工作机制,达到以平促战、平战结合、互相融合的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军人违反职责罪论文参考文献

[1].宋广.军人违反职责罪犯罪主体的剖析与完善[D].吉林大学.2019

[2].徐世光.预防战时军人违反职责犯罪应做到“五个结合”[J].政工学刊.2019

[3].王吉.论军人违反职责罪中死刑的废止[D].湘潭大学.2018

[4].杨蓓,刘凌.实战化训练中军人违反职责犯罪的预防[J].政工导刊.2015

[5].杨蓓.军民融合深度发展进程中军人违反职责犯罪的预防[J].政工学刊.2015

[6].肖艳,孙蕾.论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立法完善[J].现代企业教育.2015

[7].郝东升.关于我国军人违反职责罪犯罪构成“阶层化”的探讨[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

[8]..最高人民检察院、解放军总政治部印发《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J].司法业务文选.2013

[9].王韬.完善军人违反职责罪立案标准[N].检察日报.2013

[10].陈浩春,陈岩,张明军.军法从严战时从严[N].解放军报.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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