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欺诈行为论文-朱志琼

消费欺诈行为论文-朱志琼

导读:本文包含了消费欺诈行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

消费欺诈行为论文文献综述

朱志琼[1](2018)在《论消费欺诈行为认定及赔偿》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从消费欺诈行为的认定入手,梳理分析我国有关消费欺诈行为认定、惩罚性赔偿等现行法律规定适用的争议之处,明确界定消费欺诈行为责任的构成要素,综合考虑过罚相当原则等各种因素确定最终的惩罚性赔偿数额。从消费者、销售者和公益诉讼角度完善消费欺诈行为及惩罚性赔偿理论,强化对消费者倾斜保护的理念,充分发挥消费欺诈赔偿规定的作用。(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16期)

[2](2017)在《消费欺诈行为的认定和处理》一文中研究指出案件配眼镜遇欺诈获3倍赔偿近日,天津消费者配眼镜遇到欺诈行为,获得购买商品价格的3倍赔偿。消费者唐先生经光大眼镜店店员推荐购买了一副"阿玛尼"牌(型号A9137)的男款眼镜,价格为1380元。购买后发现,该眼镜品牌说明书上注明的是"爱·阿玛尼"品牌,并非发票开具的阿玛尼品牌。随后,唐先生便通过电话的方式与店员再次确认,店员答复仍然是意大利阿玛尼品牌。由此,唐先生认为商家涉嫌出售假冒伪劣商品并(本文来源于《中国眼镜科技杂志》期刊2017年21期)

雷猛[3](2017)在《消费欺诈行为政府监管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15年"十一旅游黄金周"期间,在山东青岛发生了一件轰动全国的消费欺诈事件,这个涉嫌消费欺诈行为的事件就是青岛"天价大虾"事件。事情一经微博曝光迅速得到了全国人民的关注和热议。各个方面的专家学者就这起事件提出了很多问题,本文也将从法律层面讨论分析,研究关于消费欺诈行为的政府监管法律制度,并提出相关完善政府监管的措施及建议。本文从经济法的角度切入,解析青岛"天价大虾"的事件始末,探讨其中涉及的有关经济法的问题。"天价大虾"事件的曝光,不仅涉及到消费欺诈纠纷、消费者权利保护的问题,还涉及到我国政府监管体制的缺陷问题。十八大以来,我们国家大力推行依法治国和建设法治型政府,如何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健全我国政府监管的体制,加强政府监管职能;如何解决我国现有的政府监管权责模糊、立法授权不明确问题以及多头监管或者谁都不管的权利交叉重迭或者权利行使出现空白无人监管的问题,是文章所研究的重点。文章从一个社会上发生的实际案例作为研究的起点,根据案例中具体事件的发生过程,提取出事件中涉及到的经济法问题,展开研究讨论。文章第一章节主要介绍"天价大虾"事件的起因和发生的始末,事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居多,但本文只研究此事件中涉及经济法领域的问题,主要是政府监管缺失的问题。因此论文展开对政府监管体制的着重研究。此事件中的起因是经营者的利用消费欺诈手段与消费者之间发生了商品价格的消费纠纷。文章在第二章节简单的从法律角度阐述了消费欺诈行为的理论分析,主要是产生原因、表现形式、危害结果等方面。同时,对价格欺诈和消费欺诈的进行了简要的法律分析,并阐述说明消费欺诈与文中事件发生的消费纠纷之间的关系,以及在文章最后得出结论,事件中的消费欺诈行为其本质是价格欺诈行为。简要论述了价格欺诈其实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是属于消费欺诈中的一种,消费欺诈包含价格欺诈。文章研究的核心重点是我国政府监管体制法律制度研究,根据"天价大虾"事件来分析我国政府监管存在哪些缺陷和不足,出现这些缺陷的原因以及如何完善我国政府监管体制的法律研究。文章第四章节着重介绍了政府监管存在缺陷的具体原因,国内先进省份的政府监管改革的成效的经验总结,以及发达国家政府监管的体制的经验借鉴。第五章节主要介绍如何完善我国政府监管体制以及如何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定,根据事件中出现的社会现象和法律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和总结,并提出合理的建议以及配套的完善措施。但是,文章中探讨的有关完善我国政府监管体制的建议和措施是否符合我国现行的政府监管体制的实际情况,还有待今后的进一步的实践。本文只是探究建议的可能性,是否能具体应用到实践中去还要看我们国家政治体制的改革进程及今后的国家经济发展的状况。(本文来源于《北方工业大学》期刊2017-05-16)

雷猛[4](2017)在《消费欺诈行为政府监管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青岛天价大虾事件传得沸沸扬扬,各个方面的学者就着这个事件提出了很多问题,本文也将从法律层面讨论分析,研究关于消费欺诈行为的政府监管法律制度,并提出相关立法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7年14期)

张磊[5](2016)在《消费欺诈行为认定及赔偿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消费欺诈是一种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经营行为,由消费欺诈行为引发的惩罚性赔偿问题也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热点问题。虽然2013年10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已实施二十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了修订,对有关消费欺诈的条款进行了扩充,比如提高了增加赔偿的金额加大了惩罚力度、设定了最低赔偿金额予以兜底、增加了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新规定等等,但对消费者的概念、知假买假的处理等问题因争议较大不能形成较为一致的意见而仍然未能予以明确,实践中如何适用法律的争议依然未予解决。本文通过介绍消费欺诈问题产生的背景及国家对此问题的规制,梳理分析我国有关消费欺诈行为认定、惩罚性赔偿等现行法律规定适用的争议之处,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消费欺诈有关规定的建议,认为有必要明确区分消费欺诈行为与消费欺诈行为责任,并明确界定消费欺诈行为责任的构成要素,综合考虑过罚相当原则等各种因素确定最终的惩罚性赔偿数额。以期能够进一步完善消费欺诈行为及惩罚性赔偿理论,强化对消费者倾斜保护的理念,充分发挥消费欺诈赔偿规定的作用。(本文来源于《青岛大学》期刊2016-11-24)

杨立新[6](2016)在《消费欺诈行为及侵权责任承担》一文中研究指出消费欺诈是指行为人以消费者的身份,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中,虚构事实,谎称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构成经营欺诈,利用惩罚性赔偿责任制度获取非法利益,侵害经营者合法权益,破坏市场交易秩序的欺诈行为。发生在网络交易领域中的消费欺诈,是网络消费欺诈行为。消费欺诈行为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未经诉讼程序直接向经营者提出惩罚性赔偿索赔的消费欺诈,其性质是欺诈性侵权行为;二是经过诉讼程序向经营者惩罚性赔偿索赔的消费欺诈,其性质是恶意诉讼。它们的行为特征都符合《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的过错责任要求,构成一般侵权责任。主张消费欺诈的实质,是对经营欺诈指控的反指控,因而认定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是否构成经营欺诈,是认定消费欺诈的关键。对经营欺诈的指控,不构成侵权责任;对不构成经营欺诈的经营行为进行经营欺诈的指控,构成消费欺诈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文来源于《清华法学》期刊2016年04期)

高琴[7](2016)在《消费欺诈行为认定的法律问题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生活消费交易中,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是很普遍的现象,对欺诈行为的认定不能把《消法》与民法的规定混为一谈,应区别对待。(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01期)

林银鹏[8](2015)在《消费欺诈行为的认定和处理》一文中研究指出案例一 刘先生一行10人组团到西安旅游,与西安某旅行社签订了行程3天的旅游合同,约定了交通费、门票费、导游费及每人每日提供25元的自助午餐。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刘先生发现旅行社提供的午餐仅为每人12元。刘先生与旅行社导游现场交涉无果后,将投诉(本文来源于《中国工商报》期刊2015-05-28)

刘卓燃[9](2015)在《网络消费欺诈行为的法律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网络消费已经渗透到人们的日常生活当中,作为互联网时代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消费为我们的交易模式带来了日新月异的变化,对于消费者来说,一方面网络消费具有方便、快捷、全球化等方面的优势;另一方面网络消费的虚拟性、非现场性和高技术性等特点使消费者在网络消费的过程中更容易受到侵害,网络消费欺诈行为首当其冲。在我国现行立法中并没有对网络消费欺诈行为有一个准确的界定,这就导致了在消费者受到网店经营者的欺诈时,很难依法维权。因此,笔者在本文中讨论了如何对网络消费欺诈行为进行法律认定的问题,以此对该行为有一个准确的认识,这对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网络交易的有序进行,促进网络交易的稳定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网络消费欺诈行为的一般理论问题研究。笔者首先从网络消费欺诈行为的概念出发,让大家了解到什么是网络消费欺诈行为。其次对网络消费欺诈行为的特点进行分析,认识到网络消费欺诈行为与传统的购物欺诈行为相比有着特殊性。最后阐述网络消费欺诈行为形成的原因有叁点:一是网店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信息不对称;二是网络这一交易媒介为欺诈行为提供了便利;叁是消费者受到欺诈后维权意识薄弱及网络监管不力纵容了欺诈的蔓延。第二部分是对网络消费欺诈行为主体的认定。在网络交易中涉及到多方主体,除了经营者和消费者,还有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和物流承担者。当消费者遇到交易纠纷时,这叁方主体互相推卸责任,让消费者维权产生困难。因此清楚的认识经营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与物流承担者之间到底谁是欺诈行为的主体显得十分重要。第叁部分是对网络消费欺诈行为的主观要件以及客观要件的认定。网店经营者在实施欺诈行为时的主观心理是一种故意,这种故意又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笔者在对这两种故意进行分别论述的同时,还分析了因网店经营者的过失而造成的侵权行为问题。网络消费欺诈行为的客观方面就是其实施了一定的行为,这种行为主要有四种:一是发布虚假信息的行为;二是经营者单方拒绝履约的行为;叁是经营者进行信誉炒作的行为;四是网络钓鱼行为。第四部分是对网络消费欺诈行为中损害事实以及因果关系的认定。网络消费欺诈行为中的损害事实是指该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权利。而因果关系方面的认定则是笔者认为最难的一部分,该部分笔者借鉴了侵权行为法以及刑法中关于因果关系的知识,对网络消费欺诈行为中的因果关系进行了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认定和法律上因果关系的认定,并阐述了因果关系对认定欺诈行为的作用所在,意在确定出网店经营者因欺诈行为而所应承担的责任。(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5-05-01)

李静,何承亮,玉智龙,韦宗唐[10](2015)在《敢于担当常亮剑 赤胆忠诚保民生》一文中研究指出春节临近,市民纷纷开始置办各种年货。为了让老百姓过个欢庆、祥和的春节,青秀区工商局按照城区党委、政府的部署和安排,围绕城区的中心工作,从关注民生、融入民生、保障民生入手,针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和重点问题,从2014年12月起开展了一场深入持久的红盾亮剑(本文来源于《南宁日报》期刊2015-02-09)

消费欺诈行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案件配眼镜遇欺诈获3倍赔偿近日,天津消费者配眼镜遇到欺诈行为,获得购买商品价格的3倍赔偿。消费者唐先生经光大眼镜店店员推荐购买了一副"阿玛尼"牌(型号A9137)的男款眼镜,价格为1380元。购买后发现,该眼镜品牌说明书上注明的是"爱·阿玛尼"品牌,并非发票开具的阿玛尼品牌。随后,唐先生便通过电话的方式与店员再次确认,店员答复仍然是意大利阿玛尼品牌。由此,唐先生认为商家涉嫌出售假冒伪劣商品并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消费欺诈行为论文参考文献

[1].朱志琼.论消费欺诈行为认定及赔偿[J].法制与社会.2018

[2]..消费欺诈行为的认定和处理[J].中国眼镜科技杂志.2017

[3].雷猛.消费欺诈行为政府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北方工业大学.2017

[4].雷猛.消费欺诈行为政府监管法律制度研究[J].法制博览.2017

[5].张磊.消费欺诈行为认定及赔偿问题研究[D].青岛大学.2016

[6].杨立新.消费欺诈行为及侵权责任承担[J].清华法学.2016

[7].高琴.消费欺诈行为认定的法律问题分析[J].法制博览.2016

[8].林银鹏.消费欺诈行为的认定和处理[N].中国工商报.2015

[9].刘卓燃.网络消费欺诈行为的法律认定[D].吉林大学.2015

[10].李静,何承亮,玉智龙,韦宗唐.敢于担当常亮剑赤胆忠诚保民生[N].南宁日报.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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