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使用权流转中的农民权益保护

农地使用权流转中的农民权益保护

刘广明[1]2014年在《农地抵押融资功能实现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认为作为一种重要的、新型的农地功能,农地融资功能是农地基于其经济属性特质而具有的能够充当资金融通工具进而为农地权利人或其他民事主体融得所需资金的有利效能。农地融资功能的提出,既是由农地本身所固有的经济属性和农地之于农民的特殊意义所决定的,也是由市场经济体制日趋完善的态势和城镇化水平日益加深的趋势所决定的。农地融资功能具有转让融资、转包融资、出租融资、入股融资、信托融资以及证券化融资等多种实现方式。其中,抵押融资是农地融资功能实现的重要方式之一,且一般认为,农地抵押融资功能即为狭义上的农地融资功能,本文就以农地抵押融资功能为研究对象。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来看,农地抵押融资功能呈制度性抑制状态,并因此引发了系列负面效应。农村、农业、农民问题向来是盘根错节,相互交织,对任何一个问题皆需综合考量,方能得出正确结论,农地抵押融资功能问题亦是如此。农村金融市场化改革的深化、农民财产权和融资权的有效保护迫切要求全面实现农地抵押融资功能,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日益健全则使农地抵押融资功能的实现成为可能。农地抵押融资功能的实现必须以农地集体所有权制度和农地使用权制度的完善为前提,并需遵循坚持政府适度干预、均衡保护各利益相关主体及兼顾农地其他功能等叁大基本原则。从制度保障上看,实现农地抵押融资功能,除需完善农地(使用权)抵押这一主体制度外,还需要建立、完善包括农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农地(使用权)价格评估、农地(使用权)流转、农地(使用权)抵押经济激励、土地用途管制以及土地征收补偿等在内的配套制度体系。除绪论和结论外,本论文正文部分共由六章组成:第一章,“农地融资功能的提出及农地抵押融资功能的制度考察”,主要讨论了两个问题:一是对农地融资功能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探讨,包括农地融资功能及农地功能的概念、农地融资功能的实现方式、农地融资功能的属性以及农地融资功能提出的缘起。此外,还对本文的研究对象进行了界定。本文以农地抵押融资功能为研究对象,之所以做如此考虑,除受本人能力所限而无法统摄农地融资功能这一宏大专题研究外,主要是考虑到农地抵押融资功能在实践中的重要性以及相应法律制度应予以必要完善的迫切性。二是对农地抵押融资功能的制度考察问题进行了相应探讨。从现行法律规定看,农地抵押融资功能当前处于制度性抑制状态,并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负面效应。农地抵押融资功能抑制的原因复杂,但从制度层面上讲,农地制度的政府“管控”是农地抵押融资功能抑制的深层原因所在,而政府的稳定偏好和法律的父爱主义理念束缚则是农地抵押融资功能抑制的两个根本性原因。第二章,“农地抵押融资功能实现的理据分析”,首先对农地抵押融资功能实现的若干理据分析思路进行了概要式的叙述,并在此基础上并进行了些许反思,本文认为对农地抵押融资功能实现的理据分析必须要有一个更为广阔的理论视野。在此基础上,主要从农村金融市场化改革、农民财产权保护、农民融资权保障以及社会保障体系变革等四个角度对农地抵押融资功能实现的迫切性和可能性进行了理论探讨。从迫切性上讲,农地抵押融资功能的实现是深化农村金融市场化改革的必然之需、是有效保护农民财产权的应有之意、是有效保障农民融资权的基石所在;从可能性上讲,日益健全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则为农地抵押融资功能的实现奠定了坚实基础。第叁章,“农地抵押融资制度实践的国内外考察”,除对德国、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农地抵押融资相关制度予以了必要考察外,还对包括四川成都、宁夏同心、湖北天门以及山东寿光等国内已有的农地抵押融资制度创新实践进行了考察。第四章,“农地抵押融资功能实现的理路探讨”,主要讨论了叁个问题:一是对农地集体所有权制度的完善进行了探讨。本文认为,当前应继续坚持农地集体所有权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对其予以必要的完善,其关键是要构建农地集体所有权主体的人格化代表。二是对农地使用权制度的完善进行了探讨。农地使用权制度的完善是农地抵押融资得以开展的先决条件,除应按强化权利物权性质的思路对农用地使用权制度进行必要完善外,关键是要对乡镇企业用地使用权制度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予以全面系统的革新。叁是对农地抵押融资功能实现的基本原则进行了探讨,包括坚持政府适度干预、均衡保护各利益相关主体以及兼顾农地其他功能。第五章,“农地抵押融资功能实现的主体制度完善”,主要讨论了叁个问题:一是对农地(使用权)抵押适用范围进行了界定,即农用地(使用权)应实现“全面”抵押,宅基地(使用权)需“有条件”抵押,乡镇企业用地(使用权)应可“单独”抵押。二是对农地(使用权)抵押的设定进行了探讨,具体包括农用地(使用权)抵押人资格的界定、农地所有权人地位的界定、农地(使用权)抵押期限的设定、农地(使用权)抵押权人资格的界定、农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以及农地(使用权)抵押率的确定。叁是对农地(使用权)抵押权的实现进行了探讨,具体包括农地(使用权)抵押权实现方式的界定、农地(使用权)继受人范围的界定、农民(作为抵押人时)权益的“适当”保护以及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的权利保护。第六章,“农地抵押融资功能实现的配套制度构建”,主要讨论了农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制度的完善、农地(使用权)价格评估制度的建立、农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完善、农地(使用权)抵押经济激励制度的构建、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强化以及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完善等几个问题。

向林生[2]2017年在《贵州省农地征收中被征地农民权益保障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城镇化导致大量农村土地被征收,农民赖以生产生活的土地越来越少,失地农民急速增加。我国现有征地证制度不完善,导致被征地农民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引发了大量的社会纠纷。强化农地征收中被征地农民权益保障具有紧迫性,已引起了国家的高度关注。贵州省是一个少数民族大省,农地征收因涉及到一定的民族因素而更据敏感性;贵州省正处于经济与社会快速发展的关键时期,如何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妥善调配农地征收中的利益划分,是影响社会和谐与稳定的重大问题,事关贵州省发展大计。"农地征收"与"被征地农民权益"具有特定的内涵。强制性、权属转移性、征地权主体具有唯一性是农地征收的叁大特征。农地征收正当性源于所有权所附的社会义务以及提升社会公共福利的需要。农地征收权的行使应受到公益目的、正当程序、公正补偿的限制。产权理论、人权保障理论、马克思主义地租理论为被征地农民权益保障提供了理论基础。农地征收中的利益主体包括了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农村集体、农民。各利益主体之间存在激烈的利益冲突,需要基于可持续发展和公平原则进行利益平衡。贵州省被征地农民权益保障基本现状。通过实地调研发现,贵州省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从征地补偿、征地安置、征地程序等方面对完善征地相关制度进行了有益尝试。贵州省有关农地征收立法工作相对滞后,对被征地农民权益保障仍然存在不足,主要表现为:政府滥用征地权、被征地农民缺乏话语权、被征地农民财产性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保障不力。贵州省农地征收中被征地农民权益受损的成因,可以归纳为四个方面:一是农地征收制度不完善是直接原因。具体体现为,征地范围模糊不清、欠缺正当的征收程序、补偿安置制度不合理、救济不到位。二是农地产权制度缺陷是根本原因。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地位不明确、集体土地产权权能残缺、集体成员的产权地位模糊是农地产权制度缺陷的具体表现。叁是财政体制不完备与官员评价机制扭曲是重要的诱因。四是农民法律知识不足、法律援助制度不完善导致的农民法律维权能力不足是基本内因。长沙与深圳两个城市的经验借鉴。长沙咸嘉湖"集中安置、综合开发"模式以及深圳"利益共享"模式极具特点,较为有效的保障了被征地农民权益。两种模式从叁个方面为贵州省完善被征地人权益保障机制提供经验启示:一是通过采取多元化的安置方式以及构建合理的土地增值收益分享机制,来建立被征地农民长效保障机制。二是更新土地供给与利用机制。通过允许农村建设用地适度流转的方式拓展土地供给渠道,以减少对农地征收的依赖;通过完善存量土地的盘活机制来提升土地利用效率。叁是适度发展农民社区股份合作制,以厘清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关系、提升资产经营能力、保护农民的财产权。构建贵州省系统化的农地征收制度架构。具体需要做好五个方面的工作:一是通过选择合适的立法模式、创建合理的认定标准以及健全正当的界定程序来创建严谨的"公共利益"界定机制;二是通过建立审批前的预公告程序、构建平等协商程序以及完善公告与听证程序来构建正当的征地程序;叁是通过健全征地补偿制度、完善集体内补偿安置资金分配机制、提供多元化的补偿与安置方案以及优化社会保障机制来构筑合理的补偿安置制度;四是通过健全内部与外部监督措施来完善征地监督机制;五是通过建立征地防卫权制度、设立土地回收制度以及健全多元化的事后纠纷解决措施来构建全方位的救济机制。完善贵州省农地征收配套措施。主要需要从五个方面来完善:一是通过健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组织形式、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程序、补全集体所有权内容来改革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二是通过盘活城镇低效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推进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的途径更新土地供给机制,构建农地征收的市场化替代机制。叁是优化财政体制及官员评价机制。四是通过加强普法工作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方式来提升被征地农民维权能力。五是民族自治地方应建立征地法律审查制度。

梁志元[3]2016年在《中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创新研究》文中提出―叁农‖问题提出至今,历经农业赋税改革、新型农村建设等一系列改革,但问题依然严峻。第一,低价征地剥夺了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和发展权,削弱了农民的利益,导致不同程度的土地纠纷,造成社会生态关系失衡。第二,盲目扩大征地范围,不少工业园区荒无人烟,土地使用效率低下。第叁,土地收储机构债务负担过大和库存土地过多,集聚了大量金融风险,并威胁到国家的粮食安全。这些问题表明中国需要进一步深化土地制度改革。本文从土地收储机构的视角出发,以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为目标导向,综合运用理论分析方法、实证分析方法、对比分析方法和历史分析方法,对农村土地城市流转过程中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解决方案。在叁个方面进行了创新尝试:一是从土地储备机构的视角出发,以城市郊区的农村土地城市流转为切入点,将农用地流转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进行整体分析;二是构建了―制度效率-福利损失-交易费用-博弈分析‖的制度创新一般分析框架,探讨了制度创新的动力机制与适宜模式;叁是提出农地直接入市阶段论,依次为法律修订阶段、土地管理制度调整阶段和地方政府收入结构调整阶段,唯有经此叁个阶段农地直接入市交易才能最终成行。此外,借助国家提出的PPP模式的公私合营理念,认为应以公共管理部门和私人部门共担风险为基础,通过合作提供产品和服务,并提出具体的农地直接入市证券化模式。本文研究思路为:创新之所以出现在于,随着制度环境的变化,现行制度体系外部出现了依靠当前制度不能获得的潜在利润,各利益集团为获得潜在利润会采取一系列旨在降低交易费用的创新活动。由于各利益集团目标和效用函数不同,降低交易费用的活动必然造成各利益集团之间的博弈,最终制度创新能否实现由各利益集团间博弈均衡情况来决定。篇章结构与主要结论:第1章作者对本论文中提到的农村土地流转的内涵进行了说明,对前人的研究进行了综述,介绍了本论文的研究背景、研究目的与意义,逻辑思路与篇章结构。第2章对相关基础理论研究进行了阐述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农村土地城市流转制度创新的内在逻辑与分析框架。第3章具体分析了农地城市流转制度环境的历史变化,并对当前制度环境和农地城市流转制度进行了说明。制度环境对制度具有决定作用,它决定着制度内部的选择集合,进而决定制度内的交易费用,因而研究制度环境的变化对研究制度创新非常重要。第4章侧重从新古典经济学的视角研究现有土地流转的效率和效率失衡问题。经济效率损失突出表现在由于资本使用效率下降,导致土地投入对拉动经济增长的效应变弱,东叁省老工业基地农村土地进入城市对经济的作用已出现负相关性;制度效率损失突出表现在全国土地储备机构总债务占全国政府总债务的比重已达到50%左右,全国库存土地的出让率仅为18%,债务问题和库存土地闲置的问题十分严重。效率损失问题说明在农地城市流转中存在福利损失,这种外部性内部化后增加的利润正是当前制度下不能获得的潜在收益,构成制度创新的动力。第5章从外部性角度进行福利分析,研究外部性内部化的关键中介变量。土地征收环节和出让环节的价格扭曲,均造成了社会总福利的损失。当前,中国进入了―以城带乡,以工补农‖阶段,有必要在农地城市化改革伊始就兼顾效率与公平,而兼顾效率和公平的福利增进的关键就是形成科学合理的土地市场价格。本章通过模型严格证明了赋予农村土地与城市土地同权、同价有助于社会福利的增加,是一种增量式改革。第6章以交易费用最小化为目标探讨外部性内部化的流转模式。交易费用对制度变迁发生与否非常重要,过高的交易费用将阻止一切交易的发生。作者具体分析了农地城市流转中交易费用的构成,并从某开发区的工作实际出发进行了具体测度。目前制度的交易费用较大,已经造成制度的效率低下,阻碍经济发展。通过对土地征收、隐形市场中的土地交易、农地直接入市叁种方式交易费用的对比分析,农地直接入市的交易费用最小,带给社会福利的增加最大。第7章就制度创新过程中利益集团间的博弈进行分析。认为虽然一开始地方政府基于自身利益考虑,有维持现有制度的动力,但随着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不均对农民和村集体造成损害的加大,政府的政治利益损失不断加大,最终使得土地征收制度下政府收益不断向制度创新时的政府收益趋近,并最终促使原有制度不可持续,从而推动制度创新。此外,虽然农地直接入市交易完全可行,但考虑到现实困难,提出农地直接入市流转应分叁个阶段循序渐进的实现。第8章对国内统筹城乡综合改革试验区的经验进行阐述,并结合农地城市流转的历史逻辑探究当前中国农地城市流转制度创新的可能方式,认为可以借助国家提出的公私合营理念,将农地证券化,建立全国统一的土地证券一二级交易市场。

上官彩霞[4]2015年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中宅基地置换的模式选择及其对农民福利的影响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对建设用地的刚性需求与耕地保护间的矛盾日益加剧。伴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城市建设用地面积不断扩张。在这一过程中,新增建设用地占用了大量的耕地资源,至2011年,全国耕地面积缩减为18.2476亿亩,不断逼近18亿亩的警戒线。与此同时,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利用粗放、利用效率低下。近年来,随着大量农民进城务工、居住生活,农村人口不断减少,农村村落"空心化"现象更为严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特别是宅基地,出现大量低效利用、闲置浪费的现象,存在巨大的整理和再开发利用潜力。为缓解城市化发展过程中的土地供需矛盾、实现经济持续发展和耕地保护的双重目标,集约节约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成为有效的破解途径。2004年国务院出台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简称"增减挂钩")政策,于2006年首先在山东、天津、江苏、湖北、四川5个省市展开试点工作,截止到2011年,增减挂钩试点总共达29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目前现有的文献中关于增减挂钩政策的研究覆盖很广,但是对以下问题还未做出令人信服的解释:(1)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如何形成的,目前大部分学者仅从现实或政策背景出发,虽然也有些学者解析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形成的理论基拙,但只是一般性概述,仍然缺乏更深层次的理论解析。(2)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在以试点方式推进过程中产生了许多典型的宅基地置换模式,很多学者采用案例分析法详细描述了每种模式可能的适用范围以及对比分析这些模式的异同点,但是为什么会产生差异的宅基地置换模式,哪些因素影响了宅基地置换模式的差异等问题还缺乏理论和实证研究。(3)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的实施为解决农村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走出耕地保护与经济发展的"两难"困境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但是实践过程中因为农民利益受损问题使其备受社会的广泛关注,尤其拆迁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方面农民参与机会少,导致违背农民意愿强拆强建以及侵害农民利益。为此,国土资源部强调将维护农民利益作为试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增减挂钩政策实施过程中宅基地置换对农民权益保障的影响究竟如何,已有研究主要以案例分析法定性描述项目区宅基地置换对农民福利的影响,缺乏定量分析,尤其不同模式下的农民利益保障研究甚是缺乏。为回答和解释上述问题,本文拟在"制度环境——治理结构——资源配置"叁层次框架下分析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如何形成的、比较分析增减挂钩实践背景下宅基地置换模式的差异性及其原因、定量评价增减挂钩实施过程中宅基地置换对农民福利的影响。制度环境层次主要采用布罗姆利制度变迁理论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形成进行制度解析。研究结论表明:(1)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形成的动因是城乡二元土地制度产生了非农建设对耕地的大量占用、城乡建设用地配置失衡以及农民权益受损严重叁方面问题,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产生了地区经济发展受限以及耕地占补平衡困难两方面问题。在这样的制度环境下,中央政府保护耕地的目标、地方政府发展地区经济的目标、村集体发展集体经济的目标和农民增加土地权益的目标均不能得到实现。相关利益主体为了实现各自目标,希望调整现有制度安排,从而产生制度创新需求。(2)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的最终实现过程是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这一新的创新性想象能够实现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村集体和农民的目标期望。治理结构层次主要采用威廉姆森交易费用理论分析宅基地置换模式产生差异性的原因。从资产专用性、不确定性和交易频率叁个方面构建宅基地置换的交易费用指标体系,并对比分析江苏省"万顷良田建设工程"昆山市C镇、南通市B镇和宿迁市A镇叁个案例区,探讨宅基地置换模式的差异性及其原因,研究结论表明:(1)江苏省"万顷良田建设工程"宅基地置换模式主要采用了置换宅基地、置换集体公寓房和置换商品房叁种模式,具有显着的差异性。(2)土地稀缺程度、非农就业机会大小、农地流转稳定程度和农村社会保障程度是导致宅基地置换模式差异的主要原因。昆山市C镇因土地稀缺程度较大、非农就业机会较大、农地流转稳定程度和农村社会保障程度较高,宅基地置换交易费用较小,采用类似市场制的置换商品房模式;相反,宿迁市A镇因土地稀缺程度较小、非农就业机会较小、农地流转稳定程度和农村社会保障程度较低,宅基地置换交易费用较大,采用类似层级制的置换宅基地模式;南通市B镇因各项指标处于中等水平,宅基地置换的交易费用中等,采用类似中间混合制的置换集体公寓房模式。资源配置层次分析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实施中宅基地置换对农民福利的影响以及不同模式下宅基地置换对农民福利的影响。基于苏北宿迁市、苏中南通市、苏南苏州市3个地级市7个"万顷良田建设"项目区13个集中安置区236份原有住房被复垦为耕地、集中居住的农户调查数据,在森的可行能力分析框架下构建农民福利指标体系,运用结构方程模型(SEM)对农民福利各项指标进行测度,进而定量分析宅基地置换对农民各项福利的影响。宅基地置换对农民福利影响的研究结论表明:(1)在知情权、谈判权与参与权等权益没有得到保障的情况下,农民就被强制要求进行了宅基地置换。(2)虽然宅基地置换通过提高农民的社会保障增加了农民的非农收入,但是由于农民自愿搬迁的比例低(25.8%)、大部分农民(60.2%)需要支付额外资金用于新建或购买安置房、绝大多数农民(95.3%)没有能够将多余的房屋用于出租或销售等,导致农民的家庭收入降低,同时宅基地置换后农民的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支出和总支出大大增加了,从而进一步加剧了农民家庭经济状况的恶化。(3)宅基地置换导致农民居住环境变差了(空气质量变差了和噪音变大了)和居住面积变小了,然而农村土地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集约利用。(4)农民对宅基地置换的实施结果并不满意,如果想要提高农民的满意程度,必须切实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谈判权得到真正实现。置换宅基地模式、置换集体公寓房模式和置换商品房模式下的农民福利影响研究结果表明:(1)分析不同模式下宅基地置换对农民福利的影响时表征农地及房产置换状况的观察变量是有差异的。表征置换宅基地模式下农地及房产置换状况的观察变量是农地处置方式和是否自愿搬迁;表征置换集体公寓房模式下农地及房产置换状况的观察变量是农地处置方式和宅基地置换套数;表征置换商品房模式下农地及房产置换状况的观察变量是宅基地置换套数、是否用于出租或销售和是否支付额外资金。(2)叁种模式下宅基地置换具体实施过程中农民的权益均没有得到保障。然而,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谈判权等权益越能得到保障,越能提升农民的各项福利和农民满意状况。(3)置换宅基地模式下虽然农地及房产置换状况较差以及农地是被迫流转的,但是大部分农民自愿搬迁有助于提升农民的各项福利;置换商品房模式下虽然农地及房产置换状况较好、配套设施状况较完善,但是需要支付额外资金用于购买住房降低了家庭经济状况和居住面积状况两方面的福利;置换集体公寓房模式下的农地处置方式和置换房屋套数也均有助于提升农民各项福利。基于上述研究结论,本文提出了如何规范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的建议:(1)依据区域土地稀缺程度、非农就业机会大小、农地流转稳定程度和农村社会保障程度选择合适的宅基地置换模式。(2)运用多种宣传平台和手段增加农民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及其实施目标和程序的了解,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得到保障;在制定房屋补偿标准及安置房置换标准时要召开多次听证会,多次询问农民的意见,让农民能够真正地参与到政策实施过程,了解房屋补偿标准及安置房置换标准的制定是公开、公正、公平的;需要尊重农民的谈判权,使农民享有谈判资格,尽力地为农民解决其担忧问题而不是逼迫农民拆迁,造成农民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的抵触。(3)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实施过程中需要分层次地为农民提供就业保障和养老保障。(4)按照市场价格对农民的房屋进行补偿,切实减少农民动迁成本。(5)不同宅基地置换模式下应采取差别化的农地及房产置换工作。置换宅基地模式下应该尊重农民自行处置农地的意愿(因为农民对农地提供的就业和保障功能依赖性较强),不能强行收回农民的农地经营权;置换集体公寓房模式下,如果集中经营农地应按时给农民支付租金,另外应设定期限给予农民安置房完整产权使其能够上市交易;置换商品房模式下,理应减少农民用于购买住房的资金和促使农民能够出租或销售多余的住房。

李秀芸[5]2004年在《农地使用权流转中的农民权益保护》文中研究说明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是农村政策的基石,是农村经营制度的基础。长期稳定土地家庭承包经营符合农民的根本利益。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而且应当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进行农地使用权流转,逐步发展规模经营,这样才能真正符合农民的根本利益。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农民务工经商的增多,农地使用权流转在全国已经不同程度地出现,这是不争的事实,也是农村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必然要出现的现象。顺应这种趋势,稳妥实现农地使用权流转,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是解决“叁农”问题的关键,是实现农民小康的一条重要途径。在实践中,对如何稳定家庭承包制、如何推动农地使用权流转和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等问题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模糊认识,重视程度不够,缺乏系统、全面地调查研究,农地使用权流转政策界限不明确、制度规定不健全,农地使用权流转形式不规范,监督制约滞后乏力,这不同程度上给侵害农民权益的行为以可乘之机,违反了农地使用权流转的初衷,农地使用权流转中侵害农民权益的现象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必然性。本文拟从分析发生这些现象的原因入手,以期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

陈玉平[6]2010年在《农地流转中的农民权益保障研究》文中提出土地资源的稀缺性、不可再生性与需求的无限性、排他性之间的矛盾要求我们必须盘活土地资产,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合理优化配置土地资源。农村土地流转便是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一种土地资源配置方式。农地流转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趋势,是农村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农地经营权流转过程是一个新的利益分配过程,不仅涉及到有关法律规定,更涉及到基层政府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农地经营权转让方和受让方、中介组织等各方面的利益分配。在农地流转过程中各方面的利益调整中如何保护处于弱视地位的农民的权益是土地流转的关键问题。现阶段下,各种制度性与非制度性权威对农民权益的侵害,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使农民权益的保障问题显得尤为必要。本文通过对农地流转中农民权益保障有关问题的探讨和研究,将规范农地流转状况,尊重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财产权利,保障农民应有的权益,推动“叁农”问题的解决,稳定农村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为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农村起到积极作用。本文从农地流转和农民权益保障相结合的角度出发,在对农地内部流转和外部流转体系做详细分析的基础上,基于产权理论对土地流转中的权益分配进行分析;同时,选取土地流转率较高的新疆库尔勒市为典型调查区域,对库尔勒市农户的土地流转权益保障进行实证研究,着重分析影响农户土地流转权益的主要因素,并通过分析农民权益保障的现状,分析农民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进而分析农民权益受损的根源,从制度、法律、政府等多方面找到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民蒙受利益损失的主客观原因;最后全面阐述了保障农地流转中农民权益的政策建议,主要是从推动产权创新、落实土地流转收益分配管理、规范农地内部流转行为等方面着手。以期指导实践,保障各利益主体均能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尤其是维护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的合法权益以期在农地流转中,在保护农民权益的同时,也能促进农民收入快速提高。

张金明[7]2011年在《农民土地财产权研究》文中认为本文基于“权利本位”和“平等关心和尊重”的理念探讨农民土地财产权,将农民在土地上应当享有的法律权利进行财产法改造。应当认真对待农民土地财产权,包含着认真对待农民问题、认真对待农村土地问题和认真对待财产权问题叁个密切联系的命题,叁者的联结点可以归结为农民对农村土地的“人格财产权”。因此,“认真对待”的价值意义在于赋予农民土地权利的人格性特性,强化农民土地财产权的法律效力。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城乡统筹改革的背景下,农民土地财产权的保护和实现是一个涉及法律、经济、社会和伦理等各个领域的综合性命题。农民土地财产权研究以人权保护为基础,以农民主体性为视角,以权利的财产化为价值目标,对土地权利进行财产法改造,通过历史研究法、比较研究方法、理论研究法和实证研究等方法,探讨农民作为权利主体对土地财产的权利基础、权利内容和法律保护,对于解决农民土地财产权是什么、为什么、包括什么、以及如何实现和保护的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现有文献中关于农民土地权利的相关研究非常广泛,主要包括农民土地权利的权利主体、权利性质、权利内容和权利的行使和保护等方面以及与此相关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已有研究为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实现和保护研究提供了理论基础。目前尚没有学者或学术着作将农民土地财产权直接作为全面研究对象,更没有利用财产法理念分析农民土地权利的结构与保护问题,因此对农民土地财产权的理论构建、权利体系、权利行使和权利保护等展开系统化的研究是非常必要的。农民土地财产权作为一个权利范畴是指作为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的农民对农村集体土地所依法享有的各种财产利益的自由和资格。农民土地财产权作为一种权利范畴都需要得到法律制度的实然性认可,其权利主体、权利客体和权利内容都具有特定性的要求。本研究的相关基础理论主要是财产权法理论、统筹发展理论、土地权利理论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理论。财产权法理论主要内容包括财产权的性质与构造问题、财产权的体系与内容问题和财产权的立法与保护问题等,财产权法理论有助于解释农民土地权利的财产法构造。土地权利理论主要包括地权理论、土地权利结构理论与土地发展权理论,为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公法管制、权利体系化和类型化以及未来权益补偿提供理论基础。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理论揭示国家、集体和农民在农村土地上的权利分配关系和制度设计,为进一步研究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具体内容和性质提供的制度背景和理论依据。农民土地财产权比较法研究通过对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农民土地财产权、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农民土地财产权和俄罗斯的农民土地财产权的比较法研究,揭示现代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共同特点和趋势,包括农民土地财产权产权结构上的所有权——使用权二元体系、农民土地财产权价值目标上的归属——利用——流转的更进、以及农民土地财产权地权政策上的保护——限制并重。如何赋予农民直接的、独立的和财产化的土地权利,对于中国正在进行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中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历史演进对中国古代、近代和社会主义时期的农民土地财产权进行梳理,以探求农民在土地产权结构中的地位和农民土地权利的发展趋势。通过对中国主要田制下的农民土地财产权的权利状况的分析,归纳中国古代农民土地财产权的主要特点与发展趋势,包括农民人身依附性的逐步减轻、农民土地使用权的独立化、农民土地权利的财产化与市场化等特点,为我国农村土地政策改革汲取诸多积极的因素。在对平均地权思想的践行过程中,国共两党对解决农民土地问题提出了不同的土地政策目标且结果殊同,论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土地革命是孙中山“平均地权”、“耕者有其田”的继承和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农民土地财产权则历经了农民个体土地所有权、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双层新型土地财产权的更进,赋予农民稳定而“长久不变”的土地财产权成为农村土地政策改革的基本方向。农民土地财产权的财产法构造是促进我国农村发展的基本要求,对于农民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农民土地财产权应当符合财富化理念、排他性理论、权利束理论和利益均衡理论等现代财产法理念的基本要求,为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实现和保护寻求现实路径提供理论分析工具。通过中国农民的土地财产权与现代财产法理念的对照,在实然性与应然性的分析工具下有必要对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历史与现状做出全面判断。结合社会主义城乡统筹下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核心价值观,以寻求中国农民土地权利的发展方向,对农民土地财产权进行法定化、市场化和平等化叁位一体的财产法构造。财产法视阙下的农民土地财产权体系是对农民土地财产权权利内容和结构的法学解析。本研究首先在财产法的公私分野下分析土地财产权体系的二元财产权总体架构。国家地权是作为公法上的土地财产权权,而作为私法上的土地财产权则包括土地所有权权利束、土地使用权权利束和土地使用权的处分权权利束的多元权利束。在此基础上,农民土地财产权体系的构建则是对农村土地权利的传统物权体系的突破和创新。通过对农民土地财产权的不同财产利益进行类型化的梳理,包括归属利益、使用利益和流转利益和未来利益,并依此构建包括农民在农村土地上的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土地流转权和未来权益等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的农民土地财产权权利体系。农民土地财产权的行使与实现结合我国农村土地法制的实际情况,从农民的权利主体性视角具体研究各种农民土地财产权的行使和实现问题。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一种新型的法定财产所有权,农民在集体土地所有权中享有自物权性质的权利,是全体集体成员通过集体形式享有的财产所有权,在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中应当解决“主体虚位”问题,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法律重塑。农民集体成员权是农民作为特定农村社区的集体成员所拥有的成员身份以及由此所享有的财产权,关键在于明确农民集体成员的资格认定标准和权利内容,并科学界定集体自治与司法介入的基本关系。关于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的研究则主要分析了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属性、权利内容、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与流变、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模式与权利变动等法律问题。农民宅基地使用权财产化研究主要针对宅基地使用权福利性和无偿性等法权缺陷,对现有政策上的全面公法限制提出质疑,主张宅基地使用权财富化和物权化的政策理念转变,并依照“节源”与“开流”的理念进行制度创新,以“一户一宅”原则控制和调节农村宅基地的源流。农民土地财产权的法律完善是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构建农民土地财产权保护制度。农村土地权利制度的改革需要构建农民土地财产权的法律制度,包括完整性的产权制度、自由性的流转制度、科学性的管理制度和保障性的补偿制度。健全和完善多元化、全方位的农民土地财产权法律救济和纠纷解决机制是保护农民土地权益、实现农村和谐稳定发展的重要措施,这也需要构建农民土地财产权的特殊群体诉讼保护机制,完善农民土地财产权在民事、行政和刑事上的法律责任制度。本研究的立法建议主张宪法统一性原则下进行农民土地财产权立法,并加强农民土地财产权的专门法保护。农民土地财产权实证研究包括两部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分析报告主要是对南京市江宁区法院140份涉农裁判文书的调研,通过对案件情况与主要特点的分析和具体案例分析,认为保护农民合法的土地权益,需要强化农民土地权利法律意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并在法律适用上需要衡平当事人利益。宅基地土地置换的公共政策分析则是对安徽省太湖县农村宅基地土地置换的实践调查,探讨建设用地指标的地方政府利益驱动问题、农民土地权利保护问题和宅基地土地置换的有序展开问题。经过农民土地财产权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本文的基本结论是对农民土地权利的财产法构造符合社会主义城乡统筹的价值目标,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基本向度是农民土地财产权的法定化、体系化和市场化。农民土地财产权的法律完善需要构建和健全农民土地财产权法律制度,并构建宪法统一性原则下的保护机制。

游勇[8]2007年在《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文中指出80年代后期以来,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伴随着农村家庭联产承包的实践在我国广大农村悄然兴起。积极推行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能有效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化经营,推动土地适度规模发展,拓宽农民增收渠道,是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反映了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但由于国情、政策及各地发展差异等矛盾因素,土地流转又受到多方制约,难以有序、顺利地开展,成为了当前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个热点和难点问题。在当前的新农村建设中,如何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对其在使用机制上进行合理改革,以有效形式进入市场进行流转,并对其进行合理规范是新农村建设过程中需要认真研究和探索的问题,也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全面小康社会进程中需要深入解决的问题。本论文首先介绍了我国现行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基本情况,在这部分阐述了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相关政策,说明了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主要内涵以及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现状。接下来本论文介绍了我国现行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主要形式,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主要特点,农村集体土地非法流转的负面后果及合理有序流转的积极作用。针对当前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实际,归纳了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了其原因。最后,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我国农村实际,本论文分别从政策理论和实际措施两大方面提出了针对性的对策、建议和措施。

刘艳[9]2007年在《农地使用权流转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伴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进程,我国工业化、城市化和信息化的进程明显加快,农村社会面临着与世界其他国家工业化时期同样的发展滞后问题,尤其是在支撑农业发展的土地、资本及劳动力各要素的流动呈现出结构性扭曲:稀缺的土地与资本要素快速外流、众多的农业人口及劳动力要素缓慢外流。这种结构性扭曲现象表明我国人地紧张关系的基本国情不仅没有通过持续稳定的国民经济增长得到缓解,反而有进一步恶化的态势。这种负面效应提示我们:必须在坚持土地公有权和稳定土地承包权的前提下,推动农户土地使用权流转,从而催生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又一基本内容:“搞活土地使用权”,促进农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在现代中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全文的主体框架由叁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导论部分,包括导言和第一章,第二部分为农地内部流转,包括第二、第叁、第四、第五和第六章,第叁部分为农地外部流转,包括第七章。第一章,农地使用权流转相关文献回顾。制度作为影响经济发展的一个根本性变量被引起注意并被用于经济学的分析,是在哈耶克(1974)、布坎南(1986)、科斯(1991)、诺斯(1993)、维克里(1994)等一批非主流派经济学或新制度经济学家获取诺贝尔经济学奖之后。他们指出有效率的制度及其供给能够促进经济与社会的稳定发展,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产权制度的出现和产权的界定决定了资源的配置效率。产权是一组权利束,是由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构成的。不同的产权交易及其分割,反映出不同的权利组合,从而使交易费用和预期收益产生巨大的差异。因此,明晰产权、完善权能是现代产权经济学必须解决的一个难题。在上述理论基础上,对国内外农地使用权流转研究进行了系统的归纳、总结和梳理。因此,本章是全文分析的理论支点。第二章,农地使用权流转的背景分析。以调查研究资料和典型案例为基础,从四个方面分析了我国农地流转发生的背景,阐明了我国农地流转发生的必然性和必要性。一是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改革历程说明了农地流转发生的基本制度背景。二是从我国农户的农地经营现状说明了农地流转制度建设的必要性。叁是从我国农户的家庭基本情况说明了农地流转是农民的自我选择的结果。四是从农村经济发展情况说明了农地流转发生的经济背景。第叁章,农地使用权流转的形式、条件和特点。通过对我国农地使用权流转的主体形式、原则、条件和特点等的系统分析,说明农地流转的前提条件是,只有非农产业高度发达,非农收入成为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并通过流转获得更多的收益或者至少放弃土地不危及生存时,使转出土地和转入土地者的福利至少没有降低,从而形成帕累托改进时,才能够推动土地流转的健康有序发展。并归纳出农地使用权流转的五大特点。第四章,影响农地使用权流转因素的定性分析。本章在对大量调查资料进行筛选、归纳、计算和总结的基础上,着重以具有代表叁大经济地带的东部浙江省、中部湖北省和西部四川省样本户的情况作为研究对象,通过样本户参与农地使用权流转的表象,总结出相应的定理并得出相应的推论。农地使用权流转不畅是受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农户的收入水平及其来源是影响农地使用权流转的决定因素。它包括不同收入水平对农地流转的影响、农业收入水平对农地流转的影响和非农收入水平对农地流转的影响。由此得出两个定理和一个推论:定理1.农户从农业获得的收入水平越高,越有意愿转入土地;农户从农业获得的收入水平越低,越有意愿转出土地。定理2.农户从非农产业获得的收入水平越高,越有意愿转出土地;农户从非农产业获得的收入水平越低,越有意愿转入土地。推理1.农户的投资行为并不完全取决于他从农业或非农产业获得收入水平的高低,他的优势能力、投资偏好和过去的经验等对农户的投资行为也产生一定的影响。当农户从农业和非农业所获得的收入水平都很高时,从农业获得的收入越容易,农户越有意愿转入土地;从非农业获得的收入越容易,农户越有意愿转出土地。本文将农户的长期投资划分为“与特定地块不相连的长期投资”和“与特定地块相连的长期投资”两类,并分别考察了影响这两类长期投资的决定因素,发现他们的影响作用是不同的。土地的小调整对于这两类长期投资的影响明显不同:“减人减地”使减地农户的长期投资大幅度下降,但对农户的农家肥使用量并没有什么影响;而“增人增地”对于增地农户的任何长期投资都没有什么影响。农地产权制度残缺是影响农地流转的因素之一,但是仅仅认识到这一点是不全面的,“产权主体的确定要符合客体的技术和经济特征,资本所有权的清晰是决定(企业)效率的前提条件,而不是充分必要条件,充分必要条件是企业所有权的合理的制度安排”。即便有了明晰的农地产权,受到经济发展水平所限,我们也不能期望在仍然主要是农业大国的现代中国农地流转达到很高的水平,政府应消除阻碍农地流转的制度障碍而非设计一套制度安排。乡土中国农民对于土地的执着感情和乡村社会固有的社会文化意识形态使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呈现明显的封闭性,这种封闭性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使农地流转市场是一个信息不畅、充满风险、买方有限的市场,也决定了农地流转在经济相对落后地区不可能达到较高的程度和水平。第五章,影响农地使用权流转因素的定量分析。本章主要采用SPSS和Excel两种统计分析软件,对大量的农户问卷调查资料进行统计处理,对一些已有的统计数据进行整理,借助于统计资料,采用主成分分析方法,对影响农地流转的多种因素进行筛选,以提取主要影响因素;运用灰关联分析方法,研究各主要影响因素对农地流转影响的程度大小,揭示农地流转中的主要矛盾。第六章,促进农地使用权流转的思路的建议。本章针对影响农地使用权流转的因素,提出如下促进农地使用权流转的思路和建议:①建立有利于农村劳动力转移的长效机制。②健全农地流转的宏观调控机制。③健全农地流转的微观调节机制。④健全农地流转的中介机构。⑤搞好农地流转的配套改革和社会化服务。第七章,农地向非农地流转。中国现行的土地征用制度的典型特征是政府垄断:政府禁止土地所有权市场、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土地征用成为国家获得非农建设用地的主要手段。这一制度安排在短期内确保了政府作为土地征用者的利益。通过分析笔者认为,只要有政府对经济关系介入的强制性存在,社会福利损失和社会成本增加是必然存在的,所以如果要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及使用者的经济福利,就必须使政府失去“经济人”和“行政人”的双重身份,即政府对集体土地所有者与土地需求者之间的交易行为“只管理,不介入”,这样才能使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达到最佳,社会福利达到最优。目前,我国的市场机制和政府干预关系是“市场从属于干预”,而治理寻租也“不必削弱政府对经济的干预为前提”。所以,在对待集体土地市场方面,我们应该认识到政府管理是必须的,但是不能介入经济关系,并且应该引入竞争机制。使得这种制度性寻租的租金在竞争条件下得以消散。近些年来,为了破解“叁农”难题,国家竭尽了各种办法来增加农民收入,但令人不解的是以解决“叁农”问题为出发点的城镇化,在征用土地过程中却以牺牲农民利益为代价,在使部分农民增收的同时,却又无端地“制造”了新的贫困群体——失地农民。这些失地农民作为一个利益群体,虽然人数众多,但谈判能力较弱,农民组织化程度较低,组织资源的极度缺乏使我国农民在与各利益集团的博弈中处于弱势地位,当农民土地权利受到侵害时,他们不仅无法与政府进行有效的谈判,而且被排除在土地征用政策制定、执行过程之外,取消农民的话语权。

陶镕[10]2013年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前,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加速推进的进程之中,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已是大势所趋。由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一直缺乏微观层面的具体制度安排,使得城乡土地市场仍然处于分割状态,因而严重阻碍了经济社会的发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法律性质上是一种重要的用益物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从本质上讲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同时也包含许多重要的行政法律制度的内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改革经历了改革开放以前的基本禁止流转阶段,改革开放至1990年代的无序、自发流转阶段和1990年代至今的逐步规范阶段的历程。党的十七届叁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提供了通道和政策空间。党的十八届叁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实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土地的同权同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改革已经在流转的基本条件、流转的收益分配制度、指标交易制度、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等方面取得了明显进展,顺应了历史发展潮流,促进了社会经济发展,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的重构奠定了基础。当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政策目标存在差异,法律体系建设滞后,内在冲突明显,市场机制未得到有效发挥。这些问题产生了土地利用秩序和耕地保护目标受到严重挑战、权利人缺乏可靠的权利保障、收益分配关系十分混乱、集体土地资产流失严重等后果。“小产权房”问题的产生,正是我国二元土地制度不平衡性的具体反映,是现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不完善的后果。解决“小产权房”问题,应当从完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机制、加强农村土地利用规划、健全住房保障体系等方面入手,针对不同情况进行分类处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的重构,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调整,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权利保护与自由流转是私法在其中要实现的价值目标,耕地保护与土地规划是公法在其中要实现的价值目标。平等、正义、安全和效率等是具体的价值目标。在重构过程中,应当贯彻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原则,自愿流转的原则,土地用途管制的原则,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和城乡统筹发展的原则。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民事法律制度,是承认和保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人合法权利的法律制度,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主体、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种类、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等内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行政法律制度是构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的重要方面,包括地籍管理制度、土地用途管制法律制度和收益分配制度。完善的地籍管理制度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有效运行的前提条件。为了构建完善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切实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就必须制定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的土地利用规划。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改革能否顺利推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流转收益的分配关系是否合理。健全的纠纷解决制度有利于更好地解决日益增多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纠纷。和解、调解、行政途径、仲裁和司法途径是通常采用的纠纷解决方式。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的改革,亟需各方面的配套制度予以支持和巩固。构建新型的集体建设用地产权体系,并体现为一种制度性保护,成为重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的前提条件。土地征收制度虽然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但仍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建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应当是我国今后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建立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制度,对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的重构具有重要意义。要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中实现农民利益的最大化,就必须对农村群众基层自治组织进行改造,实行农村群众基层自治组织的产权激励、权力制约和利益平衡机制,完善村民委员会的民主决策、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制度。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一方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能够促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完善;另一方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改革需要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后盾。

参考文献:

[1]. 农地抵押融资功能实现法律制度研究[D]. 刘广明. 西南政法大学. 2014

[2]. 贵州省农地征收中被征地农民权益保障研究[D]. 向林生. 中央民族大学. 2017

[3]. 中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创新研究[D]. 梁志元. 吉林大学. 2016

[4].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中宅基地置换的模式选择及其对农民福利的影响研究[D]. 上官彩霞. 南京农业大学. 2015

[5]. 农地使用权流转中的农民权益保护[D]. 李秀芸. 南京师范大学. 2004

[6]. 农地流转中的农民权益保障研究[D]. 陈玉平. 新疆农业大学. 2010

[7]. 农民土地财产权研究[D]. 张金明. 南京农业大学. 2011

[8].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 游勇. 四川大学. 2007

[9]. 农地使用权流转研究[D]. 刘艳. 东北财经大学. 2007

[10].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规制研究[D]. 陶镕. 南京师范大学.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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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使用权流转中的农民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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