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保险合同论文_李晨霞

导读:本文包含了国际保险合同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保险合同,征求意见,国际,会计,货物,合同,法律。

国际保险合同论文文献综述

李晨霞[1](2018)在《国际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改革对我国保险行业的预期影响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保险行业取得了较快的发展。现行的国际保险合同会计准则之下,各国保险企业对保险业务的会计处理差别很大,这些处理差异使各国及地区之间的保险企业的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不利于保险企业国际化经营,也不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做决策和判断。此外,由于保险企业经营活动存在特殊性,其经营的保险产品具备着风险的不确定性和成本的未来性,且伴随着保险产品的不断开发,现行的会计准则不能有效的解决上述问题。因此,为了增强保险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合理评估保险合同的利润、规范保险负债计量、规范保险收入的确认,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以下简称“IASB”)近十年来一直在对保险合同会计准则进行改进,向社会征求改进意见稿。直到2017年5月,IASB才最终正式颁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保险合同》(以下简称“IFRS17”)。IFRS17的出台对保险行业进行了规范,也将使财务报表使用者能够获取更多的关于保险企业的财务状况和财务业绩的信息,增强保险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提高保险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及透明度,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加深对保险企业的财务健康状况的了解。伴随着近年来我国保险行业的飞速发展,我国的部分保险企业开始进行跨国经营,并先后在国内国外上市,与此同时,我国的保险合同会计准则也开始加快了与国际保险合同会计准则趋同的步伐。因此,IFRS17的出台,势必将会对我国保险企业产生影响。本文通过对IFRS17与我国现行保险合同会计准则进行对比分析,寻找差异,认为IFRS17的出台,预计将会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对我国产生影响。从宏观上来看,IFRS17会进一步消除国内与国外保险合同会计实务及报表间存在的差异,有利于加快我国保险行业产品结构的调整,增强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有利于我国保险企业的健康发展。从微观上来看,IFRS17在保险收入确认、保险混合合同拆分、保险负债计量模型等方面与我国现行准则存在着差异,这些不同之处将会影响我国保险企业的战略制定、产品结构、负债计量、报表列报等等。本文以中国平安为例,从企业管理层面和财务层面来分析IFRS17对其产生的预期影响。最后从我国保险企业、会计政策制定者和监管机构叁个角度提出了应对IFRS17的相关建议与对策。(本文来源于《深圳大学》期刊2018-06-30)

周萍[2](2018)在《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国际进展与研究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引言由于保险产品具有风险不确定性以及保险成本未来性,使得保险业务变得尤为复杂和特殊,因此,保险合同会计长期以来备受争议。各国保险公司的会计处理千差万别,很大程度的降低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相关性以及可比性。因此,国际间制定一套全球通用的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势在必行。最初保险会计项目的研究是由IASC在1997年开始的,目前,已经取得了一些阶段性的成果。本文主要回顾了国(本文来源于《齐鲁珠坛》期刊2018年01期)

张盼盼[3](2016)在《国际保险合同会计准则最新进展及对我国保险行业的影响》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深化,风险以及其不确定性呈现为一种新的常态,近年来,各个国家、各个行业越来越重视企业的风险管理。在这种背景下,具有经营和管理风险作用的保险行业取得了较快发展。如果没有统一的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各国保险公司对保险业务进行会计处理时会千差万别,这也与保险行业的发展趋势背道而驰。保险合同会计的处理差异无法为保险公司提供透明、可靠以及可比的会计信息,对其国际化经营战略也是不利的。此外,由于保险行业存在特殊性,保险对象具有风险不确定和保险成本的未来性等特点,使得传统的财务会计不能有效的解决保险合同会计的这些问题。因此,一套统一的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出台势在必行且意义重大。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以下简称IASB)的前身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Committee,以下简称IASC)在响应各个国家的呼吁之下,于1997年开始了对保险合同会计项目的讨论和研究工作。但是,由于保险合同会计的复杂性,IASB决定将该项目划分为两个阶段,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第一阶段为1997年至2004年,该阶段的成果主要包括1999年的《问题报告》、2001年的《原则公告草案》和2004年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 No.4,以下简称IFRS 4)。第二阶段为2004年至今,该阶段的主要成果主要有2007年发布的讨论稿、2010年征求意见稿和2013年新版征求意见稿。每一次新的成果的发布都是IASB在征求广泛意见,收集反馈建议的基础上,进行反复讨论和论证的结果,都更加成熟、完善。我国的保险行业在近年来也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并且一些保险公司开始了跨国经营,还有一些保险集团先后在国内外上市。保险行业的发展为我国整体经济的进步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以及其国际经营的需要,我国保险合同会计准则与国际的接轨也是大势所趋。与国际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趋同,在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会对我国保险行业产生相应的影响。一方面从宏观上来看,趋同能够调整我国保险行业结构,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消除国内外报表之间的差异,进而调高我国保险公司的竞争力。另一方面,我国一些现行保险合同会计实务的处理与国际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要求存在一定的差异,比如,在保费收入、保险合同准备金、折现率以及风险调整和合同服务边际等方面,这些不同之处将会对我国保险公司以后的账务处理带来一定的影响。不过,只要密切关注国际上的最新动态,认真对比两者之间的差异,就会消除新准则出台后对我国带来的不利影响。本文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第一章为绪论,包括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文章结构与研究方法、主要贡献与不足共五小节。第二章为国际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发展历程,本章总结了国际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发展历程,对每一阶段的主要成果进行了分析,并指出了每一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第叁章主要研讨了2013年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归纳总结了2013年征求意见稿的重要议题,并对比了2010年征求意见稿和2013年征求意见稿中的主要差异。由于我国保险合同会计准则一直努力与国际趋同,因而国际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研究发展必将对我国的保险合同会计产生影响,因此,第四章主要介绍了国际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将会在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可能对我国保险行业产生的影响。第五章为本文的对策建议和未来展望。(本文来源于《山东财经大学》期刊2016-05-01)

郭永岩[4](2014)在《国际运输中的货物事故案例分析与保险合同的保护方案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对国际运输中的货物事故实际案例进行分析,可以得出以下保护保险合同人即货主的实际性方案:货主应对海上保险的一般特性、海运货物保险证券和条款、Survey Report构成、商法第663条进行充分理解,重视并灵活使用损害查定制度。本研究可以对case study of cargo claim后续的国际贸易货物事故案例研究起到先行作用,并促进损害查定制度的完善。(本文来源于《牡丹江大学学报》期刊2014年09期)

黄华珍[5](2014)在《论中国保险合同纠纷行业调处机制的完善——基于国际经验的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建立保险合同纠纷行业调处机制是应对保险合同纠纷爆炸式增长的有效举措,也是近年日益热门的非诉讼纠纷处理机制在保险行业的践行方式。比较研究发达国家保险业纠纷调处机制,建议通过提高立法位阶、改革双轨制纠纷解决机制、制定统一调处规则、完善诉调对接机制,进一步完善中国保险合同纠纷行业调处机制。(本文来源于《河北学刊》期刊2014年04期)

吕跃金[6](2013)在《国际保险合同准则最新发展及其对保险行业的影响和对策》一文中研究指出2013年6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修订后的保险合同征求意见稿(以下称"2013意见稿")。2013意见稿发布的背景、与2010年征求意见稿及国际现行保险合同准则的主要差异,以及其对保险业的影响等值得研究和应对。IASB一直致力于制定一项可一致应用于所有保险合同类型的涵盖保险合同确认、计量、列报和披露要求的单一准则,并于2004年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本文来源于《中国保险》期刊2013年11期)

郑贤龙[7](2013)在《国际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最新进展》一文中研究指出2013年6月21日,IASB发布了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重新征求意见稿(ED/2013/7),再次征求公众意见。本文在对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国际发展及最新进展进行梳理的基础上,重点对新的征求意见稿进行简要解读,并进行保险合同国际准则的比较分析,最后得出对我国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建设的启示。(本文来源于《财会月刊》期刊2013年21期)

谢坤[8](2013)在《国际再保险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再保险在保险制度中扮演着相当重要的角色,我国对于外国再保险市场的依赖度偏高,有产生涉外民事法律案件的可能。因此,本文研究范围及目的在于通过对我国现行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适用于再保险合同所产生的争议进行讨论,总结相关理论学说的发展,在比较观察有关国际公约和判例实践的基础上整理出符合公平正义的法则,尝试提出更科学、合理的建议。本文除引语和结语部分外,正文部分主要分为四章:第一章主要提出国际性再保险合同可能面临的问题和争议。首先,概述再保险合同的法律问题,针对再保险的基本原则和实体法争议作说明,从而确立再保险合同产生涉外性的各种可能性,提出其在国际私法上的重要争议。其次,分析我国现行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在再保险合同的适用上所产生的各种疑问。第二章探讨国际再保险合同准据法选择的一般性原理。以国际私法的视角分析国际再保险合同法律适用的一般问题,包括了国际再保险合同的识别问题以及国际再保险合同准据法选择的基本规则。第叁章参考1980年罗马公约和普通判例法的相关规范,得出较能保护弱势一方当事人的选法规则。因为再保险涉及的当事人多且复杂,难以将一般性规定完全套用在再保险的法律关系上,需个别适用法律规范加以解决。第四章整理前述的研究重点,以公平正义和保障弱势一方当事人原则为出发点,提出再保险准据法选择争议的解决方案,希望能对未来修法提供思考的方向。(本文来源于《广东商学院》期刊2013-05-29)

张莹[9](2013)在《国际海上再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通常来讲,国际海上再保险合同的当事人都是具备一定专业能力的保险公司,因而一般不会出现未进行法律选择的情况。但由于各国对法律选择的限制不同,当事人的选择并非在所有国家法律下都是有效的。此外,在临时再保险中,海上再保险合同一般会将原海上保险合同并入,而不再单独订立法律选择条款,不同法院对这种整体并入是否将法律选择条款包含在内持有不同意见。当法院持否定态度时,海上再保险合同就会呈现出未约定准据法的状态。我国海上再保险起步较晚,相关的配套法规并不完备,国际私法方面对海上再保险合同准据法的规定更是一片空白。为解决此类问题,本文旨在通过对国际私法较为先进且海上再保险业较为发达的欧盟地区和美国的法律及判例进行研究,总结出其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所采取的法律选择方法的特点及其发展趋势,以供我国参考和借鉴。除引言和结论外,本文共分为叁章:第一章,在介绍国际海上再保险合同含义和性质的基础上,分析了其与原海上保险合同的关系及其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第二章,首先对《罗马公约》和《罗马条例Ⅰ》进行比较分析,总结出欧盟与海上再保险合同相关的冲突法规范的发展趋势。其次,从近叁年来美国各州法院对各种法律选择方法的采纳情况入手,分析美国当今法律选择方法所呈现出的新特点。第叁章,以“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为主线,结合我国国情,分别阐述欧盟及美国在海上再保险合同领域应用这两大原则时,其哪些做法值得我国借鉴,哪些做法我国不宜吸收。“意思自治原则”中主要分析了承认默示选择和分割选择法律的可行性以及选择法律和变更选择的限制条件。阐述“最密切联系原则”时,则在明确了以特征性履行原则为主,最密切联系原则为辅,同时引入“更密切联系”作为例外条款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了叁者在海上再保险合同领域的具体适用方式。(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13-05-01)

郭静[10](2013)在《保险合同会计规范国际趋同现状及应对策略》一文中研究指出IASB第一任主席戴维·泰迪对我国会计准则的趋同工作给予高度评价:“中国的会计行业在过去的10年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会计在经济发展运行中的重要性得到从国务院总理到会计行业领导者们的高度重视,并在国家发展规划中提出要大力发展会计行业的要求。目前,中国已经成为亚洲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领跑者。”由此可以看出,我国会计准则一直致力于国际趋同,并且取得了显着成就,保险会计作为会计的一个分支,当然也不例外。但是由于保险行业的特殊性,保险会计的改革和趋同稍落后于一般的会计准则,无论是国际上还是我国关于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研究均处于动态研究过程中,因此,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务中还有很多值得研究的空间,因此本文选取保险合同会计这一特殊会计作为研究对象展开相关研究。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促使我国下如此大的决心对保险会计进行改革,致力于国际趋同呢?究其原因可能有以下几点。(1)保险行业迅速发展离不开保险会计的指引。随着经济的发展,环境的变化,科技的进步,如今,风险已成为经济运行的一种常态,因此,如何使防范、规避、转移和控制风险的行为更加有效,就变成了各个国家管理经营的重点和难点。加之,保险的功能主要是:分散风险、补偿损失、融通资金,能够有效的防范经济活动中的各类风险,并对风险造成的损失给予一定的补偿,因此,保险行业得到了快速发展。众所周知,“经济越发展,会计越重要”。那么,保险越发展,保险会计就越重要。这是因为高质量的财务信息是市场经济的命脉,就像血液对于人体生命来说是至关重要的,财务信息对于保证市场良好运转的作用也是不容小觑的,如果投资者不相信财务报告的数字,金融市场就会停止运转。因此,保险行业要实现稳健的发展,离不开保险会计准则和制度的指引。(2)各国保险会计处理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保险业的特征业务是保险合同,因此,保险合同也就成为了保险会计规范的主要对象。保险合同显着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叁方面:一是赔付的未来性,因此未来现金流量具有不确定性;二是保险合同大多是长期的,因此如何有效的匹配各期会计收入与费用比较困难;叁是保险合同经常融合了多种要素,例如,存款要素、投资要素、金融工具等,因此如何准确分拆各个要素成为难点。鉴于保险合同的上述特点,保险合同收入的确认和准备金的计量成为长久以来的难题,并且由于各国的国情、社会文化、经济发展水平等各方面均存在差异,再加之保险行业本身的特殊性——保险关系到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稳定,各国政府对其都有严格的监管,因此各国对保险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难以达成一致意见。(3)顺应保险业国际化经营的要求。世界经济的一体化,使得各国之间的资本联系更紧密,资本不再受制于国家界限的控制。寻求多元化与收益增长的投资者想要在全球范围内寻找一个平等的基础比较和对比投资机会;跨国经营的公司希望摆脱多重地域财务报告要求的负担,减少不必要的成本,从而能够在全球范围内自由筹集资金;监管者和政策制定者希望能够为财务报告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从而更好的保护报表使用者。上述所有愿望实现的基础是各国会计准则的统一,否则各国间会计准则的各种差异性将导致会计信息不能体现其应有的作用。具体到保险行业的国际化经营也会陷入上述困境。正是在上述因素的推动下,IASB联合FASB积极研究保险合同项目会计准则。随着我国几大市场占有率较高的保险公司(平安,太保,人寿、新华)先后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我国保险公司国际化经营的程度也在不断提高,与国际保险会计准则趋同势在必行。那么,经过一系列的努力之后,我国保险合同会计规范已经取得了哪些国际趋同的结果呢?本文采用对比研究的方法,对我国保险合同会计新规和国际保险会计准则进行深入细致的对比,得出我国已经取得的趋同结果有以下几点:(1)把保险合同作为保险会计规范的对象,并在对其进行定义和认定方面取得趋同。这是因为,随着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保险公司与保险合同不再是一一映射的关系,也就说,保险合同的发行公司不再局限于保险公司,同时保险公司也不再单纯经营保险合同。鉴于此,二者均认为保险合同本质上为承担保险风险的协议,并对混合合同均提出分拆等相关要求。(2)关于保费收入确认方面的趋同。保费收入应该是保险行业发挥其本质职能所带来的收入,但由于保险合同开始融入诸如投资、存款等要素,使得保费收入虚增。所以,为了规范保费收入的确认,二者均认为只有符合保险合同定义所取得的收入才能确认为保费收入,即只有通过混合保险合同分拆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等相关要求,才能计入保费收入。(3)关于保险合同负债计量方面的趋同。我国保会新规充分借鉴IASB的先进研究成果——采用要素法,按照最佳估计假设,考虑边际的影响,不确认首日利得等规定均实现了趋同。因为保险经营的特殊性——“收入在前,支出在后”,使得保险负债成为保险会计计量的重点和难点,所以,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必须考虑这一重要成分。(4)引入公允价值计量。这是因为,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保险会计制度时期的历史成本计量已不适应经济的发展,并且随着市场条件的逐步完善,我国具备了引入公允价值的条件。为了顺应我国保险行业国际化经营的需要,保险合同会计新规提出以公允价值为计量基础,与IFRS4实现了趋同。虽然,趋同是方向,但是,趋同并不等于等同。由于我国社会文化,经济发展水平、保险市场发展水平等方面的差异,导致我国保险合同会计规范与国际保险会计准则仍存在一定的差异性。本文对其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发现存在以下差异:(1)保险合同计量模式——资产负债法运用不彻底,递延配比法在保险会计新规中仍有体现。本文经研究认为造成此差异的原因为:①目前我国某些保险资产和负债的计量尚未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而是采用原先递延匹配法的原则,正是由于该种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谨慎计量方法,导致了我国保险合同会计新规运用资产负债法的不彻底。②国际上关于保险合同会计的研究处于动态的过程,我国关于未来保险合同会计国际趋同路径目标不明,所以采用了这么一种过渡模式。(2)引入了混合合同分拆的相关规定,在总体上实现了国际趋同,但是在具体判定标准上仍存在差异。国际保险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把“紧密相关”作为判断是否分拆的原则,我国保会新规则以能否单独计量和区分为判定标准,由此可能对实务操作产生一定的影响。(3)在保险负债的计量方面,我国保会新规引入了国际先进性的规定,但是在具体的实务细节操作中仍旧存在差异。造成(2)、(3)两项具体操作差异的原因可能是:鉴于我国保险市场发展程度、计量技术等均与发达国家存在差距,国际保险会计准则的某些具体操作技术在目前的中国市场环境下还很难做到。(4)我国保险合同会计新规与国际保险合同会计规范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差异主要在于报表列报方式,以及信息披露涉及面的宽广,规定的详尽程度。一方面可能是因为保会新规颁布时间尚短,相关操作缺乏技术规范,致使保险公司对于保会新规的理解尚不到位;另一方面也可能是由于我国保险市场尚不完善,保险公司技术力量所限。趋同不只是从理论上,趋同还需要行动。那么,我国保险公司是否将保会新规理论上的趋同结果付诸于实践呢?本文通过第4章的定性分析、第5章的定量分析,对我国保险公司运用保险会计规范趋同结果的现状及产生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可以说我国保险合同会计的趋同带来了一系列的有利影响,包括:保费收入的趋同将会使保险公司的利润更加真实,并且会促进保险公司产品结构的调整;保险准备金的趋同短期内将会使保险公司净资产有所增加,使寿险业务的利润更加稳健,产险业务的综合成本率降低,充分发挥其对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职能;信息披露要求的趋同,将会使投保人和投资人的权利得到保护,同时促进保险公司提高风险意识,更加稳健的经营等。但是通过分析,本文也发现了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与国际保险会计准则尚存的差异。包括缺乏新准备金评估方法的实施细则和指南;保险业信息披露的内容过于简单:保险公司运用相似概念混淆报表使用者等。趋同需要交流,趋同是新的起点,面对趋同过程中存在的差异与问题,我们应该如何应对呢?本文经过研究在最后章节构建了完善趋同的策略图,认为应该加强保险实务界与理论界的有效互动,群策群力,包括完善准备金新评估方法的实施细则,加强监管:以满足财务报表使用者的要求为目的,完善信息披露;明确界定相关重大概念。同时加强与国际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有效互动,继续跟踪国际保险会计的动向,并对其最新研究成果进行深入剖析,同时,立足国情进行调查论证,并将结果反馈给IASB,积极参与制定工作。综上所述,虽然保险合同会计规范趋同属于潮流,同时趋同也承载了多赢,但是,趋同只是方向,趋同并不等于等同,因此,保险合同会计规范的趋同是一个过程,需要采取科学合理的行动,并把趋同作为新的起点,积极参与国际保险会计准则的制定,与之保持良好持续的互动,争取实现与国际保险会计准则的等效,力争开启共赢的格局。(本文来源于《西南财经大学》期刊2013-04-01)

国际保险合同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一、引言由于保险产品具有风险不确定性以及保险成本未来性,使得保险业务变得尤为复杂和特殊,因此,保险合同会计长期以来备受争议。各国保险公司的会计处理千差万别,很大程度的降低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相关性以及可比性。因此,国际间制定一套全球通用的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势在必行。最初保险会计项目的研究是由IASC在1997年开始的,目前,已经取得了一些阶段性的成果。本文主要回顾了国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国际保险合同论文参考文献

[1].李晨霞.国际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改革对我国保险行业的预期影响研究[D].深圳大学.2018

[2].周萍.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国际进展与研究启示[J].齐鲁珠坛.2018

[3].张盼盼.国际保险合同会计准则最新进展及对我国保险行业的影响[D].山东财经大学.2016

[4].郭永岩.国际运输中的货物事故案例分析与保险合同的保护方案研究[J].牡丹江大学学报.2014

[5].黄华珍.论中国保险合同纠纷行业调处机制的完善——基于国际经验的视角[J].河北学刊.2014

[6].吕跃金.国际保险合同准则最新发展及其对保险行业的影响和对策[J].中国保险.2013

[7].郑贤龙.国际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最新进展[J].财会月刊.2013

[8].谢坤.国际再保险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研究[D].广东商学院.2013

[9].张莹.国际海上再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13

[10].郭静.保险合同会计规范国际趋同现状及应对策略[D].西南财经大学.2013

论文知识图

第一部分 重要文选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法学一般项目(1)法学一般项目(2)中国人民大学2006年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规划...高职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毕业生就业工作...附:3.2007年获省部级及以上奖励情况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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