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公安劳动教养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劳动教养,公安机关,公安,刑事诉讼法,法律效力,对策,基层。
公安劳动教养论文文献综述
邹雨桐[1](2014)在《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对基层公安工作的影响及对策——以呼伦贝尔地区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党的十八届叁中全会决定废止劳动教养制度,这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与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劳动教养制度虽涉及多个政府部门的权力运作,但决定、实行权力主要在公安机关,它的废止对公安工作尤其是基层公安工作有着深刻影响。(本文来源于《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期刊2014年04期)
刘宗部[2](2007)在《关于公安机关劳动教养工作有关问题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劳动教养制度是一项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它的产生和发展有其深刻的历史和社会根源,在巩固政权、制裁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等方面发挥了其特有的作用。但是,必须看到,由于这一制度是在极其特殊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本身具有历史的局限性。特别是在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政治、经济、法律制度和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根本性变化,用主要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确立的劳动教养法律制度来调整现实社会关系已不合时宜。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现代执法理念相比,现行劳动教养法律制度的缺陷和弊端越来越突出,成为西方国家攻击与贬低我国人权保护与法制建设的借口,劳教立法改革已势在必行。《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是规范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的重要文件,对劳教范围、审批程序、执行等问题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创造性地建立了聆询等制度。这是在现有劳动教养法律框架内,通过规范公安机关内部执法行为来达到规范劳动教养案件的办理,提高劳动教养审批质量,减轻社会关于劳动教养争议的目的。本文试以《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为视角,对公安机关劳动教养工作有关问题作简要探讨。总的看,劳动教养性质处于发展变化之中,对现行劳动教养法律制度的性质存在争议,劳动教养具有惩罚性、教育性和强制性,因而劳动教养的实质性质是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行政强制措施。适用劳动教养,在主体、客观行为、地域等方面都有严格的要求。审批劳动教养时,应依据相应的法规。在审批劳动教养时突破法律规定的地域条件是不当的,但规定地域条件限制与现实执法形势不符。聆询是一项全新的制度,由审批机关组织案件调查人员、拟劳动教养人员进行质证和辩论,有利于提高劳动教养案件质量。这项制度在具体执行中,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现行劳动教养期限规定存在弊端,饱受争议。对劳动教养期限应做适当调整,应确定违法过错与劳动教养期限相适应的原则。(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07-09-19)
张金明[3](2007)在《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劳动教养制度本身存在立法上的缺陷,因此公安机关在办理劳动教养案件中存在对象不明确、被劳教者几乎不能救济、期限过长、先行羁押措施混乱等问题。就此问题,文章探讨了提高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质量的相关对策。(本文来源于《辽宁警专学报》期刊2007年03期)
郑厚勇[4](2003)在《评《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一文中研究指出20 0 0年 3月 15日 ,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下文简称《立法法》) ,这对于规范我国立法行为 ,制止立法混乱现象 ,提高立法质量 ,建立和完善科学的法律体系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时隔两年 ,国家公安部发布《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 (下文简称《规定》)。将《规定》与《立法法》对照分析 ,发现存在叁个问题 ,即越权立法、下位法违反上位法和规定内容不适当 (不合理 )。本文主要围绕这叁个问题 ,展开评述(本文来源于《咸宁学院学报》期刊2003年01期)
李颖红,马家利[5](2002)在《公安机关可以作出“有罪”认定吗——谈《安徽省劳动教养实施条例》第九条第(叁)项的法律效力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随着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实施,有些人对《安徽省劳动教养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第叁项的法律效力提出质疑,他们认为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已经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是唯一的定罪机关,公安机关无权认定犯罪,因而也就不能适用(本文来源于《江淮法治》期刊2002年02期)
[6](2001)在《公安部关于未经公安机关决定强制戒毒人员刑满释放后又有吸毒行为可否实行劳动教养问题的批复》一文中研究指出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 你厅《关于未经公安机关强制戒毒的吸毒人员刑满释放后又有吸毒行为可否予以劳动教养的请示》(宁公法(字)[2000]13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对被判刑前已吸毒成瘾但未经公安机关决定强制戒毒的(本文来源于《司法业务文选》期刊2001年04期)
公安劳动教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劳动教养制度是一项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它的产生和发展有其深刻的历史和社会根源,在巩固政权、制裁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等方面发挥了其特有的作用。但是,必须看到,由于这一制度是在极其特殊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本身具有历史的局限性。特别是在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政治、经济、法律制度和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根本性变化,用主要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确立的劳动教养法律制度来调整现实社会关系已不合时宜。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现代执法理念相比,现行劳动教养法律制度的缺陷和弊端越来越突出,成为西方国家攻击与贬低我国人权保护与法制建设的借口,劳教立法改革已势在必行。《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是规范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的重要文件,对劳教范围、审批程序、执行等问题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创造性地建立了聆询等制度。这是在现有劳动教养法律框架内,通过规范公安机关内部执法行为来达到规范劳动教养案件的办理,提高劳动教养审批质量,减轻社会关于劳动教养争议的目的。本文试以《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为视角,对公安机关劳动教养工作有关问题作简要探讨。总的看,劳动教养性质处于发展变化之中,对现行劳动教养法律制度的性质存在争议,劳动教养具有惩罚性、教育性和强制性,因而劳动教养的实质性质是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行政强制措施。适用劳动教养,在主体、客观行为、地域等方面都有严格的要求。审批劳动教养时,应依据相应的法规。在审批劳动教养时突破法律规定的地域条件是不当的,但规定地域条件限制与现实执法形势不符。聆询是一项全新的制度,由审批机关组织案件调查人员、拟劳动教养人员进行质证和辩论,有利于提高劳动教养案件质量。这项制度在具体执行中,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现行劳动教养期限规定存在弊端,饱受争议。对劳动教养期限应做适当调整,应确定违法过错与劳动教养期限相适应的原则。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公安劳动教养论文参考文献
[1].邹雨桐.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对基层公安工作的影响及对策——以呼伦贝尔地区为例[J].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
[2].刘宗部.关于公安机关劳动教养工作有关问题的研究[D].山东大学.2007
[3].张金明.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辽宁警专学报.2007
[4].郑厚勇.评《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J].咸宁学院学报.2003
[5].李颖红,马家利.公安机关可以作出“有罪”认定吗——谈《安徽省劳动教养实施条例》第九条第(叁)项的法律效力问题[J].江淮法治.2002
[6]..公安部关于未经公安机关决定强制戒毒人员刑满释放后又有吸毒行为可否实行劳动教养问题的批复[J].司法业务文选.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