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侵权问题研究

新闻侵权问题研究

丛鑫[1]2007年在《新闻侵权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新闻侵权是民事侵权的一种类型,主要是指新闻单位或个人利用报纸、定期刊物、广播电视等新闻传播工具,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誉权、荣誉权、姓名权、名称权及其他合法权益造成不法侵害而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新闻舆论监督是通过新闻媒介的新闻报道活动进行的监督,是公民的监督权在新闻出版领域的具体实施。近年来,新闻舆论监督导致的侵权案件不断增多,其原因是多方面的。而新闻法制的不健全,新闻从业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非法干涉新闻舆论监督的行为依然存在是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找到两者的平衡点无疑是解决二者间冲突的有效措施。

王夏薇[2]2014年在《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研究》文中指出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进程的推进,我国的新闻媒体产业迅猛地发展起来,新闻机构的社会影响力也日渐提升,而由此引发的新闻侵权案件也层出不穷。如何在现有的法律制度和新闻行业规范中寻找出新闻自由与相关权利保护的最佳平衡点,一直是我国新闻侵权研究的聚焦点,也是司法裁判的关注点。而设立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制度对我国新闻媒体更好的履行职责、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有着极其重大的意义。本文对新闻侵权及其抗辩事由进行了理论分析和制度研究,发现并总结了新闻侵权抗辩事由在理论和审判实践上存在的重大缺陷。通过比较法上的借鉴和学习,文章的最后部分提出了新闻真实、公共利益、公正评论和当事人同意等几个主要的抗辩事由的完善建议,为填补我国法律在这一方面的缺失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意见。

吴晓东[3]2006年在《论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文中认为近几年来,伴随着改革开放以来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新闻传媒行业在我国高速发展。国内传媒力量的崛起是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民主政治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但与此同时也伴随着一些新的问题,新闻侵权事件的增加就说明了这一点,如何保障传媒事业在法律的框架内健康发展,如何确保新闻媒体的言论自由,如何保障传媒受众的合法权利,本文欲从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这个角度来探讨这个问题。现有的新闻侵权构成要件适用于一般民事侵权的四个要件,这样的规定在处理新闻侵权案件时显得过于笼统,在遇到不同类型的案件时,有时会出现加大一方举证责任的问题。传媒的公共利益属性使它不同于一般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侵权事件,过分强调媒体的义务和举证责任会限制媒体的话语自由权,从长远角度讲,这样的司法环境不利于传媒的发展;与此同时,由于传媒的影响力巨大,如果不对它的责任明确限定的话,可能导致媒体权利的滥用。解决的方法应该是借鉴西方成熟的相关经验,并且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细化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确认传媒及其从业人员在一定范围内的免责权,在保护媒体的话语自由权和受众的人格权之间,法律能够很好地起到平衡作用。侵权行为法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在热议和与酝酿中,这为在民法层面解决新闻侵权问题带来了机会。本文不赞同有人提出的制定一部《新闻法》来解决新闻侵权问题,而应该充分研究国内外的科研成果,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将新闻侵权在民法典中的侵权行为法部分专章规定,明确新闻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归责原则、抗辩事由等问题,从而将这个跨越法学和新闻学的热点问题在民法层面得以解决。

焦钰凤[4]2013年在《新闻侵权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伴随着我国民主与法治进程的加快,大众传媒事业的发展迅速,新闻媒体无论在社会监督方面还是公众知情权方面,都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但是一些问题也随之而来,新闻侵权便是诸多问题中的一个。新闻侵权已经严重的影响到了我国新闻事业的发展,在新闻自由与人格权保护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关系着新闻媒体的公信力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对新闻侵权问题的研究意义重大。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从新闻的概念界定入手,结合我国众多专家学者对新闻侵权概念的定义,提出了自己的认识,新闻侵权是侵害他人合法的民事权利依法应承担法律后果的行为。进而阐述了新闻侵权的特征以及种类。笔者认为,新闻侵权具有主体的多元化的特点,主要侵害的是他人人格权。第二部分阐述了新闻自由的概念、内涵以及新闻侵权及新闻自由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两者冲突的主要原因是两种权利本质属性的对立、是利益的冲突以及价值的冲突,谈到了冲突就不得不说冲突的解决办法。新闻侵权必然会产生侵权责任,因此,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和抗辩事由是新闻侵权问题必须要涉及到的。本文第叁部分通过新闻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在我国理论界的学说分析,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并分析了新闻侵权抗辩事由的构成及其具体情形。在本文的最后又通过对新闻侵权制度的分析,提出了自己关于完善新闻侵权制度的建议。

杨立新[5]2011年在《我国的媒体侵权责任与媒体权利保护——兼与张新宝教授“新闻(媒体)侵权否认说”商榷》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民法通则》实施以来,学者把侵权责任法与新闻传播法相互结合进行研究,形成了媒体侵权责任法这一边缘学科。这一研究方式弥补了新闻传播法立法不足的问题,发挥了制裁媒体侵权、保护媒体权利和表达自由的重要作用。《侵权责任法》在规定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同时,又规定了网络侵权责任,为正确认定媒体侵权责任、切实保护媒体权利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媒体侵权责任法将会以侵权责任法为基础继续发挥重要的法律调整作用。

陈莉[6]2013年在《论新闻侵权的界定》文中指出自改革开放后,伴随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的新闻传播事业也得到迅速发展,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新闻传播事业的迅速发展在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国家建设与文明进程方面发挥了显着的作用。但是,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人民大众的法律意识的增强,以及新闻媒体增多,新闻媒体之间的竞争愈发激烈,导致新闻作品的发表造成的新闻侵权案件愈发增多,并呈现出多样化的发展趋势。本文结合新闻侵权的实际情况,从新闻侵权的现状和存在问题的角度出发对新闻侵权的成因进行总结,对新闻侵权的理论基础和法律标准进行了分析,进而提出健全相应的法律规制的建议。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目前我国新闻侵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对其成因进行了总结。随着我国大众传媒事业的不断发展,人民的法律意识不断提升,我国的新闻侵权案件越来越多。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的法律制度不完善,对新闻行业的特殊性认识不够。第二部分:从新闻侵权的理论基础对新闻侵权界定,对新闻侵权的首要要素新闻作品进行了立法上的界定,对新闻侵权在理论上的争议进行界定。在司法实践中,新闻侵权的主要侵害被害人的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荣誉权,笔者从基本概念出发,对这四种类型的新闻侵权的表现形式和理论上的界定进行了探讨。第叁部分:从法理的角度对新闻侵权的法律界定标准进行了探讨。结合《侵权责任法》中一般侵权的表现形式对新闻侵权的主体和构成要件进行界定,并结合典型的新闻侵权行为,对这些具体的侵权行为在界定方面存在问题进行了解析。第四部分:构建和完善我国新闻侵权法律制度。本章从完善新闻立法、明确新闻侵权法律界定标准、制定新闻媒体内部的监管和惩戒机制等方面提出防止新闻其侵权的措施。

杨杉[7]2013年在《新闻侵权责任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1世纪的今天,我们已经进入了信息飞速发展的时代,通过各种新闻媒体提供的新闻报道,我们才能更好的了解我们所身处的这个同样飞速发展的世界。因此,新闻已经成为了我们日常生活中获取信息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拥有成熟的新闻媒体帮助我们看到更多更客观真实全面权威的报道是普通读者的重要愿望,也是新闻从业人员的职业理想。对政府的监督是新闻媒体的其中一个重要职能,这一点在西方民主制国家中被相关媒体发挥的淋漓尽致,通过新闻媒体对不公正的社会事件的披露、对政府官员不当行为的曝光、以及对好的社会现象的褒扬,能够将社会舆论导向正确的方向。然而,对比西方来讲,我国的情况更加复杂,由于我们正在经历非常转型期,无法用西方现有的理论与既有的经验来看待中国媒体的功能,因而,中国媒体的监督功能一定会呈现出不同于西方媒体的特点。在这样的背景之下,中国的媒体在发挥监督功能的时候会出现很多问题,其中一大部分是和法律相关的。由于现有的法律在新闻的规制和保护这一领域还存在着大量的空白,因而就会出现很多相关法律问题的盲点,必须在现有的体制之下为其找到解决方式。笔者作为一个媒体从业人员,在大量工作实践之中,发现了现有的新闻制度中存在的很多问题,又由于具有法科学生的背景,因而想凭借自己对于新闻制度中的重要一环——新闻侵权责任的研究,来为制度设计提出一些参考性质的思路,也为今后执业实践中所要切实面对的问题提供初步的解决方案,通过对新闻侵权责任体系的建构,来厘清其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试图找出新闻自由舆论监督与人格权保护之间的平衡点,这是笔者进行新闻侵权责任研究的初衷。在做相关研究之前,笔者先对新闻侵权责任既有的研究做了一番考察,从前辈学者的研究中,主要发现了以下几个还未得到很好解决的问题并试图在论文中一一提出相关的解决方案。绪论部分是问题的引入,由于在以往的新闻侵权责任的研究中,从事新闻研究的学者和从事法学研究的学者往往分头进行,并没有对这个问题进行一个很好的结合。由于学科的壁垒所导致的关注重点的不同,新闻学者往往侧重于现象的罗列,缺乏将现象提升至法学理论抽象分析的高度,而法学学者又往往仅关注于理论研究,对于现象的分析能力多有欠缺,因而得出的结论往往无法应用于实践,解决实际性质的问题。两个学科的学者都偏重于分头研究,而未能领会到这一问题背后所体现的学科交叉的性质以及将两个学科更好的结合起来所带来的优点,因而既有的研究成果要么偏抽象无法运用,要么过浅显深度不够,很多问题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因为有待我们进一步深入的研究。第一章主要介绍新闻侵权责任的一般理论,文章首先对新闻侵权及新闻侵权责任的概念进行了界定,要探讨论文主题之前,我们必须搞清楚问题的相关概念界定,这样才能更好的针对这个问题进行理论对话。新闻侵权责任研究的出发点是新闻侵权责任的界定,笔者主要在前人提出的概念基础上加以提炼和总结,并通过对新闻侵权和一般侵权不同之处的比较分析,即侵权主体、侵权手段、侵权客体、侵害对象的特殊性入手去得出新闻侵权有别于一般侵权的概念界定的。同时在本章中,笔者还对新闻侵权责任的类型化进行了探讨,通过不同的分类标准将新闻侵权责任分为不同的类型,逐一分析其中值得我们关注的部分;并通过对新闻侵权责任制度的利益平衡机制的分析,指出新闻自由与人格权的利益冲突所在与使二者能够良好的保持平衡的方法,为新闻自由和人格权保护分别划定边界,并通过在新闻侵权责任制度之中的具体适用,为实践之中的处理指明道路。第二章主要讨论新闻侵权的归责原则,笔者从新闻侵权归责原则的现状分析角度出发,指明我国现在关于新闻侵权归责原则的立法较为混乱,因而司法实践中往往也会出现很多的问题,导致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出现。同时笔者也对学术研究状况进行了考察,发现新闻学界和法学界倾向于自说自话,没有很好的结合各自优势做交叉学科的研究,因而这一理论问题到现在为之还存在着许多待解决的部分。笔者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过错推定归责原则的正当性进行了讨论,通过分析指出严格责任束缚了新闻机构的新闻自由,而过错责任原则又将受害者置于不利的地位,因此,过错推定原则最为有利于新闻自由与人格权的平衡保护。第叁章主要研究新闻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由于新闻侵权不同于一般的侵权行为,因此,在其责任构成要件的讨论上,笔者也侧重于其与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不同之处来展开。在本章中,笔者主要界定了新闻侵权的违法行为、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新闻侵权的过错,通过对这些构成要件与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间的不同,重点讨论了新闻侵权责任独有的特点,并结合美国法中的沙利文原则的含义和要件,发展与沿革,探讨了这一原则对我国的启示。笔者认为,沙利文原则可以在我国得到适用,其理由在于,能够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且并未违背自愿公平的立法理念,而且不会损害公众人物的利益,还有利于新闻单位监督职责的行使,鉴于以上这四个明显的优点,沙利文原则在我国可以得到适用。当然,沙利文原则也并非没有缺点,其最大的缺点就在于可能会导致新闻自由的滥用以及有可能偏离其最初设计的目的,因此,在我国,我们适用之时,不应当完全照搬,应借鉴其合理的部分,去粗取精。第四章主要讨论新闻侵权的民事责任方式,众所周知,任何责任方式都尤其责任要件与应用领域,因此,尽管新闻侵权较一般的民事侵权有其特殊性,但其民事责任方式也必须匹配责任构成要件并界定于一定的归责原则之下。在这样的前提之下,笔者重点讨论了新闻侵权责任中的非财产责任和财产责任,通过其对于新闻侵权的重要意义和作用以及在新闻侵权中的具体适用来展开研究,尔后为新闻侵权财产责任的适用确立了一定的规则。民事责任方式是新闻侵权责任体系之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笔者有别于以往的学者所做的局部研究,试图为新闻侵权责任的研究构建一个完整的体系,因而,本章的内容是不可或缺的一个部分,本章的写作重在讨论新闻侵权责任方式在实践中的适用,重在研究规则如何确立能够在实践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使得我们所做的研究不仅在理论层面对既往的研究有突破,在实践的层面也有其应用意义。第五章主要讨论新闻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由于新闻侵权责任是一个完整的体系,从概念的界定到责任的认定,再到民事责任方式的确立都是在一个完整而严密的逻辑体系之中的探讨,因此,为了保证体系的完整性,我们将在这一章中讨论抗辩事由的问题。本章中首先区分了传统理论中比较容易模糊处理的免责事由和抗辩事由,指出了将其模糊化处理所带来的问题和不足,因而指明要对这两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以保证概念的精准度。然后通过对前辈学者的研究成果的分析与评价,指出传统的六元说和四元说其实都是对事由的简单罗列,并没有本质的区别,从形式上来讲概括手法并不科学,而且也可能会遗漏一些重要的事项,并且将新闻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变成了一个封闭的体系,缺乏包容性。为了克服传统的学说的疏漏,首先要做的是将构成要件与抗辩事由的界限进行明晰。笔者通过将抗辩事由分为完全抗辩事由和不完全抗辩事由进行分类讨论,经过分别的论证,最终得出了较为科学严谨且包容性强的抗辩事由体系。从本篇文章本身来看,所做的分析只能算是对于当今新闻侵权研究所做的补充,希望能够得出一些能够应用于实践的结论,来调节现实中新闻自由与人格权保护之间的冲突,找出二者各自的界限,平衡二者的关系。因此,本文在研究中一直是以这样的目标为前提展开论述的。当然,关于新闻自由和人格权保护之间的协调与平衡在学界中并非一个崭新的话题,前辈学者也多有论述,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在目前的成果中,也确实存在着一定的问题,还有研究空间。于是笔者试图通过学科融合的态度,采两个学科各自的优势结合研究,期望能够对建立新闻侵权责任完整的体系的建构有所帮助,并在实践中切实的对新闻自由与人格权保护的处理提供一定的借鉴意义。

胡靳民[8]2015年在《基于新闻侵权问题的思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由新闻引发的侵权事件越来越多,作为民事侵权行为的一种形式,新闻侵权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法学界和新闻界对此进行了广泛的探讨与研究。在新闻传播业日益发达、新闻侵权事件频发、人们维权意识不断提高的现代社会,进一步探讨研究新闻侵权问题,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拟探讨新闻侵权的主体、构成要件、客体、抗辩事由等问题,并对防范新闻侵权提出相应的建议,以期能够引起人们对新闻侵权问题的进一步关注。

孙慧[9]2018年在《媒体名誉侵权案件“同案不同判”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同案同判不仅仅是法治与司法平等的应然要求,也是法律本身的确定性,以及公民对自己行为后果的可预期性要求,但司法实践中,言论被诉名誉侵权案件的“同案不同判”现象并非鲜见。对于匡正与规制媒体的传播内容以及有效形成媒体的自律机制来说,理性适用法律条文的司法裁判具有特别重要的指引作用,而“同案不同判”现象为媒体带来的困惑与不确定性,乃至“不安全感”,加剧了媒体侵权案件的紧迫性和严峻程度。本文以司法裁判案例为分析的基础视角,首先借助案例分析的方法,将2007年至2017年我国法院出现的560起具典型性的媒体名誉侵权案件,从“原告身份”、“涉案报道”、“抗辩事由”、“构成要件”四个层次进行“同案”的识别,从法院判决的最终结果进行“同判”的识别,得出了 17组“同案不同判”的类型。以不同抗辩事由作为分类标准,发现“同案不同判”现象主要集中在“事实基本真实”的判断标准与“公众人物”理念的适用、“已尽审核义务”和“转载”问题上。以不同的侵权构成要件作为分类标准,发现“同案不同判”现象主要集中在“违法事实的认定”、“损害结果是否以主观感受为依据”、“举证责任的分配”叁个方面。其次,使用对比研究的方式,将本文总结的17组“同案不同判”类型,与已有学者研究得到的1985年至2009年媒体侵权案件中的17组“同案不同判”类型进行对比。一方面,司法审理实践中对“侮辱性内容”的认定标准仍然模糊、不统一,对举证责任的分配归属依旧混乱,转载媒体的责任承担仍存在分歧。另一方面,诸多问题出现了新的变化。在学界研究的推动下,“公众人物”理念已逐渐从对“公众人物能否作为媒体抗辩事由”嬗变为法院对公众人物应“予以容忍”的尺度的把握问题;对“权威消息来源”以外的消息来源能否构成“合理可信的消息来源”,法院判决中呈现了更大的观点差异;随着新媒体技术的发展,网络媒体名誉侵权案件亦出现了诸多新的特征。另外,本论文认为媒体名誉侵权案件“同案不同判”的原因,从宏观层面来看,一方面是因为历史的变迁及所带来的人们的法治观念的变化,另一方面是政治因素对司法活动的干涉;从中观层面来看,一方面是因为成文法固有的“缺陷”包括法律体系的非完备性以及相关法律条款文字表述或规定的不明确性,另一方面是媒体名誉侵权纠纷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从微观层面来看,一方面是因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则是法官个体因素所致。近年来“同案不同判”的新变化则与学界研究的推动和媒体环境、舆论环境的变化息息相关。

杨丽欣[10]2008年在《论新闻侵权》文中认为言论自由、新闻、出版自由是现代民主社会确立的公民的基本自由之一,它对保障公民对政府的监督,保证政府听取民意、凝聚民智,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促进民主社会的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随着新闻事业的发展,在社会中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而在媒体传播的信息中,必然会夹杂一些不真实、不客观的报道,各种新闻活动不可避免地触及到个人隐私生活和社会成员的名誉,从而构成新闻侵权。新闻侵权现象也成为社会各界尤其是法律界和新闻界人士广泛关注的社会问题。各种新闻侵权诉讼已成为新闻界面临的最大的法律问题。但由于我国的《新闻法》尚未出台,因此在新闻侵权问题上还存在很多争议。本文将从新闻侵权概述、新闻侵权的表现形式、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与认定、新闻侵权的司法救济、新闻侵权的责任豁免、新闻侵权的原因和新闻侵权的预防这七个方面来探讨上述问题。

参考文献:

[1]. 新闻侵权问题研究[D]. 丛鑫. 黑龙江大学. 2007

[2]. 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研究[D]. 王夏薇. 苏州大学. 2014

[3]. 论新闻侵权的构成要件[D]. 吴晓东. 黑龙江大学. 2006

[4]. 新闻侵权之问题研究[D]. 焦钰凤. 吉林财经大学. 2013

[5]. 我国的媒体侵权责任与媒体权利保护——兼与张新宝教授“新闻(媒体)侵权否认说”商榷[J]. 杨立新. 中国法学. 2011

[6]. 论新闻侵权的界定[D]. 陈莉. 郑州大学. 2013

[7]. 新闻侵权责任研究[D]. 杨杉. 吉林大学. 2013

[8]. 基于新闻侵权问题的思考[J]. 胡靳民. 理论观察. 2015

[9]. 媒体名誉侵权案件“同案不同判”研究[D]. 孙慧. 南京大学. 2018

[10]. 论新闻侵权[D]. 杨丽欣. 吉林大学.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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