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善意占有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善意,孳息,恶意,财产,叁人,赃物,过失。
善意占有论文文献综述
胡娟娟[1](2017)在《善意占有人的孳息收取》一文中研究指出现行《物权法》在颁布之前,民法典立法研究小组对物权法各编制度提供了建议,对法条的制定和制定理由进行了阐述,相关草案建议稿中大多提议善意占有人在占有期间取得占有物的收益。但是《物权法》并没有采纳这一建议。我国未沿袭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民法的立法传统赋予善意占有人收取孳息的权利,而是不对善意占有人和恶意占有人进行区分,均负有向权利人返还孳息的义务。我国现行物权法对占有人的孳息规则的规定不完备,占有编内容相对较少。通过分析物权法的现行规定所存在的不足,对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提出合理性建议,从具体的规则构建出发,切实保护善意占有人的利益,更好地平衡物权法对善意占有人与所有权人的利益保护。对善意占有人孳息收取的研究,无论在理论发展中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有着很大价值和不可忽略的重要性。鉴于此,本文拟从理论的角度探究善意占有人孳息规则,希望为我国将来民法典的制定或物权法的修改提供部分参考。论文拟从以下几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提出问题,分析物权法现有的规定与比较法上规定的差异,以及这样规定所存在的问题,针对现有规定的立法理由逐个分析是否存在不合理之处。重点分析物权法规定存在的不合理性,分别从立法机构主张的立法理由和学界存在的不当得利理论和物权追及效力理论出发,从其理论支持逐一分析其中存在的不足,最后得出这些关于善意占有人不享有孳息收取权的解释理由并不合理的结论,从立法理由这一角度论证物权法对于善意占有人不享有孳息收取权的规定是值得商榷的。第二部分分析善意占有人享有孳息收取权的正当性基础。这部分内容从两个方面出发,一方面是对现有理论分析,另一方面是我国学者主要所持的善意占有人享有孳息收取权的理论支持。结合德国、日本、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法律规定和立法理由,以及相关的学说理论、学者观点,分析其可取之处。同时分析我国学者对肯定善意占有人享有孳息收取权所持的观点,分析其合理之处。从善意占有中的“善意”的认定出发,厘清善意的界定,进而分析善意占有的性质,分析物权法对善意占有的规定存在的不合理之处。具体而言,比较学界对于善意占有的不同见解,从不同的观点之中分析符合法理的解释和认定。最后总结出最合乎法理的法理支持。第叁部分是关于我国善意占有人孳息收取规则的建议。从善意占有中善意的认定出发,对善意占有孳息收取规则作比较详细的规定。主要在对外国法上相关规定进行研究,从不同立法例中,分析适合我国民法体系的立法例,借鉴其可取之处,以公平维护善意占有人的利益。同时分析我国学者对善意占有人孳息收取的建议,对善意占有中善意的认定、善意的期间、孳息的范围、孳息的转让、与必要费用的抵销等具体问题提出初步设想。(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7-03-10)
贺小平[2](2015)在《浅议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一文中研究指出占有是民法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从古罗马法伊始即存在此概念。为了社会秩序的稳定,罗马法把占有定为一种事实并都给予了一定的保护,但对不同占有人的保护,就需区别对待。善、恶意占有作为占有分类的重要类型之一,加强对其的深入分析尤为重要。(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5年29期)
谢易[3](2014)在《论善意占有—与台湾学者无权占有说商榷》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物权法》第241条-245条对占有问题作出了规定,立法者将占有分为了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无权占有再分为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虽然仅有以上分类对占有制度而言过于简单,国内学者也在草案前后提出过自己的方案,但从其最终立法条文中可以看出占有篇章的规定是借鉴了台湾地区“民法”的立法例。然而,如何清晰界定善意占有的定义,我国学者亦有不少分歧,究其原因,还在于台湾学者本身对占有的分类方法,存在逻辑的冲突。本文就此问题,分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一章,概述各国立法对占有的分类。本章考察占有发展历史,通过比较法研究,了解占有分类的复杂性、必要性。关于分类的复杂性,既体现各国立法机构对罗马法或日耳曼法的沿袭过程,也体现了融入各自观念后产生的差异。法国法严格区分了占有和持有,以自主占有和他主占有为主要分类;德国法采纳客观占有说,持有人获得了占有人的诉讼地位;日本法追求务实态度,并在立法中提出有权源占有与无权源占有的分类;前苏联民法从社会主义制度出发,重点保护所有权,以合法占有与非法占有的分类作为出发点;台湾地区“民法”、我国大陆《物权法》吸收借鉴了前者经验。关于分类的必要性,为起到定纷止争的效果,起到法律应该具有的指引、规范等作用,有必要对目前杂乱的分类学说,予以归纳整理,以便由目前的杂乱走向清晰,解决未决的法律纠纷,由纷繁走向统一。第二章,论述台湾地区立法及学说中的缺陷与瑕疵。本章首先列举若干学者学说对善意占有的论点,具体表现为大陆学者论述台湾学者的学说时各有不同理解,其中有完全借鉴的,认可整套理论体系可适用于大陆范围;有范围内改动的,扩大了可适用范围,从而试图解决更多法律问题;也有持反对意见的,从逻辑关系出发去分析证明。列举完各家观点,然后总结归纳争论的焦点,从善意占有这一术语产生于普布利西安之诉、适用在各国和地区立法中入手,分析台湾民法学者的无权占有制度学说下的善意占有定义的不周延性,从而提出分歧的根本原因在于台湾学者对“善意”的不当定义存在造成混淆与冲突的观点。第叁章,完善我国占有制度立法建议。本章为解决分类不当产生的冲突,以侵害占有时的侵权责任为出发点,论述侵权责任法的“故意—过失理论”对解决侵害占有问题时的适用,并提出一套逻辑严谨的分类方法。以日本法有本权占有与无本权占有、前苏联民法合法占有与非法占有这两种务实的分类观念出发,并作为基础分类。有本权占有中,对占有转移法律行为的主体进行分析,严格区分无权处分人、受让人的行为,界定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界限,从而达到维护交易安全、保障所有权人权益与立法的一致性。无本权占有中,讨论占有的瑕疵,如隐秘、暴力、非继续的手段对所有权认定的影响,论证无本权占有向有本权占有转变的法律依据。两个方向的分类也避免了定义错误而造成的逻辑交叉。第四章,论证重构体系的可行性。本章对第二章中已有善意占有制度下产生的实例适用于第叁章中提出的分类,论证此种分类法对解决现有问题的可行性。从范围、理论、实践叁个角度,分析占有行为发生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收益归属、支出费用归属、损害赔偿归属等,最终形成完善的占有分类体系。(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4-04-15)
李锡鹤[4](2012)在《论善意占有为有权占有》一文中研究指出民法区分善恶意,是为了根据行为人的心理状态即是否欠缺必要注意来决定行为性质,区分法律后果。"善意"行为均为有权行为。通说主张善意即"不知"或"不应知"。作为善意之根据,"不应知"包含"不知"。当事人"应知"或"不应知"者非自己行为之性质,乃相对人行为之性质。不存在行为人不应知其是否合法之本人行为。所谓"不应知无权占有"是矛盾表述。善意占有是占有人不应知占有移转权利人无移转占有意思,或者占有移转人无移转占有权利,并以"应知"为转化恶意占有条件之占有,属有权占有。无权占有即恶意占有。善意占有均为他主占有。通说既视善意占有为无权占有,又主张善意占有人可取得收益,其实已否定善意占有为无权占有。(本文来源于《法学》期刊2012年01期)
龚攀[5](2011)在《善意占有人孳息取得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善意占有人的孳息取得权是指善意占有人对于原物所衍生的孳息享有所有权,孳息取得权做扩大解释尚可包括使用利益。依据对于孳息的不同解释,善意占有人的此项权能也可以称为善意占有人的用益权或者善意占有人的收益权。纵观大陆法系经典立法例可知,多数国家在民法典物权部分给予了善意占有人这一权利,但是我国《物权法》却并未给予善意占有人该项权利,仅《物权法》第243条对于善意占有人有所提及。这一区别激发了本文的创作灵感,构成了本文的核心问题。本文共分六章,围绕善意占有人是否应当享有孳息取得权而展开。首章绪论引出相关问题。第二章为善意占有人孳息取得权的立法沿革,分析大陆法系经典立法例,从比较法的角度谈及善意占有人孳息取得权。第叁章涉及善意占有人孳息取得权的立法基础,包括当前立法理由的检讨,立法设立善意占有人孳息取得权制度可依据的经济基础和人文基础。第四章具体分析了善意占有人孳息取得权这一权利所应具备的具体要件。第五章分析了善意占有人孳息取得权与现有法律制度的相关竞合问题,求得该制度在整个民事法律体系中的适用完满,避免冲突。第六章对全文进行梳理总结,归纳出现阶段法律的应该如何解释适用从而满足社会需要以及未来法之发展,今后立法的重心。全文的研究方法涉及比较法学、法经济学、法社会学等方法,又以我国传统人文历史视角探讨了我国法律的形成以及进化,如何实现对于社会的满足。全文的研究对于完善我国物权法律制度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详加探讨善意占有人孳息取得权这一法律制度,为现阶段法律适用提供了详尽完整的法律解释,为今后立法提供了准确方向,保障了法律的权威,适用的准确。善意占有人的孳息取得权制度的设立有益于我国法律制度的科学完善,有益于依法治国的实现。(本文来源于《北京工商大学》期刊2011-03-01)
邱永军,卢青[6](2007)在《应保护善意占有人的权利》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2004年3月10日,沈某与宏丽小区第四项目经理部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第一页抬头甲方为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乙方为沈某,合同约定沈某以78200元购买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正在开发的宏丽小区3号楼2单元401室楼房一套。合同第8条还约定,(本文来源于《江苏经济报》期刊2007-10-24)
王连合[7](2004)在《论盗赃的善意占有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盗赃的善意占有问题是一个现实性很强的问题。它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它与善意取得制度究竟是怎样的关系?这些问题在我国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司法实践中,都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从善意取得制度的功能入手,通过对盗赃善意占有性质分析,通过与国外对同一问题规定的比较,可以揭示我国关于盗赃善意占有制度的不足。(本文来源于《临沂师范学院学报》期刊2004年02期)
黄龙[8](1993)在《论善意占有》一文中研究指出一般认为,民法上的善意占有,是指行为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物之权利属于他人而进行的占有。为究其法律性质,笔者查阅了我国许多着名的、主要的民法学论着,发现它们无一例外地将善意占有列入不法占有或无权占有的范畴。这表明:我国的民法学家一直是将善意占有的法律性质认定为违法占有或非法占有。然而,这种观点,无论在理论上或实践上,都是不值得认同的,理由如下:(本文来源于《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1993年04期)
黄金龙[9](1993)在《简论保护动产的善意占有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保护动产的善意占有原则的基本意思是:善意从无权处分动产的占有人,如财产保管人、运送人、承租人、借用人、共同所有人等手中以交易的形式取得动产的占有者,法律使之取得该项财产的所有权,不向原财产所有人返还.这一原则为世界各主要国家所确认.(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1993年01期)
李国机,黄建辉[10](1988)在《对财产所有权善意占有的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现代各国法律制度中,为了保护交易的安全,加速财产流转,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已普遍确认了善意占有制度.即所有人的财产,由无权处分人转让给善意第叁人,善意第叁人便即时取得该财产所有权,所有人不得向善意第叁人请求返还原物.善意占有制度在当代已成为物权制度发展的一种趋势.在我国对善意占有制度,民法通则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理论上存在着不同看法,司法实践中也做法不一,因此如何正确认定和保护财产所有权的善意占有,使之适应我国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有必要对此作一些探索和研究.(本文来源于《法学》期刊1988年11期)
善意占有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占有是民法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从古罗马法伊始即存在此概念。为了社会秩序的稳定,罗马法把占有定为一种事实并都给予了一定的保护,但对不同占有人的保护,就需区别对待。善、恶意占有作为占有分类的重要类型之一,加强对其的深入分析尤为重要。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善意占有论文参考文献
[1].胡娟娟.善意占有人的孳息收取[D].华东政法大学.2017
[2].贺小平.浅议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J].法制博览.2015
[3].谢易.论善意占有—与台湾学者无权占有说商榷[D].华东政法大学.2014
[4].李锡鹤.论善意占有为有权占有[J].法学.2012
[5].龚攀.善意占有人孳息取得权研究[D].北京工商大学.2011
[6].邱永军,卢青.应保护善意占有人的权利[N].江苏经济报.2007
[7].王连合.论盗赃的善意占有问题[J].临沂师范学院学报.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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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黄金龙.简论保护动产的善意占有原则[J].法律适用.1993
[10].李国机,黄建辉.对财产所有权善意占有的探讨[J].法学.19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