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要件论文-李树学

责任要件论文-李树学

导读:本文包含了责任要件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学生伤害事故,民事赔偿责任

责任要件论文文献综述

李树学[1](2019)在《学校对受伤害学生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应当满足哪几个条件——兼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理论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基本案情】原告张某某(女,17岁)系被告山西省某中学(以下简称"被告中学")学生。2014年5月11日(星期日)下午16时06分许,张某某驾驶未上户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拉乘同学李某从学校驶往县城,途中驶出路外后撞至隔离绿(本文来源于《山西教育(管理)》期刊2019年10期)

孔令南[2](2018)在《主观要件证明责任分配规则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如不紧密联系实体法立法目的,而仅从语义角度来理解,主观要件既可从正面理解为权利构成要件,也可从反面理解为权利阻碍要件。以此为争点的诉讼证明责任分配可能存在既可由主张肯定方承担,也可由否认方承担的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举证证明责任"的规定更加剧了主观要件证明负担的混乱。主观要件证明责任的承担应借助法律文义和规范构造从所适用的法律规范体系中析出。对此类案件事实证明困境的破解通过证明责任与事证开示、事实推定、证据摸索、证明标准等具体举证行为相分离机制来加以化解。(本文来源于《南昌大学法律评论》期刊2018年00期)

吴俣萍[3](2019)在《论环境污染停止侵害责任的构成要件——以预防环境污染损害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环境污染停止侵害责任广泛适用于因环境污染行为间接造成的人身、财产权益侵害的救济,同时能够及时遏制环境污染的发展,避免污染的扩大。本文采取比较研究法,认为停止侵害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在构成要件上存在根本上的不同。停止侵害责任不以现实损害为前提,主观上也不要求存在过错。停止侵害责任的构成要件仅包括持续侵害行为、权益侵害后果以及因果关系。正确认识损害赔偿责任与停止侵害责任构成要件的不同,才能在实践中充分发挥停止侵害责任的预防性功能。(本文来源于《环境与发展》期刊2019年09期)

麻爱琴[4](2019)在《非法持有枪支罪责任要件的逻辑和构成》一文中研究指出从非法持有枪支罪的责任层面出发,只有当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所持有的是刑法禁止性枪支并对持有枪支的违法性具有认识可能时,认定其为故意犯罪才有正当性可言,才能达到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从构成要件角度观察,"枪支"属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中的法律评价要素,确定作为评价基础的事实,应充分考虑法律评价要素自身属性,结合案件事实本身及行为人立场视域,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认识到刑法禁止性枪支这一"故意"的内容。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是独立的责任要件,在风险社会与法定犯时代的背景下,违法性认识的出路在于寻找责任主义原则与刑法治理功能的最佳平衡,建立对行为人非法持枪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判断机制是恳切的现实回应。(本文来源于《江苏警官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邱莹莹[5](2019)在《侵权责任构成中违法性要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否需要违法性在学术界存在着巨大的争议与分歧,理清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明确违法性与过错各自的内涵。以下将从违法性的概念和判断标准入手,分析违法性与过错的区别,进而论证违法性作为我国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十分必要与可行的。(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8期)

姜焱玮[6](2019)在《从主观要件和因果关系看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内幕交易随着证券市场的诞生就层出不穷。中国的证券市场虽起步较晚,但这并不妨碍内幕交易频繁扰乱市场秩序。内幕交易的高发不仅仅违反了证券交易市场的"叁公"原则,而且损害了整个资本市场的利益。我国虽已初步建立了规制内幕交易的法律体系,但主要集中在刑事和行政责任领域,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少之又少。本文将从主观要件和因果关系的角度来探讨内幕交易民事责任制度。(本文来源于《金融经济》期刊2019年12期)

陈维君[7](2019)在《类型化基础法律关系视角下不当得利“没有法律根据”要件之证明责任分配》一文中研究指出不当得利"没有法律根据"要件事实是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中最难证明的一环。由此,该要件证明责任的分配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案件结果。学界和实务界目前已形成了不当得利的"非统一说",并基于给付型和非给付型的分类就证明责任之分配建立了一定的规则。但缺乏精细化的分类易导致证明责任分配不公,对此,应细化不当得利的具体分类,以基础法律关系为方向研究类型化的形态,在"规范说"的指导下适度修正,保障两造当事人诉讼武器平等,维护利益衡平。(本文来源于《河北法学》期刊2019年07期)

钟超逸[8](2019)在《食品消费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制定目的,在于通过严厉的惩罚手段,以达到震慑、惩罚违法行为人的目的,为实现该目的,精准的构成要件必不可少。现行《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没有采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表述方式,没有将违约和侵权两种不同情形下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予以区分,虽其增加了“损失”的赔偿方式以对应侵权责任,但不同性质的民事责任的有不同的请求权基础和构成要件,统一表述易造成司法适用上的混乱。同时,《食品安全法》采用了“食品安全标准”作为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其虽有其优势及合理性,但因该要件繁杂且不完善的特点,一方面其不能涵盖部分严重违法行为,另一方面其又将部分轻微违法行为涵盖进来,导致“罪责”不均衡,但书部分的除外规定试图修正这一不均衡的状态,但其用了过多的限定要件(标签、说明书,食品安全,瑕疵,误导),使得该除外规定不仅适用起来复杂、困难,还造成了新的不均衡情形。本文通过对食品消费惩罚性赔偿的立法沿革及司法适用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分析,试图对食品消费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修正,提出在认定食品消费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问题上,采用“两层次”的认定方式,先对补偿性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认定,然后再对惩罚性赔偿责任额外的特殊构成要件(权利主体、主观要件、违法性要件)进行认定。此外,通过对食品消费惩罚性赔偿的各个构成要件进行分析,提出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弥补“食品安全标准”涵盖局限的问题,简化但书的除外规定以弥补“食品安全标准”范围过大的问题,使得食品消费的惩罚性赔偿能够“精准打击”严重的违法行为。(本文来源于《南昌大学》期刊2019-06-03)

林铭坤[9](2019)在《共享单车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伴随着共享单车的出现,共享单车在运营的过程中出现侵权致人伤亡与财产损失的事故的情形也屡见不鲜。如何确定侵权责任主体尤为关键。在共享单车运营的过程中,涉及叁方责任主体,其范围包括共享单车生产者、共享单车的所有人、共享单车用户以及在共享单车被用于转借、盗窃等特殊情形下的使用共享单车的第叁人。而上述主体在致害事故发生时,其承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具有差异,给实践中侵权责任主体的准确认定以及侵权责任的承担带来一定困难,且当面对诸如未满12周岁的低龄化自行车使用人使用共享单车致人损害时的责任主体确定以及主观的归责原则的适用;共享单车租赁服务中,自行车出租人是否属于销售者,适用何种归责原则以及共享单车生产者概念的范围等问题,这些目前尚未形成较为一致的观点。在共享单车发生侵权致害事故的不同情形之下,其所涉及的各个责任主体的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各有不同。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阐述共享单车的界定及其所涉侵权责任主体。主要从目前的理论与实践探讨共享单车的概念,与一般私人所有的单车、私人单车租赁、政府提供的公共单车租赁之间的区别以及各个侵权责任主体的内涵和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形。第二部分是共享单车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要件。以过错责任理论为基础,即在主观上以用户或第叁人具有故意或过失为要件,同时以二元论为理论,解决使用共享单车的第叁人作为侵权责任主体的资格问题。此外,探讨未满十二周岁的低龄化骑行者使用共享单车致人损害时责任承担以及适用的归责原则。第叁部分是共享单车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要件。首先以产品责任为视角,对于共享单车所有人应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与单车生产者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次是以经营者对于服务的安全保障以为视角,共享单车所有人因违背该义务,其主观上具有过错而承担侵权责任。第四部分是共享单车生产者承担侵权责任的要件。首先,确定零件以及原材料的生产者属于生产者范围,其次是主观上不以单车生产者存在错为要件,客观上存在因产品缺陷致人损害。(本文来源于《海南大学》期刊2019-06-01)

冯成功[10](2019)在《论加害给付中归责性构成要件的证明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加害给付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因为对加害给付的类型和每一种类型下的归责原则与归责事由缺乏深入全面的研究,导致对归责性构成要件存在的必要性和含义存在争议,所以,加害给付中归责性构成要件的证明责任归属时常成为焦点问题。第一部分,加害给付的类型和归责性构成要件的含义。因标的物瑕疵所致加害给付、因单纯违反劳务给付和单纯违反保护义务所致加害给付,是最为常见的加害给付类型。其归责性构成要件在叁种类型下有不同的含义,在第一种类型中,作为免责构成要件的不可归责性,其归责事由主要是不可抗力,在后两种类型中,作为责任成立构成要件的可归责性,其归责事由是故意或过失。第二部分,比较法上对归责性构成要件证明责任的考察结论。通过对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考察可以看出,该构成要件的证明责任归属,在理论上并不统一。这些国家或地区具有基本相似的违约责任叁分体系和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我国却和英美法系一致,采取违约责任一元论和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但是,经过比较可知,在两种违约责任体系和归责原则下,该构成要件的证明责任在实践效果上趋于一致。另外,他们都基于结果债务和手段债务的划分,来设置归责原则与证明责任。第叁部分,我国司法实务中归责性构成要件证明责任的问题和成因。实务中存在对因标的物瑕疵所致加害给付中归责性构成要件适用矛盾的证明责任规则、单纯违反保护义务所致加害给付中归责性构成要件证明责任的混乱、不区分结果债务与手段债务而采用矛盾的证明责任规则的情况。究其原因是法律依据不明确和理论研究不全面深入。第四部分,我国叁种加害给付类型中归责性构成要件的证明责任。因标的物瑕疵所致加害给付,属于结果债务,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由债权人证成不符合债务本旨的履行行为及其导致的固有利益的损害两个构成要件后,债务人通常只有证明具备不可抗力,才可免责;因单纯违反劳务给付所致加害给付,属于手段债务,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债权人还需证明债务人具有故意或过失,债务人为了免责,可以反驳或抗辩;因单纯违反保护义务所致加害给付,被视为手段债务,而适用其证明责任规则。(本文来源于《河南大学》期刊2019-06-01)

责任要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如不紧密联系实体法立法目的,而仅从语义角度来理解,主观要件既可从正面理解为权利构成要件,也可从反面理解为权利阻碍要件。以此为争点的诉讼证明责任分配可能存在既可由主张肯定方承担,也可由否认方承担的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举证证明责任"的规定更加剧了主观要件证明负担的混乱。主观要件证明责任的承担应借助法律文义和规范构造从所适用的法律规范体系中析出。对此类案件事实证明困境的破解通过证明责任与事证开示、事实推定、证据摸索、证明标准等具体举证行为相分离机制来加以化解。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责任要件论文参考文献

[1].李树学.学校对受伤害学生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应当满足哪几个条件——兼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理论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适用[J].山西教育(管理).2019

[2].孔令南.主观要件证明责任分配规则探析[J].南昌大学法律评论.2018

[3].吴俣萍.论环境污染停止侵害责任的构成要件——以预防环境污染损害为视角[J].环境与发展.2019

[4].麻爱琴.非法持有枪支罪责任要件的逻辑和构成[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9

[5].邱莹莹.侵权责任构成中违法性要件研究[J].法制博览.2019

[6].姜焱玮.从主观要件和因果关系看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认定[J].金融经济.2019

[7].陈维君.类型化基础法律关系视角下不当得利“没有法律根据”要件之证明责任分配[J].河北法学.2019

[8].钟超逸.食品消费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研究[D].南昌大学.2019

[9].林铭坤.共享单车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研究[D].海南大学.2019

[10].冯成功.论加害给付中归责性构成要件的证明责任[D].河南大学.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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