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司法监督论文_任燕妮

导读:本文包含了仲裁司法监督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司法,商事,国际,双轨制,仲裁裁决,越南,海事。

仲裁司法监督论文文献综述

任燕妮[1](2019)在《基于仲裁司法监督的重新仲裁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61条规定的重新仲裁制度过于笼统,实践中难以操作,本文试从仲裁司法监督的视角分析我国重新仲裁制度的存在基础,认为重新仲裁制度既可以减少仲裁裁决被撤销的可能性,也能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是特殊的仲裁裁决救济制度,建议在实践中不仅要发挥仲裁的特有优势,也要注意防止仲裁庭滥用仲裁权,最后从理论上探讨重新仲裁的相关问题。(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23期)

孟鹏程[2](2019)在《关于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司法监督的若干建议》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商事仲裁以其本身自治性、民间性、经济性和准司法性等优点在国际商事贸易中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法院的司法监督。本文论及国际商事仲裁的和司法监督的一些概念,并结合我国的实践特色,在仲裁协议、仲裁程序、仲裁的承认与执行和解决"仲裁庭超裁"的解释过宽的弊病等方面提出自己的立法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6期)

孙韵[3](2019)在《双轨制改革:我国仲裁裁决司法监督模式的重构》一文中研究指出双轨制改革是我国仲裁裁决司法监督制度领域的热点问题。为避免司法对我国涉外仲裁的过度审查,我国应尽快开展双轨制改革,将双轨合并为单轨,统一国内仲裁裁决和涉外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程序,变全面审查为程序性审查。(本文来源于《开封教育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2期)

唐楚枫[4](2018)在《浅论完善我国仲裁司法监督制度的对策》一文中研究指出仲裁是区别于诉讼的另一种民事纠纷解决途径,因具有自愿、高效、及时、灵活等特点而受到人们的青睐,但仲裁的属性和自身存在的问题导致国家司法必须对其监督。文章通过研究《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通过对国外先进立法的考察,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使我国仲裁司法监督体制更好地服务于仲裁制度的发展。(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8年12期)

张警文[5](2018)在《对仲裁司法监督制度的几点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对仲裁的监督是仲裁制度健康发展的必备外部约束机制。适度的司法监督可以矫正仲裁制度自身的弱点,纠正仲裁个案的偏差,有效维护仲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完善多元纠纷化解机制。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适度的、科学的司法对仲裁的监督机制,但仍然存在很多不足之处。本文对仲裁司法监督中的双轨制审查、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双重审查、重新仲裁等制度进行了论述,并希望能够尽快从立法层面对我国仲裁司法审查制度中存在的不足作出制度整合和创新。(本文来源于《安阳师范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6期)

廖璐琪[6](2017)在《海事仲裁司法监督的实践问题与思考——以近年来审理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为样本》一文中研究指出海事仲裁的司法监督是确保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在必要时予以救济的措施之一,对促进海事仲裁的发展和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实践中,海事仲裁的司法监督案件中出现了撤裁理由实体化、缺乏统一裁量标准、撤销仲裁裁决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制度缺乏协调等问题,反映出当前对仲裁程序公正的理念不够深入、对司法监督的定位存在偏差的现象,需要在司法与仲裁中实现既相互独立又扶持监督的关系,共同构建多元化的海事纠纷解决机制。(本文来源于《海大法律评论》期刊2017年00期)

李庆波[7](2018)在《论我国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司法监督中的撤销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商事仲裁作为一种解决涉外民商事纠纷的手段,以其高效、快捷的特点被各国立法广泛采用。仲裁本身具有“一裁终局”特点,这种特点在解决纠纷的同时难免会出现瑕疵,出于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监督以及对当事人合法利益保护的考虑,保留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撤销制度的做法就显得尤为必要。撤销裁决是对国际商事仲裁进行司法监督的一种重要手段。1994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仲裁法》,确立了撤销制度,构成了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司法监督中撤销制度的法律依据。我国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司法监督中的撤销制度存在于法律规定的情形,由当事人申请并经法院审查核实,由法院予以撤销。但我国司法监督中的撤销制度在立法与实践方面依旧存在诸多问题,例如申请撤销期限和理由、当事人上诉途径、双轨制的立法规定等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这都将影响我国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因而,从立法和司法实践上分析各种相关问题以及提出相关问题的完善建议,这对于维护仲裁裁决、促进我国国际商事仲裁的蓬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和理论价值。研究我国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司法监督中撤销的意义在于分析我国仲裁司法监督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借鉴国外仲裁裁决司法监督中撤销制度的可行做法,以此来完善我国的立法与纠正我国司法实践错误的做法,从而可以促进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健康、有序的发展。本文立足于我国的《仲裁法》、《民事诉讼法》实施后的现状,采用理论研究法、比较分析法等多种研究方法,在我国现有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其他国家相关制度,归纳分析我国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司法监督撤销制度存在的不足,并提出相关完善建议。本文共分为叁章。第一章主要探讨我国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司法监督的基本概念。对国际商事仲裁司法监督的含义和我国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司法监督撤销的含义,各国有关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司法监督的范围,撤销制度在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司法监督中重要性,以及对我国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撤销制度的主要内容进行阐述。第二章主要分析了我国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司法监督的立法与实践,在立足于我国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司法监督的主要法律依据的基础上,通过案例分析,进一步明确我国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司法监督的撤销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诸如临时仲裁、违反公秩序等问题。第叁章围绕在前文中提及的我国现行仲裁裁决撤销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国际社会关于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撤销制度的趋势和实践,对我国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撤销制度在立法与实践方面的完善提出了相关建议。(本文来源于《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期刊2018-05-25)

宋诗歌[8](2018)在《国际商事仲裁司法监督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仲裁从产生时起,一向受商事主体青睐,现已成为处理国际商事贸易争议的重要机制。国际商事仲裁在处理商事纠纷时体现出的独立性、效益性、私密性特质,消除了争议主体在一国诉讼程序中对法院的不信任感。但仲裁也不是一个绝对公正的机制,在出现问题时由司法权对仲裁进行监督就显得十分必要。司法对仲裁的监督,既是司法公意对个人自治私意领域放开的基础,又是仲裁权之良好运行的保障。同时,司法监督能缓和仲裁效益价值与公正价值间的冲突,促使当事人自治之目标最终实现。司法对国际商事仲裁的监督既有纠错的一面也有支持的一面。仲裁程序启动前,法院对仲裁基础进行监督。各国对仲裁协议的监督标准和监督时间都因地而异,但国际立法表现出支持仲裁应用与减少不必要干预的趋势。自裁管辖权的确立,让仲裁庭拥有了判定仲裁协议效力及自身管辖权力,同时这种权力行使又应受到法院的监督。相比之下,我国对仲裁协议的审查较为严格,典型表现就是国内临时仲裁难以开展。仲裁程序启动后,法院对仲裁庭组成进行监督,同时为临时措施的实施提供保障。法院对仲裁员异议的干预,有效保障了仲裁公正的第一环节。我国处理仲裁员异议的权力在仲裁委员会,这虽然增加了仲裁的独立性,但当事人在实质上缺少了寻求法院救济的权利。仲裁结束后,法院则重点对裁决进行监督。法院通过对问题裁决的否定,弥补了错误裁决给当事人带来的损失。对有效裁决的肯定保障了当事人的权益与仲裁的价值。我国在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监督标准上,与国际社会存在一定差异,这为我国仲裁的国际化增加了难度。随着“一带一路”建设深入,沿线商事纠纷也更加复杂、多发。这促使我们在创新争议处理机制的同时,还应不断完善现有制度。新形势下,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应符合促进仲裁发展的趋势,转向狭义程序监督的模式,只审查影响仲裁权公正性的程序事项。同时,仲裁内部监督机制的设立是仲裁健康发展的应有之举。我国在司法监督问题上,也应积极解决对域内域外仲裁的差别对待、仲裁委转递制度冗余、法律规定与国际条约衔接瑕疵等问题。在吸纳国际仲裁立法经验基础上,通过逐步承认临时仲裁、统一法域内外仲裁审查标准等措施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商事仲裁司法监督机制。(本文来源于《青岛大学》期刊2018-05-18)

朱明宇[9](2018)在《中越国际商事仲裁司法监督制度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是国际商事仲裁法律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解决的是仲裁与司法的边界问题。伴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深以及国际贸易的不断增多,跨国界的商事纠纷数量与日俱增,商事仲裁成为了主要的争议解决方式。对此,世界各国开始加快“仲裁友好型”法律制度的建设,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成为了热门的法律研究领域。纵观中国在商事仲裁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中国已在商事仲裁法律制度的发展中取得了很大的成就,然而,作为一个不具有仲裁法律传统的后发型国家,中国商事仲裁法律制度中仍存在有许多的不足之处,还有许多地方值得向他国借鉴与学习,在国际商事仲裁司法监督制度方面亦如此。越南由于历史上的缘故,与中国拥有相同的法律传统。在进入现代社会后,两国同为社会主义国家,在立法观念、立法体例、机关部门设置等诸多方面存在相似之处。而越南在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后,在法制现代化方面取得了较大的发展成就。因此,本文将越南与中国各自的国际商事仲裁司法监督制度做全面比较。笔者认为,国际商事仲裁司法监督制度应以支持仲裁作为首要的出发点,在制度设置上应该充分体现仲裁高效性、经济性、自治性的特点,这就必然要求国际商事仲裁司法监督制度应持有适度监督原则,避免司法权力对仲裁的过度介入。对两国相关制度的对比分析可知,两国在国际商事仲裁司法监督制度上都存在有其先进性,但也都存在有需要改进之处,如何改进这些缺陷,促进仲裁行业的发展,是未来法律修改中做的重点所在。(本文来源于《广西大学》期刊2018-05-01)

宋连斌[10](2018)在《仲裁司法监督制度的新进展及其意义》一文中研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自2017年5月以来相继颁布了《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四份文件,对我国仲裁司法审查制度作出了重大革新。除对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实行归口办理并履行报核程序外,对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管辖权、处理依据等操作性问题、仲裁协议准据法的确定、统一司法尺度、仲裁裁决撤销与不予执行程序的衔接等问题予以明确界定。为遏制虚假仲裁,还引入了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做法。前述文件的实施,对我国仲裁司法监督制度的完善以及提升仲裁公信力、促进多元争议解决等方面影响深远。(本文来源于《人民法治》期刊2018年05期)

仲裁司法监督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国际商事仲裁以其本身自治性、民间性、经济性和准司法性等优点在国际商事贸易中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法院的司法监督。本文论及国际商事仲裁的和司法监督的一些概念,并结合我国的实践特色,在仲裁协议、仲裁程序、仲裁的承认与执行和解决"仲裁庭超裁"的解释过宽的弊病等方面提出自己的立法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仲裁司法监督论文参考文献

[1].任燕妮.基于仲裁司法监督的重新仲裁制度[J].法制与社会.2019

[2].孟鹏程.关于我国国际商事仲裁司法监督的若干建议[J].法制博览.2019

[3].孙韵.双轨制改革:我国仲裁裁决司法监督模式的重构[J].开封教育学院学报.2019

[4].唐楚枫.浅论完善我国仲裁司法监督制度的对策[J].法制与经济.2018

[5].张警文.对仲裁司法监督制度的几点思考[J].安阳师范学院学报.2018

[6].廖璐琪.海事仲裁司法监督的实践问题与思考——以近年来审理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为样本[J].海大法律评论.2017

[7].李庆波.论我国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司法监督中的撤销制度[D].广东外语外贸大学.2018

[8].宋诗歌.国际商事仲裁司法监督研究[D].青岛大学.2018

[9].朱明宇.中越国际商事仲裁司法监督制度比较研究[D].广西大学.2018

[10].宋连斌.仲裁司法监督制度的新进展及其意义[J].人民法治.2018

论文知识图

仲裁工作全国仲裁组织建设及工作(1)仲裁工作全国仲裁组织建设及工作(3)索引索引仲裁工作全国仲裁组织建设及工作(2)科研课题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2002年...科研课题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2002年...

标签:;  ;  ;  ;  ;  ;  ;  

仲裁司法监督论文_任燕妮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