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电信服务合同格式条款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电信服务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电信运营商,电信用户
电信服务合同格式条款论文文献综述
周书宇[1](2017)在《电信服务合同中不公平格式条款法律规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电信业日益发展,电信业务日益繁杂,电信服务与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息息相关,李克强总理在2017年“两会”期间作《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取消国内手机长途、漫游费用”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支持,同时,更多人期待有关信息网络的“提速降费”也能加快改革步伐。我国电信用户数据庞大,电信纠纷日益增多,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是纠纷的主要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缺乏对电信服务合同的专门规定,而电信服务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是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最主要形式,电信业在不断地进行技术革新的同时也需要不断地提升电信服务质量,对电信服务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是提高电信服务质量的关键。电信服务合同是典型的格式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问题十分严峻,本文主要对电信服务合同中的不公平格式条款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建议,主要分为叁部分:第一部分为电信服务合同的概述。本部分介绍了电信服务合同的概念、特征,以明晰本文的研究对象,为后文关于电信服务合同中不公平格式条款的问题的论述奠定了一定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为电信服务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的规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本部分主要从我国关于电信服务合同中不公平格式条款的立法和司法规制现状入手,再分别对立法中以及司法实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阐述。第叁部分为规制电信服务合同不公平格式条款的法律建议。本部分针对第二部分规制电信服务合同中不公平格式条款的立法以及司法中存在的具体问题一一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本文来源于《广东财经大学》期刊2017-05-21)
雷博[2](2013)在《移动电信服务合同中格式条款的法律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移动通信的出现和发展,使得手机在我国广泛普及,彻底改变了我国的通讯格局和老百姓的生活。伴随我国移动电信产业的迅速成长,随之衍生出来的相关法律问题也逐渐成为移动电信用户投诉的热点,同样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目前的移动服务领域,属于公共服务行业,同时也是由政府对其内容进行规制的垄断行业。但正因为移动电信业本身的垄断性导致了消费者在与移动电信运营商签订合同时的尴尬地位,无论是对费用的交付、业务的选择,还是对号码的转网携带权等等,均是采用格式条款的形式,即由移动电信公司提供标准的合同范本,移动电信用户只能选择是否订立该合同,而不能对合同的条款和内容进行变更,这在事实上构成了缔约双方地位的不平等。其中基础移动电信服务合同中存在提供者减轻或免除其责任的格式条款或者提供者消减或排除用户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增值移动电信服务合同中存在着电信运营商对第叁人不负责任的格式条款以及反向确认的格式条款等等。这些移动电信服务合同违反了契约自由、平等协商、诚实守信等民法原理的基本原则。这同时使得电信运营商利用格式合同的优势地位侵犯用户利益成为移动电信服务领域的突出问题,从而使对移动电信服务合同中非格式方的保护日益受到重视。而判断格式条款效力的因素有多种,应根据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力滥用原则等,通过辨别移动电信服务合同格式条款订入合同是否经移动电信用户同意,以及是否以合理的方式提醒等来判断该移动电信服务合同中存在的格式条款的效力。(本文来源于《烟台大学》期刊2013-03-28)
李玉艳[3](2012)在《电信服务合同中格式条款的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格式条款应用地越来越广泛,这使得不公正、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格式条款大量存在。作为明确电信业务经营者与电信用户之间权利义务的主要法律文件之一,电信服务合同通常采用格式条款的形式来订立,它的缔约强制性、对象广泛性、当事人经济地位不平衡性等特性非常容易造成消费者利益的损失。只有合理公正公平的电信服务合同格式条款才能维护合同的公平正义,才能保护广大电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对电信服务合同中格式条款的规制显得尤为重要。本文首先介绍电信服务合同格式条款的基础理论知识,然后从案例着手,分析目前我国电信服务合同格式条款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指出存在问题的原因,最后对电信服务合同中格式条款的规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希望能够促进我国电信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研究,完善有关电信服务合同格式条款,并最终运用于实践,从而促进企业依法办事,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文来源于《黑龙江大学》期刊2012-04-30)
熊君玉[4](2010)在《电信服务合同格式条款的法律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电信用户对电信业务的服务要求越来越高,随之而来的是电信用户与电信服务运营商之间的合同关系越来越复杂。电信服务合同作为明确电信运营商与电信用户权利义务的主要法律文件之一,电信运营商作为合同一方,具有明显的强势地位,单个消费者处于劣势。因此,对电信服务合同中格式条款的规制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从电信服务合同的概念着手,分析电信服务合同中格式条款对电信用户权益的制约,并对电信服务合同中格式条款的规制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0年30期)
王瑞,兆宇,宜福[5](2010)在《首批五大“霸王”合同将不再“称霸”》一文中研究指出合同格式条款在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也给生产者或经营者制造“霸王条款”打开了方便之门。一些企业为了自身利益,在合同中使用含有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转嫁经营风险。因消费者多处于弱势地位,在签订合同时往往没有和经营者进行平等协(本文来源于《连云港日报》期刊2010-05-18)
包海军[6](2009)在《电信服务合同主要格式条款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本论文从民法原理出发,根据《合同法》、《电信条例》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作者本人在电信服务业的多年实践,从电信服务合同的概念、特点出发,对基于电信服务主要格式条款产生的保护用户个人资料、增值业务中电信运营商的特殊责任、电信卡余额归属、电信服务合同的有效期等社会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和相关服务协议条款进行了系统的、详尽的法律分析,通过比较研究和提出对策,希望促进我国在电信行业发展过程中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研究,明确有关电信服务主要格式条款的法律关系,完善电信服务协议,最终运用于实践,从而促进企业依法办事,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文来源于《内蒙古大学》期刊2009-04-20)
贾玉平,武瑞玲,朱瑞芳[7](2008)在《电信服务合同与格式条款》一文中研究指出电信服务合同是电信企业与用户就电信服务(固定电话、移动通信以及网络通信)签订的协议。电信服务合同经常大量使用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不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作为社会公用企业,电信企业的交易对象是不特定的广大消费者,且交易不断重复(本文来源于《河北企业》期刊2008年12期)
贾玉平 朱瑞芳[8](2008)在《电信服务合同如何规范格式条款》一文中研究指出电信服务合同是电信企业和用户就固话和移动电话通信服务签订的协议。电信服务合同经常大量使用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不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电信企业作为格式条款使用人拟定格式条款时必须遵守公平原则,并依照法律规定履行提(本文来源于《人民邮电》期刊2008-11-19)
王冲,丁玉红[9](2008)在《电信服务合同格式条款问题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我国电信行业的发展日新月异,电信服务已经成为影响人们生活的十分普遍的服务方式。在电信经营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电信服务合同是十分重要的。电信服务合同是经营者与用户之间发生的由经营者为用户通过电信网络系统提供服务的以传递信息为主要内容的协议。(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08年12期)
章洁[10](2007)在《电信服务合同中格式条款的法律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格式条款广泛应用于电信服务合同,格式条款的提供者是电信运营商。对电信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即不公正格式条款的规制一直是虽有成效但始终未能清除。在公众视野中,电信用户与电信运营商的地位悬殊,运营商往往会利用他们的优势地位在电信服务合同中制定一些减轻自身责任,加重电信用户义务的条款,这些违反了公平原则的条款就是不公正格式条款。电信服务合同是无名合同,《合同法》对其没有明文规定,判断电信服务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是否公正的关键就在于其是否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以及《合同法》第39、40条的规定。基础电信运营商自身也对其提供的格式条款进行了规制,但是由于我国电信立法的缺位,加上我国有关格式条款合同的相关法律的不足,导致对电信服务合同中不公正格式条款的规制虽有进步但成效不大。全文旨在用实证的方法分析电信服务合同中的一些不公正格式条款,强调这些格式条款的存在的效力以及解决问题的法律思路,以期借助笔者所掌握的合同法知识及有关的民法原理来对这些不公正格式条款发表一孔之见。本文第一章的重点在于分析电信服务合同的基础理论知识;第二章则是在现阶段已有的研究成果和现实中的案例的基础上,梳理出电信服务合同中一些典型的不公正格式条款;在第叁章笔者将从立法、司法、行政叁方面提出一些法律上的建议;在结语笔者提出行业自律规制才是规制电信服务合同的关键。笔者期望借此文对电信服务合同中不公正格式条款的规制发挥一己之力。(本文来源于《上海交通大学》期刊2007-12-10)
电信服务合同格式条款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移动通信的出现和发展,使得手机在我国广泛普及,彻底改变了我国的通讯格局和老百姓的生活。伴随我国移动电信产业的迅速成长,随之衍生出来的相关法律问题也逐渐成为移动电信用户投诉的热点,同样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目前的移动服务领域,属于公共服务行业,同时也是由政府对其内容进行规制的垄断行业。但正因为移动电信业本身的垄断性导致了消费者在与移动电信运营商签订合同时的尴尬地位,无论是对费用的交付、业务的选择,还是对号码的转网携带权等等,均是采用格式条款的形式,即由移动电信公司提供标准的合同范本,移动电信用户只能选择是否订立该合同,而不能对合同的条款和内容进行变更,这在事实上构成了缔约双方地位的不平等。其中基础移动电信服务合同中存在提供者减轻或免除其责任的格式条款或者提供者消减或排除用户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增值移动电信服务合同中存在着电信运营商对第叁人不负责任的格式条款以及反向确认的格式条款等等。这些移动电信服务合同违反了契约自由、平等协商、诚实守信等民法原理的基本原则。这同时使得电信运营商利用格式合同的优势地位侵犯用户利益成为移动电信服务领域的突出问题,从而使对移动电信服务合同中非格式方的保护日益受到重视。而判断格式条款效力的因素有多种,应根据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力滥用原则等,通过辨别移动电信服务合同格式条款订入合同是否经移动电信用户同意,以及是否以合理的方式提醒等来判断该移动电信服务合同中存在的格式条款的效力。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电信服务合同格式条款论文参考文献
[1].周书宇.电信服务合同中不公平格式条款法律规制研究[D].广东财经大学.2017
[2].雷博.移动电信服务合同中格式条款的法律分析[D].烟台大学.2013
[3].李玉艳.电信服务合同中格式条款的规制[D].黑龙江大学.2012
[4].熊君玉.电信服务合同格式条款的法律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0
[5].王瑞,兆宇,宜福.首批五大“霸王”合同将不再“称霸”[N].连云港日报.2010
[6].包海军.电信服务合同主要格式条款的分析[D].内蒙古大学.2009
[7].贾玉平,武瑞玲,朱瑞芳.电信服务合同与格式条款[J].河北企业.2008
[8].贾玉平 朱瑞芳.电信服务合同如何规范格式条款[N].人民邮电.2008
[9].王冲,丁玉红.电信服务合同格式条款问题分析[J].法制与社会.2008
[10].章洁.电信服务合同中格式条款的法律探析[D].上海交通大学.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