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掠夺性定价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掠夺性,市场,特纳,阿里,地位,规则,互联网。
掠夺性定价论文文献综述
张哲哲[1](2019)在《双边市场条件下掠夺性定价的反垄断法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双边市场已经成为新产业和新技术革命后新兴的产业组织方式,诞生了基于平台的新经济模式。近年来,平台企业以其独特的竞争行为不断遭到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也给传统反垄断规制中掠夺性定价的认定提出了新的问题和挑战。本文以双边市场为索引展开了对双边市场条件下掠夺性定价的反垄断法规制的论述。自从双边市场理论的提出以来,学者们纷纷展开对双边市场中平台企业的定价机制、平台竞争兼容性策略等理论问题的研究,在这一领域也已经十分成熟,但是针对双边市场反垄断的研究目前还没有真正开始,特别是反垄断规制中最根本的的相关市场界定、滥用市场势力、掠夺性定价的行为的认定等都没有可以为各方接受的主流规制措施。本文的论述首先是从双边市场条件下掠夺性定价的法律意蕴、双边市场中构成掠夺性定价行为的争议、双边市场条件下掠夺性定价的行为表现进行分析;然后分别从市场结构的静态和动态剖析了双边市中掠夺性定价规制的形成机理;进而指出规制双边市场条件下掠夺性定价的存在的叁个现实约束。通过分析规制中出现的现实约束,映射出对双边市场条件下掠夺性定价规制的紧迫性,本文通过大量篇幅谈论相应的完善措施。首先分析如何完善双边市场掠夺性定价中经营者支配地位,掠夺性定价是垄断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然后进一步完善其认定标准,最后提出对双边市场条件下掠夺性定价规制的反垄断法措施,即从掠夺性定价规制措施的两个实现途径到规制的具体措施和措施体系化,再从企业级消费者的置入、平台企业自身行为的约束以及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对规制措施进行优化,以期对我国的反垄断法不断完善提供可行性思路。尽管我国已有《反垄断法》,遗憾的是《反垄断法》原则性较强,指导性不足,无法迎合新经济的发展。如何合理地解决双边市场的反垄断问题成为今后理论界与实务界研究的方向。并且,对于双边市场中的垄断行为的规制还处于呼吁阶段,并未有比较合理的规制措施,特别是这一行为在理论上和各国实践中并没有统一的规制标准。因此,笔者通过对反垄断法一般规制的研究,进而将着重谈论双边市场中的一个垄断行为,以期对掠夺性定价的合理规制提出可行性措施。(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期刊2019-05-01)
翟利敏[2](2018)在《论掠夺性定价中损失补偿的可能性》一文中研究指出掠夺性定价是反垄断法中令人最困惑的制度之一,掠夺性定价案件历来令法院难以评价。掠夺性定价行为人的终极目的是通过超竞争水平的价格获取超额利润。行为人掠夺成功后,其获得损失补偿的可能性来源不局限于掠夺行为所在市场,也包括从其他市场中获得利润补偿损失。(本文来源于《市场研究》期刊2018年12期)
翟利敏[3](2018)在《双边市场中掠夺性定价行为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双边市场理论的发展,为反垄断的理论和实践带来了新的挑战。随着双边市场理论研究的热潮,掠夺性定价的认定也面临新的状况。双边市场是通过对两边用户采取不同的定价策略,收取不同的价格从而影响平台交易量以获取最大效益的平台。主要特性有平台机构有多方主体参与,买卖双方之间存在依赖关系;网络外部性特征;价格结构的非中立性和不对称性。传统的掠夺性定价定义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采取低于成本销售的方式达到排斥竞争对手的目的,将竞争对手排挤出市场后提高产品或服务价格的行为。主要构成要件包括主体方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客观上采取了低于成本的定价行为,具有排斥竞争对手的主观意图,造成损害竞争的可能性后果。双边市场的特性表明了其与传统单边市场的不同,因此,双边市场中与传统单边市场中认定掠夺性定价的差异也导致掠夺性定价行为的认定遇到困境,包括行为人市场支配地位的判断方法不再具有完全适用性,成本标准显示出局限性、主观意图的判断更加困难、对损害竞争可能性的影响的考量愈加复杂四个方面。文章对掠夺性定价在双边市场中的认定提出了建议,应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完善:行为主体的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方面,改良需求替代法和假定垄断者测试法、弱化对相关市场的界定、以财力标准来认定掠夺性定价行为主体资格;成本标准方面,改进阿里达-特纳规则,将双边性考虑在内,对两边市场中的加权的成本和加权的价格进行比较;改进超成本定价认定规则,高于成本的定价也有可能构成掠夺,此时根据在位者的行为进行判断,企业通过大幅度降低产品价格、提高产品质量来应对进入也是排他性的。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方面,双边市场中掠夺者的主观意图根据不同情况进行推导判断,另外,行为人的声明、备忘录、业务财务记录都可以作为证明主观意图的间接证据;损害竞争可能性的影响方面,双边市场中侧重掠夺性定价行为对消费者福利造成的不良影响,尤其是消费者的选择权,使消费者的选择受限也是损害的表现。(本文来源于《浙江理工大学》期刊2018-12-14)
王伟彬[4](2018)在《互联网经济视角下的非真正掠夺性定价行为——以第叁方支付平台企业的免费策略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近些年来互联网相关行业作为新兴经济领域,为传统经济市场注入了全新的活力,而后在支付领域催生了一个新兴的支付市场———第叁方支付平台。互联网第叁方支付平台企业的竞争行为深受纵向经济链条的影响,实施单边免费性定价策略,即在消费者市场实行免费定价。本文将浅论如何认定第叁方支付平台的免费定价行为的经济法性质。(本文来源于《智富时代》期刊2018年09期)
蔡榛榛[5](2018)在《浅析第叁方支付平台企业免费策略与掠夺性定价行为》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科技的进步与互联网行业的迅速发展,第叁方支付平台遍地生花。但问题也随之而来,第叁方支付平台企业为获得市场优势地位、抢占市场份额不惜大打价格战,以明显低于成本的价格吸引招揽消费者。然而,依据现在的反垄断法的规定,还无法准确认定第叁方支付平台企业所采取的免费策略是否构成掠夺性定价。本文将明晰掠夺性定价的含义,分析第叁方支付平台免费策略的法律性质。一、相关概念明晰(一)第叁方支付(本文来源于《决策探索(下)》期刊2018年06期)
许光耀[6](2018)在《掠夺性定价行为的反垄断法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对掠夺性定价行为的调整是反垄断法上难度最高的问题之一。从对其运行方式的考察可以发现,这种行为本质上是以扩大自身损失的方式来使竞争者发生亏损,从而对其进行排斥,在将对方驱逐出市场或使其屈服后,再提高价格收回掠夺成本并获取垄断利润。因此其考察核心主要有二:(1)当事人的降价行为是否构成"扩大自身损失",以及(2)掠夺所付的代价是否有得到补偿的可能性。前一问题主要根据行为人的价格与成本之间的关系来进行推断,后者则主要取决于掠夺行为所在市场的结构状况,以及当事人在多少个市场从事经营活动。(本文来源于《政法论丛》期刊2018年02期)
郝志斌[7](2017)在《掠夺性定价认定中意图标准完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商业竞争中的低价经营行为性质,关涉到反垄断法视域下的掠夺性定价行为认定。从掠夺性定价的定义明确开始,制定符合这一定义的规则,似乎合乎逻辑。美国最高法院的决定在布鲁克集团有限公司诉布朗与威廉姆森烟草公司案件时明确了掠夺性定价的标准,掠夺性定价要求必须满足两个前提条件:价格低于成本且可行、"掠夺者"可以收回最初持续的定价低于成本的损失。后来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应当增加第叁项要求,即掠夺性的意图。并以此为契机,对域外国家掠夺性定价的意图标准进行了分析,以证成意图标准对于掠夺性定价认定的必要性。(本文来源于《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7年04期)
郝志斌[8](2017)在《网约车平台掠夺性定价认定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网约车平台通过降价或者直接现金补贴的竞争方式是否真的有利于我国网约车企业的长远发展仍然存在疑问。这种降价行为是市场经济条件中正常的竞争行为还是某些厂商争夺市场份额、排斥竞争对手的手段,会不会扰乱我国网约车市场、损害消费者的权益,是网约车平台目前发展需要具体回答的问题。网约车平台的掠夺性定价与传统掠夺性定价差异明显,需要在认定方法和条件等问题上做出具体区分。在判断网约车平台企业是否存在低于成本运营的行为时,需要建立不同于传统企业的认定标准,尤其是互联网企业的迅速发展使得针对普通行业的认定标准在网约车平台难以适用,因此,应当根据网约车平台的特点制定出适用于该平台的特有认定标准。(本文来源于《南方论丛》期刊2017年05期)
任力[9](2017)在《网络经济条件下掠夺性定价问题的构成标准研究——以美国法上的实践和理论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掠夺性定价制度是反垄断法上最令人困惑的制度之一。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阿里达-特纳规则——如果价格低于平均可变成本,即构成掠夺性定价——成为主流的分析模式。但是博弈论的发展表明,在发生金融市场掠夺、信号策略等行为的情况下,高于成本的定价行为也可能构成掠夺性定价。在网络经济条件下,双边市场成为一种主流的商业模式,企业往往在某一边市场以低价、甚至免费的方式销售产品,而且产品的边际成本也经常为零。在这种经济模式下,阿里达—特纳规则显然不适用。艾德林教授认为,如果在位企业为了应对实质性进入市场的竞争者而大幅降价,从而使竞争者无法生存的话,就应当认为是构成了掠夺性定价。(本文来源于《河北法学》期刊2017年05期)
王玥,王智宁,孙晓涵[10](2017)在《反垄断法视角下网络分享平台企业掠夺性定价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互联网行业的快速发展,反垄断法的现有规定难以对具有交叉网络外部性特征和封闭效应的网络分享平台企业的掠夺性定价行为进行准确认定。而通过借鉴美国和欧盟在双边市场反垄断的法律规定和判案经验,我国可以在认定网络分享平台企业掠夺性定价时,考虑在确认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前提下,平台企业是否实施了低于成本的销售行为,而且平台企业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目的应成为判断其是否实施了掠夺性定价的主要考量因素,这一主观判断亦可配合客观标准来进行认定。据此,网络分享平台企业的掠夺性定价行为的判断结果更为公正、合理及节约成本。(本文来源于《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期刊2017年03期)
掠夺性定价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掠夺性定价是反垄断法中令人最困惑的制度之一,掠夺性定价案件历来令法院难以评价。掠夺性定价行为人的终极目的是通过超竞争水平的价格获取超额利润。行为人掠夺成功后,其获得损失补偿的可能性来源不局限于掠夺行为所在市场,也包括从其他市场中获得利润补偿损失。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掠夺性定价论文参考文献
[1].张哲哲.双边市场条件下掠夺性定价的反垄断法规制[D].郑州大学.2019
[2].翟利敏.论掠夺性定价中损失补偿的可能性[J].市场研究.2018
[3].翟利敏.双边市场中掠夺性定价行为研究[D].浙江理工大学.2018
[4].王伟彬.互联网经济视角下的非真正掠夺性定价行为——以第叁方支付平台企业的免费策略为例[J].智富时代.2018
[5].蔡榛榛.浅析第叁方支付平台企业免费策略与掠夺性定价行为[J].决策探索(下).2018
[6].许光耀.掠夺性定价行为的反垄断法分析[J].政法论丛.2018
[7].郝志斌.掠夺性定价认定中意图标准完善研究[J].河北科技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
[8].郝志斌.网约车平台掠夺性定价认定问题研究[J].南方论丛.2017
[9].任力.网络经济条件下掠夺性定价问题的构成标准研究——以美国法上的实践和理论为视角[J].河北法学.2017
[10].王玥,王智宁,孙晓涵.反垄断法视角下网络分享平台企业掠夺性定价的认定[J].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