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征[1]2003年在《人与制度互动关系探究——乡村基层民主选举问题探究》文中研究表明中国的问题归根到底是农村的问题。不仅农村经济的发展对我国经济现代化的实现有着重要的意义,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农村的政治民主的发展对我国的政治体制的现代化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当今中国,一方面,农民的经济地位得到了很大的提高,而另一方面,令人尴尬的是,他们的政治地位依然很低。这种状况构成了对我国政治改革的掣肘。因此,农民们选择了村民自治这一制度来改变这种状况。村民自治是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方式实现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其中,民主选举又是村民自治的起点和基石。民主选举的成功与否,关涉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而在实践中,出现问题最多的一块正是民主选举。在中国这样一个缺乏民主选举传统的国度里,倡导实行民主选举的确是路漫漫而艰险备至、困难重重。唯其难,固欲力克之。 正是由于民主选举的困难性,笔者选择《人与制度互动关系探究--乡村基层民主选举问题探究》这一题目。在本文中,笔者主要运用了经济学和社会学的方法对大量有典型意义的案例进行了分析。透过这些分析,笔者力图说明,在选举过程中,选举参与者的乡镇政府、党委和村民、村委会之间是相互影响的,他们之间形<WP=4>成了一种互动关系,正是由于他们的积极参与,有效地推动了乡村基层选举制度的合理化与合法化。而他们的行为也由于这种积极的参与而被历练得更加理性化。同时,更为重要的是,他们在制度框架下的理性行为也引起了制度的拓展,使得其内涵更加的丰富。人与制度(人事与制度)是相辅相成、互相配合的。制度不仅仅只是一条条的具文(in paper),制度还更应该是有真实影响的制度。某一项制度之逐渐创始而臻于成熟,必定是外在的需要和内在意图推动的结果。而人在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制度是由人创立并改定的。在系列分析之后,笔者就进一步完善乡村民主选举制度问题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设想与建议,具体包括:首先,从根本上必须始终坚持以法治规范选举制度这样一个大前提,其次,针对现行乡村民主选举中存在的乡镇党政对村一级选举干预较多的问题,可以考虑在选举中设立一些有效的制度来避免乡镇干预。比如由县或县以上的政府成立常设委员会来制定选举办法和主持选举等。再次,加强有利于明晰乡镇和村的关系的法律的制定,使乡村选举真正有法可依,同时必须从经济制度方面来保护农民的权利,加快产权制度改革,使农民能有效地抵抗公权力对其政治权利的侵犯。最后,必须站在宪法的高度看待乡村民主选举问题,从宪法的角度来保护农民的权利,这就需要对我国的根本大法加以完善,使之真正成为公民权利的保护书。同时笔者也力图从理论高度来阐明保护农民权利、加强基层民主建设在当今这个社会转型期所具有的重要意义,对其中的一些法律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探讨。
周家明[2]2015年在《乡村治理中村规民约的作用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文的研究是基于对以下几个事实的思考而展开的:一是,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与社会结构变迁加速,困扰中国的城乡二元结构仍然没有得到解决,反而呈现出差异日益扩大的不良局面,"乡村衰败"现象凸显。这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农业大国来说,加大对农村的哺育和支持势所必然。然而,现实中仅仅依托国家的哺育和投入显然捉襟见肘,而且这个过程十分漫长,不利于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基本目标。二是,2004年伊始的中央一号文件,是国家着眼于叁农问题的重要性而推进农村发展的重要举措。但依赖单一国家的投入与供给显然难以完全解决乡村的建设与发展问题,重视并利用乡村社会内生的非正式制度以作为国家力量的重要补充成为必然选择。村规民约作为非正式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自改革开放伊始,就作为村民自治的重要规范形式而备受国家推崇。然,村规民约在村民自治不断发展与完善中的作用却日渐弱化。叁是,部分乡村充分利用村规民约的作用、探索村规民约作用的新方式,取得了村庄善治的良好效果。而大部分村庄的村规民约则形同虚设,既没有起到补充的作用,也没有发挥自身应有的规范作用。乡村社会纵然不处于混乱、无序状态,经济社会发展也没有大的起色。从这几个基本的现象和事实出发,本文着眼于"村规民约的作用机制",试图以规范和实证的研究方法,来分析和解释当下中国村规民约为什么能、如何发挥作用等相关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一方面,从学术文献的角度看,对村规民约的研究作用与功能的研究是比较深入与丰硕的。但是,对村规民约作用的机理以及如何促进乡村治理的研究尚显不足。毕竟,这是一个新的研究命题。另一方面,从政府实践层面看,对法治的重视而忽视村规民约的村治功能导致乡村社会各主体有意无意地抛弃村规民约,更不用说推进与其他制度、资源的有效衔接,所以,这又是一个新的实践任务。为此,本文研究的意义在于:解释并论证"村规民约的作用机制"这一命题。这一研究从叁个方面展开:第一,从价值层面上,提出并论证"村规民约是乡村中十分重要的非正式制度,之于乡村治理具有的重要作用和意义"的价值观;第二,从发展演变上,提出并论证"村规民约"与"乡规民约"的区别以及村规民约的适应性及相应的作用条件;第叁从发展路向上,提出并论证"村规民约与国家法的互嵌"与"村规民约内化为村民自治"内外两个村规民约的作用方向及机制。对此,本文的研究展开为以下七个部分:第一章:导论。是为全文的开篇,一是从研究提出的背景与研究意义入手,以明确选题的目的和意义所在;二是,大致介绍本文的总体框架与结构,提出本文的研究思路及相关研究方法,并指出本文可能的创新点、难点与不足。第二章:文献述评及理论基础。对"村规民约的作用机制"的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的考察。一是,从研究成果、国内主题分类、国外研究文献等方面,进行了对村规民约及其作用机制的理论考察与述评。二是从改革开放后村规民约的发展的阶段性及发展实践、中央文献的表述及系统化等方面,对村规民约促进村民自治和乡村治理进行实践考察。以制度理论(制度类型、制度要素及变迁)作为本文的理论基础,提出按照村规民约作用的内外环境实际上是国家、乡村精英以及村民的叁个维度来作为本文的分析理论。第叁章:乡村治理的困境及非正式制度的作用。本章着眼于乡村治理存在的困境:一是正式制度的供给及实施效果不彰;二是村级组织的异化及村治功效的降低;叁是治理资源的匮乏限制了乡村治理的成效;四是"原子化"的村民与村庄集体行动能力的弱化。基于这些困境,本文提出:乡村治理必须重视并利用村庄非正式制度的功能及作用,具体表现在:降低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经济运行成本;引导村庄的价值取向,促进乡村社会秩序稳定与社会和谐;凝聚村庄力量,提升乡村社会的整合能力;提高乡村治理的绩效和水平以促进乡村善治。第四章:村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价值及功能。村规民约与非正式制度的关系受到过诸多的关注,本文基于村规民约的内容、特性、表现形式及发展演变等角度,将其视为非正式制度的一种。通过对村规民约的发展演变之分析,进一步验证村规民约的非正式制度属性。并在此基础上分析村规民约的乡村治理作用:规制村民行为、塑造村庄秩序;引导村风民俗、倡导德行一致;优化村庄环境、保护村级资源;提升村民参与、增强村级民主;传承优秀文化、促进乡村德治。第五章:村规民约作用的环境。一是从经济环境、政治法律环境、社会环境、文化环境四个宏观层面分析村规民约作用的可能性;二是从社会基础、效力基础、形实基础、关系基础、权威基础五个中观层面分析村规民约作用的可能性;叁是从相对独立的空间、乡村精英的推动、村级社会组织的发育、农村社会信用体系的健全、村庄议决机构及规则的完善、惩戒监督措施的确立六个微观层面分析村规民约作用的可能性。在此基础上,提出:当代村规民约适应目前的村庄环境并能发挥乡村治理的作用及功效。第六章:村规民约的外部作用机制:与国家法律的互嵌。本章着眼于村规民约与国家法的关系,在分析村规民约与国家法两种秩序规则相互冲击、碰撞的基础上导出村规民约的外部作用机制:村规民约与国家法既有冲突,又相互嵌入,冲突是嵌入存在的前提和基础。二者相互吸纳、又重构对方。在嵌入的基础上实现国家力量与地方性知识的有效对接,达到嵌入式治理的可能:门槛与关卡机制、奖惩与示范机制、国家政策的"村规民约化"、后台规划与前台撑腰。第七章:村规民约的内在作用机制:内化为村民自治。一是基于村级组织、乡村精英及村民这些行为主体的角度来分析村规民约村内在的功能及作用;二是从村规民约的内在结构和要素的角度具体阐述村规民约的内在作用机理;叁是着眼于村规民约的合意性及社会资本探索其促进村民自治的可能;四是提出:村规民约可以从引导村民自治实践和促进村民自治制度完善这两个方面提升村民自治的水平和能力。
胡建华[3]2014年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理分析与法治保障》文中认为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建设中国特色民主政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坚定不移的奋斗目标。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主要目标之一在于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建设是个系统工程,其中心内容是要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这就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及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全面增强党和国家的活力,着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这就要求必须重视各层次民主制度的建立健全,确保人民群众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及民主监督“四个民主”的依法实现,充分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及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切实保证人民群众广泛权利和自由的依法实现和享有。于此背景下,农村民主管理制度不仅是我国广大农民政治参与的重要制度形式,也是我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发展所面临的的重要理论与实践问题,更是法治中国建设进程里中国社会主义现代法治国家在农村基层的实践发展所面临的重要理论与实践问题。论文以马克思主义政治学及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为指导,从当代中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发展的社会现实出发,运用规范分析法、历史分析法、文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及多学科交叉法等多种研究方法,从整体上将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放置在中国社会主义现代法治国家建设视野下围绕其法理分析与法治保障等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系统性的研究。中国社会主义现代法治国家的建设,其路径主要有自上而下的政府推进型和自下而上的社会演进型。政府推进型的主要特点是政府在法治国家建设中居于领导者和主要的推动者地位,法治主要凭借政府所控制的本土政治资源根据政府的目标进行指导设计和建构。社会演进型的主要特点是指法治国家的建设是在与政府相对应的民间社会生活中自然孕育和发展演变而形成的,是社会法治自然生发形成的结果。①两种路径各有特点,政府推进型认为法治国家秩序建设是一种理性的秩序建构,由于中国法治传统的缺乏,主张通过理想制度的借鉴和政府的强制力推动法治国家秩序的建构,排斥社会传统资源的积极作用。而社会演进型则认为法治国家秩序的构建不是理性建构的秩序而是一种自然生发发展的秩序,其实现的基础须从社会传统中去为法治的制度性变迁和理性建构寻求基础,而不是理想制度的借鉴和政府的强力推动。对此本文认为,上述两种法治国家建设路径各有优劣,应辩证的分析与看待,政府推进型路径强调法治建设是国家必须凭借国家权力进行建设的职责,不重视民间传统社会的作用和中国法治建设的社会传统文化基础,选择这样的路径,难免导致国家法治建设与民间社会自治的冲突和摩擦,增加法治建设的难度和效度。社会演进型则单纯地强调国家法治建设的自发性和自然性,轻视国家和制度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仅依据这条路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必将艰难而漫长。对此,怎么办?本文认为结合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应高度重视法治国家建设路径选择的多元化,不宜走单一化的路径。结合中国法治建设的现实基础,应充分考虑到中国的民问传统社会发育和中国国家权力在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的优势的发挥,走自上而下的政府推进型和自下而上的社会演进型互相结合、共同协调发展的符合中国国情的法治建设路径。通过国家法治建设的路径多元化,充分发挥国家和社会民众两方面的积极性,上下联动,在合力形成中共同促进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由此,在自下而上的社会演进型路径中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进行法理分析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研究价值与深刻的现实意义。基于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从法理分析的视角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概念、价值理念、生发基础及其法治运行的困境等基本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了比较系统的分析,这不仅是回应目前学术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此问题持续关注和不断深入研究的一种努力尝试,也是本文得以展开研究的逻辑起点与前提条件。论文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概念进行了探析,并将其与相关概念进行了比较辨析。在全面解构概念的基础上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价值理念进行深度的剖析,论文认为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价值理念主要表现在基层民主自治性、基层制度性、基层治理模式性及农民活动方式性等方面,这是对农村民主管理相关理论与实践问题展开研究的制度价值基础。同时,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在社会演进型路径中的长期发展过程中有其经济、政治、文化及伦理等方面的生发基础。由于国家现有乡村关系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语义的模糊性导致了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化轨道上的运行与发展面临外部、内部困境的制约与束缚。导致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运行困境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通过其与来自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型的法治国家建设路径的理性安排制度的矛盾与冲突,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主要体现为;社会对国家的抵制与融合;自治权对行政权的消解与平衡;权利对权力的制约与平衡。通过对自下而上社会演进型路路径中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法理分析,从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型路径中加强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法治保障就显得非常必要,这也是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在现代法治国家建设视域下基于社会演进型路径与政府主导型路径协同发展基础上实现其对法治国家建设推动功能与作用发挥的题中应有之义。在国家政府的主导下,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法治保障是个系统工程,须从宏观进路与微观的具体路径两个方面进行建构。从宏观进路层面看,我们认为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首先必须建构起由经济、政治、文化、制度及环境等动力机制要素所构成的一个全面系统的动力机制系统,其次需要明确由以人为本原则、权利保障原则、法治均衡原则、民主参与原则及服务社会原则等因素共同组成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的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着力完善与农村民主管理法律制度创设有机衔接、融合与高效运行的动态的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机制。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的微观方略中,我们认为应遵循对制度实施法治保障的一般规律,重点应从立法、执法及司法保障等方面着手,切实解决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化建设进程中所面临的难点与难题,从而构建起比较全面、系统的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的完整框架。本文立足于学界有关农村民主管理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在现代法治国家建设视野下,尝试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在社会演进型路径中的法理分析与政府主导型路径中的法治保障等问题进行比较系统性、全面性的分析研究,这不仅是政治学科研究的重要领域,而且还是法学、历史学及社会学等相关学科领域研究的重要内容。本文研究关注的着力点是如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实现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在国家与农村社会之间和谐互动关系的构建,笔者力图通过该研究能够为建设中国特色的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一定的智识基础。在理论上具有一定的探索性与创新性,本论文进一步完善与深化了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基本理论的研究,拓展了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实施保障的范围研究领域,在重点突出、综合系统、全面协调的中国特色基层民主政治法治化建设道路进程中,为我国各地推进农村民主管理改革提供了普适性的可资借鉴参考的法治对策的基本思路。诚然,囿于作者专业知识和学术水平的限制,论文中的有些论点与分析论述尚存在不足,个别地方也没有充分展开,这有待在今后的研究中进一步深入探讨。
王婧婧[4]2012年在《宗族现象对村治的影响研究》文中认为宗族现象在中国由来已久,而宗族在当代中国的复兴也已经是不可争辩的事实,并对村治产生着深远的影响。本文从总体上把握宗族的发展状况,全面观察和深入了解宗族在当今的社会文化背景下对于村治的影响,尤其是宗族对于基层民主选举的作用和影响,以期对当今农村的民主现代化进程和和谐农村建设产生一定的现实意义。本文除了绪论和结语外,共分为叁部分。第一部分,对宗族做了界定,并指明了宗族对村治的影响的原因。第二部分,探究了宗族对于基层民主选举的影响,主要是从宗族影响的途径方式,宗族影响的动力和对宗族影响村民选举的评价和分析叁个方面进行了探析。第叁部分提出来对于宗族影响村治的对策和思考,本文认为,实现宗族传统与现代的融合,实现由传统走向现代是当代宗族的最佳选择。在结语中,笔者对本文进行了归纳总结,并指出本文的局限和不足,希望得到批评指正。本文分析了我国现代化背景下的宗族现象,指出改革开放后复兴的宗族对于我国的村治产生了多方面的影响,进而从文化、心理、经济、政治等多个角度对现代化背景下宗族的复兴进行了探析,指出对于当今的宗族我们不应该简单的否定,而是根据当今宗族的内在特点和规律,最大限度的减少其负面影响,并从经济发展、政策法律完善等方面入手,在社会发展中逐渐的实现宗族的最终消亡
朱余斌[5]2017年在《建国以来乡村治理体制的演变与发展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农村兴,天下兴。"作为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国,在今后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我国仍将有相当比重的人口居住、生活在乡村,乡村社会的繁荣稳定与否事关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全局。乡村问题千头万绪,其中最突出的问题之一应当是乡村治理体制问题。乡村治理体制,也称为乡村治理模式或乡村治理结构,一般是指乡村治理主体在各自权力、职责范围基础上的行为模式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乡村治理体制合理与否直接关乎乡村治理的成效,而乡村治理的效果不仅关系到农民的生活和命运,也与国家的稳定与发展紧密相连。作为一个文明古国,中国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居于世界领先地位的成功经验之一,在于历朝历代都十分重视乡村治理,形成了以"县政绅治"为主要内容和特色的乡村治理体制。建国以来,我国不同历史时期乡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也与同时期乡村治理体制的结构与特点密切相关。党的十八届叁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推进和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目标。治理概念第一次正式载入党中央的文件中,标志着党对治国理政规律和趋势认识和把握上的进一步深化,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一项最新成果。治理理论的基本要义在于承认国家与市场、国家与社会相对分离的基础上,强调多元治理主体通过互动、协商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共同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实现社会"善治"的目标。科学合理的国家治理体制是国家治理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备条件。乡村治理体制作为国家治理体制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乡村社会的稳定与发展能力与乡村治理体制的安排密切相关,有效的乡村治理体制是国家和社会稳定的基石。因此,构建科学合理的乡村治理体制,对于实现乡村乃至整个国家治理现代化来说具有基础性意义。但是,现行的乡村治理体制本身还存在着党政不分、乡镇基层政权"悬浮化"和"谋利化"、村民自治组织过度行政化、"乡政"与"村治"之间的过度博弈和不协调、社会组织发育不健全等诸多问题,与治理理念和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应然要求之间还存在较大差距。在新型城镇化和国家治理现代化战略目标提出和实施的新时期,乡村治理体制变革的趋势和取向何在?科学合理的乡村治理体制如何建构?这些时代主题问题,需要我们作出有效回应。我们既要充分汲取人类共同文明成果的营养,也要在中国历史发展脉络中寻找基因,以我国乡村治理中遇到的问题为导向,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框架内建构科学合理的乡村治理体制,突显中国特色、中国风格和中国气派。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我国学术研究史上的一个重要坐标就是"国家——社会"关系研究视角的兴起。这一理论范式在极短的时间内就以极强的影响力迅速羼入各学科并形成一股新的学术思潮。"国家——社会"关系研究视角为社会科学的研究提供了一种比较有效的分析和解释的理论工具,但从西方社会引入的"国家——社会"关系研究范式是建立在市场机制比较健全以及竞争性政党制度的社会基础之上。因此,运用"国家——社会"关系范式研究中国问题时,需要充分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实现"国家——社会"关系范式研究的中国化。本文以治理理论为基础,以中国化的"国家——社会"关系为研究范式,对建国以来乡村治理体制的变迁进行研究,试图找出内在的趋势与规律,并充分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为新时期乡村治理体制的创新和完善提供建议。具体而言,不同于西方语境下将国家等同于政府,本文将国家分为党和政府两个层面予以考察。中国共产党在我国的执政地位是历史形成的,作为革命和建设的核心力量,它往往是顶层制度设计者和推动者,在建国以来我国乡村治理体制的形成和变革中发挥着核心作用。乡村治理的成效和乡村治理体制的变革与市场作用的发挥密切相关,本文将市场的定位与作用这一变量纳入到乡村治理体制的形成和变革的研究中。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论文将西方语境下的"社会",细化、中国化为乡村正式社会组织、民间组织、农民、乡村精英等社会主体要素分别予以详尽考察。中国作为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国,农民在总人口中所占比重较高。随着新型城镇化的推进,农民的数量将会逐渐减少。但在未来相当长时期内,仍然会有相当数量农民的存在。农民不仅仅是乡村治理的对象,作为乡村社会的真正主人,他们更应该成为乡村治理的有效主体。本文将农民这一乡村社会重要构成要素独列出来予以考察,他们参与乡村治理的意愿和能力,直接关系到乡村治理成效乃至新时期乡村社会"善治"目标能否实现。基于中国传统乡村治理之道的经验借鉴以及在当代乡村治理中实际重要作用发挥方面的考量,在新时期乡村治理体制创新路径研究中,本文还将乡村精英这一重要的乡村社会构成要素单列出来予以更加深入细致的考察。论文通过探讨政党(中国共产党)、政府、农民、市场、社会组织等多元乡村治理主体要素,在建国以来我国乡村治理体制变迁中的定位、作用发挥和相互关系以及相应的历史经验教训,为新时期我国乡村治理体制的变革与完善提供借鉴。论文通过研究认为,建国以来我国乡村治理体制的变迁,主要是由相应历史时期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需要决定的,并受不同的时代特征、风俗习惯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从主体的视域来看,建国以来我国乡村治理体制的历史嬗变主要受四个方面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党和国家的战略理念和制度设计、市场的地位和作用的场域、广大农民的主体地位和自主意识、社会组织的发育程度和作用空间。"莲发藕生,必定有根"。乡村治理体制的创新设计"不是在一张白纸上绘图,而是在乡村社会既有格局基础上,通过对现有治理困境的深度反思和审视来寻找灵感和答案"。据此,论文通过研究认为,在新型城镇化和国家治理现代化战略目标提出和实施的新时期,我们应在现有的"乡政村治"模式基础上进行变革与创新,积极构建"政党领导、政府主导、农民主体、市场引导、全社会参与"多元主体协商共治的乡村治理体制,保证政党、国家、市场、农民、社会组织等不同治理主体要素之间结构的合理化,实现它们之间的良性互动,发挥它们各自在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助推乡村治理现代化目标之达至。
胡永保[6]2014年在《中国农村基层互动治理研究》文中指出中共十八届叁中全会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这一总目标的提出指明了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政治建设的新方向,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推进并完善农村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既是国家治理现代化整个目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进并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社会基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基层确立并形成了“乡政村治”的治理格局,从这一治理格局的构成要素来看,既涉及作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重要内容的基层政府管理体系,又包括作为基层群众自治基本形式之一的村民自治体系。从这一治理格局的实际运行状况来看,农村基层政府管理体系与村民自治体系彼此分立运行,二者之间缺乏必要的衔接互动机制和渠道,致使“乡政”与“村治”的治理关系不时出现矛盾冲突甚至“断裂”的严重后果,既极大影响了农村基层政府治理体系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发挥,也严重损害了村民自治体系健康良性的发展,给推进并实现农村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造成了诸多困难。进入新世纪新阶段,随着农村经济体制转轨、社会转型的步伐加快以及城乡一体化改革发展战略的深入推进,中国农村基层治理面临的局势越来越复杂,各种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日益突显,社会阶层分化所带来的治理碎片化的挑战日趋加剧。面对这些问题和挑战,传统的以国家权力为基础的“乡政”主导“村治”的农村基层治理格局已经不能适应农村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迫切需要建立“乡政”与“村治”平衡协调运行、自上而下的国家管理体系与自下而上的社会治理体系相互衔接、有机统一的新型城乡治理模式。而构建这一新型治理模式的关键是要推进农村基层政府管理体系与村民自治体系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构建农村基层政府管理与村民自治互动治理的体系格局,即在农村基层治理中逐渐形成一种多元主体参与、协同合作、共同治理农村社会各项事务的一种治理形态。当前,中国农村基层社会所涌现出的诸多民主创新实践都基本体现了这一治理形态的基本特征,突显了农村基层社会的发展趋势和农村民主治理的客观需要,因而能够成为农村基层实现善治的一条可行路径。基于此,本文选取了农村基层互动治理的研究课题,并以此作为推进和实现农村基层治理现代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突破口和着力点。农村基层互动治理体系格局的确立和发展对于农村基层治理现代化乃至国家治理现代化无疑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和实践价值。本文研究的主题为农村基层互动治理,其主要围绕农村基层治理的两大主体——基层政权管理体系和村民自治体系之间的互动关系变迁为研究主线,依据农村基层互动治理的“机制变迁——机制构建——机制有效运行”这一逻辑思路,集中分析和阐述了农村基层互动治理的学理基础、变迁历程、逻辑动因、现实阻碍、主要成因以及互动治理机制的构建和有效运行等问题。全文框架主要由叁大部分构成,包括引言、结论和五章的正文内容,主要写作思路和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是引言,主要从选题依据与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述评、研究思路内容与方法、研究重难点及不足之处等四个方面对本选题研究进行了总的分析和阐述,这是本文的研究起点和根据。第二部分是本文的主体部分,由五章内容构成,即本文的第一章至第五章。具体写作内容如下:第一章,中国农村基层互动治理的学理分析,主要从学理层面集中分析和阐释了农村基层互动治理的基本内涵、理论基础、现实条件和现实意义等问题;第二章,中国农村基层互动治理关系变迁的历史与逻辑,主要从历史发展历程和逻辑嬗变的角度阐述了农村基层互动治理关系的演进历程、基本特点和内在的逻辑动因等问题;第叁章,中国农村基层互动治理的现实境遇,主要从现实实践层面集中分析和探讨了农村基层互动治理的发展现状、面临的实践困境和受困的主要成因等问题;第四章,美国地方互动治理的经验借鉴,主要从域外经验借鉴的角度以美国地方治理为例,集中研究和分析了美国地方互动治理的历史与现实基础、基本的运行过程和主要实现方式,并在此基础上总结了美国地方互动治理的基本经验,探讨其对中国农村基层治理的启示意义;第五章,中国农村基层互动治理机制的构建,着重探讨和研究了农村基层互动治理机制体系构建的问题,具体讨论了包括农村基层互动治理机制的构建原则、运行要素、构成内容以及有效运行的现实路径等基本内容。上述这五章内容是本文写作的核心部分,构成了本文的主体。第叁部分是结论,主要论述了农村基层互动治理体系的确立和制度化发展作为农村基层治理创新的重要制度成果在农村基层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并进一步分析和探讨了农村基层互动治理机制良性运行所面临的一些制约因素和瓶颈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路径策略,总体上,对中国农村基层互动治理的未来发展趋势做一展望。通观全文,中国农村基层互动治理体系格局的确立和发展有其深厚的理论和现实基础,是一条农村基层治理的可行之路。理论上,它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与社会关系从对立走向统一的发展规律,实践上,它顺应了当今世界公共管理改革的潮流和中国农村基层治理趋向多元主体协同合作、民主共治的现实状况。尽管中国农村基层互动治理的发展仍存在着许多制度困境和现实瓶颈,但是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农村基层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势必将成为中国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的一条现实可行的道路,对此进行集中系统的研究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孙可敬[7]2016年在《我国农民公民意识培育研究》文中认为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现代化的迅猛发展以及我国城镇化的快速推进,我国的叁农问题逐渐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现代化不仅是城市的现代化,它更是农村的现代化,没有农村的现代化就不能实现我国的现代化。农村现代化不仅是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各方面的现代化,其核心在于农民的现代化。我国的城镇化也不仅仅是物的城镇化,它正在向以人为本的人的城镇化转型。作为我国农村社会发展和农业现代化转型的主体,农民已然或主动或被动的卷入城镇化和现代化之中。农业、农村、农民的叁农问题归根结底是农民问题。农民问题解决的前提和基础在于扭转农民传统的思维方式,使其传统的臣民意识、乡土意识逐渐向公民意识转型。农村的发展、农业的转型以及农民幸福梦想的实现,均与农民公民意识的形成和培育有极大的关联性。我国农民公民意识培育不仅具有农民内在需求的人本意蕴:它有利于我国惠农社会工程的成功实施、我国农民社会权益诉求的合理表达以及我国社会主义合格公民的培育:同时它也具有社会发展的时代价值:它推动了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发展、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实现以及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文章以我国农民公民意识培育研究为主题,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新型城镇化建设为研究背景,以马克思主义公民思想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理论指导,以公民身份理论和公共领域理论为知识借鉴,以农民公民意识形成的历史梳理为基础,从我国改革开放后农民公民意识形成的“实然”现状为研究起点,以农民公民意识培育模式的建构为目标,沿着“理论基础-知识借鉴--历史梳理-现状剖析-制约因素探究-培育体系建构”的逻辑思路而展开,研究内容概括为叁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农民公民意识培育的理论基础和历史前提。在界定农民、公民、公民意识、农民公民意识等相关概念基础上,进一步指出我国农民公民意识培育的价值,通过对其价值诉求和价值目标的探求以明晰我国农民公民意识培育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通过对马克思主义关于以现实的有生命的个人为主体、以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对立统一为前提、以权利和义务的辩证统一为核心和以人的解放为目标的公民思想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包含的公民国家价值观、公民社会价值观和公民道德价值观等研究作为农民公民意识培育研究的理论基础。通过梳理鸦片战争以来我国农民公民意识培育的历史演变,即1840-1949年我国农民公民意识培育萌生期所形成的农民民族意识、自强意识、革命意识、自由民主意识和爱国意识,1949-1978年我国农民公民意识培育迂回期所形成的国家认同意识、集体意识和主人翁意识,以及1978年以后我国农民公民意识培育发展期所形成的主体意识、民主意识和自由意识等叁个阶段,作为新时期我国农民公民意识形成和培育研究的历史和现实的借鉴。第二部分为我国农民公民意识培育实证分析内容,它主要研究城镇化过程中我国农民公民意识的现状、问题及制约因素。通过对河南省部分农村进行问卷调查和入户访谈等形式以把握农民公民意识形成与培育现状。通过对调查资料进行定量分析和定性研究,发现我国农民公民意识现状呈现不平衡性:即农民爱国意识较强但基层公正意识偏低、农民自由意识逐渐增强但家庭责任意识相对较弱、农民民主意识渐增但法治意识较低、农民平等意识提升但自强意识呈现分化、农民友善意识提升但公共意识淡薄、农民文明意识增强但诚信意识欠缺的现象;同时,我国农民公民意识在培育过程中存在培育内容片面、培育方法单一、培育环境失衡、培育路径受阻、培育主体模糊等问题。在此基础上,通过深入剖析得出,我国农民公民意识形成和培育受到国家层面城乡二元结构的长期存在、户籍制度以及我国叁农领域法治建设不完善等因素的制约,同时它也受到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不健全、乡村治理结构不合理、农村公民社会的不完善以及农村公民文化结构失衡等社会层面因素的制约;另外农民受教育程度偏低、农民组织能力较弱以及农民家庭社会化功能弱化等个人层面的因素的制约,这部分研究为进一步建构我国公民意识培育体系奠定实证基础。第叁部分为我国农民公民意识培育体系的思考,它主要包括我国农民公民意识的培育原则、培育内容、培育方法、培育路径、培育环境和培育主体等研究内容。我国农民公民意识培育体系在培育原则上坚持价值利益诉求、优秀传统文化积淀、时代精神培育与农民公民意识培育相结合;在培育内容上不仅包含公共层面的民主意识、公正意识、自由意识、平等意识、法治意识和公共意识,同时也涵盖了个人层面的爱国意识、责任意识、文明意识、友善意识、诚信意识和自强意识等内容;在培育方法上,将社会活动育人法、社会组织育人法、大众传媒育人法、学校育人法和家庭育人法相结合;在培育环境上,将现代地方环境的建设和历史环境的传承、生活环境的投入和工作环境的付出、经济环境的追求和文化教育环境的塑造以及现实环境的可视性和虚拟环境的接受性相结合;在培育路径上,通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参与、农村基层民主政治的建设、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体制的完善、农村公民文化和农村生态文明的建设来为我国农民公民意识培育奠定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和生态文明基础;在培育主体上,从农民内在自觉生成、社会组织内外沟通以及国家宏观顶层设计的微观、中观、宏观的多向路径来探求农民公民意识培育主体的叁位一体模式。我国农民公民意识的形成是一个长期的、多方合作的过程,具有培育时间的长期性和培育过程的艰巨性特点,由此,通过我国农民公民意识培育模式的建构和实施,农民公民意识培育将会从肯定阶段、否定阶段而过渡到新的肯定阶段,在培育内容上做到开拓创新,在培育方法上做到与时俱进,进而实现农民公民意识培育的质的飞跃。
张海斌[8]2010年在《转型社会中的乡村自治与法治》文中研究表明本论文拟在传统与现代的时间维度与国家与社会的空间维度的交叉视野里,考察社会转型时期中国乡村社会自治与法治的状况、结构以及变迁的诸种形态。特别是在现代国家建设的理论框架下,关注乡村社会“公民”的生态与实践,并在法制现代化的宏大叙事之下,关注乡村社会的法治叙事及其可能的走向。本文基本论点是:从传统社会的角度来看,在中国乡村社会的演进史中是存在某种意义上的自治形态的,但这种自治是一种“自然的自治”,乡村社会相对于朝廷乃至现代国家而言,乃是一种漂浮着的遥远的“想象的异邦”,无法进入国家与社会二元格局。这种长期存在的自然形态的乡村自治传统,客观上建构了具有特定时空合理性的乡村权力结构、权威体系和价值形态,为封建帝国政治体制的稳定运作,提供了坚实的政治基础与社会基础。众所周知,在古代中国,国家权力也曾企图进入乡村社会并实现对其的“统治”,但由于财政实力的匮乏与社会动员能力的软弱,更为关键的是由于缺乏进入乡村的动力机制,最终无疾而终或铩羽而归。清末以降,由于内忧外患兼中外交迫,导致“落后就要挨打”,因此,“国家建设”的任务日益迫切。为实现国家的整合,增强对于乡村社会资源的汲取能力,进而实现有效的社会控制,俾以参与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导致国家不得不开始重新界定自己的角色与限度,启动其现代化的进程。由于中国传统乡村社会经济形态和生产方式的封闭性,由于乡村场域的权力结构、社会资本形态的独特性以及价值信仰体系的自足性,导致乡村社会难以逻辑地融入现代国家体系,进而实现国家现代化的整体性推进。因此,在“国家建设”与“国家现代化”的双重进程之中,国家与乡村之间的冲突与博弈势所必然,这种冲突与博弈构成了本文写作的历史与社会背景。在当代中国的现代化过程中,法制现代化是一个重要维度。换言之,法律改革彰显的是传统中国向现代社会转变的努力。众所周知,法制现代化是现代性事业的一部分,与国家制度建设和政权权力运作有着密切关联。因之,实现法治是中国现代化实践的一项重要任务。在本文中,笔者将从哈贝马斯的交往行动理论出发,从法律在沟通“系统”与“生活世界”之间的关系角度,来阐述法制现代化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并由此探究“送法下乡”中的法制叙事及其合法性问题。在当代中国现代化和国家政权建设的历史场景下,乡村社会的自治与法治建设,已然构成了一种具有内在冲突的话语与行动,需要我们以更宏观的、更超越的立场来审视与调和这一冲突。在本文中,笔者尝试性地引入了“宪政型自治”这一分析性概念,企图从当代中国宪政架构的高度来理解并谋划乡村自治与法治的图景及流变。按照基本的宪法学理论,宪政应当包含叁个基本要素,即民主、法治与人权。其中,民主是宪政的基础,法治是宪政的重要条件,人权保障是宪政的目的。因此在当代中国乡村自治的理论图景中,我们必须首先将农民视为国家的“公民”,从保障公民权利的角度来理解与建构关于乡村自治的各种制度与实践。同时,中国乡村的自治对于现代国家来说,政治功能上应该具有某种程度的宪政意味,是抵抗强大的国家权力恣意行使的制度装置,更是一种国家-社会范畴下的法权关系。因此本文语境中的“宪政型自治”兼具有事实与规范的双重性质,乡村社会的自治与法治问题,只有在此框架之下才能获致更为全面的理解。在本文中,笔者提出的“宪政型乡村自治”主要包括以下叁个基础性的论域:其一,乡村社会法制秩序的正当性与合法性的问题。换言之,国家如何在乡村社会建立正当化的法律秩序实现其法律治理的问题,进而在现代化国家的知识论证下,考察此种法律秩序背后的价值取向和目标追求与现代宪政理念之间是否存在悖逆与冲突,对此,笔者将从哈贝马斯协商民主理论的角度简析之;其二,乡村社会中的“农民”与“公民”之间的角色界分及其在权利谱系上的反映。也即,在城乡二元的社会结构下,“农民”的权利和权利意识与“公民”的权利和权利意识之间存在何种重合与错舛,从而揭示在权利之平等保护的宪法原则下,“农民”向“公民”角色转型的宪政意蕴;其叁,在国家与社会的理论框架下,从宪政的角度研究乡村自治的自治权性质、范围与界限以及形态,并在此基础上考察乡村社会作为一个整全性的“生活世界”与作为国家权力谱系末端的“基层社会”之间在功能与旨趣上的分裂与融合,进而在商谈民主的基础之上探究如何建构一种宪政型的乡村自治问题。
甘永宗[9]2017年在《农民公共精神培育的思想政治教育路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1987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颁布以来,旨在促进农村基层民主的村民自治获得了广泛的制度供给,各级政府和自治组织围绕村民自治的制度完善不断探索,取得了很大成绩。然而,村民自治在制度化推进模式中暴露出一些问题。一方面农民在村治实践中出现生存方式的原子化,价值追求的功利化和行为短期化,思维方式的经济理性和责任意识淡薄,农民之间的信任、合作、公共至上和互惠规范日渐消解等祛公共性现象。另一方面村民自治制度在实践中陷入技术化、工具化和“没有发展的增长”的内卷化窘境,民主运行出现仪式性、功利性、盲目性和非理性等形式民主化倾向。这些问题表明,村民自治作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不仅仅依赖于完善的制度,还与农民思想政治教育密切相关。仅仅从制度层面推进村民自治的民主建设,虽然有助于村民自治规范运行,但却忽视农民公共精神对村民自治制度的支撑作用,使村民自治制度的民主理念难以实现。本选题提出村民自治制度、农民公共精神和农民思想政治教育叁者的互动关系模式。即村民自治制度依赖农民公共精神的支撑,农民公共精神培育和养成需要农民思想政治教育的支持。探求通过思想政治教育培育农民公共精神,以实现村民自治良性运行和落实村民自治制度的民主理念成为本选题的问题域。在论证以思想政治教育提升农民公共精神,进而支撑村民自治的民主制度这一命题中,首先面对的是农民公共精神与村治制度的相互关系问题。本选题在中西比较视域中引入梁漱溟、费孝通等学者关于中国传统乡村宗族制度与伦理精神之间关系的深刻洞见,以及传统向现代转型中的乡村建设所面对的诸问题;引入西方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关于新英格兰乡镇精神与自治制度的关系思想,帕特南在《使民主运转起来》中关于北意大利乡镇社会资本与制度绩效的关系思想。通过剖析获得了现代村治制度良性运行需要农民公共精神支持的共同见解。但由于所处时代和中西社会历史文化及现代化路径的差异,还不能指涉当代中国农民公共精神培育的路径。本选题通过中国共产党领导农民当家作主,构建农民民主政权的历史经验证明思想政治教育是培育农民公共精神的基本路径。由此对论题的基本命题逻辑加以证成性阐发。在证成论题的命题后,关涉当下中国村民自治制度所面对的新问题。在经验总结的基础上,本选题提出构建农村“社会生活共同体”的发展思路,就社会生活共同体建构指向本身所提出的思想政治工作与农民公共精神培育的新型关系进行学理构建。在此基础上提出通过农民思想政治教育培育农民公共精神的基本途径:强化党的组织领导,发挥新乡贤道德示范和引领作用,注重农村社区文化建设,依托多元载体促进农民公共精神培育。
吴兴智[10]2008年在《公民参与、协商民主与乡村公共秩序的重构》文中指出以民主恳谈为载体的温岭协商式治理模式,是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乡村治理实践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在协商式治理模式中,公民在平等、自由参与的基础上,提出各种相关理由说服他人,或者转换自身偏好,通过理性商谈的过程来影响政府决策或决定乡村公共事务。温岭协商式治理模式的广泛实践,为发轫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的我国乡村公共秩序转型带来了一系列令人深思的变革。本文从协商式治理与乡村公共秩序转型的视角切入,运用协商民主理论,通过对温岭协商式治理模式中的公民参与、乡村公共政策的制定、乡村权力结构变迁等问题的剖析,揭示协商式治理模式对于乡村公共秩序结构转型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并在此基础上探讨我国乡村治理变革的路径选择.围绕这一核心主题,除导论外,本文的主体框架和研究思路如下:在前面两章中主要探讨本文的理论工具和案例情况.从理论上分析了在乡村治理过程中为何需要公民参与、公民如何参与、协商民主与温岭协商式治理模式的内在契合性等问题,并将行动者、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以及二者互动的公共空间作为分析乡村公共秩序的叁个纬度.并在简要回顾我国乡村公共秩序的历史演变过程的基础上,以整个浙江基层民主发展为背景,详细介绍温岭民主恳谈的创生和发展过程。指出民主恳谈的初衷只是“思想政治工作的一个创新载体”,是当地政府在基层治理中的应势而为。至于民主恳谈很快与基层民主发展的结合,则是当地政府的一种顺势而为。民主恳谈的深化发展则体现为由传统的咨议质询式向民意测验式和民主审议式发展。接下来的叁章中对协商式治理模式从不同视角进行了剖析。首先从总体上探讨协商式治理模式的运行机制,指出社会发展的客观需求、乡村治理的现实困境、政府创新冲动、学者专家与新闻媒体的推动等是协商式治理模式的主要动力,并重点讨论协商式治理模式中公共协商过程是如何影响着公共政策的制定,其中涉及到公共政策的质量、合法性、多元利益的整合等议题。接下来,分别从公民和公共权力两个层面来探讨协商式治理模式对乡村公共秩序重构的影响作用,其中重点探讨公民协商式参与与乡村公共空间拓展的内在关系,以及协商式治理模式对乡村公共权力的结构体系及其运行机制的影响作用。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最后两章就协商式治理模式对我国乡村公共秩序重构的意义及限度进行了探讨。指出乡村公共秩序重构需要从行为主体的转型、乡村公共空间的拓展、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平衡等纬度进行,并提出了“吸纳—整合—重构”的乡村治理变革之道。乡村协商式治理模式的实践提升了普通公民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促使了政府角色与功能的变迁并缓解了乡村治理中的矛盾与冲突,但是,协商式治理模式的实践也面临着既有压力型体制的制约、制度化发展的困境以及协商主体自身因素的制约等难题。尽管协商式治理模式的实践对乡村公共秩序尚不足以带来根本性的变革,但随着协商实践的深入和发展,它所导致的社会结构和公民文化结构转型却能够为乡村公共秩序的重构开辟一条道路。温岭协商式治理模式表明,只有在政府和公民的共同积极行动中,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多个层面着手,不断拓展乡村公共空间,实现各行为主体间的结构均衡和协调互动,这才是乡村公共秩序重构的真实内涵。
参考文献:
[1]. 人与制度互动关系探究——乡村基层民主选举问题探究[D]. 刘征. 华东政法学院. 2003
[2]. 乡村治理中村规民约的作用机制研究[D]. 周家明. 南京农业大学. 2015
[3].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理分析与法治保障[D]. 胡建华. 华中师范大学. 2014
[4]. 宗族现象对村治的影响研究[D]. 王婧婧. 山东大学. 2012
[5]. 建国以来乡村治理体制的演变与发展研究[D]. 朱余斌. 上海社会科学院. 2017
[6]. 中国农村基层互动治理研究[D]. 胡永保. 东北师范大学. 2014
[7]. 我国农民公民意识培育研究[D]. 孙可敬. 郑州大学. 2016
[8]. 转型社会中的乡村自治与法治[D]. 张海斌. 华东政法大学. 2010
[9]. 农民公共精神培育的思想政治教育路径研究[D]. 甘永宗. 中国矿业大学. 2017
[10]. 公民参与、协商民主与乡村公共秩序的重构[D]. 吴兴智. 浙江大学.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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