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爽[1]2004年在《商业名称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提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事主体越来越清楚的认识到商业名称在现代竞争中的地位和意义。商业名称正被作为点石成金的竞争手段而受到广泛重视,与此同时有关商业名称权的纠纷、侵权行为也日益增多。如何对商业名称进行法律保护,已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问题。因此,开展对商业名称法律制度的研究已成为法学研究和立法工作中的紧迫任务。本文针对我国商业名称法律保护的现状进行探讨,借鉴他国的立法经验,对于我国商业名称法律保护的完善问题加以论述,以期对我国的商业名称立法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本文基本按照权利的取得、内容及行使的思路来设计,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研究商业名称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该部分从界定商业名称的涵义开始,主要研究商业名称的价值、商业名称规制的原则以及国内外商业名称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第二部分研究商业名称取得的要件和程序。第叁部分研究商业名称权的性质与内容。商业名称权的主要内容包括专用权、许可权、转让权及救济权。其中,着重研究的是专用权及许可权。第四部分研究商业名称权与其他商业标志权的冲突及协调。该部分分析了商业名称权与商标权、域名的冲突表现形式、产生的根源,并提出了解决这些冲突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对策。
田宇[2]2005年在《商业登记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商业登记,是指商业当事人为设立、变更、终止商业主体资格,依据法律规定向主管机关申请登记并被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法律行为。以非成文的行为规则对商业登记加以统一控制的制度,可以追溯到中世纪意大利及地中海沿岸各国的商人组合制度。但现代意义上的商业登记法律制度始于1861年的《德国商法典》,此法所创制的商业登记法律制度成为后世各国商业登记法的典范。综观各国商业登记立法,其立法模式有统一立法、分散立法和统分结合立法叁种类型。 商业登记法具有公法性、强制性、程序性等叁个法律属性,但对它的性质,历来有不同的看法。商业登记法具有维护商业主体的信誉、增进交易效率、保障交易之安全的叁大作用,但各国商业登记立法的价值取向也不相同。正是由于现实中存在对商业登记法之性质和价值取向的不同认识,从而导致了各国在商业登记立法模式、立法内容上的差异。 从世界各国商业登记立法来看,商业登记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商业登记的对象、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种类和程序、登记的效力以及登记的监管等内容。除此之外,商业登记法律制度还涉及商业名称的登记、商业登记中违规行为的处置、商业登记的争讼及处理等特殊法律问题。但商业登记法主要体现为程序法,登记程序是其核心内容,故各国的商业登记法均对此都作了详尽的规制。在申请程序方面,法国和意大利对注册申请提出的时间作了特别要求;就申请之方式而言,德国立法要求当事人提出的书面申请须经公证;在申请之自由度方面,有自愿申请与强制登记之别。从登记机关应就何种程度进行审查来看,在各国立法与学说上存在形式审查、实质审查与折衷审查叁种主张;关于受理登记的时间,有些国家确定了受理登记的法定期间制度。在商业登记的公告方面,各国对登记注册之公告的后果,有不同的立法例,此外,其公告方式也均不相同。在商业登记的更正与注销上,各国立法对更正与注销的事由和程序规定各不相同。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商业登记法律制度逐步地建立和发展起来,制定了不少的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商业登记法律制度。尽管这一制度在保障商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袄序,维护交易安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应当看到,这一制度在我国还存在许多缺陷和不足,主
葛俊杰[3]2012年在《论商号权及其法律保护》文中指出从国际上看,鉴于商号权的重要性,各国在立法上不论将商号权置于专门的《商法典》的保护之中,亦或是用《商标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其他法律对商号权加以保护,大都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商号权保护体系。反观我国,直至市场经济日益发达的今天,虽然有关商号权利的纠纷屡屡发生,却苦于没有一套有效的法律体系对权利人的合法权利进行保护。目前,由于理论准备的不足,国内学界甚至连“商号”的基本概念以及商号权性质的界定仍存在很大分歧。理论是实践的基石,只有理论趋于完善才能对实践中产生的问题进行指导并找出解决办法。有鉴于此,本文旨在对现有商号权理论进行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明确商号的概念以及商号权的概念、性质和内容,并以此为后续的法律保护方法研究打下理论基础;另外,期望在对国际公约以及国外商号权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中,能够获得一些借鉴之处,并结合我国实际国情,构建一套适用于我国的能够充分保护权利、定纷止争的商号权法律保护体系。
卞勋龙[4]2014年在《商业名称淡化问题及其对策研究》文中认为随着各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商业名称的法律保护制度也逐步完善。但在我国商业名称淡化问题仍未受到足够重视,商业名称权益遭受侵害的现象频发,商业名称反淡化的理论研究成果匮乏。我国商业名称的反淡化保护中尚存在诸如专门立法缺位、行政司法保护手段过于僵化、权利主体反淡化保护意识淡薄等问题。商业名称领域搭便车现象的存在具有深刻的经济、现实和制度必然性。但这不意味商业名称淡化就是合理或是可以容忍的。纵观国外的商业名称反淡化保护经验,如何加强商业名称反淡化立法、保护权利人的商业名称权益,已成为学者研究和立法关注的重要领域。本文通过对我国商业名称保护现状及其淡化问题分析,并借鉴国外商业名称反淡化保护的经验,针对我国商业名称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明确界定商业名称淡化概念及其构成要件、完善商业名称淡化的救济等法律保护措施。当然,由于商业名称作为符号资源具有稀缺性,并为了平衡商业名称权利人和其他人的利益,还必须规定商业名称淡化的一定抗辩事由,本文将其分为一般抗辩和特殊抗辩。商业名称的一般抗辩包括权利人的商业名称不具有合法性、权利人自己放弃利益、经权利人同意而为等。本文所谓商业名称淡化的特殊抗辩,指商业名称的合理使用,包括描述性合理使用行为、指示性合理使用行为和其他使用行为(如合理而为的比较广告、滑稽模仿等)。
唐杰[5]2005年在《我国商事登记法律效力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是一篇关于商事登记法律效力方面的文章。笔者试图运用比较法学等研究方法,对商事登记的法律效力进行系统地研究。笔者通过分析商事登记的法律效力以及商事登记法律制度中各个具体登记制度,比如商事登记审查制度、商事登记公告制度等,与商事登记法律效力的关系,系统地研究了商事登记的法律效力。笔者认为商事登记的法律效力不是一个单层次的而是一个多层次的效力结构,对商事登记法律效力进行研究需要从不同的层次进行分析。笔者希望通过系统研究商事登记的法律效力以及它与其他登记制度的关系能够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使其更加适用于市场经济,更好地发挥维护商事主体利益,保障交易安全和增进交易效率的作用。本篇论文共分为五章,也即五个部分。第一章笔者系统研究了商事登记法律效力的一般情况,认为商事登记不是单层次而是一个多层次的效力结构,对商事登记的法律效力进行研究应该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层次来进行分析。首先,笔者定位分析了商事与商事登记,论述了不同学者对于商事登记法律效力的不同看法,认为商事登记是一个多层次的效力结构。其次,笔者根据引发商事登记的事因将商事登记分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叁种,这叁种登记所具有的登记效力也是不尽相同的。笔者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别探讨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各自具有的法律效力。在第二章中,笔者进一步详细探讨了商事登记对不同主体也即对申请登记人、第叁人以及登记机关的法律效力,尤其分析了商事登记对第叁人在不同情况下所具有的法律效力。首先笔者分析了商事登记对申请登记人具有创设效力和免责效力。其次,笔者详细分析了商事登记在叁种情况下对第叁人的不同的法律效力,可以归纳为:(1)已登记并公告之事项可以对抗第叁人,除非第叁人证明其确实不知且不应知此事项。(2)应登记而未登记公告或虽登记但未公告之事项,不得对抗第叁人,除非此事实为第叁人所知。最后,笔者研究了不实登记的法律效力。不实登记分为虚假登记和非虚假登记两种情况。虚假登记严重威胁社会的交易秩序,通常是有利于申请登记人的,因此虚假登记一般情况下不得对抗善意第叁人。非虚假登记通常是指登记与公告的内容不相符合。对于非虚假登记的法律效力,世界上主要存在着重登记主义和重公告主义两种不同的态度,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我国应当采取重登记主义,以登记的内容为准。在第叁章中,笔者研究了商事登记审查制度具体内容以及审查制度对登记效力的影响。笔者首先论述了商事登记审查制度的具体内容,认为我国商事登记审查制度在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和折衷审查叁种方式中应该采用形式审查的方式。其次,笔者分析了商事登记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和折衷审查叁种方式的法律效力,认为这叁种不同的商事登记审查方式其证明效力是不同的。形式审查证明力最弱,实质审查证明力最强,而折衷审查则主张登记机关有实质审查的权利而无实质审查的义务,其登记的证明力居于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之间。第四章笔者分析了商事登记公告制度的具体内容以及公告制度对登记效力的影响。首先,笔者介绍了商事登记公告的概念、特点以及商事登记公告制度的价值。其次,笔者分析了商事登记公告对登记效力的影响。在未为公告、已为真实公告和为不实公告这叁种情况下,重公告主义国家和重登记主义国家,其登记的效力是不同的。也即公告对登记效力的影响在不同情形下,在采取不同主义的国家中,其影响都是不同的。第五章笔者将商事登记的其他具体制度与商事登记的效力进行研究,探讨商事登记的其他制度对商事登记效力的影响。首先,笔者通过对商业名称的性质以及如何选定商业名称的分析,认为商业名称具有叁种法律效力,即创设效力、排他效力和救济效力。其次,笔者分析了我国商事主体经营范围在商事登记上的法律效力并提出了越权相对无效的原则。最后,笔者从分析营业执照的法律意义入手,详细探讨了营业执照的法律效力,认为营业执照的法律效力仅仅在于对企业营业能力的限制,它并不能够导致企业民事主体资格的丧失。本文与其他关于商事登记法律制度的文章相比,其主要贡献或者创新在于:首先从选题上,笔者定的论题是“我国商事登记法律效力研究”,从题目上看笔者主要以论述商事登记法律效力为主。而以往的论文多以“商事登记法律制度研究”、“商业登记法律制度研究”等为题,其论述主要在于系统介绍商事登记法律制度。其次从研究角度上,这也是本文最大的创新之处,笔者以商事登记的法律效力作为整篇文章的核心,将登记的法律效力贯穿于整篇论文。在简要分析了商事与商事登记的定位以后,系统地研究了商事登记的法律效力,得出了商事登记的法律效力是一个多层次的效力结构,同时也将商事登记法律效力与商事登记其他具体制度进行了联系比较,探讨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而以往的论文多以介绍商事登记制度的基本内容为主,多属于介绍性文章。当然笔者也运用了比较法学等多种研究方法,搜集了大量的文献资料,力求使本文内容更加严谨,论证更加充分。但是,毕竟笔者的学术水平有限,论文必定存在着诸多的不足,还请予?
蒋虹[6]2011年在《论商号及其法律保护》文中研究指明商号是商事主体进行营业活动时使用的名称,它是商号法律保护的对象。保护商号的实质在于保护其上的权利。之所以探讨这个问题,是因为我国立法没有明确界定过商号,只是把它作为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看待,商号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只有企业名称权而无商号权的法定概念。学术界对商号的概念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商号即等于商业名称,狭义商号仅指字号,而立法持狭义说,但这种界定容易使商号被淹没在企业名称中得不到有效保护,也导致实践中产生不少问题,我国以“企业名称”为中心的立法模式,与国外以商号为中心的立法模式相比,存在不少问题:立法层级低,立法分散、混乱,法律规定简略、粗陋,相互之间不协调,管理法色彩浓厚等。对此,其他国家对商号的保护不仅对商号概念有明确的界定,商号保护立法位阶高、立法体系清、立法内容也比较全,而且对商号权的司法救济也比较到位,救济原则明确、救济手段多样。本文的目的是通过明确商号与商号权,并对在此基础上构建商号保护基本规则涉及的问题进行探讨,提出相关建议。笔者认为,商号法律保护离不开一套基本规则的支撑。除导言外,本文共分六章。第一章商号法律保护的历史考察。本章分二节。首先,论文分析了商号在国外的起源与法律保护概况。阐述了商号的产生与存在从商法的发展历史来看是有其一定的合理性和必然性。而到了现代,商号又进入到知识产权法的视野。这在不少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都可以得到例证。这种变化可以从各国不同的立法模式中显现出来。其次,对商号在中国的起源及法律保护概况做了一番梳理。以时间维度,分别对近代以前的商号保护及特点、清末民国的成文法保护及特点、建国后的立法保护及问题作了分析、概括。回溯历史,可以看出商号保护在立法模式、保护目的、保护方式方面的中外差异。第二章商号的界定。本章分叁节。在第一节中,笔者通过分析国内外立法,对商号的概念及范畴作了比较灵活的界定。笔者认为,其实商号全称与商号核心构成都应属于商号范畴,全称是完整的商业名称,简称是商业名称中的核心构成部分,较多情形下是字号。处理两者关系可以通过不同的立法解释、立法特点予以明确。概念明确之后,笔者通过商号与相关概念的比较,对商号与企业名称、商业名称、字号的关系进行了重新定位。在第二节中,笔者把商号放在商业标识这个大平台中进行考察,这样更有助于对它的全面认识。特别是对商号与商标、域名的关系作了说明:它们同中有异、异中有同;既易冲突,也可共赢。在第叁节中,笔者界定了商誉的概念以及商号与商誉的关系。指出商号既可以指称一个商事主体,同时这个特定的标记也可以积淀、代表并承载商誉,具有经济价值。第叁章商号法律保护的核心—商号权。本章分二节。第一节为商号权明确的必要性。笔者主要从立法和实践中的问题证明这个必要。我国现行立法中,《民法通则》对权利定性存在矛盾和偏差,而企业名称权不能满足对商号权的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现有规定成效不大。由此导致许多实际问题,笔者对此进行了说明分析,并指出这些问题带来的消极影响,以此说明商号权明确的必要性。第二节对商号权做了界定。首先,笔者以为,商号权就是商事主体对其商号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并对商号权的特征进行了分析。其次,分析了商号权性质之争的几种主要学说,即人格权说、财产权说、折衷说,并指出折衷说代表了大多数学者的观点,成为了商号权性质的通说。在此基础上,明确商号权符合知识产权的特征,并对这个定性进行了论证。同时,笔者探讨了商法与知识产权法对商号权的关注点的不同侧重。最后,对商号权的内容作了说明,商号权的内容主要包括商号使用权、专用权、许可权、转让权、变更权。第四章商号取得制度的评价与建构。由于商号取得是商号法律保护的起始点,也是构建商号基本规则的重要方面,这是笔者关注这个问题的理由。本章分叁节。第一节关于商号权的取得方式,各国做法不尽相同,通常有使用取得和登记取得,笔者对各自利弊作了分析,并认为,其实法律没有必要规定对所有商号必须登记才能取得商号权,商号登记应主要起强化保护的作用。另外,对其他的未登记商号一定程度上可以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第二节是商号的选用与登记规则。对商号的选用原则,笔者认为要寻求自由主义和真实主义的平衡,选用要遵循单一性、识别性、禁止混淆的限制。对商号登记,笔者按登记种类进行了比较法的考察,在登记效力上,明确了不同的取得方式意味着登记有不同的效力。第叁节谈了我国商号取得制度的问题及完善。第五章商号利用制度的优化。我国目前关于商号利用的规定不够明确,甚至还成为商号权有效利用的障碍。有必要在借鉴国外规则的基础上,完善我国的相关规定。本章分叁节。第一节是商号使用的规则。国外一般明确规定使用情形以及必须遵循正当使用、禁止混淆的规则。我国应完善相关规则。第二节是商号许可的规则。通过比较我国与国外的规定,指出了我国立法的矛盾之处与不足;通过对日韩商法中有关商号出借的规定,指出他们关于名义出借方责任的规定值得借鉴,同时对特许经营中涉及商号许可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指出了美国法上有关责任分担的规定值得我们借鉴。第叁节是商号转让的规则。需要明确商号的转让方式、遵循的主要法律规则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第六章商号保护制度的完善。本章分二节。第一节是完善对商号的立法保护。首先,完善商号立法保护模式的建议。要以商号为中心构建基本规则,以更为科学的以商号为中心的立法取代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为中心的立法,可以考虑由国务院制定专门的《商号条例》。同时,运用多法协调办法,从不同角度、不同层次进行调节,以发挥立法的整体效应。其次,应加强对驰名商号、老字号的立法规范。第二节是完善对商号侵权行为的认定与救济。首先,明确商号侵权行为的主要类型,并对商号侵权行为的考量因素作了分析;其次,在商号侵权行为的救济方面,可以将保护在先权利和维护公平竞争作为最核心的救济指导原则。对商号侵权行为,完善民事、行政、刑事救济手段。
黄伟丰[7]2010年在《论我国商号权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文中指出商号权制度是民商事法律体系中较为重要的一项内容。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高度重视商号权的保护,通过在商法典中或制定专门法的方式,构建完整的商号权制度。尽管我国法律对于商号权制定了一些制度规范,但是在立法上还不够完善,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不少侵犯商号权,尤其是对驰名商号权的恶意竞争行为。如有些人将驰名商号恶意注册为商标、域名或作为产品的包装装潢使用;利用现有商号管权理制度的漏洞,将他人的商号在不同地方多次注册等。因此,商号权的保护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而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更具有理论研究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文围绕商号权法律保护的立法建议这一主题,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是商号权的概述,主要论述商号权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性质。从第二章开始到第四章,着重从统一商号概念、改革商号登记制度及商号保护机制叁个方面逐一进行论述,并分别提出完善我国商号保护制度的合理化立法建议。通过回答“什么是商号”的基本问题,以便在立法上统一对商号权保护对象的规定。通过对现有制度的分析,从加强商号权保护的方面提出了改革商号登记制度的具体方案。通过分析现有制度中保护机制的诸多弊端,提出了建立完善以混淆理论为基础的一般保护机制与淡化理论问基础的驰名商号保护机制相结合保护体系的立法建议。
王煜宇[8]2005年在《中国社会转型期商人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中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历史实践中,商人法律制度是一个发育较晚而又营养不良的法律部门。尽管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86年《民法通则》(关于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企业法人、联营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1987年《城乡个体工商户暂行条例》、1988年《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90年《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1年《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一系列虽然名称不同但本质上都以“商人”为调整对象的单行法勉强支撑起中国当代商人法律制度的制度体系,但无论从内容形式还是结构功能上,与它的西方同行相比,这一体系都显得臃肿不堪、矛盾重重而又羸弱无力。中国社会转型期商人法律制度在价值定位、原则设计和条文规范上存在着“缺位、错位、越位”的种种问题。一方面,当代中国社会转型迫切需要有效商人法律制度的积极参与,另一方面,中国商人法律制度的现状无论如何也难以满足市场经济实践对它的迫切要求。中国商人法律制度供给与中国社会转型对商人法律制度的制度需求之间存在着的严重的供需矛盾成为本文思考和逻辑的起点。基于此,本文从东西方商人法律制度产生的共同语境——社会转型出发,在对东西方社会转型的动力机制和特征进行比较之后,得出:以“商法上的人”为核心,以营业能力为要素,以公司和合伙为主要组织形态的近现代商人法律制度是西方近代转型的内在要求和必然结果,与之相对,中国特殊的社会转型不仅无法孕育出商人法律制度,反而成为制约商人法律制度有效性的根本原因。正是中国社会转型的特殊性决定了中国商人法律制度不仅要摆脱“贱商”“轻商”的“路径依赖”、克服在统一商人立法进程中调整对象多元化的客观困难,为转型过程中复杂的利益纠葛冲突寻找正当的解决方案,而且还要尽量在瞬息万变的转型背景下保持商人立法适当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符合这一需要的商人法律制度是以“营利”作为其价值本位,以效益原则与安全原则作为其基本原则,以“商法上的人”为核心,以营业能力为要素,以公司和合伙为主要组织形态的系统化的制度体系。这一新的商人法律制度体系虽然能够及时解决商人法律制度存在的“缺位”“错位”“越位”等种种问题,实现商人法律制度的微观和宏观效应,但是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商人法律制度由“纸上的法”迈向“活法”的涅磐绝非单纯理性的制度构建可以成就,它更为根本地取决于中国百年社会转型的成功实践。 全文分为八个部分。 第一部分:弁言。 本部分通过对社会转型、商人、商人法律制度电影蒙太奇般的浪漫写意,泼洒出研
杜孝军[9]2004年在《商事登记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提出本文试图通过我国和德、法、意等西方发达国家以及我国台湾、香港地区的商事登记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探讨我国商事登记法律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该法律制度的些微想法和思考,希能有利于完善将来制定的商事登记法,使之更能适用于市场经济,保护商事主体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 本文共分四个部分: 第一个部分是提出我国在商事登记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对商事、商事登记的概念进行了界定。首先,笔者指出我国商事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叁个方面:我国企业登记制度是按照出资人的不同身份、出资人的不同责任的混合标准建立起来的不同制度;在登记中绝对登记事项过多,导致变更登记频繁;对吊销营业执照后到注销登记这一阶段,企业的法律地位如何界定,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在实际中造成很大的混乱,由于这些原因对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就成为必然。其次,文章对商事概念的界定与对商业概念的界定主要是指出两者之间的区别。对商事登记概念的界定,第一,笔者指出我国大陆和台湾学者对此的理解,第二,笔者认为商事登记概念包括叁个因素:当事人、营业所在地的登记主管机关、应登记事项,同时指出作为法律行为的商事登记有四个方面的特征。 第二个部分商事登记制度的基本法律问题。主要谈论商事登记法的性质与立法体例。首先,笔者指出商事登记法属于公法范畴,本文就此提出了叁个方面的理由。其次,笔者认为商事登记法的作用表现在叁个方面:增进交易效率、维护商事主体的信誉以及保障交易安全。再次,笔者认为商事登记法的立法体例在世界范围大致有叁种:民法模式、商法典和单行法相结合的模式、单行法模式。最后,笔者指出我国商事登记立法现状,建议我国应重新构建系统化的商事登一记法。 第叁个部分有关商事登记制度的一般法律问题。第一,笔者提出商事登记应有叁个基本原则:强制登记原则、登记公开原则、形式审查原则。第二,通过比较研究指出商事登记的范围、种类和登记注册事项。第叁,指出世界上授予哪些机关作为商事登记机关,笔者建议我国应建立专门的登记机关或者注册中心。第四,笔者对商事登记程序进行了比较法上研究。第五,笔者并对当事人经过登记后,产生哪些商事登记效力进行了论述。 第四个部分有关商事登一记制度的具体法律问题。第一,笔者具体讨论了商业名称登记的法律问题。第二,笔者讨论了商事登记机关对商事登记监管的主要内容与当事人与商事登记机关发生争议如何处理的问题。第叁,笔者对营业执照的法律分析,指出吊销营业执照的效力和注销登记效力是不同的,吊销营业执照并没有消灭商事主体的资格,只是停止其营业行为。关键词:商事商事登记商事登记制度营业执照
王新泉[10]2001年在《商业登记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试图运用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对商业登记法律制度的基本问题作一系统研究。笔者通过对比我国和德、法等西方国家以及我国台湾、香港地区的商业登记法律制度,来探讨我国商业登记法律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完善该项制度的一些思考,希望能有利于我国该项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使之更好地发挥其维护商事主体信誉、增进交易效率和保障交易安全的作用。 全文共分四部分。 在第一部分中,笔者阐析商业和商业登记的概念、特征,对商业登记法律制度的历史演进进行了探讨。笔者首先从各个不同角度介绍了有关“商业”和“商”的学说,阐释了商业的意义,认为“商业”是指营利性主体所从事的一切营利性营业活动和事业的总称。在理解商业的意义时,一定要把握商业的营利性这一普遍特性。而商业登记则是指商业当事人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业主体资格,依据法律规定向主管机关申请登记并被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法律行为。商业登记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其次,笔者着重对中世纪时代的民间法阶段和近现代国家统一立法阶段的商业登记法律制度的历史演进作了初步探讨。通过考察得知,行会中的登记制度是以王室、市政官的权力为保障的,内容主要是会员资格的登记和管理,其社会经济目标具有综合性;而近现代商业登记法律制度是以商事法对商业登记法律制度作系统规制为表征的,其重心已由传统的商号登记向公司的专业化登记转移,并有随着近现代科技进步向纵深发展的趋势。 笔者在第二部分中阐述了商业登记法的性质、作用及立法体例,这一部分是本文的重点部分。笔者首先分析了商业登记法的性质,认为商业登记法律属于私法的范畴,但具有很强的公法性、极为明显的强制性,并且主要体现为程序法。之所以将它放在民商法中,笔者认为,是因为商业登记法并非私法规范的集合,民商法也并不绝对排斥非私法性规范,并且其所占比例极为有限,具有较强的分散性和依附性。其次,笔者强调了商业登记法的作用,即维护商业主体信誉、增进交易效率和保障交易安全。再次,笔者比较了各国商业登记立法现状,将商业登记法的立法体例主要归为叁类:1) 以日本为代表的商法典和单行法相结合的模式,2) 以意大利和瑞士为代表的民法模式,3) 以法国、我国香港利台湾地区为代表的单行法模式。我国内地的商业登记立法比较特殊,没有统一的商业登记法,有关商业登记的制度散于各种法律法规中,但也有一定的特色,如我国将年度检验纳入登记制度中等等。 笔者在第叁部分中对商业登记法的几个一般性问题作了比较研究:第一,笔者讨论了商业登记的范围和内容;第二,笔者探讨了商业登记管理机构、商业登记机构应设的帐薄,有关文件的收存、对外使用等方面的问题;第叁笔者阐述了有关商业登记的申请、审查和登记、公告、更正与注销等程序方面的问题;第四,笔者从不同角度对商业登记作不同的分类,并就几个有代表性的立法体例作了比较;第五,笔者论述了商业登记的法律效力,即创设商业主体、公示和免责的效力,并分述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法律效力问题。 中厦在会稗学膀研究生膀轿士学位忿文 鹿业登C居趁苯汹幻旺究 笔者试图在第四部分中进一步深入探讨几个有关商业登记的特殊法律问 题,一是关于商业名称登记的预先核准、商业名称的转让的问题,二是关于 商业登记中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置,叁是从当事人、登记机关和登记机关工作 人员几个角度探讨了与登记有关的争讼及处理问题。 通过比较、分析和研究,笔者对我国内地商业登记立法的现状及存在的 问题进行了反思,并试图在完善我国商业登记立法方面作了一些思考。笔者 认为,我国内地在完善该项制度时应注意几点:①在立法体例的选择上,我 国内地应采取系统化的立法模式,以解决呈分散状态的立法在内容上协调统 一和精炼的问题;②在立法的价值取向上,我们要注重安全,但更应突出效 率,以避免过于强调安全而忽视效率的问题;③在立法的指导思想上,我国 要大胆地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同时要注意优化,不能完全照搬照抄;④在 具体制度的构造上,我国应特别注意完善我国的登记机关职责规制、商业登 记薄及有关文件管理、登记程序以及与登记有关的争讼与处理等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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