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研究

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研究

刘艳芹[1]2017年在《涉外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经济全球化使世界各国之间的联系愈发紧密,国际间民商事交往日益频繁,民商事纠纷随之增多,而通过法律程序解决这些纠纷就会涉及到涉外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冲突问题。涉外民商事诉讼管辖权是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对特定的涉外民商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资格。正确解决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冲突问题,不但有利于诉讼当事人双方进行诉讼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也有利于判决的域外承认与执行,它关系着一国主权利益的维护,也涉及对公民、法人乃至国家的民事权益的保护。首先对涉外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冲突进行了系统地梳理,深入阐述管辖权冲突产生的根本原因以及解决管辖权冲突所遵循的各项基本原则;继之对主要国际公约中管辖权冲突的协调方式和外国法中的解决管辖权冲突的规范进行国际考察,通过对比研究,分析利弊得失,探讨更好的规制策略;最后通过对我国涉外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冲突法律的系统考察,从立法和司法实践的角度提出问题之所在,并在前述分析论证的基础上,从协议管辖制度、不方便法院原则、平行诉讼、集中管辖和必要管辖等层面,系统地提出了完善的建议,让我国的涉外民商事法律更好的为我国社会主义发展服务。

吴勇[2]2008年在《论中国区际民商事管辖权冲突的解决》文中研究指明随着香港、澳门的回归以及近几年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CEPA的签署及实施,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和频繁,因而在经济交往以及文化、生活中难免会产生这样、那样的冲突。再加上中国内地、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实行不同的法律制度,而且这些不同法律制度相互之间也彼此承认其域外效力,使得我国进一步成为多法域的国家,区际法律冲突进而产生。不仅如此,叁地之间的经济和贸易关系往来的进一步扩展,这种区际之间的法律冲突愈发显得突出。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都有各自审理涉外案件所适用的程序规则,但是均未制定或完善审理区际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规则。而且,叁法域都将互涉民商事案件作为涉外案件处理,并适用本地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规则,按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特别行政区关于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法律将保持不变,再加上叁法域尚未就民商事管辖权问题达成协议,而各自原来的做法仍将继续,因而民商事管辖权的冲突不可避免。尽管叁法域均通过各自立法避免管辖权冲突的发生,由于缺乏沟通和共识,单方立法的方式无法从根本上消除管辖权冲突。因而,协调和解决这些冲突不仅是保证法域之间判决相互承认与执行的前提,更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民商事法律关系稳定和促进各个法域之间经济交往的迫切需要。欧盟作为当今国际社会中一种新型一体化组织,目前已发展成为多极世界格局中的重要的一极,而欧盟民商事管辖权又是欧盟法中发展最为迅速的领域,对其进行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际意义。本文通过发掘欧盟在民商事管辖权方面积累的经验,对于我国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民商事管辖权制度体系,协调我国区际民商事管辖权冲突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本文通过五个部分来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提出中国区际民商事管辖权冲突的问题,并通过一则涉港离婚诉讼案件加以说明。第二部分从我国内地与香港,澳门民商事管辖权冲突的原因、特征、确定、比较几方面入手,分别论述了我国区际民商事管辖权冲突是如何产生的,表现出的特征,以及我国各法域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来确定管辖权。第叁部分从欧盟民商事管辖权冲突的原因、特征、确定、协调几方面入手,分别论述了欧盟民商事管辖权的产生,表现出的特征,以及欧盟遵循自己的原则来处理民商事管辖权冲突。第四部分对我国区际民商事法律冲突与欧盟民商事法律冲突进行比较,通过它们在协议管辖原则,管辖权的直接确定等共性方面,以及在文化背景,法律种类等方面的差别来进行说明。第五部分说明欧盟民商事管辖权对我国区际民商事管辖权的启示,从有利于我国内地,香港,澳门地区叁地之间民商事管辖权冲突的解决的目的出发,提出相关措施来解决我国区际民商事管辖权冲突以及对我国区际民商事管辖权冲突的解决作进一步思考。

艾治华[3]2004年在《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涉外民事诉讼中,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至关重要。一方面,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体现了国家的主权原则,因而国际间有关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立法和实践千差万别;另一方面,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是一国法院受理并审理有关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前提条件,其归属关系到诉讼程序的开始,关系到实体法的选择直至争议的解决,直接影响案件的判决结果,事关当事人合法利益的保障;第叁,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适当行使关系到判决的域外承认或执行。目前国际上对各国在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方面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未加任何限制,而是任各国自由决定管辖权的行使,正因为如此,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在国际间的争夺及其冲突问题就显得十分突出,而建立与完善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协调与统一的机制,是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必然要求。 论文的内容分为四章,约计48,000字,第一章为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概述,旨在明确涉外民事诉讼与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概念,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概念、特征及种类,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在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地位等主要问题。第二章为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确定,主要从叁个方面加以探讨,首先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确立的一般原则、一般依据展开论述;其次分别介绍代表两大法系的几个主要国家的涉外民商事管辖权的立法与实践;然后对几个较有影响力的有关民商事管辖权的国际条约进行探析,并对我国的相关立法与实践作了研究。第叁章为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冲突及其解决,通过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成因加以分析,提出解决冲突的有效途径。第四章为完善我国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法律制度的立法建议,该部分内容是论文的目的与重点,通过对涉外民商事管辖权的研究,进而分析我国相关法律规范存在的不足,同时立足我国区际法律制度的现状,提出构建我国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法律制度的一些建议。

袁发强[4]2006年在《确立我国涉外民商事管辖权的考量因素》文中研究表明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在涉外诉讼案件管辖问题上的规定过于简单。这种方式不利于我国法院对涉外案件行使管辖权。正值修改民事诉讼法之际,应根据涉外案件管辖的特点,考虑多方面因素,科学制定涉外管辖标准,适当扩张我国的涉外案件管辖权,以适应我国对外交往扩大的需要,从而达到方便当事人诉讼的目的。

孙娟娟[5]2014年在《我国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问题研究》文中认为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居民和外国人有了更多的交流,这些交流中也存在着一定的矛盾,而通过法律程序解决这些矛盾就会涉及到管辖权的问题。现今我国对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没有很细致的规定,而确定我国法院的管辖权对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处理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我国现行的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立法有着较多的不足和缺陷,这就需要更加积极完善我国的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立法。

张淑钿[6]2007年在《中国内地与香港区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问题研究》文中指出自香港回归以来,内地和香港民商事交往日益频繁,涉及两地的民商事案件数量也不断上升,内地和香港法律制度的冲突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和关注。与此同时,两地法律冲突问题也存在着诸多理论和实践问题需要探索和解决。在这其中,管辖权因其直接关系到法律适用、案件审理结果和判决承认与执行而有着重要的地位。本文以中国内地和香港区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问题研究为选题,借助现有国内外研究资料和已有成果,对两地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所涉及的诸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深入和系统的探讨。论文以区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性质界定为开端,采用比较研究、案例分析和法律解释方法,探究内地和香港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具体体现,并在此基础上试图提出解决两地区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模式选择和解决机制。希望籍此研究能对我国内地《民事诉讼法》管辖权制度的完善以及两地区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解决有所裨益。全文除导言和结语外,共分四篇十一章,计22万字。第一篇为“中国内地和香港区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问题的提出”。本篇构建全文的理论基础,通过对区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概念和特征等诸方面的界定,有助于全面了解和把握内地和香港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问题的实质。本篇分为两章。第一章为“区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性质”。指出区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在性质上体现为区际冲突、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冲突和司法管辖权冲突。因此协调区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时,既要考虑到各法域法律制度的独特性和平等性,也要维护国家主权;既要注意各法域对民商事事项的不同界定,也要灵活采用不同方法寻求民商事事项界定上的共识;既要关注司法管辖权冲突的特殊性,也要推进各法域之间的相互合作和协助。第二章为“中国内地和香港区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产生和特征”。指出两地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产生的原因是两法域平等共存、民商事交往和管辖权制度差异。在实践中体现出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显性冲突和隐形冲突、对抗诉讼和重复诉讼等多种形式,并带来了一系列消极的影响。因此有必要解决两地区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在解决两地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时,要从两地管辖权冲突的具体情况出发,针对其呈现出来的一般特征以及缺乏统一协调机关、多层面冲突和性质复杂的独特特征,在遵循一国两制、法域平等,促进和保障区际民商事交往进行,兼顾法律确定性和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原则下,通过两地充分协商循序渐进,寻求适合于两地具体情况的模式和机制。第二篇为“中国内地和香港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具体冲突”。本篇将全面深入地探讨中国内地和香港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可能发生冲突的领域,总结不同类型管辖权冲突的特性,比较两地有关管辖权冲突解决机制。本篇的内容将为构建符合两地实际情况的管辖权冲突解决机制奠定基础。本篇分为两章。第叁章为“中国内地和香港区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制度的冲突”。本章探讨两地地域管辖权、特别管辖权和裁量管辖权、协议管辖权、专属管辖权以及应诉管辖权的具体冲突。指出两地地域管辖权的冲突源于管辖根据的差异;特别管辖权和裁量管辖权冲突主要是由于过度管辖、管辖根据理解不同以及复数管辖根据等原因造成,解决此两类冲突可以充分尊重当事人协商一致选择管辖法院。专属管辖权冲突体现为内地专属管辖权和香港其他管辖权类型的冲突,解决此类冲突两地应尽量在专属管辖权的范围和效力上取得共识。协议管辖权冲突是由于两地对协议管辖权的适用条件、性质、排他性协议管辖权和非排他性协议管辖权的效力认定不同引起,解决此类冲突应争取两地在协议管辖的条件和效力方面取得共识。应诉管辖权冲突主要体现为应诉管辖权的条件不同以及应诉管辖权和其他管辖权类型的冲突,解决此类冲突侧重于确定应诉管辖权和其他管辖权之间的效力次序。本章建议根据两地不同管辖权制度具体冲突的特性寻求针对性解决机制。第四章为“中国内地和香港区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解决机制的冲突”。本章主要通过总结两地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做法,探讨两地管辖权冲突解决机制的具体差异。比较和分析了两地法院不方便法院机制的定位、适用条件、考量因素和适用结果方面的差异,提出两地未来利用不方便法院机制解决管辖权冲突时应明确该机制具体运用的条件。此外,本章总结了两地各自特有的解决机制:内地司法实践中运用的先受理法院机制和香港法院运用的禁制令。指出这两项机制是两法域各自特有的方法,未来运用这两项机制解决管辖权冲突时,应充分考虑这些机制为对方法域接受的可能性。第叁篇为“国际社会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解决模式的借鉴”。本篇主要探讨国际社会现有的解决国际(区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各种模式和特点,并探求这些模式用于解决两地民商事管辖权冲突的可行性。本篇分为叁章。第五章为“多法域国家区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解决模式借鉴”。主要分析了美国和英国模式。提出美国模式的特点是将区际冲突基本等同于国际冲突、区分不同类型的管辖权冲突、借助宪法条款、多层面的统一管辖权运动和多形式的管辖权冲突解决机制。英国模式的特点是借助国际条约和国内统一立法分配区际管辖权、在条约和立法之外依赖各法域自己的立法解决管辖权冲突。最后探讨美国模式和英国模式在我国适用的可行性,提出将区际冲突等同于国际冲突处理时应关注两者的区别,不能照搬统一立法模式,而应先确定管辖权冲突解决机制。第六章为“国际公约解决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模式借鉴”。主要分析欧盟《布鲁塞尔规则》和海牙国际私法会议1999年海牙公约草案。提出《布鲁塞尔规则》的模式特点是:“区际管辖协议”加“区际协调机构”模式、统一管辖权制度和管辖权冲突解决机制并存、判决承认与执行阶段对管辖权冲突解决机制的强化与弱化。海牙公约草案的特点是:缺乏超国家解释机制的全球性混合双重公约模式、统一管辖权制度和管辖权冲突解决机制并存、在混合双重公约模式下,判决承认和执行阶段对管辖权冲突解决机制的强化。最后总结两大公约模式可供我国借鉴的经验:双重公约比单一公约更能全面解决问题、混合性双重公约和严格双重公约各有优缺点、统一管辖权规则和管辖权冲突解决机制双管齐下、合理选择管辖权冲突解决机制。第七章为“中国内地和香港区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解决模式选择”。探讨了共同加入公约模式、统一立法模式、宪法模式和示范法模式的合法性和可行性,分析这些模式具体运用上存在的困难,指出安排模式是适合我国现状的最佳模式。并提出在安排模式下,两地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解决应循序渐进逐步推进。沿袭现在的安排模式,从单一安排向双重安排逐步推进,首先建构两地共同的管辖权冲突解决机制,在条件许可下,逐步统一两地的管辖权规则。第四篇为“中国内地和香港区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解决机制构建”。本篇在全文的基础上,构建“尊重专属管辖权优先效力、尊重协议管辖权优先效力、以先受理法院机制为主,不方便法院机制为辅”的管辖权冲突解决机制。其中,尊重专属管辖权优先效力机制主要用于解决专属管辖权和其他类型管辖权之间的冲突,专属管辖权效力优先于协议管辖权、先受理法院机制和不方便法院机制;尊重协议管辖权优先效力机制主要用于解决专属管辖权之外的其他类型管辖权之间的冲突,但其取决于当事人意思一致选择管辖法院,其中排他性协议管辖权优先于先受理法院机制和不方便法院机制;先受理法院机制主要用于解决专属管辖权和专属管辖权之间的冲突以及在没有排他性管辖协议情况下,非专属管辖权之间的冲突。不方便法院机制主要是作为先受理法院机制的例外情况,用于解决专属管辖权和排他性协议管辖权之外的其他管辖权冲突。本篇分为四章。第八章为“尊重专属管辖权优先效力机制”。探讨了专属管辖权在解决管辖权冲突中的作用,分析国际条约有关专属管辖权的规定,并评析《示范法》和《民诉法修改建议稿》对专属管辖权的修改意见。指出采用尊重专属管辖权优先效力机制解决管辖权冲突的重点在于争取香港法院对于内地专属管辖权案件类型和效力的认可。因此必须对内地专属管辖权的适用范围进行严格限制,并在两地间明确专属管辖权的优先效力。在此基础上,本章设计了尊重专属管辖权优先效力机制的有关制度。第九章为“尊重协议管辖权优先效力机制”。分析协议管辖权用于解决两地管辖权冲突的可行性,在解读国际条约有关协议管辖权立法和评析我国学界有关立法建议的基础上,指出采用尊重协议管辖权优先效力机制解决两地管辖权冲突的重点在于内地尽量减少对协议管辖权的不必要限制条件,以及两地对于协议管辖权的优先效力取得共识。在此基础上,本章设计了尊重协议管辖权优先效力机制的有关制度。第十章为“先受理法院机制”。分析先受理法院机制用于解决两地管辖权冲突的可行性,解读了国际条约有关先受理法院机制的立法并评析我国学界的立法建议。指出在香港认可先受理法院机制作为两地管辖权冲突解决机制的条件下,采用先受理法院机制的重点在于确立绝对的先受理法院机制,明确先受理法院机制的效力并同时在判决承认和执行阶段予以强化。在此基础上,本章设计了先受理法院机制的有关制度。第十一章为“不方便法院机制”。分析不方便法院机制用于解决两地管辖权冲突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不方便法院机制应定位为先受理法院机制例外情况。解读国际条约有关不方便法院机制的立法并评析我国学者的立法建议,提出采用不方便法院机制的重点在于内地立法确认不方便法院机制的合法性以及在借鉴香港不方便法院机制的基础上明确该机制运用所涉及的相关问题。在此基础上,本章设计了不方便法院机制的有关制度。结语回顾了全文的内容并对文章所构建的两地区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机制进行内容上的整合。提出在两地没有就管辖权冲突达成共识之前,内地可以借助《民事诉讼法》修改契机先行完善和确立有关的管辖权制度和管辖权冲突解决机制。进一步提出管辖权冲突的顺利解决除了依赖一套系统的解决机制外,还依赖于在判决承认和执行阶段对这些机制效力的确认。

戴小冬[7]2014年在《论涉外民商事诉讼的立法和司法管辖》文中认为在涉外民商事诉讼中,立法管辖权是国家制定管辖权规则的权能,体现的是管辖权静态的应然属性;司法管辖权是国家适用其所制定的管辖权规则的权能,体现的是管辖权动态的实然属性。解决管辖权冲突的主要途径是在坚持立法管辖刚性的前提下,对司法管辖进行柔性化处理。在立法管辖权上我国应采用"长臂管辖权"原则,以扩大法院管辖权范围;在司法管辖权上应采用不方便法院原则,使法官在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中拥有自由裁量空间和灵活处置的余地,以维护国家利益,实现诉讼正义。

景明浩, 冷立新, 李海军[8]2019年在《“一带一路”倡议下珲春市法院涉外民商事审判实践研究》文中提出"一带一路"建设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和长远规划,是全球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珲春市人民法院作为具有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在"一带一路"建设、地方经济发展中肩负着重要的职责与使命。本文通过分析指出,珲春市人民法院在涉外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应充分发挥涉外民商事审判作用、重视涉外民商事审判专业化建设、全面提升涉外民商事审判工作质效,为"一带一路"建设及辖区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徐颖[9]2011年在《涉外民商事诉讼管辖权与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的冲突与协调》文中提出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加强和国际贸易的发展,国际民商事争议也随之增多。涉外民商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两种主要方式,经常会出现冲突,在实践中如何梳理两者之间的关系,避免和消除两者的法律冲突,不仅是理论界应该加以探讨和研究的,更需要各国实践实务界加以努力,兼具理论和实际价值。本文第一章从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入手,分析管辖权的重要性及其背后所涉及的法律实益,并对国际私法中的管辖权概念进行阐述,分析管辖权概念在商事仲裁中的转借使用,接着对涉外民商事诉讼管辖权的根据及其冲突的解决原则进行分析,最后再详细阐述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的叁个必要要件。本文第二章对两种管辖权的关系进行了深入辨析,首先找出二者的联系之处,其次分析二者的区别,包括理论根据不同、权力享有者不同、确定原则不同、冲突频率不同、以及法律效果不同几个方面;其次探讨了仲裁管辖权的扩张化趋势,接着说明了法院对仲裁管辖权的司法支持和监督情况。最后探讨两种管辖权冲突产生的根本原因,并以真实案例的形式列举了冲突的表现,为后文协调和解决冲突作准备。本文第叁章从司法对国际商事仲裁的监督的角度进行了比较法研究,包括叁个方面,一是司法介入商事仲裁趋势改变的比较研究,二是两种管辖权异议的比较研究,叁是冲突解决途径——“并存控制”制度的比较研究,为我们处理好两种冲突提供了思路和大方向。本文第四章对我国解决涉外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和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冲突的机制构建做了一个设想,首先从立法层面对相关问题进行明确,其次对国内外实践中已经操作过的经验进行了梳理,最后通过相关规则和制度的完善推进法院与仲裁机构的机制衔接,最终促成从立法到实践操作的动态协调和解决冲突机制的建立。

丁伟[10]2006年在《我国涉外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制度的完善》文中研究指明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有关涉外民商事诉讼管辖权的规定实施已15个春秋,面对新形势下日趋复杂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以及轰轰烈烈的民事司法改革大潮显然已捉襟见肘。鉴于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纳入本届人大立法规划内,这无疑为完善我国涉外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制度提供了难得的契机。对该制度作一全方位的扫描,着重分析其亟需弥补的缺陷与不足,推动我国国际私法学界对这些问题的深入研究,并对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工作产生持续、有效的影响,是极为必要的。

参考文献:

[1]. 涉外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研究[D]. 刘艳芹. 烟台大学. 2017

[2]. 论中国区际民商事管辖权冲突的解决[D]. 吴勇. 广西师范大学. 2008

[3]. 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研究[D]. 艾治华. 武汉大学. 2004

[4]. 确立我国涉外民商事管辖权的考量因素[J]. 袁发强. 法学. 2006

[5]. 我国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问题研究[J]. 孙娟娟. 法制与社会. 2014

[6]. 中国内地与香港区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问题研究[D]. 张淑钿. 华东政法大学. 2007

[7]. 论涉外民商事诉讼的立法和司法管辖[J]. 戴小冬. 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

[8]. “一带一路”倡议下珲春市法院涉外民商事审判实践研究[J]. 景明浩, 冷立新, 李海军. 延边党校学报. 2019

[9]. 涉外民商事诉讼管辖权与国际商事仲裁管辖权的冲突与协调[D]. 徐颖. 华东政法大学. 2011

[10]. 我国涉外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制度的完善[J]. 丁伟. 政法论坛.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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