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瑕疵担保论文_安雪芬

导读:本文包含了权利瑕疵担保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瑕疵,权利,责任,买卖合同,善意,商标,着作。

权利瑕疵担保论文文献综述

安雪芬[1](2018)在《浅谈着作权中涉及的权利瑕疵担保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知识产权领域,不乏有权利瑕疵纠纷的出现,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所能依据的法律却是寥寥无几,此时社会需求增长与法律滞后性的冲突日益明显,这推动着知识产权领域权利瑕疵担保制度的立法进程。(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24期)

孙琰[2](2018)在《出卖人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权利瑕疵担保责任起源于罗马法的追夺担保制度,经过长期的发展,当前世界范围内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均确立了适应各自法律传统的不同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制度。我国虽然也在合同法的买卖合同章节中引入了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但还存在着诸多不足之处,现有的相关规定也不足以使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发挥原有的作用。本文通过对德国瑕疵担保责任制度、法国追夺担保责任制度以及英美违约责任制度等具有代表性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立法例进行研究,加深对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了解,并通过将我国现有规定与域外相对完备的规定进行对比,定位我国权利瑕疵担保责任设计的主要问题所在,最后通过借鉴先进的立法经验,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当然,在进行理论研究的同时也需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因此,在本文中也穿插了对我国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具体适用中可能出现的一些问题的分析,并做出了相应的总结。概括而言,本文通过比较法研究,发现目前我国权利瑕疵担保责任设计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首先,定性不明确。关于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性质,至今仍有争论,而主流观点就是“统合说”与“相对独立说”。本文在参考了这两种学说,并结合现行合同法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我国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性质应是特殊的违约责任,而其特殊的地方就体现在救济方式上。其次,构成要件缺失以及由于法律规定不完备而导致适用界限的模糊。目前,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在我国法律中仅规定了买受人善意这一项,显然并不足以完整地对其进行界定,故本文通过对于域外立法例的研究,对构成要件进行了相应的补充,同时也对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适用情形进行了概括式的分类。另外,由于现行规定的不足,在个别情况的具体适用中也引发了一些争议,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抵押物转让情形是否能够适用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与善意取得并存时的选择问题以及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并存时的选择问题,因此本文对前述问题进行了探讨并进行相应总结。最后是法律效果规定的过于单薄。就权利瑕疵情形下买受人的救济权利,我国仅规定了中止支付价款这有着相当限制的路径,而对于出卖人的免责的情形也仅有“买受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一项,这也导致了实践中买受人无法就权利瑕疵进行针对性的救济,而法官在审判时也无法直接援用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相关规定来解决纠纷。于是,本文在主要借鉴了德国债法改革的成果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相关规定后,对我国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之法律效果相关规定的完善提出了建议,具体言之,包括增设具有优先地位的再履行请求权、细化买受人减价请求权规定以及补充适当情形下的出卖人免责规定等。(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8-03-06)

张晓军[3](2018)在《出卖人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析解》一文中研究指出权利瑕疵担保责任观念肇始于罗马法,罗马法上的追夺担保及与之相关的追夺诉权,主要发生于当买卖双方中一方当事人所接受的对方转移占有的物权存在瑕疵即被第叁人主张权利时,后世被大陆法系国家继承发展。本文主要从一般理论和责任问题进行探讨,继而对我国瑕疵担保责任的现状及其在法律实务中的运用加以讨论,为未来合同立法的完善提供有益参考。(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01期)

贺馨宇[4](2017)在《无权处分下权利瑕疵担保与善意取得的适用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权处分他人财产时合同的效力待定,这一规定实际上排除了适用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可能。然而,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颁布的《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有效,使得权利瑕疵担保有了适用的空间。不过,出让人无权处分时,善意的受让人往往可以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标的物完整的所有权。此时,权利瑕疵担保与善意取得两种制度在构成上就可能产生竞合,在实务中难以做出选择。权利瑕疵担保制度注重于保护交易安全以及买受人的利益,但是这种保障是以不损害第叁人的所有权为前提的。与此不同的是,善意取得制度是以牺牲所有权的静态安全为代价,给予善意买受人绝对的保护。因此,很有必要对两种制度进行价值分析与利益衡量,研究在善意取得制度与权利瑕疵担保制度竞合时的适用问题。本文一共分为叁章:第一部分主要分析了无权处分与权利瑕疵担保的关系。首先,明确界定本文所称的无权处分,具体包括出卖他人之物、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物以及以他人财产设定抵押和其他权利负担叁种情形。其次,将无权处分的叁种具体类型分别与权利瑕疵的具体类型进行比较,发现无权处分与权利瑕疵的具体类型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重合,从而得出了以下结论:在某些情况下,出让人无权处分时,受让人可以适用权利瑕疵担保。最后,分析了在我国现行法下适用权利瑕疵担保规则的可能性,发现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能够适用权利瑕疵担保制度,在除买卖合同之外的其他负担行为中,不能适用权利瑕疵担保制度。第二部分研究在无权处分下权利瑕疵担保与善意取得之竞合的可能性问题。首先,在非买卖合同的情况下,由于不能构成权利瑕疵担保,因此不存在竞合的可能。其次,在买卖合同中,通过对两种制度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发现当买受人满足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时,权利瑕疵担保与善意取得发生竞合。另外,通过分析权利瑕疵担保与善意取得不竞合的情形,进一步明确两种制度在哪些情况下构成竞合。不竞合的情形主要包括:第一,买受人在订立合同时为善意,而在受让标的时为非善意;第二,当事人之间订立要求出卖人就无权处分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特约;第叁,买卖标的物为脱离物或盗赃物;第四,标的物未以合理价格转让;第五,标的物未发生物权变动。由于权利瑕疵担保与善意取得在法律后果和对受让人的保护程度上存在差异,因此需要对这两种制度在竞合时如何适用进行探讨。本文第叁部分主要分析了权利瑕疵担保与善意取得在竞合时的如何选择的问题。首先,通过司法案例考察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关于这一问题的取向,发现我国法院处理这类问题时通常适用善意取得。其次,从不同的角度分析,得出以下结论:在权利瑕疵担保与善意取得发生竞合时,原则上应当适用善意取得,若受让人存在正当理由,可以例外的适用权利瑕疵担保。买受人的正当理由,通常是指买受人能够通过权利瑕疵担保获得更大的利益,或者买受人和原权利人能够实现双赢。(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7-04-15)

毕建伟[5](2017)在《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瑕疵担保责任是合同中一项古老的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包括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与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出卖人无法将买卖标的物的一部分或全部权利转移给买受人时应当承担的责任。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设立是为了维护买卖双方利益的平衡,保障交易安全。对于我国法律是否将权利瑕疵担保责任规定为一项独立制度的问题,学界有“法定责任说”“债务不履行说”“统合说”叁种不同观点。通过对叁种观点进行系统分析,“统合说”既看到了两者的联系,又注意到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特殊性,本文支持将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与违约责任二者结合起来的观点。在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中,权利存在瑕疵分为权利不存在和权利不完全两种情况。此外,在确定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时,应当严格遵循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以及救济方式的法律规定。在广泛借鉴了国外成功的立法经验后,我国合同法在买卖合同中规定了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但相比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我国关于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还不完善。本文对权利瑕疵担保责任进行系统研究后提出几点建议,希望能够有利于我国法律完善该制度,以更好地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本文来源于《烟台大学》期刊2017-04-11)

沈珺莹[6](2016)在《不完整法条下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任何一种经济模式中,买卖一直都是交易的核心类型。毫无疑问,买受人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就是想取得与原所有人一样的所有权。如果交付的标的物上存在权利瑕疵,那么买受人就不能取得该标的物完整的权利,其和平占用、使用标的物的目的将不得实现,这不仅损害了买受人的权益,而且影响了市场经济的秩序。为此,我国合同法在广泛参考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国家关于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在买卖合同一章中引进权利瑕疵担保制度,以保障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权益。这一做法是先进的,但对比大陆法系以及英美法系中关于权利瑕疵的规定,我国关于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条文过于简单,在法律实践中操作性较低,尤其是对比合同法总则中关于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效力性规定,即适用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对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效力缺乏规定,这无论对《合同法》的理论研究还是实践运用都带来了不便。因我国的权利瑕疵担保是规定于“买卖合同”章节,故本文仅对买卖合同中权利瑕疵担保责任进行探讨,在了解其概念、表现形式、责任性质的基础上,从实践角度比较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与无权处分、买卖不破租赁等周边制度的区别,分析权利瑕疵应包含的构成要件,最后通过对比两大法系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关于权利瑕疵担保的责任形态的规定,从我国现行的司法实例探析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应具有的法律后果,以期对我国即将制定的《民法典》有所助益。(本文来源于《华侨大学》期刊2016-12-12)

金可可,贺馨宇[7](2016)在《我国买卖合同权利瑕疵担保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买卖合同的出卖人负有使买受人取得所有权之义务,若违反了此义务,应当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我国关于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规定主要见于《合同法》第150、151、152条。该制度存在着权利瑕疵规定较为粗疏、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规定不完整以及权利瑕疵担保的效力规定残缺不全等立法缺陷。它给相关的司法实践造成了司法裁判缺乏明确而统一的法律依据的困惑,也导致一些裁判结果混乱,有损法律统一实施,还可能会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和司法的公信力。完善权利瑕疵担保制度,应明确规定权利瑕疵的内涵与外延,增加关于排除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并完善权利瑕疵担保制度法律后果的规定。(本文来源于《江苏行政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6期)

韩晗[8](2016)在《意大利买卖合同中权利瑕疵担保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目次一、权利瑕疵担保制度理论前提二、权利瑕疵担保义务之定位叁、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构成要件四、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法律定位五、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形式六、结语权利瑕疵担保制度,又称追夺担保制度,该制度涉及两个层面,第一层面是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第二个层面是买受人受到追夺时,出卖人承担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现代买(本文来源于《私法研究》期刊2016年01期)

袁博[9](2016)在《商标权人承担产品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条件——以两个相似案例的不同结果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一、两个案情相似判决却相反的案例(一)案例一~[1]曹湛斌是名称为"门锁面板及把手(H7296G)"外观设计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2009年,曹湛斌以独占实施许可的方式许可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雅洁公司)使用涉案专利。2010年,广东雅洁公司在天津市公证购买了一套锁具,该锁具外包装盒上没有其他生产商信息,只有标示"Lanwei蓝威+图"商标(以下简称涉(本文来源于《中华商标》期刊2016年02期)

周海飞[10](2014)在《论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对无权处分的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在现代交易中发挥的重要作用不言而喻,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交易形式的多变,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有被边缘化的危险,尤其是涉及到无权处分以及善意取得的适用问题。同时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与民法中的多项制度有着相同和相似的一面,这也引起了该制度适用上的尴尬,国内不少学者对于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独立性进行了深入地探讨。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叁)》”)第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解释出台以后,对于无权处分带来的一些新的变化势必要求重新审视相关制度,并找出其差异之处以便更好地发挥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本文分为叁个部分:第一个部分主要详细阐述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一些基本理论,包括其理论涵义、起源、法理依据、适用范围、构成要件和效力。第二个部分主要阐述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无权处分制度和善意取得制度以及叁者之间的关系。第叁个部分主要阐述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对于无权处分的影响以及《合同法解释(叁)》的新理解。(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4-04-14)

权利瑕疵担保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起源于罗马法的追夺担保制度,经过长期的发展,当前世界范围内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均确立了适应各自法律传统的不同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制度。我国虽然也在合同法的买卖合同章节中引入了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但还存在着诸多不足之处,现有的相关规定也不足以使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发挥原有的作用。本文通过对德国瑕疵担保责任制度、法国追夺担保责任制度以及英美违约责任制度等具有代表性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立法例进行研究,加深对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了解,并通过将我国现有规定与域外相对完备的规定进行对比,定位我国权利瑕疵担保责任设计的主要问题所在,最后通过借鉴先进的立法经验,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当然,在进行理论研究的同时也需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因此,在本文中也穿插了对我国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具体适用中可能出现的一些问题的分析,并做出了相应的总结。概括而言,本文通过比较法研究,发现目前我国权利瑕疵担保责任设计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首先,定性不明确。关于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性质,至今仍有争论,而主流观点就是“统合说”与“相对独立说”。本文在参考了这两种学说,并结合现行合同法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我国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性质应是特殊的违约责任,而其特殊的地方就体现在救济方式上。其次,构成要件缺失以及由于法律规定不完备而导致适用界限的模糊。目前,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在我国法律中仅规定了买受人善意这一项,显然并不足以完整地对其进行界定,故本文通过对于域外立法例的研究,对构成要件进行了相应的补充,同时也对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适用情形进行了概括式的分类。另外,由于现行规定的不足,在个别情况的具体适用中也引发了一些争议,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抵押物转让情形是否能够适用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与善意取得并存时的选择问题以及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并存时的选择问题,因此本文对前述问题进行了探讨并进行相应总结。最后是法律效果规定的过于单薄。就权利瑕疵情形下买受人的救济权利,我国仅规定了中止支付价款这有着相当限制的路径,而对于出卖人的免责的情形也仅有“买受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一项,这也导致了实践中买受人无法就权利瑕疵进行针对性的救济,而法官在审判时也无法直接援用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相关规定来解决纠纷。于是,本文在主要借鉴了德国债法改革的成果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相关规定后,对我国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之法律效果相关规定的完善提出了建议,具体言之,包括增设具有优先地位的再履行请求权、细化买受人减价请求权规定以及补充适当情形下的出卖人免责规定等。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权利瑕疵担保论文参考文献

[1].安雪芬.浅谈着作权中涉及的权利瑕疵担保问题[J].法制博览.2018

[2].孙琰.出卖人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8

[3].张晓军.出卖人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析解[J].法制博览.2018

[4].贺馨宇.无权处分下权利瑕疵担保与善意取得的适用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7

[5].毕建伟.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研究[D].烟台大学.2017

[6].沈珺莹.不完整法条下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研究[D].华侨大学.2016

[7].金可可,贺馨宇.我国买卖合同权利瑕疵担保制度研究[J].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6

[8].韩晗.意大利买卖合同中权利瑕疵担保制度研究[J].私法研究.2016

[9].袁博.商标权人承担产品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条件——以两个相似案例的不同结果为视角[J].中华商标.2016

[10].周海飞.论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对无权处分的影响[D].华东政法大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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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获赔正当化路径“知假买假”获赔正当化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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