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数额犯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数额,诈骗罪,侵占罪,合同,盗窃罪,法条,敲诈勒索。
数额犯论文文献综述
杨扬[1](2020)在《盗窃罪数额犯未遂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关于盗窃罪数额犯的未遂问题尚未形成通说观点,学者们对于"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这叁种情形是否都有未遂形态也莫衷一是。争议焦点在于如何理解盗窃罪数额犯中数额的性质以及对未遂处罚根据的理解。从盗窃罪的规定和我国刑事立法体系来看,盗窃罪的基本数额犯不存在未遂形态;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和数额犯、犯罪未遂的相关理论,盗窃罪刑法条文中的"数额(特别)巨大"在多次盗窃的情况下,属于量刑规则,不存在未遂形态;在单次盗窃的情况下,属于构成要件的定量标准,因此具有未遂形态。在盗窃罪数额犯的既遂标准上主张犯罪构成要件说,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对盗窃罪数额犯未遂进行量刑时应当考察情节是否严重、行为是否具有严重的法益侵害危险,进而在其所对应的量刑幅度上适用刑法第二十叁条。(本文来源于《湖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期刊2020年01期)
王华伟[2](2019)在《数额犯未遂问题研究——从最高人民法院第62号指导性案例切入》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数额犯中,当行为人没有实现法定基础犯罪数额,可能构成相应犯罪的未遂,但是其前提是从行为时社会一般人的视角判断,该行为客观上具有实现犯罪数额的具体危险,主观上行为人也以"数额较大"的财物为犯罪目标。我国刑法中的加重数额与德国刑法中的量刑规则在立法结构和理论语境上都存在重大差异,二者不能等同,不能以加重数额属于量刑规则为由否定数额加重犯构成未遂的可能性。加重数额属于加重构成要件,当行为人出于意志以外原因没有实现加重数额时,如果其满足以上数额犯未遂的主客观条件,应当构成加重数额犯的未遂;已经既遂的数额作为量刑从重事由予以考虑,而不应仅仅将该行为作为基础数额犯的既遂处罚,也不宜将刑法单一行为拆分为复数行为按照既遂和未遂分别予以认定。(本文来源于《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5期)
杨奕琳[3](2019)在《“数额犯”的未遂困局及破解——以合同诈骗罪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数额犯的未遂问题是我国刑法学界传统争端之一,理论上的争论不休与司法解释立场的摇摆不定导致了数额犯未遂问题司法实践的混乱局面,而多年来学者们试图破解此困局的努力层出不穷,却使争端愈演愈烈,数额犯未遂问题的司法实践做法更难统一标准。究其根本原因,数额实质上是社会危害性"量"的体现,是我国刑法"定罪+定量"的立法模式所带来的弊端,数额虽存在一定的作用,但其功未能抵其过,我国刑法条文中关于数额的规定应逐渐被废除。(本文来源于《广州广播电视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包流芳[4](2019)在《数额犯未遂形态的认定与量刑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近年我国经济的高度和快速发展,数额犯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类型,开始与人们生活的诸多方面产生各种联系,也引起了社会的极大关注。数额犯有其自身鲜明的特征和所保护法益,且在我国的刑法分则中占有较大比例,在我国刑事法律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对规范公民个人的行为发挥着积极影响。刑法设立诸多数额犯,不仅是对公民个人及社会公共集体财产法益的保护,也是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和建设,所以数额犯本身的作用和影响不可忽视。但由于我国刑事立法本身对于数额犯的规定较为概括和模糊,使得实践中处理犯罪数额认定及刑罚裁量等问题时,不能达成较为统一的处理意见和方式,导致涉及到数额犯的相关问题时无法以统一评价标准进行判定和规范裁量,使得有些案件在认识和判罚上不能很好地实现罪责刑相统一和个案正义。本文拟从合同诈骗罪这常见的普通财产犯罪出发,进一步探讨数额犯是否存在犯罪未遂形态,行为人的犯罪数额以何种标准进行准确地认定以及数额犯未遂时应当如何进行刑罚裁量等问题。对于以上问题,提出自己观点和看法,希望能对司法实践给予一定的参考和帮助。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包括对案件情况的基本介绍,以及一审、二审各自的裁判结果,以此看出一审、二审对案件认定和判罚的不同之处。第二部分是对本案所涉的争议焦点进行归纳,总结出背后所涉及到的问题和问题的关键点。第叁部分是对相关问题所涉的法理进行分析,进一步剖析各问题所涉及到的学说和理论观点,并提出自己的看法和见解,以此找到解决相应问题的方式或评价标准。并且基于前述问题的理论分析而对本案进行研究并得出结论。第四部分主要是基于前述分析进一步指出我国立法及司法方面对相关问题的规定和处理方式上的不足,由案件展开延伸思考并提出自己的建议。(本文来源于《贵州大学》期刊2019-06-01)
买吾拉·艾海提[5](2019)在《论数额犯未遂形态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虽然数额犯是一种特殊的犯罪类型,尤其是经济型犯罪和财产型犯罪内。但它跟我国刑法中犯罪论有密切的联系,是因为刑法中的犯罪概念、犯罪性质、犯罪构成要件等一系列有关犯罪论的基础性理论是数额犯理论的基础,数额犯理论是犯罪论的一种特殊理论部分。在我国研究数额犯问题的学者们之间也存在不少的争议,且大部分争议聚集在它的基础性理论(概念、性质、分类和是否存在)问题与未遂形态问题上。所以笔者也此论文中主要在它的基础理论和未遂形态问题上进行阐述。首先,在它的数额问题和数额性质方面进行入手作出阐述。笔者认为数额犯中的“数额”是除了刑法中的那些有关定罪和量刑方面有决定性作用的明确性、概括性数目以外,还包括刑法中规定的行为次数。在它的性质问题上,它是定罪因素和法定刑升格的依据。其次,在数额犯概念部分中主要讨论它的概念和分类问题。在数额犯的定义上,笔者认为,数额犯是指以一定的违法行为或者结果的数额或者数量与行为人行为次数达到刑法应该用刑罚来处罚的一种犯罪类型。在数额犯分类问题上,因为我国刑法学者们在不同的角度来分析它的分类问题,所以在理论中出现了不同的分类方式。在此论文中,笔者考虑立法上的规定、犯罪主体、犯罪行为的性质、犯罪形态、立法方式与犯罪构成要件等一些内容且做出了六大种分类。再次,在数额犯的未遂形态是否存在问题上利用学者们长期以来进行的研究成果并通过自己的理解作出了归纳性阐述且法律依据和实践依据来论述数额犯未遂形态的存在。最后,笔者在立法层面和司法层面归纳数额犯未遂形态的处罚依据和不足点并从这两个方面提出了自己的完善措施。(本文来源于《新疆大学》期刊2019-05-22)
叶慧敏[6](2019)在《关于数额犯认识错误问题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数额犯对于研究刑法中的犯罪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其意指在刑法的具体分则条文之中,将犯罪行为对于社会的危害性大小之数额作为犯罪的基础构成要件的一种犯罪的形态,理应得到理论界和实务的足够重视。本文主要从数额犯的视角出发,结合我国目前数额犯的现状,探索犯罪中认识错误与犯罪数额的有机结合,以期能够提高理论界对于数额犯的认知以及实务界对数额犯的定罪量刑。(本文来源于《延边教育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2期)
刘德法[7](2018)在《数额犯定罪量刑标准宜适用二元选择模式》一文中研究指出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表征财产犯罪、经济犯罪危害性程度大小的主要是数额以及数额以外的其他情节。数额犯的定罪量刑标准已从一元化的数额模式转型为数额和其他情节的二元化模式我国刑法规定的数额是指犯罪行为指向的财产价值、非法所得之财物或(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8-07-09)
刘文[8](2018)在《数额犯未遂的认定与处罚问题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法中对于犯罪数额有较多的规定,便于操作,利于司法中对于经济、财产类犯罪的认定,并且增强了其可预见性。但是由于数额犯存在着大范围及高频率的特征,倘若对其性质和作用不能充分把握,就更难处理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定罪与量刑。在众多关于数额犯的研究中,其未遂形态是整个研究的重要部分,包括未遂是否存在,以及定罪量刑的相关问题等等。故笔者将在文章中对上述问题进行讨论,希望能为实践中问题的解决找到一点思路。全文由叁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数额犯的基本问题。刑法中明文规定的、以一定的数额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影响因素的属于数额犯,其中数额是一个量化指标,作为一种“情节”因素,能够体现行为的法益侵害性。对于数额犯,可以将其分为结果和行为数额犯,以及基本与加重数额犯。第二部分,关于数额犯未遂的理论分析。数额犯未遂不仅存在,而且范围广泛,相关司法解释也已印证此观点。肯定数额犯存在未遂,既可以防止轻纵犯罪,又利于实现刑法预防犯罪、教育大众的社会功能。第叁部分,以盗窃罪为例,分析在具体个罪中数额犯未遂的认定及处罚问题。当行为人仅意图盗窃数额较大的财物却未得逞,通常可以认定属于“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作为犯罪处理;但倘若综合全案考虑,属于严重情节的,也应当予以定罪处罚,在考虑数额这一要素的同时,不能忽略其他重要情节因素,从实质正义的角度,结合犯罪中的多种情节,构建“情节”与“数额”双重标准,实现真正的调和。同时,在确定量刑时,也要根据对应原则,采取合适的量刑档次,以真正实现刑法功能。(本文来源于《西北大学》期刊2018-06-01)
张宁婧[9](2018)在《敲诈勒索罪数额犯未遂量刑问题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敲诈勒索罪数额犯未遂的量刑问题的疑难之处在于如何确定其法定刑幅度。理论上对这个问题主要存在两种观点,唯客观论的量刑观点与考虑主观因素的量刑观点。唯客观论的量刑观点认为敲诈勒索罪数额犯未遂的情形应当以行为人最终所造成的实害结果数额所在的法定刑幅度来量刑。考虑主观因素的量刑观点则认为,敲诈勒索罪数额犯中,应当以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所指向的预期数额来确定基准刑。其中,唯客观论又细分量刑规则说与罪量加重要素说;考虑主观因素的观点又细分为事实数额说、规范数额说及加重构成说。在审判实践中,对于敲诈勒索数额犯未遂案件的量刑方式也存在着诸多分歧。集中体现在全部数额未遂时,是以基本犯的法定刑幅度确定基准刑还是以整体数额所在的数额刑档确定基准刑;以及部分数额未遂时,是以既遂数额确定基准刑、整体数额确定基准刑抑或是采取较重量刑的方式。这就造成了现实中存在一定数量的同案异判、量刑不均衡的问题。同类财产型罪名盗窃罪、诈骗罪也存在着相似情形,且因其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了较重量刑说的量刑方式,对比司法解释出台前后的审判情况,可以发现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法院审理这类案件的量刑情况,但仍然存在问题。因此,即使较重量刑说在区分既遂数额与未遂数额这一方面是值得借鉴的,但也不能照搬适用于敲诈勒索罪。综合分析,确认“数额(特别)巨大”这一要素为加重构成,适用加重构成理论指导敲诈勒索数额犯未遂的案件进行合理量刑是可行的。在加重构成理论的基础上,进一步得出敲诈勒索罪存在叁个层次的未遂形态,都具有可罚性。行为人以数额较大以上的财物为敲诈勒索的犯罪对象,分文未得时,应当以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法益的危险所在的数额档次决定适用法定刑的幅度;若行为人以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进行敲诈勒索,结果却只既遂数额较大(或巨大)的财物的场合,属于想象竞合,应当择一重罪论处。(本文来源于《江西财经大学》期刊2018-06-01)
顾晓倩[10](2018)在《数额犯追诉裁量标准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我国立法定性又定量的立法模式,故数额犯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犯罪类型。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犯罪、财产犯罪的发案率也日渐增长,数额犯在我国刑法分则468个罪名中所占比重较大,且是刑事司法实践中所常见多发的犯罪,比如盗窃罪、贪污罪、受贿罪等,犯罪数额既对行为人行为起着定罪与否的作用,也在司法实践的量刑中扮演着不可估量的角色。因为我国刑法分则对数额犯规定大多都是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等概括性话语来进行的,又加上刑法的滞后性,使得论者对数额犯规定有着不同的见解,且刑法不能及时规范社会新出现的现象,造成一定程度的法律空白,即使我国刑法分则对数额犯作了相应的具体规定,也不能解决上述出现的问题;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释为解决此种弊端,但是这些司法解释冗多繁杂,没有明确的标准,即使是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数额标准,各个司法解释之间也不相融合,甚至相互矛盾,导致刑法适用略有混乱。数额犯概念的界定取决于犯罪数额在犯罪论中法律地位的界定,对犯罪数额的法律地位不可一概而论,要具体分析,大部分有关数额犯罪的犯罪数额在我国刑法分则中有着构成要件要素的地位,但在有些以违法所得数额作为犯罪成立前提的犯罪,其中的数额就是客观处罚条件。据此得出数额犯的概念,数额犯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以法定数额为犯罪构成要件要素或者法定刑升格条件的犯罪形态。存在竞合关系的数额犯的追诉裁量标准应当尊重行为的类型性特征,遵循“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处断原则,不再考虑“重法优于轻法”的补充适用。即使按照特殊法条不能入罪亦不能按一般法条定罪处罚。性质相近数额犯追诉裁量标准不能适用完全相同的既遂标准,毕竟其犯罪本质不同,应当把握好贪污罪受贿罪中不同情节与数额的关系。不同主体的数额犯两者的区别仅在于犯罪主体的不同,不管是从其主观责任、还是社会危害性等其他层面上看,其追诉裁量标准都应当统一化。(本文来源于《华侨大学》期刊2018-06-01)
数额犯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数额犯中,当行为人没有实现法定基础犯罪数额,可能构成相应犯罪的未遂,但是其前提是从行为时社会一般人的视角判断,该行为客观上具有实现犯罪数额的具体危险,主观上行为人也以"数额较大"的财物为犯罪目标。我国刑法中的加重数额与德国刑法中的量刑规则在立法结构和理论语境上都存在重大差异,二者不能等同,不能以加重数额属于量刑规则为由否定数额加重犯构成未遂的可能性。加重数额属于加重构成要件,当行为人出于意志以外原因没有实现加重数额时,如果其满足以上数额犯未遂的主客观条件,应当构成加重数额犯的未遂;已经既遂的数额作为量刑从重事由予以考虑,而不应仅仅将该行为作为基础数额犯的既遂处罚,也不宜将刑法单一行为拆分为复数行为按照既遂和未遂分别予以认定。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数额犯论文参考文献
[1].杨扬.盗窃罪数额犯未遂问题研究[J].湖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20
[2].王华伟.数额犯未遂问题研究——从最高人民法院第62号指导性案例切入[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9
[3].杨奕琳.“数额犯”的未遂困局及破解——以合同诈骗罪为例[J].广州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9
[4].包流芳.数额犯未遂形态的认定与量刑问题研究[D].贵州大学.2019
[5].买吾拉·艾海提.论数额犯未遂形态思考[D].新疆大学.2019
[6].叶慧敏.关于数额犯认识错误问题分析[J].延边教育学院学报.2019
[7].刘德法.数额犯定罪量刑标准宜适用二元选择模式[N].检察日报.2018
[8].刘文.数额犯未遂的认定与处罚问题探究[D].西北大学.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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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顾晓倩.数额犯追诉裁量标准问题研究[D].华侨大学.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