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利他合同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合同,叁人,相对性,请求权,权利,债务人,债权人。
利他合同论文文献综述
郝英,魏霞霞[1](2019)在《利他合同第叁人权利义务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1999年之前,利他合同的研究在中国法学界几乎是无意识的,随着1999年《合同法》的出台,中国法学者的才开始陆续关注利他合同。其中,对利他合同第叁人权利义务的研究,不仅完善了中国合同法的理论体系,而且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解决实务纠纷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本文希冀通过对相关研究成果整理、分析,对利他合同的发展有所助益。一、利他合同研究概况长久以来,利他合同的研究在我国并非热点、重点,它往往与向第叁人履行的合同混为一谈。自罗马法时期确立的"法锁"观念、"任何人不得为他人缔约"规则,长久以来制约着利他合同的产生和发展,深受罗马法影响的大陆法系自不能例外,我国法律中(本文来源于《广西质量监督导报》期刊2019年07期)
汪辰光[2](2018)在《真正利他合同中第叁人的权利义务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利他合同涉及叁方主体,存有叁方法律架构,此叁方关系影响着第叁人的权利与义务。在真正的利他合同中,第叁人取得权利与承担义务的法律基础是第叁人之承诺,经承诺后,其即享有履行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某些情况下的利他合同内容变更权以及对合同当事人部分合同权利的限制权,与此同时,经过承诺后第叁人也负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以及在基础关系与对价关系无效下的不当得利返还。(本文来源于《池州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5期)
白银[3](2018)在《论代孕的有限合法性——以利他合同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因容易违背伦理道德、侵犯人权、引发疑难纠纷等原因,代孕在我国一直处于禁止状态。但随着代孕需求的增加、技术的成熟以及生育观念的转变,一禁了之显得过于武断且难被遵循,我国有必要重新审视代孕并寻求更为妥当的代孕制度。由委托夫妻委托代孕公益组织同代孕者签订利他完全代孕合同,可减少委托夫妻和代孕者的直接接触,防范金钱交易降低违反公序良俗的可能性。有限制的放开代孕给需求者带来生育希望,可从源头遏制代孕黑市的蔓延,同时也使得无法植入母体子宫的冷冻胚胎有了孕育生产的机会。(本文来源于《衡阳师范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1期)
朱虹莹[4](2017)在《论利他合同中第叁人的权利救济》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利他合同的第叁人权利救济问题,我国《合同法》未有相关明确之规定,通过解释若无法得出适当结论,立法者理应通过相应途径进行再次立法予以保障。利他合同第叁人理应享有合同法上之权利。若利益第叁人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对其自身权利行使救济权,事实上该项权利应被认为是名存实亡,因而利他合同权利权利之救济应属于更为重要的研究问题。本文第一部分通过两个案例的引入,分析判断司法实践中存在利他合同判决之差异性,继而说明产生如此差异之原因;在第二部分着重谈及我国目前对于利他合同之规定问题,进而分析其保护力度不足以及对于《合同法》第64条之性质的理论探讨,进而指出利他合同之本质在于权利之救济;在第叁部分通过域外国家的相关规定对我国产生的借鉴作用,在分析其可采信之部分,与我国本土司法资源相结合,进而为我国完善相关立法提供合理参考;于本文最后部分谈及利他合同应当具有之体系,并对其加以分析,希求得出合理结论。实现对利益第叁人权利救济之途径。对于我国现行规定,其只应当被认为是对利他合同规定的权宜之计,在下次修法之时,应当予以完善,方能充分保障利益第叁人之合法权益。(本文来源于《浙江大学》期刊2017-12-07)
潘怡君[5](2017)在《利他合同中受益人权利义务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一直为各国法律所遵守,随着商品经济迅速发展,法律关系日趋复杂,利他合同作为此原则之例外逐步登上历史舞台。为减少复杂交易活动中第叁人的交易风险,各国逐渐承认赋予第叁人以请求权来维护其权益。我国《合同法》虽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向第叁人履行,但其是否承认第叁人的独立请求权存在争议,亦缺乏关于利他合同的具体规范。本文诉诸法律漏洞填补的方法,借助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我国既定的保险合同制度,以保险业界经典合同为实例,辅之提存制度、运输合同等特殊法制度,另参考国外不同的立法例,探讨利他合同中第叁人之权利义务的问题,解释说明第叁人权利之获得应当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由的基础上对其权利的有所限制,意图对建构我国法律上的利他合同制度有所启发。本文第一章共两部分,前一部分简述利他合同之基本概念,介绍利他合同的叁个基本关系和两种基本类型,辨析其与不真正利他合同、债权转让、无权代理的区别,指出利他合同的根本特点是合同效力扩张使第叁人获得独立请求权;第二部分分析保险受益人的概念,确定保险合同的利他合同性质,并梳理我国规定的保险合同类型,最终选择人身保险合同为探讨对象,为下文研究做铺垫。第二章阐述第叁人之权利义务和利他合同效力间的相互关系。利他合同“于第叁人有利”的制度特性要求直接赋予第叁人以请求权,当事人应当尊重第叁人对其决定的信赖适当限制自身对第叁人约款的撤销和变更权,第叁人既然享有合同的主要权利就应该接受债务人针对合同有关的抗辩,另外在合同效力出现瑕疵时应当认识到法律对当事人的法定保护优先于第叁人信赖利益,对后者可以在事后进行补救。第叁章论述利他合同出现给付障碍时如何处理第叁人的权利义务,以合同继续履行、合同解除、请求损害赔偿叁种救济为进路展开分析,因第叁人请求权的内容相较于债权人请求权而言是合同的主要权利,在合同能继续履行时为合同目的的实现应当由第叁人选择继续履行合同的方式,用从结果出发来验证的方法说明第叁人可以主张“代位”来合理限制当事人解除权的行使,但因为第叁人在利他合同中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不应当承担利他合同的违约责任。第四章为结语,是对全文观点的简要总结。(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7-04-15)
章耀民[6](2016)在《我国利他合同第叁人请求权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没有完全建立一般性的利他合同第叁人请求权制度,造成司法审判规范和标准不一,导致个案裁判不正确,影响到司法公正问题。我国大陆地区对利他合同概念、分类和法律关系缺少系统的理论研究,民法学或合同法学教科书基本上没有关于利他合同概念的清晰表述。合同相对性与利他合同第叁人请求权关系紧张,合同相对性学说对第叁人请求权制度形成排斥与抑制的关系,这根源于法律关系的原因论。设立、变更和撤销法律关系必须要有原因,似乎天经地义。从利他合同第叁人请求权制度的历史演进来看,罗马法时代利他合同的有效性问题曾经历了从完全否定,到部分有限的承认地过程。近百年来,英美法系为绕开对价问题创造了诸如信托、替代豁免和附条件的寄托、喜马拉雅条款等规则,1999年又通过《合同法(第叁方权利)》,赋予利他合同第叁人直接请求权。大陆法系则通过在民法典中专节规定利他合同请求权制度,以应对第叁人直接请求权的现实要求。长期以来,利他合同第叁人请求权制度基础的问题悬而未决,众说纷纭,本文认为利他合同第叁人请求权制度的基础是法益,即法律所保护的利益。面对我国《合同法》第64条的困局,针对有关争议案件的再反思,本文认为我国亟待制定和完善利他合同第叁人请求权制度,本文提出了我国《民法典(草案)》利他合同第叁人请求权制度规范的建议。最后,本文结论认为,面对高度地社会分工与合作,由此产生地在利益链条上各利益相关者的正当诉求,在合同具有财产属性已不容否定前提下,若将合同视作资本,并以此影响他人行为,并降低社会法律风险,促进、加强社会的分工与合作中的协调,就必须赋予第叁人直接请求权。(本文来源于《江西财经大学》期刊2016-01-01)
陈新宇[7](2015)在《利他合同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利他合同制度作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不仅彰显了当事人意思自治,而且有效地简化了给付手续。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出于社会、经济政策的需要,都纷纷承认并规定了利他合同,形成了本国的利他合同制度。而我国一直以来在立法上并未重视利他合同,虽然在保险、信托领域存在体现利他合同的相关规定,但却零散不成体系,缺乏法律框架,而《合同法》第64条,关于该条是否规定了利他合同,众多学者各执己见。本文通过比照国外立法例,阐述利他合同基本理论,肯定其独立价值,探析该条规定实质,并对我国利他合同制度的构建提供一定的参考。本文主要分为以下五部分:第一部分:首先限定本文所讨论的利他合同的概念,即狭义的、纯正的利他合同,再分析其产生的基础及其与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关系,揭示其价值功能,在维护私法自治、保证交易效率等方面都有其意义。第二部分:考察比较法上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典型国家对利他合同的历史及立法规定,了解各国关于利他合同的理论与规范。第叁部分:研究利他合同的法律关系、构成要件,掌握利他合同的基本理论构造,并将其与相关制度区别开来。第四部分:探讨利他合同的效力,对第叁人、受约人与约束人都有具体体现,并借此讨论利他合同的变更、撤销以及解除。第五部分:分析我国关于利他合同的立法,了解其在保险、信托等领域中利他合同的具体体现,并基于前文研究所获取的基础理论,对《合同法》第64条进行探讨,得出看法,并最终对我国利他合同提出构想,给予一定的参考价值。(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15-05-01)
张贺铖[8](2015)在《利他合同的涉他效力》一文中研究指出合同是否能对第叁人产生效力,一直是利他合同(或为第叁人利益履行的合同)需要回答的核心问题。承认利他合同的存在则意味着需要突破传统的合同相对性原则。然而一味的坚守合同相对性原则,必然带来社会发展的桎梏,利他合同的出现成为了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在大陆法系上率先实现了对利他合同的承认,其后美国等判例法系也出现了对利他合同肯定的判例。利他合同的出现也为保险、信托、运输等行业的发展提供了合法的制度土壤。在我国,现行《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是最为接近于利他合同的规定,但是第六十四条的表述既不明确又没有提及受益第叁人的任何权利,因此关于第六十四条的性质问题引发了众多学者长时间的争论。关于利他合同在我国现行合同法中是否承认的问题一直没有确切的答案,正是这种状态为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的困难,甚至出现了对同一类型的合同是否属于利他合同不同司法机关出现不同观点的情况。为这类合同是否能够生效并履行带来了极大的不确定性,也使利益第叁人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本文以受益第叁人的权利为中心展开讨论,以现有的理论体系与法律制度为基础,探讨将利他合同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路径。利他合同虽然引起了对传统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挑战,但是究其本质仍然具有“合同”的属性。理应由《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制。但是仅停留在对《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研究与讨论当中显然无法为利他合同的司法规制带来更为实际的作用,理论的讨论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实用主义的导向。本文以司法判例为出发点,利用现有的理论及制度进行研究,试图弥补理论与实践的鸿沟在第一部分,本文重新阐释了司法实践中的上述困境,并且选取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评析,指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利他合同存在的审判误区,既阻碍司法机关承认利他合同的因素主要为对合同相对性、现有司法制度及受益第叁人权利的认识不足;在文章的第二部分,笔者从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讨论,我国合同法对利他合同的态度及广义与狭义利他合同制度的区分和构建叁个方面来阐释第叁人权利的合理性;在文章的第叁部分,文章分析了受益第叁人的法律地位,进而指出第叁人可能享有的合同权利及义务;在文章的最后,笔者依据利他合同中第叁人的相关法律地位合同权利,实现通过对当事人合意的判断、合同目的的解释、合同漏洞填补规则等一系列的技术手段实现对利他合同第叁人权利的判断。然而,需要强调的是,利用技术手段将利他合同引致到我国现行法律体制中来只不过是在我国立法缺失的情况下的一种权益之计。这种权益之间虽然不能代替详尽并且体系性的立法,但是仍能解决在当前情况下对利他合同第叁人权益缺乏有效保护的窘境,适应经济活动的需要。(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5-05-01)
陈代聪[9](2015)在《我国利他合同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利他合同制度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诞生的,其最终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束缚,得到了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认可,这些国家和地区在法律法规中规定了该项制度,反过来,利他合同制度也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自《合同法》出台之后,学者们关于我国是否规定了利他合同制度存在着很大的争议,有持肯定观点的,有持否定观点的,有持中立观点的。本文通过论证认为我国对于利他合同制度的规定存在着空白,并通过介绍利他合同的法律意义以及世界其他国家的立法并结合我国法律实践证明了在我国法律中规定利他合同制度的必要性,为填补这个法律空白,本文最后提出了几点立法建议。(本文来源于《广东财经大学》期刊2015-04-30)
谈钊[10](2014)在《论利他合同—兼评《合同法》第64条》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探讨的是合同效力问题中的一个特殊领域,即合同能否对当事人以外的第叁人产生效力,合同法是否赋予此种合同以约束力。通常,交易双方都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订立合同,合同也只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当两个交易主体订立一份旨在实现第叁人利益的合同时,就会触碰到合同法上的一道红线:合同相对性原则。但是,这项原则太古老了,束缚了现代市场经济中特定领域的发展,最典型的例子就是保险行业。所以,合同法需要对这类经济交易做出回应,允许在特定领域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促进相关行业的发展。《合同法》第64条旨在规范这类经济交易,但第64条的表述不够明确,学界对该条的解释产生很大分歧。如何定位第64条,一直困扰着理论界和实务界。本文的目的是基于对利他合同的制度研究和第64条的解释,提出完善《合同法》的建议。论文的前两个部分研究利他合同理论,然后理论联系实际,第叁部分落实到《合同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发展。整篇文章由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探讨和反思串联起来,每个章节的探讨则是运用“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逻辑思路展开。具体来说:第一部分比较利他合同制度与其他涉及第叁人的制度的差异,界定利他合同的概念;厘清利他合同中当事人、第叁人之间的关系,探讨利他合同的原因关系理论。第二部分对法院如何在审判中认定利他合同的研究,借鉴美国合同法学者对当事人动机的研究成果,以及美国审判实践中区分受益人类型的做法,归纳抽象出认定利他合同的若干因素。第叁部分对《合同法》第64条的解释,运用多种法律解释方法,结合我国的审判实践和司法解释,研究利他合同制度设计的两种路径。笔者经过研究,提出以下五个方面的见解:第一,探讨债权人的动机和债务人给付对第叁人的影响,抽象总结出认定利他合同的五个方面因素。第二,当债务人不向第叁人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应当首先向债务人主张继续履行,债务人构成先期违约时才可以向其主张损害赔偿;其中,清偿性利他合同场合,应当保护债权人的期待利益。赠与性利他合同场合,补偿关系属于双务合同时,应当保护债权人的返还利益。第叁,债务人严重违约,符合《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情形时,综合考虑债务人违约的性质、法定解除权产生的基础和性质、第叁人利益的兼顾、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的限制四个方面因素,提出债权人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第四,当补偿关系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时,债务人已经履行债务的,既可以向第叁人主张返还不当得利,也可以向有过错的债权人主张损害赔偿。第五,根据利他合同和合同相对性原则之间的关系,提出设计利他合同制度的两种路径和修改《合同法》第8条的建议。(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4-04-01)
利他合同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利他合同涉及叁方主体,存有叁方法律架构,此叁方关系影响着第叁人的权利与义务。在真正的利他合同中,第叁人取得权利与承担义务的法律基础是第叁人之承诺,经承诺后,其即享有履行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某些情况下的利他合同内容变更权以及对合同当事人部分合同权利的限制权,与此同时,经过承诺后第叁人也负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以及在基础关系与对价关系无效下的不当得利返还。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利他合同论文参考文献
[1].郝英,魏霞霞.利他合同第叁人权利义务问题研究[J].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19
[2].汪辰光.真正利他合同中第叁人的权利义务研究[J].池州学院学报.2018
[3].白银.论代孕的有限合法性——以利他合同为视角[J].衡阳师范学院学报.2018
[4].朱虹莹.论利他合同中第叁人的权利救济[D].浙江大学.2017
[5].潘怡君.利他合同中受益人权利义务的分析[D].华东政法大学.2017
[6].章耀民.我国利他合同第叁人请求权制度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2016
[7].陈新宇.利他合同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5
[8].张贺铖.利他合同的涉他效力[D].吉林大学.2015
[9].陈代聪.我国利他合同研究[D].广东财经大学.2015
[10].谈钊.论利他合同—兼评《合同法》第64条[D].吉林大学.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