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能力论文_郑晓剑

导读:本文包含了权利能力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权利能力,权利,能力,胎儿,民事,人格权,民法典。

权利能力论文文献综述

郑晓剑[1](2019)在《权利能力相对性理论之质疑》一文中研究指出德国学者法布里秋斯对传统的权利能力概念进行了实质改造,系统地构建了权利能力相对性理论。这一理论的核心要点是:权利能力应是具体的、相对的,而不是抽象的、绝对的,其内容和范围取决于主体的个人品质和具体的法律规定。这样,权利能力便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呈现出不同的面貌和形态,由此催生出了部分权利能力、限制权利能力等概念。不过,权利能力相对性理论模糊了权利能力与广义行为能力之间的区分,混淆了权利能力与具体权利之间的区别,曲解了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之间的关系,因而在理论上存在诸多难以自圆其说之处。民法上的人具有"现世性"特征,胎儿和死者并没有所谓的部分权利能力。传统民法保护胎儿和死者的目的,是为了调整现世社会中的人际关系,维护生活于现世中的人的价值和尊严,以实现人的完整的民法保护。无论是从理论上看,还是从实践出发,我国均没有必要引入争论颇大且意义有限的权利能力相对性理论和部分权利能力、限制权利能力等概念。(本文来源于《法学家》期刊2019年06期)

唐智彬,胡媚[2](2019)在《教育权利与个人能力的双重发展:巴西教育扶贫透视》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巴西形成了涵盖教育内容体系、教育经费、学生资助以及专项教育发展战略的教育扶贫体系,推出了大型系列行动方案,如助学金计划(Bolsa Escola)与家庭津贴计划(Bolsa Familia)、基础教育与教学改进基金(FUNDEF)和基础教育与教师发展基金(FUNDEB)、国家技术和就业培训项目(PRONATEC)以及免费校车计划等。实施专项行动方案,加强质量监控,强化教师队伍建设以及政策创新等重要经验表明巴西教育扶贫注重赋予贫困人群受教育权利和提升发展能力的双重进步。巴西教育扶贫经验对我国的启示包括注重教育基础,发展适合贫困人群的教育类型和内容,以持续性财政政策支持贫困人群受教育的权利以及完善教育扶贫质量标准,全方位提高我国教育扶贫的服务水平。(本文来源于《河北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期刊2019年06期)

郭少飞[3](2019)在《人工智能“电子人”权利能力的法构造》一文中研究指出"电子人"一般权利能力同质,特殊权利能力基于智能水平、主体能力、类型功能等差异较大。总体呈现法定性、技术性、有限性、动态性特点。弱人工智能"电子人"主体能力尚弱,权利能力范围受限于自然属性、法律规范、存续目的及本体功能。当前,可承认"电子人"生命权等物质型人格权,以保护本体;赋予姓名权、肖像权等标表型人格权,以满足社会交往及交易中外在形象识别之需。"电子人"可享有物权与债权,对其创作内容拥有着作权,享有数据共享权、网络接入权等数据网络权利。"电子人"权利能力始终与其设立、终止契合。就设立,应以登记设立为主,许可设立为辅。当符合身份信息、一定的责任财产、法定监管人等条件时,"电子人"的监管人可提起设立申请,经登记,"电子人"成立,取得权利能力。当监管人决定终止、国家剥夺"电子人"主体资格、"电子人"功能丧失等终止事由产生,监管人作为清算义务人,实行清算,经注销登记,"电子人"主体消灭,权利能力终止。(本文来源于《甘肃社会科学》期刊2019年04期)

王丽[4](2019)在《论胎儿之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权利实现机制》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律上的胎儿应该是从受孕开始到出生为止的母体内的胚胎,早期胚胎移植到母体子宫内之前不属于胎儿。关于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当今世界主要有两种态度,即概括主义与列举主义,我国采取的是概括主义立法模式,所有涉及保护胎儿民事权利的问题都看作胎儿已经出生,即在法律中一般性的规定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胎儿民事权利能力的性质应采附法定解除条件说,死产的胎儿,其出生前取得的民事权利能力溯及至受孕时即已丧失。与自然人不同,胎儿只能成为权利的主体,而不是义务的主体。胎儿可享有各种财产权和人身权,在胎儿权利受到侵害时,胎儿还享有救济权。随着工业文明的不断发展,环境污染、工业意外事故等侵害胎儿利益的案件越来越多,胎儿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利益遭受侵害时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当由胎儿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胎儿的民事诉讼能力包括原告与被告两种诉讼能力,并且胎儿为被告时不能认为是对胎儿利益的侵害。在当今法治社会,对胎儿利益进行民法保护是不可避免的社会问题,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本文来源于《烟台大学》期刊2019-06-02)

李昱昊[5](2019)在《从表达权利的争取到参与能力的提升》一文中研究指出二十世纪九十年代,随着冷战结束后,国际形势总体上趋向于缓和,世界多极化趋势日益显现,国际话语权在国际社会上也逐渐成为热议的话题。在国际关系理论中,国际话语权是“软权力”的一种,它是以国家利益为核心的,国际行为体在国际事务中的政治操作能力、国际社会舆论的主导能力以及贡献理念的能力。在本质上表现的是一种国际政治的权力关系,国际话语权之争的实质是各国间国家利益的博弈。国际话语权不仅对一个国家至关重要,而且能够对国际体系的建构产生重要的影响。在国际社会中,谁掌握了国际话语权,谁就能够在国际事务起到相应的主导作用,也就占据了国际政治权力斗争的制高点,进而影响和主导国际体系的建构。因此,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国际话语权在竞争日趋激烈的国际社会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国际话语权与综合国力密切相关,是一国综合国力在国际社会中的重要体现。长期以来,虽然中国的综合国力在不断地增强,经济实力与欧美发达国家的差距在不断缩小,但是在国际话语权方面“西强我弱”的状况,并未从根本上得以改变。这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由于我们对此研究的较少,长期以来国家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随着中国的国家利益越来越多的向全球进行扩展,中国与世界的联系也更加的紧密,中国的国际话语权意识也在不断地增强。当前中国处于近代以来最好的发展时期,世界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国在国际社会上开始奋发有为,逐渐成为国际社会中一个重要的参与者、建设者、贡献者和改革者,并逐渐走到了世界舞台的中央。因此,对于国际话语权方面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本文运用文献研究法和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以国际关系、国际政治的视角,从国际话语权的基本概念和相关理论分析入手,对二战以来中国国际话语权的历史进行系统的研究。将此历史共分为叁个阶段。第一阶段,基于二战时期至新中国成立前的历史事实,分析中国在顽强抗战之时,作为创始成员国积极参与到联合国的创建工作中,并成为联合国五大常任理事国之一。由此,确立了中国作为世界政治大国的地位,中国开始逐步拥有了一定的国际话语权,但仍十分微弱。第二阶段,基于新中国成立后至80年代的历史演进,根据中国对外战略的变化,将这一阶段分为叁个时期,通过对这一阶段一系列事件的梳理和分析,阐释这个时期中国国际话语权的演变历程,虽然中国的国力不强,但仍有着较强的国际影响力,取得了特殊的国际话语权。第叁阶段,基于改革开放至今的历史演进,根据执政的领导人划分为四个时期,通过对四个时期发生的重要事件进行梳理,分析中国国际话语权在不同时期的构建特点,阐释了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国力的不断增强,中国国际话语权在逐步地提升,中国参与国际事务的能力也在不断提升,从而更好地维护中国的国家利益,更好地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通过对二战以来不同阶段的历史进行研究,发现中国国际话语权经历了一个从争取表达权利,到提升参与能力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有值得继承和发扬的历史经验,也有值得反思和汲取的教训。深入研究中国国际话语权,有助于我们更清晰地认识中国的国情和当今世界格局的演变,对于指导中国的对外工作有着积极的意义。(本文来源于《河南大学》期刊2019-06-01)

朱方强[6](2019)在《《民法总则》中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法人制度的构建,法人民事权利被重点关注,是民法研究的重点理论。相关问题似乎已达成共识,但细细分析相关理论亦有争议。在民法典编纂之际,重访法人权利能力制度,疏通法人相关概念、理顺逻辑关系,为完善法人民事能力制度提供理论依据。以《民法总则》法人制度的新分类为逻辑基础,探讨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规范方式,完善分析法人新类型下的民事权利能力具体范围,提出法人民事权利能力重构与完善的建议。作为民事主体理论的核心内容,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研究对深化理解民事主体制度无疑具有重大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以此为出发点,分四个部分分析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制度。第一部分,对选题的背景研究意义以及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阐述和整理,对文章研究方法进行总结,并提出本文的创新点。第二部分,主要研究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基本问题,对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取得资格进行分析。通过对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历史演进分析,厘清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特点。通过对法人本质学说研究,重新阐释法人的本质。法人是除自然人外,基于法律对社会的控制,具有社会治理风险防范独立作用和社会价值的一种社会实际存在的组织体。进而提出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制度规范的合理价值。对《民法总则》中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取得的基础和法人分类进行阐释评析,以期寻找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规范方法。第叁部分,研究法人权利能力的范围问题。以《民法总则》中法人分类为逻辑主线,研究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规范方式。首先,研究法人民事权利能力规范中存在的问题。在民法典下,反思法人民事权利能力限制理论,使其符合法律逻辑。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是平等的,在开展的过程中,仅仅是各自的范围不同。而不能理解为对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通过域外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制度的借鉴,发现法人分类是以社会组织追求的目的范围为核心进行的,即法人在法律规定的目的范围内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其次,对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进行具体分析。厘清目的范围与经营范围问题,区分经营范围与目的范围,目的范围是法人民事权利能力范围,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表现形式。特许经营范围是营利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载体,法人的营业财产是营利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载体。最后,研究法人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责任能力关系。第四部分,提出法人民事权利能力体系重构和完善的建议。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应该对法人民事权利能力进行本土化建构,移植融合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制度优点,提出目的范围为法人民事权利能力规范的新思路,形成中国特色的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制度理论。进行相关立法协调指导实践应用,加强对现有法律的解释,建立法人赋权与失权制度。明确营利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载体,规范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完善法人民事权利能力消灭制度。(本文来源于《河北经贸大学》期刊2019-05-01)

玛莎·努斯鲍姆,侯干干[7](2019)在《能力路径中的老年人权利》一文中研究指出文章指出,以往对老年问题的研究大部分关注的是相对富裕的老年人,而忽视了经济不平等对老年生活、尤其是老年人的权利的影响。为此,作者依据其能力路径理论,来探讨老年人权利问题。与社会契约论以互利为目标不同,能力路径是以如下基本观念作为出发点的,即与核心权利有关的各项政策必须平等尊重所有公民的人类尊严,无论他们当前的经济生产力如何,也无论与他们合作在经济上是否有利。基于此,一套好的政策必须认识到老年生活的多样化和非同质性,也必须打破那些具有破坏性的刻板印象,并且不低估老年人在作出多种选择和采取多种行动方面的能力。文章讨论了能力清单中的十种核心能力的具体内涵,并以此为对照,分析了老年人的相应权利。在此基础上,文章进一步指出了美国的公共政策需要进一步改进的地方。(本文来源于《国外理论动态》期刊2019年03期)

朱振[8](2019)在《可行能力与权利——关于法治评估之权利指数的前提性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能力尤其是核心能力涵盖了人的生活的最重要方面,不具备这些能力我们就不能说一个人所过的是一种具有人类尊严的生活。核心能力与人权体系高度一致,构成了基本权利的来源。同时,能力理论也是一种独特的社会正义理论,只是其关注的对象不再是效用或基本物品的再分配,而是个人增进其目标的能力。以能力来解释权利不是一种概念分析的进路,而是关于权利的正义论,涉及权利享有的公平性和质量、通过权利的享有而体现的对人的尊重。权利更多是手段,而非目的,目的是人之尊严。人之尊严有一个"能力门槛",社会目标应当让公民高于这一能力门槛。能力论的权利论关注权利的质量,这对我们当下法治评估及其相关的权利指标体系设计具有现实的借鉴意义。(本文来源于《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2期)

姜欢[9](2019)在《论权利能力概念的法律技术意义》一文中研究指出权利能力概念是区别于人格的另一法律概念,是法律技术发展的产物,这一概念的产生肯定了民事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使得民事主体应然权利上升为实然法内容,成为民事权利义务的载体。权利能力概念产生且只能存在于私法领域,同时该制度的设计为公权力对私法领域的规制提供途径。(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05期)

项黎宁[10](2019)在《对胎儿民事权利能力的探讨——以《民法总则》第16条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通过对胎儿民事权利能力的分析,可以看出《民法总则》第16条赋予了胎儿部分民事权利能力,该条文列举了胎儿享有的两种民事权利即继承权和受赠与权,且用"等"字为胎儿民事权利的法律发展留下了空间,这是我国民法的进步。但是,"等"字究竟包含哪些权利能力,这值得我们探讨、思考。(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04期)

权利能力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近年来,巴西形成了涵盖教育内容体系、教育经费、学生资助以及专项教育发展战略的教育扶贫体系,推出了大型系列行动方案,如助学金计划(Bolsa Escola)与家庭津贴计划(Bolsa Familia)、基础教育与教学改进基金(FUNDEF)和基础教育与教师发展基金(FUNDEB)、国家技术和就业培训项目(PRONATEC)以及免费校车计划等。实施专项行动方案,加强质量监控,强化教师队伍建设以及政策创新等重要经验表明巴西教育扶贫注重赋予贫困人群受教育权利和提升发展能力的双重进步。巴西教育扶贫经验对我国的启示包括注重教育基础,发展适合贫困人群的教育类型和内容,以持续性财政政策支持贫困人群受教育的权利以及完善教育扶贫质量标准,全方位提高我国教育扶贫的服务水平。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权利能力论文参考文献

[1].郑晓剑.权利能力相对性理论之质疑[J].法学家.2019

[2].唐智彬,胡媚.教育权利与个人能力的双重发展:巴西教育扶贫透视[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9

[3].郭少飞.人工智能“电子人”权利能力的法构造[J].甘肃社会科学.2019

[4].王丽.论胎儿之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权利实现机制[D].烟台大学.2019

[5].李昱昊.从表达权利的争取到参与能力的提升[D].河南大学.2019

[6].朱方强.《民法总则》中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研究[D].河北经贸大学.2019

[7].玛莎·努斯鲍姆,侯干干.能力路径中的老年人权利[J].国外理论动态.2019

[8].朱振.可行能力与权利——关于法治评估之权利指数的前提性思考[J].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9].姜欢.论权利能力概念的法律技术意义[J].法制博览.2019

[10].项黎宁.对胎儿民事权利能力的探讨——以《民法总则》第16条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2019

论文知识图

权益主客体及对象互动模型图遗产地旅游利益相关者系统要素四、遗产...规章制度文件选载重庆市文化局、广播电视局...教师自主概念的立体动态发展关系迁移劳动力能力形成的多维模型·S国内外申请人对专利的维持情况比较

标签:;  ;  ;  ;  ;  ;  ;  

权利能力论文_郑晓剑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