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纪人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

保险经纪人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

王文惠[1]2016年在《论伦敦劳合社保险经纪人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文中研究指明英国是世界上的保险核心,其保险市场及保险经纪市场非常发达,其保险经纪制度也借由自身保险所处中心地位而一直影响着世界各国保险经纪制度的构建和发展。其中,伦敦劳合社保险市场就是英国保险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它的诞生到后续发展,都彰显着它独具特色的一面。伦敦劳合社秉承着它所特有的市场架构、运营方式、监督机制于国际保险市场上占据着一席之地,并经过叁百年的积淀逐渐衍生了很多属于自己的特质。保险经纪人以保护投保人权益为出发点,当做中间人在承保人和投保人之间为他们签订保单努力,在事成之后获取合法酬劳的机构。我国有着广阔的保险市场,成为险业大国是基础,险业强国才是最终目的。保险经纪人制度的发展就是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必然,随着市场条件、法律基础、国际环境等条件的发展,我国的保险经纪人制度也应该大力发展起来。当然,我国的保险经纪制度还存在一些发展不足、专业度不够等问题,虽然中国对英国海上保险经纪制度一直有所借鉴并且做了许多有益的尝试,但似乎遗漏了劳合社经纪制度中一些值得注意的方面。本论文谨依个人浅见,试对英国海上保险经纪制度进行研究,并特别针对其中一些值得中国借鉴的方面进行分析,从而对完善中国海上保险经纪制度提出建议。因此,本文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研究:1.绪论。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目的和意义。2.以劳合社保险经纪人的由来展开,对劳合社及其经纪人机构有一个简单的介绍,让读者能够初步认识。3.从劳合社保险经纪人制度方面进行详细分析,其中包括各种参与者法律关系的评析、分析保险经纪人的价值和劳合社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希望能够让读者对其有一个详细的认识。4.主要是关于中国保险经纪人制度产生与成长,并分析了目前中国的整体情况和不足之处。5.给出了我的一些建议,希望能够使我们国家的保险经纪人制度更加地完备。6.结论与展望。总结研究的成果,并对其中研究中的不足之处进行分析,以期以后更加努力改进。也对我国的保险经纪人制度有一些展望。

王宏娟[2]2004年在《有关保险经纪人法律制度的研究》文中指出本论文将保险经纪人法律制度作为研究对象,基于我国《保险法》、《合同法》、《民法通则》、《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英美等保险经纪发达国家有关保险经纪人制度的法律和判例,探讨了我国的保险经纪人法律制度。 全文分为四章。 第一章从经纪人的概念入手,追溯保险经纪人的起源和发展历程,并结合现实探讨我国建立保险经纪制度的必要性。目的在于加深对保险经纪人基本概念以及文章写作背景的了解。同时还对我国保险经纪制度与其他国家保险经纪制度的异同进行了比较研究。 第二章为本文主体,探讨了保险经纪人的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英美法系国家认为保险经纪人是被保险人的代理人,除了有专门的法律予以规范,保险经纪人也受《代理法》的规范。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对保险经纪人还有特殊规定,与大陆法系的规定有所不同。我国属大陆法系国家,笔者认为保险经纪人在我国是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的受托人。本章以此为基点展开论述。此外,还论述了较为特殊的双重代理、再保险经纪人等有关问题。 第叁章简要介绍了实践中存在的两种保险经纪合同。保险经纪人开展业务时,其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通过签订保险经纪合同来约定,保险经纪合同的种类不同,其法律特征也就有所区别。本章使用了很大篇幅来阐述保险经纪人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以及承担责任的性质等问题。 第四章分四节讨论了保险经纪人监管的问题。第一节对不同国家的保险经纪监管制度进行比较,我国保险经纪监管的实践可以借鉴其精华。第二节分析了我国保险经纪监管的法律依据,着重讨论如何完善《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并提出了立法建议。第叁节对于监管原则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第四节阐述保险经纪人的刑事及行政责任。 本文研究的意图在于通过对保险经纪人有关的法律问题进行讨论,来构建系统的保险经纪人法律制度,并对我国相关立法提出修改建议。这些建议散见在各章节和结论中。

郑春贤[3]2003年在《保险经纪人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文中指出完整的保险市场不仅仅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投保人)两个基本要素的简单组合,还需要有保险中介人活跃在其中。保险经纪人即是保险中介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外已诞生四百多年,在保险业十分发达的英国和美国,保险经纪人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各国为了加强对保险经纪人的监管,大多用法律法规的形式对其从组织形式、资格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制度、监管制度等各方面进行规范。随着我国保险业的迅猛发展和保险市场的完善,近几年保险经纪人也获得了一定的发展,从而为保险经纪人法律制度的研究和相关的立法提供了现实基础。但总的来说,其理论研究仍不能满足保险市场发展的需要,相关法律法规仍需完善。本论文从分析英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保险经纪人制度入手,通过借鉴国外的成熟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提出了完善我国保险经纪人制度的具体构想。以期为完善我国的保险经纪人制度,为保险理论界全方位研究保险中介制度开拓视野,为保险从业人员,特别是保险中介人士自觉规范保险市场行为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资料。文章分为四章,第一章主要探讨保险经纪人的概念、内涵,指出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对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代理人的联系和区别进行了分析,重点讨论了两者各自代表的利益所在,从比较的角度论述了保险经纪人的法律特征;分别从保险经纪人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角度阐述了保险经纪人在保险市场中的法律地位;分别指出保险经纪人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险人、保险市场的发展以及我国引进外资的作用。第二章从制度变迁理论出发,通过对保险业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美国、英国、德国、日本、台湾、香港)保险经纪人的组织制度、资格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制度、监管制度进行分析比较和评价,对这些国家和地区采取的保险中介模式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找出其保险经纪人制度比较完善的原因,总结其先进经验以供我国借鉴。第叁章通过回顾我国保险经纪人制度的历史发展,从《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入手,分析了自1998年以来我国保险经纪人制度完善的轨迹,论证了该规定从保险经纪人设立、变更、终止、从业资格、经营管理、监督检查到罚则,比以往的规定更全面、更科学,为保险中介主体的规范发展提供了法律保证;通过<WP=3>国内外保险经纪人发展现状的比较,指出了我国保险经纪人市大店小的发展现状并分析了其原因;通过分析保险业发达的国家保险经纪市场的特点找出我国保险经纪人的国际差距,着重论述了发达国家经纪人公司的自我约束和行业自律之所以有效的原因;同时,用长远的、发展的和战略的眼光看待我国保险经纪人,指出了我国保险经纪人发展的巨大空间,坚信只要坚持走市场化、规范化、职业化、国际化的发展道路,我国保险经纪人的发展前景是乐观的。第四章通过横向比较,联系我国实际,从而提出建立和完善我国保险经纪人法律制度的具体措施:(1)进一步完善保险经纪监管制度:首先分析了政府监管的优势及其应该达到的目标,然后针对社会监管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提出了对策,即引进国外保险经纪人的资信评级制度、客户投诉制度和对相关法条进行修改,最后针对政府、社会监管的局限性提出了成立保险经纪人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的设想;(2)完善职业责任保险制度:通过对保证保险经纪人具有经济赔偿能力的两种方式的比较,论证了缴存保证金的缺陷和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好处,设想了在我国开办保险经纪人责任保险的思路;(3)促使保险条款及费率市场化,实现保险经纪人的价值;(4)加快完善相关的法律和规章制度;(5)对保险经纪人实行科学的资格等级、差别佣金制度;(6)完善对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的管理。目前,我国学者对保险经纪人制度从经济学、保险学的角度进行研究的稍多一些,从法律的角度对其研究的相对较少。而且,我国保险监督机构对保险经纪人的监管更注重运用行政手段,而较少运用法律手段。因此,从法律的角度来探讨保险中介制度,其意义尤为重要。本文通过对各国保险经纪人制度的分析比较,重点讨论了我国对保险经纪人的监管及保险经纪人职业责任保险方面存在的问题。由于时间和篇幅有限,对诸多问题如促使保险条款及费率市场化、建立规范保险经纪人经营行为的相关规章制度、实行科学的资格等级认定和差别佣金制度、完善对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的管理等问题研究得还不够透彻,还有待在今后的工作和学习中进一步钻研。同时,也希望我的这篇小论文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吸引更多的同仁加入到这一研究中来。

张亚军[4]2006年在《论保险经纪人的法律地位》文中认为一个完整的保险市场体系,其主体由保险人、投保人和保险中介人叁方构成,保险中介人包括保险经纪人。保险经纪人对提高保险的经营效率,平衡保险各方当事人的交易过程中的不对称性,促进保险市场的良序发展,传播保险文化、加快保险市场的深度开发和保险产品以及经营方式的创新等方面起着很大的作用。在英、美等保险业发达的国家中,保险经纪人在保险中介市场上扮演着重要角色。而当前我国的保险中介市场主要还是保险代理人市场,保险经纪人市场尚处于初步发育阶段,保险经纪人并未尽到其应有的作用。本文从探讨保险经纪人的法律地位入手,辩析保险中介市场上其他中介人与保险经纪人的异同,指出当前我国保险经纪人在法律地位上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原因,结合英美日等国家和地区有关保险经纪人制度,提出适合于我国保险经纪人发展制度。全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保险经纪人的概述。从简要介绍保险业概况入手,进而介绍保险经纪业,从保险经纪人的起源、发展、作用分类入手,阐述保险经纪人在保险市场中的法律地位、特征和作用。第二部分重点探讨保险经纪人的法律地位。从经纪人的定位入手,通过比较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对经纪人的定位,进而分析保险经纪人在我国的法律地位,从而提出自己的观点,即保险经纪人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受托人,并以此为观点阐述保险经纪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叁部分通过对其他保险中介市场的主体与保险经纪人的比较,从而明确各保险中介市场中的主体所处的地位及主要的职责。在此基础上突出保险人在各保险中介市场主体中的地位。第四部分指出当前我国保险经纪人在保险市场中其法律地位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出现问题的原因,进而提出对这些问题如何处理,建议建立统一的保险中介法律制度。

林江[5]2007年在《保险经纪人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提出本论文将保险经纪人法律制度作为研究对象。在我国,保险经纪人制度才刚刚起步,很多方面都借鉴了西方国家的成熟经验,因此要想深入探讨我国保险经纪人法律制度的建设,就一定要在国际背景下去研究。笔者力图结合英美等保险经纪发达国家有关保险经纪人制度的法律和判例,借鉴其先进和成熟的经验,基于我国《保险法》、《合同法》、《民法通则》、《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我国保险经纪人法律制度进行较综合的分析研究,阐明自己的认识和理解,并试提出完善我国保险经纪人法律制度的具体建议和构想。全文分为叁章。第一章从经纪人的概念入手,追溯保险经纪人的起源和发展历程,并结合现实探讨我国建立保险经纪制度的必要性。目的在于加深对保险经纪人基本概念以及文章写作背景的了解。同时还对我国保险经纪制度与其他国家保险经纪制度的异同进行了比较研究。第二章简要介绍了实践中存在的两种保险经纪合同,探讨了保险经纪合同的相关法律关系以及保险经纪人的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分析了我国保险经纪合同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对策建议。第叁章分叁部分讨论了保险经纪人监管的问题。第一部分对不同国家的保险经纪人监管制度进行比较,我国保险经纪人监管的实践可以借鉴其精华。第二部分分析了我国保险经纪人监管制度的历史沿革与现状,第叁部分对我于我国保险经纪人监管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立法建议。本文研究的意图在于通过对保险经纪人有关的法律问题进行讨论,来构建系统的保险经纪人法律制度,并对我国相关立法提出建议。

邹益谦[6]2011年在《中英保险经纪人制度比较研究》文中提出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保险经纪人在市场上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保险市场的迅猛发展以及我国保险经纪相关法律和制度的不断完善,为我国保险经纪人的成长提供了有力保障。但是,其中凸显的问题也亟需解决,包括法律地位不明确、缺少自律组织、相关法律制度滞后。因此,我们在重视其发展的同时,有必要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保险经纪人制度进行继续完善。根据这一思路,本文从比较的视角出发,立足于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保险法》以及《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等相关法律,并借鉴英国的优良传统制度,希望为我国保险经纪人制度的继续完善提供参考建议。本文共分为六章:第1章主要对英国保险经纪人的法律地位,历史发展与现状以及本质进行论述。第2章主要介绍了英国保险经纪人的监管制度。深入探讨了英国保险经纪人监管机构的历史发展、现存监管机构的组织模式以及监管法律的相关规定。第3章主要论述了英国保险经纪人的民事权利和义务。通过保险经纪人在合同不同阶段所处的地位来分析其主要的权利义务。第4章论述了我国保险经纪人制度的相关规定,包括保险经纪人概述、保险经纪人的权利义务以及监管制度。最后分析我国保险经纪人制度存在的缺陷。第5章针对第4章提出的问题进行分析,结合对英国保险经纪人制度的评价,提出完善我国保险经纪人制度的建议,包括重新定位保险经纪人的地位、构建国家与自律组织相结合的监管体系、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分析我国是否应引进保险经纪人对保单的留置权。第6章为结论。

徐剑锋[7]2000年在《保险经纪人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认为本文根据我国《保险法》、《合同法》、《民法通则》、《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英美德等保险经纪业发达国家的有关保险经纪人制度的法律和判例,探讨了我国保险经纪人法律制度。 全文共分四章。 第一章为保险经纪人概述,简要介绍了保险经纪人的定义、分类、起源、发展、作用及其业务运作,为后文具体论述保险经纪人法律制度作一宏观上的介绍和铺垫。 第二章为本文主要内容,主要从私法的角度论述了我国保险经纪人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与投保人、保险人间的关系、民事法律责任等。该部分阐明了我国《保险法》对保险经纪人的定义的内涵外延;从英美法系、大陆法系的不同视角对我国保险经纪人的法律地位作了探究,得出如下结论:一般而言,在我国,保险经纪人是投保人的受托人,其与投保人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但也不排除根据具体的委托事项,其仅为投保人的居间人或代理人(均为受托人的下位概念)的情况。以此为基础,进一步论述了保险经纪人与投保人间委托合同的特征、保险经纪人的权利义务、赔偿责任、过错的认定标准、赔偿的范围等等。此外,还论述了较为特殊的双重代理、保险经纪人侵权责任等问题。本章还论述了保险经纪人仅受托作为保险咨询人时的特殊权利义务。鉴于海上保险历史上造成的某些特殊性,及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对全世界的巨大影响,本章还介绍了该法中对(海上)保险经纪人的一些特殊规定。 第叁章则论述了对保险经纪人的监管,共分两节。第一节是对保险经纪人监管的概要介绍,主要介绍了为什么监管、监管的模式有哪些、监管的历史及现状,包括各国目前对保险经纪人监管制度的简要介绍。第二节论述我国的保险经纪人监管制度,是本章的主要内容。该部分阐述了我国对保险经纪人进行监管的法律依据、监管主体及机构、监管原则、监管方法,然后结合《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条例》、《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规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的规定作了阐释,从资格管理、主体管理、执业管理、财务管理四个方面论述了保险经纪人监管的具体规则。 在上述论述中,本文还就现行法律法规中对保险经纪人的规定的若干明显不完善之处,结合国外的有关立法例,提出了修正建议,如立法上应明确赋予保险经纪人以保单留置权;应将《保险法》125条保险经纪人的赔偿责任的对象扩及于保险合同受益人,以维护受益人权益。 最后一章则表达了笔者个人对目前我国保险经纪人制度及发展的一点浅鄙想法。

鲁忠江[8]2010年在《论商事实践张力与法律文本抑制间的博弈——以保险经纪人双方代理法律地位为视角》文中研究说明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经纪人基于投保人利益开展经营活动,学术界的观点也寓于此规定。而实践中,已出现保险经纪人代表保险人从事保险事务的情形,形成双方代理。现有制度和理论已不能有效解决这一问题。须立足商事实践、借鉴国外法经验对保险经纪人的法律地位作重新定位。对保险经纪人的法律地位应采用综合说,现行保险法律制度也应作适当调整。

刘佳[9]2007年在《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建设监理制度在我国已经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也遇到一些问题,比较突出的是监理的职业责任与职业风险不相匹配,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需要加强,监理的社会监管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而国内外的实践表明,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是改善这一状况的重要措施。 但是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具有特殊的背景与内涵,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才刚刚起步,没有成熟的经验可借鉴。因此,建立符合我国现状需求的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是当前重要而迫切的任务。本文致力于对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中的关键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主要研究内容如下: (1) 国内外咨询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现状研究:主要研究了国外咨询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的现状,包括美国、澳大利亚、英国和FIDIC组织等,然后分析了国内主要城市工程设计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的特点以及对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的启示。 (2) 工程监理职业责任研究:首先分析了工程监理职业责任的理论基础,明确了工程监理责任和工程监理职业责任概念的区别和联系;其次,通过对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的分析,明确了由合同界定的工程监理职业责任、由法律法规界定的工程监理职业责任和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最后,通过对工程监理职业责任的归责原则研究,探讨了工程监理职业责任的基本归责原则、过失的判断标准和过错的证明原则。 (3) 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合同与实务研究:首先对工程职业责任保险合同中的几个关键问题进行探讨,包括保险对象、承保方式、赔偿限额与费率,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建议;其次对工程职业责任保险实务进行研究 (4) 完善我国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的构想:从政府、行业协会、保险中介叁个角度对完善我国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提出建议。

王洪丽[10]2017年在《我国保险中介机构监管问题研究》文中指出保险行业随着社会化生产的日渐繁荣逐渐出现了精细分工的趋势,我国保险市场主要分为保险人、投保人和保险中介这叁类主体,这叁类主体中保险中介占据了很重要的地位,中介机构的出现推动了保险市场发展,也起着独特的作用。虽然它诞生的时间短,但已经潜移默化的深入到现在的社会生活中,逐渐被人们认识并接受。保险中介机构可以分为保险经纪人、保险代理人和保险公估人,叁者之间存在着联系,又因为其在保险市场中的不同作用相互独立。逐渐形成了有机的运营机制,成为保险中介市场重要的组成元素。同时可知,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公司的业务往来反映保险市场的专业技能水平和集约化经营程度。直到二十世纪末,我国的保险中介行业才开始发展起来,到现在为止只经历了二十几年的时间,虽然保险中介行业在立法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无论是实践研究还是理论研究都不能满足现在保险市场发展的需求,为了保障保险供求双方平衡且独立的关系,一套完备的保险中介监管制度就成为日渐重要的后备力量,尤其在法律层面上的制约尤为重要。我们可以发现现有的法律制度起着关键作用。特别是在新颁布的《保险法》里,法律规制更显成熟,多层面上对保险中介做出详细的规定。但是仍有很多需要进步的空间,比如法律的滞后使现有的法律法规无法满足日益发展的保险中介市场的需求,这就导致了保险市场环境下出现更多的困境。笔者将借鉴国际成熟的保险中介市场,结合当下我国特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状况和问题浅析如何走出法律监管制度的困境。国际环境日渐成熟稳定,外资积极参与我国的保险市场促使我们尽快建立与之匹配的保险中介机构监管制度,在这种状况下要抓住机遇,迎接挑战,为我国保险行业的专业化、现代化、国际化道路扫除障碍。同时,细化相关法律法规,拓宽监管领域,引入国际司法实践优质的部分,结合我国中介行业存在的问题和困境,为法律监管对策提出更加合理及科学的依据。

参考文献:

[1]. 论伦敦劳合社保险经纪人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D]. 王文惠. 北方工业大学. 2016

[2]. 有关保险经纪人法律制度的研究[D]. 王宏娟. 上海海事大学. 2004

[3]. 保险经纪人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D]. 郑春贤.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3

[4]. 论保险经纪人的法律地位[D]. 张亚军. 苏州大学. 2006

[5]. 保险经纪人法律制度研究[D]. 林江. 大连海事大学. 2007

[6]. 中英保险经纪人制度比较研究[D]. 邹益谦. 大连海事大学. 2011

[7]. 保险经纪人法律制度研究[D]. 徐剑锋. 上海海运学院. 2000

[8]. 论商事实践张力与法律文本抑制间的博弈——以保险经纪人双方代理法律地位为视角[J]. 鲁忠江. 保险研究. 2010

[9]. 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研究[D]. 刘佳. 同济大学. 2007

[10]. 我国保险中介机构监管问题研究[D]. 王洪丽. 吉林财经大学.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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