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制范围论文_胡欣琪

导读:本文包含了规制范围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刑法,规制,非法经营,快递,平金,人民银行,口袋。

规制范围论文文献综述

胡欣琪[1](2019)在《P2P网络集资刑法规制范围之试限缩》一文中研究指出P2P网络集资的现有模式可分为传统中介平台模式与"异化"模式。分析P2P网络集资本身的互联网特性与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可知,"异化"模式因易引发P2P网络集资无法发展,应被纳入刑法规制范围,传统中介平台模式虽受法律保护,但其模式下的P2P网络集资仍具有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事风险。因此,应立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现有刑法规定,以适当提高该罪入罪数额门槛与细化该罪出罪条款来避免刑法过度介入P2P网络集资的发展,为P2P网络集资以及互联网金融提供相对宽松的生存创新环境。(本文来源于《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潘娟[2](2019)在《从“口袋化”到“去口袋化”:非法经营罪兜底项规制范围的司法限缩——基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运行样态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引言若想了解一项法律行为,应该避免抽象的论述,转而从实例入门,对非法经营罪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所涉及的口袋化问题,亦应如此——从实例着手。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案由非法经营罪、裁判日期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为关键词进行筛选,从中挑选出适用兜底项的裁判文书2649份(包括没有直接写明适用兜底项,而是笼统适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案件),选取的样本在时空维度的分布上具有广泛性与代表性,足以勾勒出兜底项的实然运行图景。一、出题:兜底项从扩张到变异的口袋化表征(一)涉案行为类型泛化到与许可无关的经营行为(本文来源于《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与刑事审判问题研究——全国法院第30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下)》期刊2019-06-20)

叶良芳,应家赟[3](2019)在《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属于刑法的规制范围吗?——兼评《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一文中研究指出对《刑法》第341条第1款规定的两个侵犯野生动物犯罪之犯罪对象"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阐释,应当遵循刑法解释的基本规则,坚持严格解释的立场。从文理解释看,只有具备野生性特征的动物才是野生动物;从文本用语看,相关规范均明确区分野生动物和人工驯养繁殖的动物;从目的解释看,野生动物和人工驯养繁殖的动物的保护目的不同;从比较解释看,国外普遍对野生动物和人工驯养繁殖的动物分别立法。因此,立足于法教义学,人工驯养繁殖的动物不属于刑法中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本文来源于《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2期)

潘娟[4](2019)在《从“口袋化”到“去口袋化”:非法经营罪兜底项规制范围的司法限缩——基于刑法第225条第4项运行样态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王立军收购粮食案早已尘埃落定,但是理论界与实务界对非法经营罪兜底项的热议一直在进行,通过对适用兜底项进行裁判的文书分析,发现涉案行为类型泛化到与许可无关的经营行为、空白罪状的指引规范"国家规定"形同虚设、无罪辩护不力与有罪说理不足的辩审异状、类案中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双向偏离,以上表征充分折射出兜底项规制范围不断扩张甚至异化。究其根源,先天不足与后天发育不良只是兜底项持续膨胀的诱因,国进民退到国退民进的市场体制转轨、最后一道防线到第一道防线的刑罚依赖、诉讼收益与成本博弈的理性选择才是背后的现实动因,加上失衡的诉讼模式阻却了法官慎用兜底项罪状的可能性,以及长期以来存在的有罪推定思想、参考先决案件的思维定式、偏好不充分的文书说理惯性等因素的共同发酵,兜底项不可避免落入口袋化的窠臼。故法官解读兜底项构成要件时要将自己的先前判断置于同类解释规则、二次违法性理论、刑法谦抑性理念的检验之下,如不相符,说明已经偏离了该罪的设置意图。在上述叁重考量主导的限缩思维下构建出四阶段层层收缩式的操作进路:条款之内看兜底项→刑法之外看兜底项→刑法之上看兜底项→文书之中看裁判结果的说服力。(本文来源于《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1期)

蒲晓磊[5](2018)在《将快递污染纳入法律规制范围》一文中研究指出为了让手机另外一端的“观众”直观了解到快递包裹收寄集中点,全国政协委员、汇业(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魏青松专程来到南京航空航天大学菜鸟驿站,将这个每天包裹收寄量在5000件以上的快递包裹收寄集中点用直播的形式呈现出来。在四川分会场的全国政协委员石(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8-12-25)

孙静翊[6](2018)在《立足业务范围规制擅自设立金融机构》一文中研究指出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实践中,出现了大量未经有关部门审核和批准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发布形式各样的理财产品,承诺给予投资者以高于银行(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8-07-16)

翟帅[7](2018)在《域外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模式与规制范围之反思》一文中研究指出信息社会中个人信息蕴含的商业价值、管理价值、交往价值及研究价值逐渐为人所重视,在信息资源储存、传播及利用过程中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的事例层出不穷,各国已经立法重视.基于比较法视角以及结合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治实践的困惑,在介绍与评述域外个人信息保护立法规范的基础上,提出在立法模式上应防止综合立法产生的原则与固化,也要避免部门立法的机会主义,转而以安全港立法模式回应个人信息保护的实践需求;在保护范围上必须明确个人信息的可识别与联系性,同时对保护范围进行妥适限定,容忍特定的合理利用,为我国对个人信息专门立法提供可资借鉴的经验.(本文来源于《信息安全研究》期刊2018年07期)

伯努瓦·弗里德曼,冯凤阁[8](2018)在《论全球以及欧洲范围内的规制竞争》一文中研究指出一、论题的意义当今世界,尤其在欧洲,各个国家相互展开了一场立法之间的竞争,竞争内容涉及社会法、财税法以及其他众多领域。然而,这一竞争对各国国内法律秩序带来的多是负面效应,这一切都使得规制竞争备受关注。该问题所激发的兴趣已经远远超越了法律界,并延伸到了政治行政的层面,甚至涉及了全体国民。全球范围不断(本文来源于《法理——法哲学、法学方法论与人工智能》期刊2018年00期)

孙瑞雪[9](2018)在《非法经营罪适用范围扩张与规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现在正处于经济转型期,市场经济体制也随之发生转变。经济犯罪本身范围变动就很大,因此为了更好的适应经济基础的发展,上层建筑的法律即经济刑法的立法方式也随之发生很大的变动。因此为了保障市场经济秩序有一个自由竞争的良好环境,刑法介入其中。我国在1997年修订刑法时,因投机倒把罪适用的滞后性和其罪状设置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而被废除,因此新设立了非法经营罪。由于法律的局限性,法律条文无法穷尽列举所有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变化,出现了许多法律未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基于这种现实因素的考虑,也为了更好的打击经济领域的犯罪,立法者就设置了非法经营罪的兜底条款。由于立法本身的局限性,当立法者无法穷尽列举所有情况时,兜底条款往往作为一种立法技术而被世界各国在刑事立法中广泛使用。作为一项立法技术,兜底条款的存在本无可厚非,但是非法经营罪在我国现行《刑法》中采用的是这种空白罪状模式,法条本身就具有一定抽象性,以及之后为了打击各种新出现的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频繁的制定法律解释,使得非法经营罪的适用范围扩张趋势愈加明显。因此,如何理解把握非法经营罪的本质特征、正确阐释和适用该罪兜底条款、全面客观地看待其扩张问题、规制其不合理的扩张,防止其“口袋罪”趋势是目前立法者、司法者和学者们共同关注的课题。本文首先概述非法经营罪的基本概念和立法特征,通过非法经营罪在立法、司法、实践方面的发展历程,描述其扩张的现状来,从而提出问题。然后是分析非法经营罪扩张的原因和这种扩张所造成的危害,从中可以看出这种扩张趋势由来已久,是多方面原因共同造成的。比如立法本身的局限性、司法解释的自由性及社会的复杂性。非法经营罪适用范围的这一扩张趋势,违背了罪行法定原则,淡化了非法经营罪原有的界限并且悖离刑法的谦抑精神,与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理念相冲突。因此亟需对非法经营罪的不合理扩张进行规制。最后在研究分析上述问题的基础上,阐述解决非法经营罪适用范围扩大化问题的途径。本文通过理论联系实际,分析非法经营罪扩张的现状、原因、危害,将从立法、司法解释、司法实践等方面提出限制此罪的措施。希望这篇论文能够在规制非法经营罪适用范围扩大化方面提供有效建议。(本文来源于《天津工业大学》期刊2018-05-17)

邢瑞淼,闫文军[10](2018)在《视频聚合行为应如何规制——以界定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涵盖范围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视频聚合行为应否纳入到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制范围的问题近来在司法界以及理论界产生了重大分歧、争论激烈,这是信息化数字网络技术发展与传统着作权制度的又一次碰撞。在当前复杂的网络技术背景之下,作品的存储以及传播方式已经发生改变,着作权保护的核心正在从"复制权"向"传播权"转移。因此,很有必要重新审视我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涵盖范围,打破传统有关"提供"行为的界定,建立广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概念,将视频聚合此类具有明显传播特征的行为纳入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制范围,从而实现在新传播技术背景之下各方利益的平衡。(本文来源于《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3期)

规制范围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引言若想了解一项法律行为,应该避免抽象的论述,转而从实例入门,对非法经营罪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所涉及的口袋化问题,亦应如此——从实例着手。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案由非法经营罪、裁判日期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为关键词进行筛选,从中挑选出适用兜底项的裁判文书2649份(包括没有直接写明适用兜底项,而是笼统适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案件),选取的样本在时空维度的分布上具有广泛性与代表性,足以勾勒出兜底项的实然运行图景。一、出题:兜底项从扩张到变异的口袋化表征(一)涉案行为类型泛化到与许可无关的经营行为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规制范围论文参考文献

[1].胡欣琪.P2P网络集资刑法规制范围之试限缩[J].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9

[2].潘娟.从“口袋化”到“去口袋化”:非法经营罪兜底项规制范围的司法限缩——基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运行样态的分析[C].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与刑事审判问题研究——全国法院第30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下).2019

[3].叶良芳,应家赟.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属于刑法的规制范围吗?——兼评《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J].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

[4].潘娟.从“口袋化”到“去口袋化”:非法经营罪兜底项规制范围的司法限缩——基于刑法第225条第4项运行样态的分析[J].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2019

[5].蒲晓磊.将快递污染纳入法律规制范围[N].法制日报.2018

[6].孙静翊.立足业务范围规制擅自设立金融机构[N].检察日报.2018

[7].翟帅.域外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模式与规制范围之反思[J].信息安全研究.2018

[8].伯努瓦·弗里德曼,冯凤阁.论全球以及欧洲范围内的规制竞争[J].法理——法哲学、法学方法论与人工智能.2018

[9].孙瑞雪.非法经营罪适用范围扩张与规制研究[D].天津工业大学.2018

[10].邢瑞淼,闫文军.视频聚合行为应如何规制——以界定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涵盖范围为视角[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论文知识图

“竞争中立”规制的范围资料来源:根据作...兜雇项去口级化的进路简.规制方法示意图1 政府规制的叁层意蕴港口模式选择与规制重要性各国计量检定的器具种类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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