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优先论文-霍海红

权利优先论文-霍海红

导读:本文包含了权利优先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诉讼时效,优先保护权利人,《诉讼时效规定》,《民法总则》

权利优先论文文献综述

霍海红[1](2019)在《“优先保护权利人”诉讼时效理念的困境》一文中研究指出21世纪以来,"优先保护权利人"逐渐发展成为我国诉讼时效司法裁判甚至诉讼时效司法解释制定的指导理念,并可能甚至已经影响民事基本立法。虽然"优先保护权利人"诉讼时效理念对于诉讼时效规则相对简陋和粗糙、部分诉讼时效规则对权利人不利、国人过于追求"欠债还钱"和信用缺失现象严重等现实状况,具有"回应"和"矫正"的功能,但其自身也有致命的缺陷:在理论上,其可能冲击诉讼时效根据、否定时效抗辩权;在制度上,其可能与相关时效规则和诉讼规则发生冲突;在实践上,其可能带来法律适用不统一、判决论证与说服"教条化"等风险。我们应当摒弃"优先"理念,树立"平衡"理念,注重在对诉讼时效规则的设计中实现权利人利益与义务人利益的精致平衡。(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发展》期刊2019年04期)

张丙煦[2](2019)在《优先股领售权的权利行使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领售权条款作为风险投资合同中的重要条款之一,随着近年来风险投资项目的大量产生而得以普遍适用。美国95%以上的风险投资项目都以优先股作为工具,我国现阶段的优先股试点工作也正在有条不紊地展开,资本市场能否回暖,投资热情能否高涨,优先股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而领售权条款作为优先股优先权利中的关键条款,在现今经济形势严峻、企业上市审核严苛、发展较为困难的情况下,为风险投资者提供了一种良好的退出策略,其对市场的稳定性、资金的流动性、资源的最大利用性方面都有正向的作用。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领售权条款及相关法律法规,但已有一些学者进行了相应的研究。然而实践中,仍常有投资者或公司因为对行使领售权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考虑不周而遭受利益的损失的情况出现,特别是领售权条款基于其“对赌”的性质,本身就具有一定的不稳定性,种种“不公平”现象也客观存在。鉴于这种情况,本文在对比分析领域内研究的情况下,将重点放在领售权条款行使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冲突等方面,并关注董事会在领售权行使中所扮演的关键角色,以期趋利避害,抓住风险投资合同中领售权条款的关键所在,预先订立公平、合理的风险投资协议,降低损害发生的可能性。在调查、整理相关论文的过程中,笔者发现领售权条款在世界各国都有不同程度的研究、应用,其中美国作为风险投资的发源地,对领售权条款的研究较为系统、完整。本文首先采用比较法研究方法,关注以美国为首的各国相关案例、文献,从中对比分析并得出适合我国国情的结论。其次,虽然我国法律没有对领售权进行规制,但领售权本质上是投融资双方之间的合同或一种股权转让的方式,这落在了《合同法》和《公司法》调整的范围内。故本文同时采取法解释学研究方法,结合我国法律框架,从我国法律体系出发进行考量,以期找到领售权与我国现行法律的合法有效的结合方式。在现有研究的基础上,本文对以下方面进行了整理分析,并提出了相对可行的建议,主要有:在领售权的行使方面,全面系统地论述了领售权行使的条件、主体、对象、程序、价格、时间、通知等;在强制执行性方面,借助国内外案例明确了领售权条款的可强制执行性,并结合我国现状提出了实践中可以提高获得执行判决的合理建议;在董事会的作用方面,借助案例分析了董事会在领售权行使中对公司和投资者的重要意义,同时也提出了在董事会拒绝批准交易时的相应救济方式。综上所述,本文以已有研究成果为基础,首先简要分析总结领售权条款的合法性等争议较小的部分;其次重点关注领售权的行使、执行、冲突,董事会的作用等疑难、复杂问题;最后通过总结全文并得出结论,即领售权条款的合理设计,来达到本文的写作目的:为投融双方尽可能提高风险投资合同中领售权条款的安全性与公平性,降低损害发生的可能。(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9-05-23)

张鹏辉[3](2019)在《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之进与退——以正反视角对相关权利的再认识》一文中研究指出建设工程领域涉及的利益主体较多且法律关系复杂,含括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人的抵押权以及购房消费者的权利等。因此,在利益相互冲突之时,就需要综合平衡协调各方利益,作出合理的价值判断和选择。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此之谓"进";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让位于购房消费者的权利,此之谓"退"。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在性质上为债权优先权。与抵押权相比,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是法律为了保护特定利益而特别规定的,具有优先性。与购房消费者的权利相比,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此时应当退居次位,购房消费者的权利优先,生存利益理应优于经营利益。因此,在叁者利益之间,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人的抵押权,而购房消费者的权利又优先于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这不仅符合对特殊群体的保护政策,更体现了社会的公平正义。(本文来源于《理论界》期刊2019年04期)

刘杰勇[4](2019)在《优先股股东权利保护的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构建与完善对一个国家的经济长久和平稳的发展有着不容忽视的重要作用。改革开放四十年以来,我国经济正在进入一个转型升级的新阶段,从高能耗、高耗费、高污染的发展道路向制度创新和技术进步的方向转变,这就要求社会各个层面释放更多的能量,而公司显然是其中重要的一环。近些年来,随着具有债权和股权双重属性的优先股制度的引入和确立,公司迸发出新的活力。优先股作为便捷有效的融资工具,低风险高收益的投资选择,无疑对资本市场是一大福音,对投融资双方而言,双赢互利,但在以资本市场平稳发展为主要目标的现行股票制度背景下,优先股制度的运行与其设计初衷有些许偏差,仍留存诸多问题亟待解决,譬如投资优先股所获收益是否应归入税收优惠政策、优先股发行的资格限制与准入机制以及股东权益保护路径的选择等。有鉴于此,本文试图从优先股的基础理论出发,围绕优先股的定义、种类、权利内容以及功能,结合优先股的起源与发展概况以及国外优先股股东权利保护的理论和实践,对我国现行优先股股东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进行检讨,提出若干能够完善现行优先股制度的意见。本文一共分为五章,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分析优先股的概念界定,梳理不同标准下优先股的种类,同时对优先股股东的权利内容进行归类和介绍,并对优先股的功能进行简单阐释,为后文的进一步讨论奠定基础。第二章基于比较法的视野,对国内外优先股制度的起源和发展状况进行介绍和比较,同时通过分析我国现阶段公司优先股发行状况的数据,对优先股发行状况有直观的感受与体会,从而总结我国优先股发行状况的特征,找出现行优先股制度问题的症结所在。第叁章在前文对国内外优先股制度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本章重点在于进一步分析国外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主要代表国家优先股制度股东权利保护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国外优先股法律规范对股东权益的保护。第四章是本文的最重要章节,本章具体分析优先股制度下发行机制、优先分红机制、交易机制、退出机制等层面在优先股股东权利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借鉴国外立法与实践,结合我国国情,提出若干具体完善意见。本章第一节通过分析优先股发行的资格限制、准入制度以及比例限制等方面对优先股发行机制存在的问题,总结通过放宽发行主体范围、引进储架发行制度等对策来解决发行机制存在的问题。第二节主要介绍优先分红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意见。第叁节介绍优先股上市流通条件、场外市场交易、优先股交易税收机制等方面内容,检讨优先股交易机制存在的问题,并探讨可行的完善方案。第四节则是针对优先股持股股东退出机制存在的问题,诸如股东行使赎回权利受限、赎回和回售时面临风险、优先股转换成普通股渠道不畅等进行检讨,探讨通过扩宽异议股份回购请求权适用范围、明确促使转换条件发生的触发事件等对策解决退出机制中存在的种种问题。第五章主要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出发对优先股股东与普通股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平衡问题进行研究。第一节主要讨论优先股股东与普通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的具体表现,第二节则主要讨论公司治理中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东间利益冲突的平衡机制,即类别表决机制。优先股股东通过行使类别表决权达到维护自身权益的目的,但在这一过程中也存在诸多问题,有待完善。第叁节讨论优先股股东保护的理论路径,对信义义务保护和合同保护两种途径进行分析和比较,探讨适合保护我国优先股股东权利的理论路径。(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9-04-01)

程平[5](2019)在《股东权利平衡视角下我国优先股赎回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优先股赎回制度是优先股股东退出的一种途径,对于普通股股东与优先股股东间权利平衡具有重要作用。由于其在我国仍处于发展初期,无论是制度本身还是实践运行都存在问题。比较考察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优先股赎回制度,借鉴其运行经验十分必要。本文以此为基础,寻求优先股赎回法律制度本土化发展模式,以期为我国优先股赎回制度的完善提供政策建议。(本文来源于《海南金融》期刊2019年02期)

李永,张丽娜[6](2018)在《论条约法上的历史性权利在海洋划界中的优先作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历史性权利是我国主张南海权益的基本法律依据之一。我国未来与南海周边国家进行海洋划界时,势必将围绕历史性权利这一基本法律依据展开。在此背景下,明晰历史性权利在海洋划界中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代表的条约法确立了历史性权利在海洋划界中的优先作用。优先作用的适用范围主要适用于领海;优先作用的对象主要适用于历史性所有权;优先作用具有优先性、谦抑性以及富弹性之效力。条约法上的历史性权利在海洋划界中的优先作用规则,可为我国未来与南海周边国家进行海洋划界提供适法指引。(本文来源于《新东方》期刊2018年05期)

周怡佳[7](2018)在《洛克哲学中自然法与自然权利的优先性问题——以财产权理论为线索的考察》一文中研究指出《政府论》下篇中的财产权讨论是洛克政治哲学中的研究热点。在财产权理论中强调财产权是自然权利的主张造成一种洛克哲学中自然权利压倒自然法的印象。同时,财产权作为自然权利的神圣性也与财产权应受政治社会制约的思想产生了张力。本文将通过对洛克财产权理论中的要素,即财产权的主体"人"和成立要件"劳动"的分析,并结合对政治社会中财产权的考察,以财产权理论为线索比较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优先性并阐释政治社会中财产权的性质。(本文来源于《北京印刷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7期)

张跃峰[8](2018)在《风险投资中优先股股东权利保护机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优先股是一种融资工具,能够有效平衡风险投资的高风险和满足创业企业家对企业控制权的需求,但是,创业企业发行优先股作为融资工具一直处于立法的空白状态,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仅授权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优先股,已经严重的抑制了创业资本市场的发展,一方面随着风险资本市场的发展,创业企业通过引入外部资本发展壮大,已成为商业实践和资本市场发展中不可阻挡的趋势,在风险投资实践中,模仿优先股条款设计的投资条款也已经应用在真实的投融资中,实务界对于一个灵活的优先股体系有强烈的渴求。另一方面,大量的风险投资为了规避法律风险,方便退出,纷纷采取离岸公司的方式,这种两头在外的投资方式,加剧了监管难度,也使得许多优秀的甚至控制国内战略产业的公司间接变成外资控股,这不仅加剧了产业风险,更使国内人民错失这些优秀公司发展的红利。本文以风险投资中优先股股东权利保护为研究对象,从市场需求的角度,结合风险投资的特点和优先股基本特征,阐述了风险投资中优先股股东权利保护的影响因素及保护的必要性,并在中国公司法框架下分析了优先股股东所特有的优先分红权、优先清算权、表决权限制及股份回购的合规状态。借鉴了境外的优先股制度及股东权利保护机制,围绕着优先股类型的选择、特殊权利条款安排、控制权安排和退出机制设计四个方面,深入探讨了如何构建优先股股东的权利保障机制。本文最后,结合优先股在风险投资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立法现状,提出了在我国公司法中构建优先股体系的建议。本文主要分为四部分阐述我国风险投资中优先股股东的权利保护的研究内容。第一部分,笔者简单介绍了风险投资的特点、优先股股东权利的基本内涵,以及影响优先股股东权利保护的因素及保护必要性。第二部分深入分析了在我国公司法框架内,优先股特有的优先分红权、优先清算权、表决权受到限制和股份回购的股东权利保护状态,第叁部分分析了普通法系的美国和大陆法系的德国、法国的优先股制度及股东权利保护机制。第四部分构建了优先股股东权利保障体系,并针对优先股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法律制度现状,提出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深圳大学》期刊2018-06-30)

郭一凡[9](2018)在《我国优先股股东的权利保护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14年12月,中国农业银行400亿元优先股在上交所正式挂牌,标志着中国境内资本市场第一只优先股产品圆满完成发行及挂牌工作。这便是优先股在我国资本市场的初揭面。此后几年间,我国优先股经历了在银行业的初期发展、在上市公司的尝试磨合到如今在新叁板市场的活跃阶段。作为一种高效且灵活的融资工具,优先股在我国可谓发展迅猛。优先股制度长足发展的关键在于对优先股股东权益的保障,否则可能会打击投资者的积极性,也会对公司的融资产生负面影响。相较于普通股股东,优先股股东享有财产权利上的优先性,包括股利分配及剩余财产分配等;作为交换,其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权、表决权等管理性权利则有所限制。实践中,由于与普通股股东——这一传统意义上公司权利的持有人之间存在的权利差异,且丧失表决权,优先股股东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不仅自身权益受损,甚至可能引发道德危机。立法方面,我国仅在《公司法》第132条作了说明:“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该条文为优先股的存在提供了合法依据,然而对不同种类股东权利间的规制及对优先股股东权益保护方面还有所欠缺。文章分叁部分展开讨论,以期就优先股的股东权利保护问题阐明个人看法。第一部分介绍了优先股股东权利的理论基础,并将其与普通股股东权利对比,凸显优先股股东的相对弱势地位;通过分析权利保护对于投资者、融资公司乃至我国经济市场的现实意义,传达出对于我国优先股股东权益保护的期待;第二部分从立法和实践两个层面阐述了当前优先股股东权利的保护现状,并从优先股的发行、交易、退出各环节以及股东具体权益保护的缺陷剖析优先股股东权利保护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第叁部分为本文重点,分别以宏观和微观视角,从完善优先股股东权利保护的立法思路和具体法律规定两个方面展开思考与讨论,以求全方位、多角度为我国优先股股东权的保护提出可行性建议。(本文来源于《深圳大学》期刊2018-06-30)

黄灏哲[10](2018)在《论预售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附条件优先受偿》一文中研究指出伴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持续繁荣,按揭贷款购房的人数与资金规模均与日俱增。对预售商品房进行抵押预告登记,是银行在按揭贷款中保障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然而随着按揭贷款规模的扩大,相关的诉讼纠纷也在增多,现行法的空白和模糊也为这类案件的争议焦点提供了空间。其中一个较为重要的法律问题是: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司法实践对于该问题,存在着较大的争议,缺乏统一的标准,故而造成了裁判冲突的局面。一部分法院认同权利人直接享有优先受偿权,而另一部分法院认为权利人并无优先受偿权;一部分法院判决权利人在无过错时可以优先受偿,一部分法院判决只有当义务人履行抵押权正式登记义务(即设立正式抵押权)后,权利人方可以优先受偿房屋价款。此种“类案不同判”的现象十分不利于保护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利益。学界对于预告登记后所设立权利为何,并无明确定论,但普遍认同,预告登记是一种债权请求权的保全,通过登记赋予其所承载的请求权以物权的效力,为债权请求权的实现提供保障。然而预告登记并未使得该权利具有绝对性与支配性,因此不应当将该权利认定为物权。而抵押预告登记与抵押权的本登记,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预告登记并未正式设立抵押权,权利人也不应无条件地享有优先受偿权。尽管预售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与在建建筑物抵押权之间有相似之处,但二者存在本质区别,亦不应类推适用为在建建筑物抵押权。尽管权利人不应无条件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是因稳定金融系统、鼓励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在面临我国法对于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利益保护缺失的情形下,以及基于开发商阶段性担保不能降低预告登记权利人债权风险等因素的考量,附条件地承认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优先受偿权是具有现实必要性的。具体而言,在开发商未及时办理首次登记以及预告登记义务人怠于办理登记两种情况下,可附条件地承认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文来源于《华南理工大学》期刊2018-06-15)

权利优先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领售权条款作为风险投资合同中的重要条款之一,随着近年来风险投资项目的大量产生而得以普遍适用。美国95%以上的风险投资项目都以优先股作为工具,我国现阶段的优先股试点工作也正在有条不紊地展开,资本市场能否回暖,投资热情能否高涨,优先股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而领售权条款作为优先股优先权利中的关键条款,在现今经济形势严峻、企业上市审核严苛、发展较为困难的情况下,为风险投资者提供了一种良好的退出策略,其对市场的稳定性、资金的流动性、资源的最大利用性方面都有正向的作用。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领售权条款及相关法律法规,但已有一些学者进行了相应的研究。然而实践中,仍常有投资者或公司因为对行使领售权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考虑不周而遭受利益的损失的情况出现,特别是领售权条款基于其“对赌”的性质,本身就具有一定的不稳定性,种种“不公平”现象也客观存在。鉴于这种情况,本文在对比分析领域内研究的情况下,将重点放在领售权条款行使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冲突等方面,并关注董事会在领售权行使中所扮演的关键角色,以期趋利避害,抓住风险投资合同中领售权条款的关键所在,预先订立公平、合理的风险投资协议,降低损害发生的可能性。在调查、整理相关论文的过程中,笔者发现领售权条款在世界各国都有不同程度的研究、应用,其中美国作为风险投资的发源地,对领售权条款的研究较为系统、完整。本文首先采用比较法研究方法,关注以美国为首的各国相关案例、文献,从中对比分析并得出适合我国国情的结论。其次,虽然我国法律没有对领售权进行规制,但领售权本质上是投融资双方之间的合同或一种股权转让的方式,这落在了《合同法》和《公司法》调整的范围内。故本文同时采取法解释学研究方法,结合我国法律框架,从我国法律体系出发进行考量,以期找到领售权与我国现行法律的合法有效的结合方式。在现有研究的基础上,本文对以下方面进行了整理分析,并提出了相对可行的建议,主要有:在领售权的行使方面,全面系统地论述了领售权行使的条件、主体、对象、程序、价格、时间、通知等;在强制执行性方面,借助国内外案例明确了领售权条款的可强制执行性,并结合我国现状提出了实践中可以提高获得执行判决的合理建议;在董事会的作用方面,借助案例分析了董事会在领售权行使中对公司和投资者的重要意义,同时也提出了在董事会拒绝批准交易时的相应救济方式。综上所述,本文以已有研究成果为基础,首先简要分析总结领售权条款的合法性等争议较小的部分;其次重点关注领售权的行使、执行、冲突,董事会的作用等疑难、复杂问题;最后通过总结全文并得出结论,即领售权条款的合理设计,来达到本文的写作目的:为投融双方尽可能提高风险投资合同中领售权条款的安全性与公平性,降低损害发生的可能。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权利优先论文参考文献

[1].霍海红.“优先保护权利人”诉讼时效理念的困境[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9

[2].张丙煦.优先股领售权的权利行使研究[D].山东大学.2019

[3].张鹏辉.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之进与退——以正反视角对相关权利的再认识[J].理论界.2019

[4].刘杰勇.优先股股东权利保护的法律制度研究[D].山东大学.2019

[5].程平.股东权利平衡视角下我国优先股赎回制度研究[J].海南金融.2019

[6].李永,张丽娜.论条约法上的历史性权利在海洋划界中的优先作用[J].新东方.2018

[7].周怡佳.洛克哲学中自然法与自然权利的优先性问题——以财产权理论为线索的考察[J].北京印刷学院学报.2018

[8].张跃峰.风险投资中优先股股东权利保护机制研究[D].深圳大学.2018

[9].郭一凡.我国优先股股东的权利保护研究[D].深圳大学.2018

[10].黄灏哲.论预售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附条件优先受偿[D].华南理工大学.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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