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设机构论文_李京益

导读:本文包含了常设机构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机构,税收,经济,数字,协定,国际,经济协作区。

常设机构论文文献综述

李京益[1](2019)在《黄河经济协作区筹备工作交流会在兰州召开》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兰州7月4日讯(实习记者 李京益)7月4日,黄河经济协作区部分省区负责人第叁十次会议筹备工作交流会在兰州召开。本次会议由省投资促进局主办,来自山东、陕西、宁夏、青海、内蒙古自治区、甘肃的晋商商业联合会主要负责人参加了本次会议,各省参会代表围绕黄河经济(本文来源于《山西经济日报》期刊2019-07-05)

赵洲[2](2019)在《跨境数字经济下“场所型常设机构”税收规则的解释性重塑》一文中研究指出跨境数字经济的发展对营业所得的国际税收分配规则造成严峻挑战,其中,以物理存在为基本构成要求的"场所型常设机构"税收规则已经失去其原有的功能和作用。为应对这一挑战,OECD提出了范本注释方案,2015年G20峰会核准通过的BEPS行动计划提出了有关常设机构的较为系统的解释性重塑方案。梳理分析这些解释性重塑方案以及有关国家的立法和政策的调整变化,可以发现,有必要构建整合形态的"场所型常设机构"理论并进行具体规则设计。为顺应"一带一路"数字经济发展的需要,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公平分享跨境数字经济下的税收利益,中国要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协商构建关于整合形态的"场所型常设机构"的税收协定条款。(本文来源于《中州学刊》期刊2019年06期)

王淼[3](2019)在《数字服务贸易的对常设机构的挑战及改革》一文中研究指出数字经济之下的网络跨国服务贸易具有无形性、灵活性和移动性的特征,对传统物理上存在类的常设机构本提出挑战,来源国的税基受到侵蚀。确定与现代数字经济和网络贸易相匹配的常设机构要素,成为国际税法和国内税法改革的焦点。现有确定常设机构的技术之下,中国作为税收来源国,可以从服务接受者和间接税两个思路来保护本国税基。(本文来源于《纳税》期刊2019年16期)

高金平[4](2019)在《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的衔接之一——常设机构的类型及认定标准》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融合和发展,跨国公司和税务机关在税务管理中越来越重视跨境税收问题。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了解并运用好税收协定,能够有效保障自身的权益,化解税收风险,解决涉外税收争议;而税务机关在维护国家税收权益时,也需要以税收协定作为具体操作准则。税收协定中的重要条款如何理解和运用?其与国内税法如何衔接?本刊延请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高金平教授就税收协定中的重要条款及其与国内税法的衔接等问题撰写系列文章,敬请关注。(本文来源于《中国税务》期刊2019年05期)

赵凌[5](2019)在《论税收协定常设机构概念在农产品跨境电商交易中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在我国积极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及乡村振兴战略之际,税收协定常设机构概念的界定对于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间农产品跨境电商交易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作为新兴业态,跨境电商平台于农产品跨境交易的运用正使我国及各相关国家间双边税收协定对常设机构概念的传统界定日益面临适用困境。借鉴吸收OECD最新发布的BEPS行动计划七最终报告的有益建议,重构有助于我国农产品跨境电商交易发展的常设机构概念应是未来我国推动农产品跨境电商交易发展的重要举措。(本文来源于《内蒙古财经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1期)

马伟,余菁,洪旭[6](2019)在《税收协定常设机构特殊性问题及实证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企业跨境交易日益频繁,主权国家通过签订税收协定约定双方管辖权,其中,协定中的常设机构确定了缔约国一方向缔约国另一方企业征税的权利。由于电子商务发展,使得在企业内部、企业与企业间的沟通愈加便利,企业集中管理全球业务能力日益增强,极大地增加了主权国征税权争夺的空间和难度。本文正是基于此背景,针对税收协定中常设机构的概念以及代理型常设机构、服务型常设机构中尚存得诸多不确定性因素和特殊性问题进行理论和实证研究,希望厘清其中的复杂关系及企业的理解误区,为提高常设机构认定的实务操作性提供建议。(本文来源于《国际税收》期刊2019年02期)

王宝顺,邱柯,张秋璇[7](2019)在《数字经济对国际税收征管的影响与对策——基于常设机构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数字经济在全球范围内的快速发展对传统的国际税收征管带来诸多挑战,这些挑战集中体现在常设机构的认定和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划分上。本文从常设机构视角分析数字经济对国际税收征管影响机制,并就我国在数字经济背景下加强国际税收征管提出了政策建议,包括积极参与国际税收规则的制定,寻求双边或区域的税收合作,修改国内税法中常设机构定义,修订常设机构例外条款,对常设机构利润划分实行公平交易法为主、零星分配法为辅的方法。(本文来源于《税务研究》期刊2019年02期)

张驰[8](2019)在《数字经济下常设机构税收规则面临的挑战及对策》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提高,当今世界进入了数字经济时代,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经营效率。但不可忽略的是,数字经济冲击了常设机构的规则,使得跨国纳税人找到了更为隐蔽的方式来逃避税款,严重损害了各国税收利益。本文从常设机构的定义和常设机构规则的基本内容入手,分析了数字经济给常设机构规则带来的挑战,如固定经营场所不再是经济活动必备的条件、难以定位常设机构的功能以及难以确定业务活动的性质等,在此基础上介绍了当前跨国企业常用的规避常设机构的方式,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建议。(本文来源于《财金观察(2018年 第2辑)》期刊2019-01-07)

崔晓静[9](2018)在《跨境电商交易中代理型常设机构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来源地征税的传统常设机构原则正面临着数字经济飞速发展带来的挑战,尤其是针对跨境电商在来源地的利润征税问题,如适用传统的代理型常设机构认定规则,则凸显出来源地征税管辖权的局限性。《BEPS行动计划》成果的公布及2017年OECD新《税收协定范本》对代理型常设机构相关规定的修改,正对各国国内法和税收协定产生影响。作为典型的跨境电商采用新型交易模式引发的代理型常设机构认定案,俄罗斯"欧瑞莲案"可为研究后BEPS时代国际税收问题中代理型常设机构认定标准问题提供实证。于我国而言,为了应对数字经济下出现的常设机构问题,理应尽快完善国内立法,并在双边税收协定中明确有关条文的解释,确保我国在新形势下的国际税收主权权益。(本文来源于《法学》期刊2018年11期)

任俊男[10](2018)在《数字时代背景下常设机构原则的挑战与应对》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税法是国际秩序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数字经济背景下的新型商业模式给国际税收常设机构原则的适用带来了挑战。非居民公司可以使用数字信息技术实现远程在线交易,而无需在原产国建立任何实体场所,有效规避现行以固定营业场所作为判定标准的常设机构原则。在明晰数字经济对常设机构原则冲击的背景下,根据现行常设机构原则,中国应从国内和国际两个层面尽快采取适应当下国际税收征管体系的改革措施。(本文来源于《今日财富》期刊2018年17期)

常设机构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跨境数字经济的发展对营业所得的国际税收分配规则造成严峻挑战,其中,以物理存在为基本构成要求的"场所型常设机构"税收规则已经失去其原有的功能和作用。为应对这一挑战,OECD提出了范本注释方案,2015年G20峰会核准通过的BEPS行动计划提出了有关常设机构的较为系统的解释性重塑方案。梳理分析这些解释性重塑方案以及有关国家的立法和政策的调整变化,可以发现,有必要构建整合形态的"场所型常设机构"理论并进行具体规则设计。为顺应"一带一路"数字经济发展的需要,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公平分享跨境数字经济下的税收利益,中国要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协商构建关于整合形态的"场所型常设机构"的税收协定条款。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常设机构论文参考文献

[1].李京益.黄河经济协作区筹备工作交流会在兰州召开[N].山西经济日报.2019

[2].赵洲.跨境数字经济下“场所型常设机构”税收规则的解释性重塑[J].中州学刊.2019

[3].王淼.数字服务贸易的对常设机构的挑战及改革[J].纳税.2019

[4].高金平.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的衔接之一——常设机构的类型及认定标准[J].中国税务.2019

[5].赵凌.论税收协定常设机构概念在农产品跨境电商交易中的适用[J].内蒙古财经大学学报.2019

[6].马伟,余菁,洪旭.税收协定常设机构特殊性问题及实证研究[J].国际税收.2019

[7].王宝顺,邱柯,张秋璇.数字经济对国际税收征管的影响与对策——基于常设机构视角[J].税务研究.2019

[8].张驰.数字经济下常设机构税收规则面临的挑战及对策[C].财金观察(2018年第2辑).2019

[9].崔晓静.跨境电商交易中代理型常设机构的认定[J].法学.2018

[10].任俊男.数字时代背景下常设机构原则的挑战与应对[J].今日财富.2018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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