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管辖论文-钱林梓

刑事审判管辖论文-钱林梓

导读:本文包含了刑事审判管辖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刑事诉讼,变更管辖,提级管辖,指定管辖

刑事审判管辖论文文献综述

钱林梓[1](2018)在《刑事审判变更管辖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诉讼中的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进行刑事案件第一审活动的职权范围,不仅包括不同级别的人民法院之间审判权限的划分,还包括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专门法院与普通法院之间审判权限上的划分。所以说,审判管辖制度所解决的问题就是,当一个刑事案件发生后,在经过侦查阶段和起诉阶段后,具体承办该案件一审活动的法院到底是哪一个。审判管辖作为刑事审判活动的开端,对于整个刑事诉讼活动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定管辖制度通过级别和地域来确定第一审法院,在通常情况下,这样的方式可以很合理地分配案件的承办法院。但是在有些特殊情况下,由原本法定管辖的法院审理该案会导致案件无法得到公平公正的审理或者严重影响司法效率,那么这时候就需要进行变通处理,而这也正是设立变更管辖制度的目的。纵观世界范围内的刑事诉讼制度,许多发达国家的变更管辖制度都已经相当完善,而我国目前的变更管辖制度依旧有很多缺陷和不足。这其中包括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不够详实,可操作性不强,也包括缺少进一步细化的司法解释。因此刑事审判变更管辖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本文通过查阅相关文献以及分析具体典型案件的基础上,对于现行的变更管辖制度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对于完善我国刑事审判变更管辖制度提出了自己的设想与建议。首先,变更管辖是指在特殊情况下对原有的法定管辖制度的突破,将原本属于法定管辖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通过法定程序转移到另一法院审判的一种制度,其本质属于刑事案件一审管辖权的再分配。从地位上来说变更管辖制度是法定管辖制度的变通和补充。变更管辖制度是对回避制度的必要补充,在保障司法公正,保障人权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其次,适用变更管辖制度所考量的因素也是多种多样的。变更管辖中我们主要会考虑案件的性质和影响、案件的审判环境、既定的侦查管辖以及审判能力和司法资源。在面临这些特殊情况时,原本的法定管辖很难保证审判者处于不偏不倚的位置,因此我们需要变更既定管辖,让案件的审判在一个客观公正的环境下进行。再次,变更管辖制度虽然在实践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其缺陷和不足也是十分明显的。其中提级管辖行政色彩过于浓郁、各地适用把控不一因而导致司法效率的降低和司法资源的浪费。而指定管辖缺陷也十分明显,缺少当事人参与、适用类型单一、与侦察管辖关系不明确以及指定理由不明确等问题也亟待解决。这些问题一方面是由于刑诉法相关法条规定过于模糊,另一方面也是由于缺少详细的司法解释所造成的。最后,从保证司法公正和保障人权为核心,采取立法的方式,完善和细化现有制度中模糊不清的地方。针对变更管辖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暴露出来的缺陷和问题,做出完善和修改,修改与宪法精神不符的条款、明确侦查管辖和审判管辖的关系、明细启动变更管辖的条件、重构变更管辖的启动模式、保障辩护人参与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并且分别从控方角度和辩方角度思考,完善其参与指定管辖程序的权利,建立相对应的救济程序,更好地发挥变更管辖的作用。(本文来源于《安徽大学》期刊2018-01-01)

陈婧雯[2](2016)在《国际刑事法院审判管辖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刑事法院在2002年7月1日正式成立,《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也正式生效,国际刑事法院建立的目的和宗旨是通过打击国际犯罪行为来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国际刑事法院作为一个独立的国际司法机构,其建立的根本宗旨就是保护人权,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四种主要国际罪行有灭绝种族罪、反人类罪、战争罪和侵略罪,这些国际罪行严重威胁了国际和平与安全,侵犯了人权。《罗马规约》的通过也标志着国际人权法的起步,通过打击国际犯罪来进一步的保护人权。国际刑事法院作为惩处国际犯罪行为的常设、独立的国际司法机构,其管辖权问题一直是国际社会争论的焦点。尤其是国际刑事法院与联合国安理会、国家主权、非缔约国家管辖权之间的关系成为争论的焦点内容。本文对国际刑事法院建立背景进行介绍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国际刑事法院所管辖的罪行,并且对相关的人权保护问题进行深入分析、研究、阐释,进而挖掘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在具体实践过程中与国家主权和联合国安理会之间的关系,深入的剖析中国未批准加入《罗马规约》的具体原因和未来加入《罗马规约》的可能性。以期进一步探讨国际刑事司法实践中的人权保护问题,推动国际刑事法院向更好和更有国际影响力的方向发展。(本文来源于《广东财经大学》期刊2016-09-23)

朱丹[3](2015)在《我国知识产权刑事审判管辖体制的弊端及对策》一文中研究指出加强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是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要环节,而加强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重要前提是完善知识产权刑事审判管辖体制。在此,笔者针对我国知识产权刑事审判管辖体制存在的弊端,提出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刑事审判管辖体制的若干建议。 当前(本文来源于《中国知识产权报》期刊2015-12-23)

何萍[4](2015)在《外国公司涉华犯罪的刑事管辖——兼谈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外国公司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犯罪的现象不断涌现,如何处理其刑事管辖权值得研究。虽然从应然角度讲,我国刑法可以以属地管辖、保护管辖乃至普遍管辖对国外公司行使刑事管辖权,但为了维护司法主权和司法独立,也考虑到诉讼效率以及复原事实真相的需求,有必要确立刑事诉讼缺席审判制度。(本文来源于《法学》期刊2015年03期)

吕昌灿[5](2015)在《刑事审判变更管辖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审判变更管辖制度作为法定审判管辖制度的例外和有益补充,其设置目的在于确保案件由客观中立的法院进行管辖,从而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真正实现司法公正。综观世界主要法治发达国家和地区,其刑事诉讼立法大都确立了比较健全的审判变更管辖制度。反观我国立法,刑事诉讼法在确立法定审判管辖制度时,尽管也规定了一些变通做法,但是过于分散而不成体系,并没有建立起一套完备的审判变更管辖制度;加之法律条文规定得过于笼统,使得可操作性不强,从而导致司法实践中在审判管辖方面产生了诸多问题,有碍司法公正的实现。因此,怎样构建一套符合我国司法实际的刑事审判变更管辖制度,已成为一个需要进行深入研究的课题。本文以刑事审判变更管辖制度为研究对象,首先阐述变更管辖制度的基础理论,然后分析我国变更管辖制度在立法和司法运行中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在借鉴其他法治发达国家和地区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今后建构一套完备的刑事审判变更管辖制度提出初步设想。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约叁万字。第一部分论述刑事审判变更管辖制度的基础理论。刑事审判变更管辖制度作为法定审判管辖制度的例外和补充,是指当出现某些特殊情况导致案件的法定管辖法院不能或者不适宜继续行使管辖权时,法律所建立的一种通过改变案件管辖法院来保障案件得到及时、公正审判的管辖变通机制。其实质在于对法定管辖权的变更,即将案件的审判管辖权由原法定管辖法院转移到原本无管辖权的法院。在刑事诉讼中,审判变更管辖制度与回避制度、“法定法官”原则具有一定的内在联系。作为审判管辖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审判变更管辖制度具有重要的制度价值,其对于实现程序正义、维护被告人的公正审判权以及增强司法权威、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第二部分分析我国针对审判变更管辖问题的立法现状和司法运行现状。从刑诉法有关审判管辖的法律条文中可以看出,我国并没有真正建立起审判变更管辖制度,只是在法定管辖制度之外,做了一些不成体系的变通规定,如规定提级管辖、指定管辖等,以达到变更管辖的目的。此外,现有变更管辖规定具有典型的行政化色彩,对案件是否变更管辖完全由法院内部决定,当事人等无权参与其中。立法上的种种缺陷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由于法律条文规定的过于笼统,人民法院在决定是否适用变更管辖制度时具有很大随意性,从而导致有些应当进行变更管辖的案件却没有进行变更管辖。加之当事人不能参与其中,无法对审判管辖问题提出相关诉求,更无法对法院的决定进行有效监督,从而进一步加剧了审判变更管辖制度适用的随意性。第叁部分考察主要法治发达国家和地区在刑事审判变更管辖制度上的先进立法经验。世界主要法治发达国家和地区,无论属于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大都建立了比较完备的刑事审判变更管辖制度。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规定各具特色,既有相同之处,又在一些方面存有一定差异。总体而言,法治发达国家和地区在立法上对于审判变更管辖的适用条件、启动时间、启动主体以及决定主体和具体处理程序等都作了具体、详细的规定。反观我国对变更管辖的规定,与之相较,则存在较大差距。因此,考察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成功做法,对于我国今后建构完备的刑事审判变更管辖制度具有重要借鉴意义。第四部分提出今后我国构建刑事审判变更管辖制度的初步设想。将来在构建刑事审判变更管辖制度时,必须首先确立制度设置所应坚持的原则。具体而言,应当确立司法公正优先原则和当事人参与原则。对案件进行变更管辖应当把追求司法公正作为出发点和归宿,不能只是为了更有效地打击犯罪而随意变更案件管辖法院。同时,应当允许当事人针对案件的审判管辖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诉求,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的诉讼权利。对于刑事审判变更管辖制度的具体构建,应当从适用情形、启动主体、启动时间、决定主体以及具体处理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此外,在赋予相关主体权利的同时,还应当建立相应的权利救济机制,以避免权利因得不到救济而成为一种“摆设”。(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5-03-01)

朱砂[6](2014)在《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指定管辖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指定管辖作为指定管辖制度中的一种,既具有一般案件指定管辖的特点,即都是通过上级法院的指定确定某一案件的管辖法院;但又具有其特殊之处,它的适用既不是为了解决案件管辖不明的情况,也不是因为出现了需要回避等特殊事由,而是为了突出未成年人犯罪审判的特点,最大限度地保证未成年人犯罪量刑公平统一,同时也解决当前我国各地区法院在未成年人犯罪审判投入不足,专业性不强的问题。作为一种特殊的程序,它的意义主要体现在推广未成年人犯罪研究和维护未成年人权益上。然而,尽管这项制度在我国的适用已有十几年的历史,但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实践中,专家学者对于这项制度的研究讨论并不多,这也是制约其在我国普遍推广的主要原因。由于缺乏立法、理论上的充分支持,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具体运行这项制度时也都是按照自己的模式操作,在指定管辖法院的确定、案件适用范围以及法院和公安检察机关的衔接模式上都没形成统一的标准,这些都成为了制度运行中面临的困境。因此,我们有必要对这一制度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与了解并帮助其摆脱发展中的困境。本文在结构上分为四个部分,首先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指定管辖的基础性问题入手,通过对它的概念、发展模式、司法理念及学界争议的阐述,明晰制度的基本内涵;第二部分探讨了制度的合理性与必要性,阐述了研究的目的及实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指定管辖的意义;第叁部分以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为视角,分析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指定管辖面临的现实困境与需要解决的问题;第四部分针对前文总结出的制度运行中遇到的问题,一一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思路与方法。(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期刊2014-05-24)

郭宁[7](2014)在《程序公正从管辖做起——以构建刑事审判管辖权异议制度为切入点》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审判管辖权异议制度具有重要的诉讼法价值,在公正方面可以减弱或屏蔽媒体审判的负面作用,在效率方面具有理顺管辖制度的作用。我国在立法上缺失刑事审判管辖权异议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暴露出不少问题,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对此,需要从启动程序、裁决程序和保障程序方面构建我国的刑事审判管辖权异议制度。(本文来源于《湖北警官学院学报》期刊2014年03期)

王永维[8](2013)在《论我国刑事审判指定管辖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审判指定管辖制度,是指在案件管辖权存在相互推诿或争夺时,由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权的制度,其存在有利于案件的及时审理,保护当事人顺利申张权利,并且能够使得司法资源得到节约。本文对我国刑事审判指定管辖制度进行研究,发现其理论和实践中的不足,并就其改进提出自己的建议。全文自引言以下主要包括叁个大部分:第一部分为刑事审判指定管辖制度概述,在该部分对刑事审判指定管辖制度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论述了刑事审判指定管辖制度主要促进的程序正义、人权保障和诉讼效率价值。第二部分为刑事审判指定管辖制度现状与问题。主要论述了刑事审判指定管辖制度中存在的刑事审判指定管辖适用范围不明确、当事人地位不突出、指定理由不充分、指定程序不规范以及缺乏救济等问题。第叁部分为刑事审判指定管辖的完善。主要提出明确刑事审判指定管辖适用范围、确定刑事审判指定管辖权限主体、完善刑事审判指定管辖指定理由、规范刑事审判指定管辖指定程序以及建立刑事审判指定管辖复议制度的建议。(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3-04-01)

张帅,忠言[9](2012)在《司法审判助力我市创新发展》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国内经济社会发展中,制售假冒产品、不正当竞争行为、侵权盗版行为屡禁不止,给国家、权利人和广大消费者造成重大损害,也使得我市创新发展面临新任务。    去年以来,全市法院共办理78件知识产权刑事案,依法惩处121名犯罪分子,严厉打击了知识产权犯罪(本文来源于《苏州日报》期刊2012-04-25)

冯云翔[10](2012)在《刑事案件管辖及审判期限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诉讼法和衍生的相关诉讼法规在某些地方规定的比较概括,执行过程中容易产生多种理解和处理办法,继而产生执法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有的法条明确规定但实践操作时发现不合理,执行起来比较困难。有的法条超越了刑事诉讼法且有抵触之嫌。理顺和调整刑诉法和一些法条,对于更好、更及时有效运用刑法打击犯罪,保证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很有必要。(本文来源于《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2年01期)

刑事审判管辖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国际刑事法院在2002年7月1日正式成立,《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也正式生效,国际刑事法院建立的目的和宗旨是通过打击国际犯罪行为来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国际刑事法院作为一个独立的国际司法机构,其建立的根本宗旨就是保护人权,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四种主要国际罪行有灭绝种族罪、反人类罪、战争罪和侵略罪,这些国际罪行严重威胁了国际和平与安全,侵犯了人权。《罗马规约》的通过也标志着国际人权法的起步,通过打击国际犯罪来进一步的保护人权。国际刑事法院作为惩处国际犯罪行为的常设、独立的国际司法机构,其管辖权问题一直是国际社会争论的焦点。尤其是国际刑事法院与联合国安理会、国家主权、非缔约国家管辖权之间的关系成为争论的焦点内容。本文对国际刑事法院建立背景进行介绍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国际刑事法院所管辖的罪行,并且对相关的人权保护问题进行深入分析、研究、阐释,进而挖掘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在具体实践过程中与国家主权和联合国安理会之间的关系,深入的剖析中国未批准加入《罗马规约》的具体原因和未来加入《罗马规约》的可能性。以期进一步探讨国际刑事司法实践中的人权保护问题,推动国际刑事法院向更好和更有国际影响力的方向发展。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刑事审判管辖论文参考文献

[1].钱林梓.刑事审判变更管辖制度研究[D].安徽大学.2018

[2].陈婧雯.国际刑事法院审判管辖权研究[D].广东财经大学.2016

[3].朱丹.我国知识产权刑事审判管辖体制的弊端及对策[N].中国知识产权报.2015

[4].何萍.外国公司涉华犯罪的刑事管辖——兼谈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构建[J].法学.2015

[5].吕昌灿.刑事审判变更管辖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5

[6].朱砂.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指定管辖制度[D].湘潭大学.2014

[7].郭宁.程序公正从管辖做起——以构建刑事审判管辖权异议制度为切入点[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

[8].王永维.论我国刑事审判指定管辖制度[D].吉林大学.2013

[9].张帅,忠言.司法审判助力我市创新发展[N].苏州日报.2012

[10].冯云翔.刑事案件管辖及审判期限的完善[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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