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地方税主体税种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财产税,地方税,主体税种
地方税主体税种论文文献综述
胡绍雨[1](2019)在《构建财产税为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的路径选择》一文中研究指出"营改增"后营业税在地方的主体税地位不断被削弱,直至消失。为了确保地方财政收入有序增长,维持地方经济发展,我国应尽快确立新的地方主体税。我国目前的财产税制还有很多不足,近年来我国经济稳步发展,财产税的税源日益丰富,以财产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有了一定基础。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提出财产税成为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的理论依据和政策措施。(本文来源于《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李姊韩[2](2019)在《营改增后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16年我国全面实施“营改增”,营业税从此不复存在,我国的地方税体系格局发生了重大转变,重构一套完善且稳定的地方税体系就十分必要。党的十九大报告在财税改革领域强调要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对税制改革提出了“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的要求。同时我国经济发展呈现新常态,因此开展以地方主体税种选择为突破口来研究地方税体系改革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问题研究有利于完善地方税理论体系,实践意义主要有叁点:第一,有利于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第二,有利于地方获得稳定的收入来源;第叁,有利于实现地方政府公共职能。本文的研究分析主要是采用文献分析法、数理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文献分析法是通过收集国内外的一些有权威性、比较新颖的文献,对其进行提炼与分析,取得对本文研究有用的信息进行归纳汇总;数理分析法通过对我国地方税种以及可能成为地方主体税种的收入的相关数据进行汇总,进行定量分析,为后续的研究提供数据支持;比较分析法通过比较并分析国内外的地方税体系的模式和主要内容,对国外的优良经验进行借鉴,并对国内的地方税体系重构提出建议。本文首先分析了我国地方税体系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通过分析得知我国地方税种主要是征管便利、税制较简易的税种;中央税与地方税收入比较得知地方税收收入占总税收收入的比重,基本保持在50%以下,而且地方税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也呈下降趋势;营业税、国内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占据了地方税收入总量的较大比重。“营改增”对地方税体系既有挑战又有机遇,挑战表现在使地方税收入增速放缓、地方税收入结构发生变化、地方财政收支差额逐年增大;机遇表现在有利于我国完成结构性减税目标,优化税制结构、有利于完善我国现行的地方税体系。我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地方税中共享税比重过大,地方缺失主体税种;立法权集中于中央,地方政府缺少税收立法权。然后进行了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方案设计与比较分析。通过阐述房地产税、资源税、消费税、所得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优缺点及可行性分析,为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提出建议。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建议。通过前文的分析,提出房产税、资源税作为地方税体系双主体税种;以及将原本的一些财产税或行为税,调整作为辅助税种,如城市维护建设税、环境保护税以及增设遗产和赠与税。第二点是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立法权,使地方政府可以对税目,税率,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作出调整。这样一方面赋予了地方权力,会使地方提高税收立法的效率,另一方面也极大地调动了地方的积极性。第叁是要多元化的理解地方税体系,地方税体系的改革应着重研究如何财政分权,建立健全事权与支出责任匹配的财税制度,以事权与支出责任为主导、地方财政收入为基础、转移支付作为补充,改革成为叁方动态协调的财政体制。本文可能的创新之处在于:一是结合最新时政,时效性较强;二是理论分析与数理分析相结合,多角度比较各种方案的优缺点,提出合理地、可持续的地方主体税种选择建议。不足之处主要在于:一是知识面涉及不够,有些问题的了解尚不够透彻;二是数量分析精确度不够,税种多样化和税制的差异性给数据分析带来了挑战;叁是主体税种的选择上,仅提出了不同的模式间的对比及选择建议,但我国实际情况与理想之间存在差距,建议是否科学还有待检验。(本文来源于《江西财经大学》期刊2019-06-01)
李小庆[3](2019)在《“营改增”后地方税主体税种的选择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营改增"后,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不再担任地方税主体税种的角色,在当前税收体系中找到新的地方税主体税种对于保障地方财力、巩固地区经济发展有重要作用。本文在分析几个主要税种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可行性的基础上,提出短期内将改革后的消费税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长期构建房产税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而资源税可作为中西部地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建议。(本文来源于《广西质量监督导报》期刊2019年04期)
李新恒[4](2019)在《地方税体系中的主体税种选择——几种方案的比较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学者提出可供选择的地方税主体税种有房地产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也有学者提出转移支付作为地方财政收入来源的方案。虽然许多学者认同房地产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这一选择,但从本文分析来看,这一方案有一定缺陷。此外,消费税由于其增长速度和规模的限制也难以成为地方主体税种的最优选择。本文对地方税体系建设中主体税种选择的方案进行了系统的比较和分析,提出在维持现在的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的基础上,将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划为地方税,降低增值税地方分成比例的地方税体系改革方案。(本文来源于《地方财政研究》期刊2019年04期)
薛凝[5](2018)在《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的可行性》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增值税作为暂时性地方主体税种的可行性由于营改增后地方亟待弥补财政缺口,而财产税又无法作为主体税种在短期内发挥作用,因此,应考虑暂时寻找一个过渡期的主体税种,为改革赢得时间。综合考虑改革成本和税源充足性问题,应将增值税作为地方暂时性主体税种,一方面,增值税并非新税种,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改革阻力和纳税人税负的增加;另一方面,增值税可以缓解在改革过渡期内地方财政不足的情况。(本文来源于《经济研究参考》期刊2018年48期)
薛凝[6](2018)在《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的可行性分析——以云南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地方税体系的构建和完善,核心问题就是要确立地方税主体税种。我国当前的地方税收入很不稳定,地方政府的各项职能无法充分满足。如何选择地方税主体税种,没有一个固定、统一的模式,其他国家的经验也只能作为一种趋势借鉴,我国进行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仍需根据实际情况设计具体方案。本文以云南省为例,从地方税收结构入手,分析了影响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的主要因素,继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了对于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的可行性,以期为我国构建地方税体系及完善地方税制提供参考。(本文来源于《财经界》期刊2018年08期)
裴蓓[7](2018)在《地方税主体税种的选择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之后,我国的地方税体系一直处于不健全的状态。营改增之后,地方税主体税种缺失,现存的地方税种数量虽然多,但是税收收入占比低,处于零星分散的状态,难以为地方政府提供持续稳定的收入。主体税种在地方税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是影响地方政府财力的重要因素,选择和培育地方税主体税种是构建成熟地方税体系的关键。十九大报告提出:“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在这种形式下,对地方税主体税种的选择问题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论,主要介绍了选题的背景以及意义,其中还涉及研究使用的方法和创新点。第二部分为地方税的相关理论。主要包括地方税和地方税主体税种的概念界定,以及财政分权理论和税种划分理论。第叁部分为我国地方税体系的现状及问题。通过具体的数据对地方税种的构成、收入规模和收入结构进行分析,发现我国地方税体系存在地方税主体税种缺失、地方税收入占地方财政收支比例呈下降趋势、税收权限过窄等亟待解决的问题。第四部分为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的国际经验与启示。通过分析美国和日本地方税体系及其主体税种的情况,以及部分OECD成员国税收自主权的划分概况,得到我国完善地方税可以选择财产税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中央释放部分税权使得地方拥有适度的税收自主权、财权划分的基础是科学合理的划分事权等启示。第五部分为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的可行性分析。在不同的税率水平下,模拟测算经营性房产和非经营性房产的房产税收入,得到房产税可以成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结论;模拟测算将资源税全部划分给地方,并且在全国范围内开征水资源税后资源税税收水平,得到资源税可以成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结论。第六部分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选择的最佳方案。远期目标是以房产税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通过均衡房地产流通和保有环节的税负、合理设置保有环节房产税的税制、完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来实现,并且从纳税人、法律、技术等角度分析了近期内房产税不能成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原因。近期目标是以资源税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应当改革资源税的计税方式和税率,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近期内解决地方财力不足还需要合理的界定中央和地方的事权、适当扩大共享税的地方分享比例、进一步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等其他的配套措施。(本文来源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期刊2018-06-30)
谢敏喆[8](2018)在《“营改增”背景下地方税主体税种的选择》一文中研究指出分税制改革虽然初步理顺了中央与地方收入分配关系、强化了中央宏观调控能力。但在实际运行中,仍然存在分税制法律体系不完善、地方税税种多数规模较小、收入零散、各级政府财权事权不匹配等问题。2016年5月1日,营业税全面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更是对以营业税收入为主要税收收入的地方税体系造成了极大的冲击,改革初期增值税五五分成尚且变化不大,但过渡期过后,地方税体系势必需要有力的主体税种以支撑稳定的地方财政收入。十九大报告中也明确提出:“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因此,进一步的地方税改革势在必行,其中,如何选择科学合理的地方税主体税种也是关键问题。地方税主体税种的选择需要综合考虑地方税权、征管水平、经济发展水平等多种要素,本文结合“营改增”前后地方政府收入缺口测算与其对地方税务机关征管的冲击,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提出了短期内改革消费税、长期培育房产税为主体税种的方案,并给出了有利于选择主体税种的配套建议。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研究背景、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及可能的创新和不足之处。第二部分对地方税进行了概念界定,论述地方税体系存在的理论依据,进一步给出了地方税主体税种需具备的条件与选择主体税种的特点以及选择主体税种的影响因素。第叁部分介绍了我国地方税体系:介绍了其结构与税收收入且具体的测算“营改增”前后缺口说明了增值税五五分成的不可持续性并从征管方面分析“营改增”带来的冲击。第四部分分别结合资源税、消费税、房产税自身特点与主体税种特点比对,叁种税种收入测算分析方案。第五部分得出了短期内改革消费税、长期构建房产税为主体税种的结论并给出相关改革、完善建议;并提出了地方税体系配套改革的相关建议:赋予省级政府适当的立法权、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本文来源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期刊2018-06-30)
陈明艺,朱红娜[9](2018)在《选择消费税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阶段化路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16年全面实施"营改增"后,地方税体系失去了主体税种,使得地方税收收入规模显着下降,难以满足地方政府的财政需求。因此,确立新的地方主体税种显得尤为重要。而将消费税纳入地方税体系并成为主体税种是一种现实选择。为此,从收入特征和理论两方面展开分析,并提出先扩大消费税征税范围,提高税率,进而划归地方税体系的路径选择。(本文来源于《经济研究导刊》期刊2018年18期)
李聪[10](2018)在《全面“营改增”后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从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从2016年5月1日起,全国范围将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接着国务院又发布了一系列关于落实全面“营改增”的政策措施,这些充分体现了政府对于财税体制的重视程度,以及说明了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财税体制改革占有重要地位,而在财税体制改革中健全地方税体系以及确立地方主体税种也是重要的一环。"营改增"全面推开之后,地方税体系中原有的平衡状态将会失调,导致税收的总体格局在变化。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平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处理好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提高我国财税收入的增长比例,逐步减少地方财政收入所占的比重,增强中央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同时又要考虑地方利益,调动地方发展经济、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国务院在2018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目前需要做的就是尽快改革中央和地方的收入分配方案,推进转移支付制度的改革。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建立合理完善的地方税体系。增值税扩围全面推行以后,出现了地方财政收入急剧下降,主体税种缺失的问题。在这个大环境下,深入研究“营改增”对地方税体系以及地方税主体税种产生的影响以及带来的困难与挑战,并分析怎样从主体税种的特点以及影响因素等方面选择既能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又能优化资源配置的,具有理论意义与应用价值的地方税主体税种。本文深入分析了"营改增"背景下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问题,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明确了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方法以及本文的创新与不足。第二部分对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的基本理论进行说明,首先界定了地方税和地方税主体税种的概念,分析了地方税主体税种所具有的内涵,表现出来的特征及、主体税种选择的影响因素以及理论依据。第叁部分首先分叁个阶段阐述了我国地方税体系及税种的历史演进,分析了我国地方主体税种的现状以及出现主体税种缺失的主要原因。第四部分从四个角度谈论主体税种的选择,分别是从完善税制结构、平衡直接税和间接税比重的角度;满足地方财政支出的角度;从地方主体税种应具备的条的角度;从调整难度和改革的形式角度。第五部分为政策和建议,将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从不同税种的税制结构与特点有针对性的提出方案。(本文来源于《广东财经大学》期刊2018-03-27)
地方税主体税种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2016年我国全面实施“营改增”,营业税从此不复存在,我国的地方税体系格局发生了重大转变,重构一套完善且稳定的地方税体系就十分必要。党的十九大报告在财税改革领域强调要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对税制改革提出了“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的要求。同时我国经济发展呈现新常态,因此开展以地方主体税种选择为突破口来研究地方税体系改革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问题研究有利于完善地方税理论体系,实践意义主要有叁点:第一,有利于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第二,有利于地方获得稳定的收入来源;第叁,有利于实现地方政府公共职能。本文的研究分析主要是采用文献分析法、数理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文献分析法是通过收集国内外的一些有权威性、比较新颖的文献,对其进行提炼与分析,取得对本文研究有用的信息进行归纳汇总;数理分析法通过对我国地方税种以及可能成为地方主体税种的收入的相关数据进行汇总,进行定量分析,为后续的研究提供数据支持;比较分析法通过比较并分析国内外的地方税体系的模式和主要内容,对国外的优良经验进行借鉴,并对国内的地方税体系重构提出建议。本文首先分析了我国地方税体系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通过分析得知我国地方税种主要是征管便利、税制较简易的税种;中央税与地方税收入比较得知地方税收收入占总税收收入的比重,基本保持在50%以下,而且地方税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也呈下降趋势;营业税、国内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占据了地方税收入总量的较大比重。“营改增”对地方税体系既有挑战又有机遇,挑战表现在使地方税收入增速放缓、地方税收入结构发生变化、地方财政收支差额逐年增大;机遇表现在有利于我国完成结构性减税目标,优化税制结构、有利于完善我国现行的地方税体系。我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地方税中共享税比重过大,地方缺失主体税种;立法权集中于中央,地方政府缺少税收立法权。然后进行了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方案设计与比较分析。通过阐述房地产税、资源税、消费税、所得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优缺点及可行性分析,为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提出建议。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建议。通过前文的分析,提出房产税、资源税作为地方税体系双主体税种;以及将原本的一些财产税或行为税,调整作为辅助税种,如城市维护建设税、环境保护税以及增设遗产和赠与税。第二点是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立法权,使地方政府可以对税目,税率,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作出调整。这样一方面赋予了地方权力,会使地方提高税收立法的效率,另一方面也极大地调动了地方的积极性。第叁是要多元化的理解地方税体系,地方税体系的改革应着重研究如何财政分权,建立健全事权与支出责任匹配的财税制度,以事权与支出责任为主导、地方财政收入为基础、转移支付作为补充,改革成为叁方动态协调的财政体制。本文可能的创新之处在于:一是结合最新时政,时效性较强;二是理论分析与数理分析相结合,多角度比较各种方案的优缺点,提出合理地、可持续的地方主体税种选择建议。不足之处主要在于:一是知识面涉及不够,有些问题的了解尚不够透彻;二是数量分析精确度不够,税种多样化和税制的差异性给数据分析带来了挑战;叁是主体税种的选择上,仅提出了不同的模式间的对比及选择建议,但我国实际情况与理想之间存在差距,建议是否科学还有待检验。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地方税主体税种论文参考文献
[1].胡绍雨.构建财产税为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的路径选择[J].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9
[2].李姊韩.营改增后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问题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2019
[3].李小庆.“营改增”后地方税主体税种的选择分析[J].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19
[4].李新恒.地方税体系中的主体税种选择——几种方案的比较分析[J].地方财政研究.2019
[5].薛凝.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的可行性[J].经济研究参考.2018
[6].薛凝.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的可行性分析——以云南为例[J].财经界.2018
[7].裴蓓.地方税主体税种的选择问题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8
[8].谢敏喆.“营改增”背景下地方税主体税种的选择[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8
[9].陈明艺,朱红娜.选择消费税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阶段化路径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8
[10].李聪.全面“营改增”后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研究[D].广东财经大学.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