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实际托运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托运人,海商法,契约,提单,货物运输,术语,货物。
实际托运人论文文献综述
牛晨光[1](2019)在《FOB贸易下货运代理企业向实际托运人交单模式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其第8条的理解与适用在理论界与审判实践中一直存有争议。本文从当前法律规定、请求权基础理论、公平正义价值取向及国际贸易实践认知4个维度对比分析交单无过错审查原则与交单过错审查原则,即交单义务化倾向原则与交单权利化倾向原则的理论依据及利益溯源,进而提出货运代理企业向实际托运人交付运输单证的良性模式,具体包括:货代交单非义务化、货代报告及征询单证处理意见明确化、实际托运人不回应无需交付单证、实际托运人具有受领单证优先性以及无委托无交付。基于前述模式构建,在现有规定基础上提出充实相关规定的初步设想。(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19年01期)
昝丙艳,姚新超[2](2017)在《FOB条件“实际托运人”的认定及规避运输风险的策略》一文中研究指出以FOB条件出口的国际贸易可能涉及两种"托运人"。卖方是贸易合同的"实际交货人",有时也是货物运输合同的"实际托运人"。若卖方因自身的原因而导致其"实际托运人"身份无法被承运人所识别,则其无权请求承运人赔偿损失。卖方应采取必要的策略规避运输风险,切身保护自身的利益。(本文来源于《对外经贸实务》期刊2017年11期)
贺瑶[3](2017)在《试论FOB项下实际托运人的权益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出口大国和海上航运大国,FOB贸易术语在我国使用率高达80%。在该贸易术语下,频频发生针对实际托运人的系列权益侵害案件,相对于其他贸易术语而言,FOB贸易术语显然存在着较大的风险。本篇论文试从国内立法保护以及FOB项下卖方该如何规避风险两个角度,探论在FOB贸易术语下对实际托运人的权益保护问题。(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7年10期)
冯恺[4](2015)在《《海商法》中实际托运人规定之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结合实际托运人规定在货物控制权、诉权和支付运费义务等方面的争议,借鉴国外海商法关于保护实际托运人利益的立法模式,提出我国实际托运人规定的完善方式。在此基础上,对实际托运人获得提单、起诉及变更或解除合同等权利,责任期间、具体义务、归责原则及与合同托运人的责任关系等内容提出立法建议。(本文来源于《海大法律评论》期刊2015年00期)
汪洋[5](2014)在《实际托运人向货运代理人主张赔偿以单证交付请求为前提》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实际托运人以未取得提单等运输单证为由向货运代理人主张损害赔偿的,需以其曾积极行使单证交付请求权为前提,而且货运代理人错误交单行为与损害结果间具有因果关系。若实际托运人从未积极主张单证交付,直至货运代理人向其他有权取得单证的人交付单证后才提出的,货运代理人对由此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若运输单证并不具有物权凭证效力,实际托运人即使持有亦无法控制运输并保障贸易的,则其诉求亦不应得到支持。(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14年22期)
林焱[6](2014)在《实际托运人怠于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无权请求赔偿》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虽然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实际托运人的权利进行了特别保护,但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准确适用相关法律规定,注意区分实际托运人与实际交货人。如果实际托运人怠于行使自身权利,未向承运人订舱、表明其实际托运人身份,亦未在货物交付出运后及时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以致于其地位、身份无法为承运人所识别,则其无权请求承运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14年20期)
杨婵[7](2013)在《FOB运输合同中实际托运人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海商法对实际托运人身份的规定是出于试图解决 FOB 贸易条件下卖方在结汇前实现控制货物物权的良好愿望,但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实际托运人身份成为一个前置的难题。在提单中载明的托运人并非交货人,而交货人在接受该提单时又没有提出异议的情况下,问题尤为突出,本案的审理明确了此类案件的相关思路。(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13年04期)
杨婵[8](2013)在《FOB贸易下“实际托运人”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简介】 2010年2月,原告A公司与注册在香港的B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约定由原告供应一批储物方凳,出货方式为“FOB SHANGHAI”,指定货代为“客人提供”,目的地为“LA(美国洛杉矶)”,付款方式为“提供单据复印件T/T15天”。(本文来源于《中国水运报》期刊2013-02-20)
汪洋[9](2012)在《FOB出口贸易中实际托运人的权利行使及货运代理人的交单义务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依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实际托运人具有针对承运人的单证签发请求权,以及针对货运代理人的单证交付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在行使单证签发请求权与单证交付请求权时,相对于契约托运人而言,其权利均处于优先地位。但实际托运人仍需主动保护自身权益,并积极行使上述权利,否则将可能在诉讼救济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综合考虑实际托运人对自身权益应有的关心、货运代理人的风险承担能力以及司法解释规定包含的司法政策导向,笔者建议应明确将实际托运人明示索单作为货运代理人履行交单义务的前提条件。同时,货运代理人的报告义务,亦不应被认定为强制性义务,而是应由其根据对举证责任难易程度的判断而自行选择适用。(本文来源于《上海交通大学》期刊2012-10-01)
金玉来,饶毅[10](2005)在《实际托运人识别的相关法律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一、案情简介: 1. 2000年7月31日和8月7目,原告Z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案外人中间商K公司签订了向伊拉克出口男女大学生校服各20万套的售货确认书。嗣后,K公司根据上述售货确认书的规定向香港H银行申请开出了相关贸易项下的不可撤销可转让信用证,原告被列为该信用证项下的被转让受益人。经过四次修改,该信用证显示,货物的价格条款最终确定为CNF UMM(本文来源于《中国律师2005年海商法研讨会论文集》期刊2005-09-01)
实际托运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以FOB条件出口的国际贸易可能涉及两种"托运人"。卖方是贸易合同的"实际交货人",有时也是货物运输合同的"实际托运人"。若卖方因自身的原因而导致其"实际托运人"身份无法被承运人所识别,则其无权请求承运人赔偿损失。卖方应采取必要的策略规避运输风险,切身保护自身的利益。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实际托运人论文参考文献
[1].牛晨光.FOB贸易下货运代理企业向实际托运人交单模式研究[J].人民司法.2019
[2].昝丙艳,姚新超.FOB条件“实际托运人”的认定及规避运输风险的策略[J].对外经贸实务.2017
[3].贺瑶.试论FOB项下实际托运人的权益保护[J].法制博览.2017
[4].冯恺.《海商法》中实际托运人规定之完善[J].海大法律评论.2015
[5].汪洋.实际托运人向货运代理人主张赔偿以单证交付请求为前提[J].人民司法.2014
[6].林焱.实际托运人怠于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无权请求赔偿[J].人民司法.2014
[7].杨婵.FOB运输合同中实际托运人的认定[J].人民司法.2013
[8].杨婵.FOB贸易下“实际托运人”的认定[N].中国水运报.2013
[9].汪洋.FOB出口贸易中实际托运人的权利行使及货运代理人的交单义务认定[D].上海交通大学.2012
[10].金玉来,饶毅.实际托运人识别的相关法律问题[C].中国律师2005年海商法研讨会论文集.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