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物留置权论文_晋丽

海上货物留置权论文_晋丽

导读:本文包含了海上货物留置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留置权,承运人,海上,货物,海商法,商事,货物运输。

海上货物留置权论文文献综述

晋丽[1](2019)在《论我国海上货物留置权的成立要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主要研究我国《海商法》海上货物留置权成立要件的不足,留置的货物所有权是否必须属于债务人,在业界一直存在争议。分析了承运人在适用相应规定时存在的风险和应该采取的措施,并对《海商法》相关规定提出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07期)

马佳[2](2016)在《物权法的视角下我国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海上货物留置权对承运人的权益提供了良好的保障。然而在具体的行使过程中,受到复杂的交易形势、现行法律规定不明确、承运人对货物留置有分歧等因素的影响,海上获取留置权制度不能够完全的适用于于实际。基于此,本文在物权法的视角,对我国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的完善进行了分析。(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36期)

李爱伟[3](2015)在《海上货物运输中船东的运费留置权》一文中研究指出留置权是债权人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并以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海上货物运输中船东的留置权与普通法中的留置权既有相似也有不同的地方,本文意在对海上货物运输中法定的和合同确定的运费留置权及其实现方式作简要总结,并对其中的某些方面提出自己的观点。(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5年30期)

董璘[4](2015)在《浅析我国法律项下的海上货物留置权》一文中研究指出海上货物留置权渊源于各国际公约与国际惯例,在英美法系中系对承运人权利的一种救济,并非完全隶属于留置权之概念。但在我国法律项下,留置权属于物权法下之概念,故具有物权属性,海上货物留置权既归属于留置权亦应当适用物权之相关理论。然而鉴于海上货物运输活动往往涉及多方当事人且运输合同尤其是国际运输合同更涉及多国法律甚至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因此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如果将海上货物留置权完全按照普通留置权来解释、来适用,则势必有其局限与不妥之处。本文结合国内外的立法与学说,试指出海上货物留置权较普通留置权的不同之处,及海上货物留置权在我国应当如何理解,并对我国目前海商法对海上货物留置权适用中的不足提出改进意见。除了引言和结语外,本论文分为两个部分。本文第一章首先引述各国立法,对留置权的起源及概念加以阐述并简要分析,因留置权的起源影响到后续各国法律发展对留置权立法的不同倾向,各国对留置权性质系债权抑或物权所持观点各有不同: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国家将留置权视为债权的一种延伸;而以瑞士、日本、我国台湾为代表的国家则将留置权视为物权的一种,我国亦认可留置权为物权。其次,对留置权法律特征进行分析,就其物权性、法定性、从属性、不可分性、二次效力性逐一展开,留置权的法律特征亦与留置权的成立要件有关;最后重点分析留置权的成立要件,尤其对于其积极要件着重分析,例如债权人对留置物“占有”的定义,留置物的范围,债权与留置物的牵连性,债权清偿期是否届满等,这些要件是否成立直接决定债权人的留置权是否成立,是否可以执行。本文第二章主要分写海上货物留置权较一般留置权的突破之处:首先,留置物的所有权不应仅局限于债务人,鉴于海上运输的特殊性,不应当给承运人设定过重的负担,若固执于货物所有权应归属于债务人,则该海上货物留置权对于承运人而言在很大程度上形同虚设;其次,对债权与留置物牵连性的突破,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绝大多数情况下为商事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而各国立法已认可商事留置权中对于债权与留置物牵连性的突破,故此在海上货物留置权中,只要符合商事留置权的情形,亦应当认可留置物不必与相关债权具有牵连关系;第叁,对于海上货物留置权担保之范围作出界定,海上货物留置权用以担保运费、共同海损分摊是毋庸置疑的,本文意图对海上货物留置权所担保的滞期费作出进一步的分析,并列出相关限制条件;第四,对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就提单等运输单证是否可以留置进行分析,海商法作为特别法将“货物”明确为海上货物留置权的标的物,但这一法律规定并非限定承运人不能留置债务人的运输单证;第五,对海上货物留置权的执行进行讨论,在我国海上货物留置权的执行涉及法院及海关,相关法律规定仍有冲突,承运人在执行其留置权的过程中时常遭遇困难,经常是可以留置货物,却无法变价从而优先受偿,因此我国法律法规应就此弊端加以完善。(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5-10-15)

周燡[5](2015)在《中国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留置权的实务与创新——兼论《海商法》第87条释义》一文中研究指出海上货物运输留置权是一种维护承运人权益的重要法律方式。然而,对此现行法律缺乏明确规范,相关国际公约亦无明文规定。司法实务操作中,承运人对货物留置得当与否颇具分歧。从建设中国海事航运强国的目标出发,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相关条文的研判,结合海商海事审判实践,努力解读、诠释目前有限的海上货物留置权的法律依据,以期对现行海上货物运输留置权制度的科学完善,提出若干有建设性、参考性、实务性的意见和建议。(本文来源于《中国海商法研究》期刊2015年01期)

王安安[6](2014)在《我国海上货物留置权的性质――兼谈对我国《海商法》第87条的理解》一文中研究指出针对我国海上货物留置权规定的局限性,从我国《海商法》第87条的字面表述角度和在我国传统民事留置权制度框架下分析我国海上货物留置权性质的通说观点,总结出我国海上货物留置权条款的效力问题。通过比较法研究提出未依据所担保债权的性质予以区分设置是造成该条款效力矛盾的症结所在,并建议将担保不同项目债权的留置权区分为法定留置权和合约留置权,明确承认运输合同及提单中的留置权条款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本文来源于《水运管理》期刊2014年09期)

耿妆群[7](2014)在《论海上货物留置权——《海商法》第87、88条的缺陷与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承运人依法享有海上运输货物的留置权,但随着社会进步、经济飞速发展,各种运输关系复杂,承运人往往感到真正行使留置权很难,即使经验丰富的法官也很难做出正确的判断。本文就是对有关海上货物留置权的主要法条,即《海商法》第87条和第88条进行分析,找到其中的缺陷与不足,并且提出合理的意见与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中旬刊)》期刊2014年07期)

宋文源[8](2014)在《物权法视角下的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作为重要的海上贸易法律制度之一,其关乎到能否保障债权人的债权,还对能否维护债务人的正当权益起到影响。但是,我国《海商法》中,依然没有完善的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这样,就必然在实践中对该权利的正确行使带来不少的问题及困难。《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及《海商法》对留置权都有相应的规定,但各个法律对留置权的规定略有不同,且尚未构建出完善的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体系,仅仅依靠《海商法》第87、88条简单的法律规定,无法解决我国海运实务中复杂的海上货物留置的问题。这也必然限制承运人依法享有的海上货物留置权的行使,其结果也必将损害承运人的合法权益,致使债务人逃避债务,严重影响我们海运贸易的发展繁荣。本文基于《物权法》的视角,从海上货物留置权的实体、程序等方面入手,对其进行全面地探讨与研究。笔者认为,海上货物留置权在我国法律中规定得较为简单,也没有充分考虑到我国航运贸易的实际,还存在着一些法律上的漏洞和空白,严重影响着我国设立海上货物留置权的立法意图及其实现,更加不利于充分发挥该权利的应有功能。实际上,《物权法》是普通法,《海商法》是特别法。在海上贸易活动中,只要是特别法没有明文规定或明令禁止的,我们都可以根据《《普通法中有关的留置权规定,对海上货物行使留置权。因此,本文从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的基础理论出发,深入分析、探讨了我国《物权法》对《担保法》、《合同法》及《民法通则》在留置权制度上的重大突破和创新,归纳总结了留置权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最后,本文结合我国《物权法》在留置权制度上的突破和创新,以及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的问题,指出了我国《海商法》中有关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所存在的立法缺陷和不足,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与措施,期望能推动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的完善,保证留置权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承运人的合法利益,从而推动我国海上运输贸易的快速发展。(本文来源于《江西财经大学》期刊2014-06-01)

杨云迪[9](2014)在《海上承运人货物留置权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是以我国海上承运人货物留置权为研究对象,既包括我国国内沿海、内河承运人货物留置权也包括我国国际海运承运人货物留置权。在对我国货物留置权概念性质进行界定的基础上,主要针对该权利担保债权范围以及客体范围等相关问题进行研究。首先,系统阐述了我国承运人货物留置权的法定担保物权性质。并比较分析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主要航运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以及国际公约,得到承运人货物留置权的物权性保护在实质上具有国际统一性的结论。第二,对我国承运人货物留置权担保的债权进行分析。第叁,通过研究我国相关法律、英美法系以及大陆法系主要航运国家立法例以及国际通用格式提单背面条款关于货物留置权客体的规定,相比之下,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不统一,从而导致实践中争议不断。我国《海商法》第87条“其货物”的行文阐述,致使实践中承运人的货物留置权处于非充分有效状态。对此,本文参考主要航运国家有关货物留置权制度之合理性规定,提出相应的建议。第四,针对《物权法》第231条所规定的商事留置权,本文系统阐述了相关理论、商事留置权的适用以及对承运人的影响。最后,总结本文主要观点。(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14-05-01)

李鹏[10](2014)在《海上货物留置权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众所周知,海上货物留置权作为维护承运人的利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的一项权利,一直都是法律必不可少的重要的组成部分。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对该权利进行了具体规定,但是都多多少少有些不同。学习研究更透彻、更全面、更理性的海上货物运输较发达国家学者的一些观点,对于我国相关法律的完善能够起到一定的作用。本文正是基于这一目的而展开的。在第一章中讨论了留置权与海上货物留置权的一些概念性内容,比较了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以及我国关于海上货物留置权不同的法律规定。通过比较,可以更好地完善我国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在第二章中主要探讨了一些海上货物留置权的基本问题,通过深入分析,了解我国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中得不足之处。在第叁章中通过对经典案例的分析,达到分析具体问题的目的。在第四章中提出了一些切实可行的建议,如修改一些具体法条等等,从而达到完善我国海上货物留置权的目的,更好地维护承运人的利益,促进国际贸易的正常秩序。(本文来源于《吉林财经大学》期刊2014-04-01)

海上货物留置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海上货物留置权对承运人的权益提供了良好的保障。然而在具体的行使过程中,受到复杂的交易形势、现行法律规定不明确、承运人对货物留置有分歧等因素的影响,海上获取留置权制度不能够完全的适用于于实际。基于此,本文在物权法的视角,对我国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的完善进行了分析。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海上货物留置权论文参考文献

[1].晋丽.论我国海上货物留置权的成立要件[J].法制与社会.2019

[2].马佳.物权法的视角下我国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的完善[J].法制博览.2016

[3].李爱伟.海上货物运输中船东的运费留置权[J].法制博览.2015

[4].董璘.浅析我国法律项下的海上货物留置权[D].华东政法大学.2015

[5].周燡.中国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留置权的实务与创新——兼论《海商法》第87条释义[J].中国海商法研究.2015

[6].王安安.我国海上货物留置权的性质――兼谈对我国《海商法》第87条的理解[J].水运管理.2014

[7].耿妆群.论海上货物留置权——《海商法》第87、88条的缺陷与完善[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

[8].宋文源.物权法视角下的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2014

[9].杨云迪.海上承运人货物留置权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4

[10].李鹏.海上货物留置权法律问题研究[D].吉林财经大学.2014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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