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搭售行为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借款人,贷款银行,保险公司,合作问题,借贷,高利贷,人身险,信用贷款,保证贷款,合规经营
搭售行为论文文献综述
戴梦希[1](2019)在《监管部门“清剿”借意险强制搭售行为》一文中研究指出借款被莫名其妙投保了“借意险”?今年以来,此类投诉不断从现金贷平台传出,监管部门对借贷平台与保险公司合作捆绑搭售借意险行为的“围剿”行动还在继续。《金融时报》从业内人士处获悉,银保监会近日向各保险机构下发了《关于借款人意外险自查清理有关情况的(本文来源于《金融时报》期刊2019-12-25)
陈坤钰[2](2019)在《电子商务平台搭售行为的法律规制问题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互联网的大力发展,促进了电子商务的快速成长。在电子商务中,搭售行为是现时代下较为普遍的行为,我国对于搭售行为制定的法律法规存在标准不清晰化,难以对搭售行为进行有效的管控。需要建立完整、清晰的法规制度,才能有效管控搭售行为,降低消费者的损失。(本文来源于《现代经济信息》期刊2019年22期)
本报,齐志明[3](2019)在《警惕这些互联网消费搭售行为》一文中研究指出原本只购买某一商品或服务,商家却非要诱导或强制购买其它商品或服务。长期以来,各种捆绑搭售乱象屡禁不止,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日前,北京市消协发布的《互联网消费捆绑搭售问题调查报告》显示,88%的被调查者曾经有过被捆绑搭售的经历,85.94%的人认为(本文来源于《人民日报》期刊2019-11-13)
周樨平[4](2019)在《消费者保护法视角下搭售行为的规制——从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79号切入》一文中研究指出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规定的"违背购买者的意愿"的搭售,既包括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搭售,也包括滥用相对优势地位的搭售和以欺骗、利诱等不正当手段从事的搭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删除搭售行为之后,这些行为分别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79号反映出的问题是我们对反垄断法和消费者保护法调整搭售行为的范围认识不清。反垄断法和消费者保护法从不同的角度保护消费者的选择权:反垄断法保障消费者的选择范围,消费者保护法保护的是消费者的选择能力。反垄断法规范搭售的目的是防止垄断力量的传递,保护市场竞争;而消费者保护法规范搭售的目的是防止经营者利用信息优势对消费者的决策施加不利影响,使其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接受搭售安排。从消费者保护法的角度认定不正当搭售行为,其构成要件要从主体、行为、损害几个方面进行分析。由于大多数商业行为会带来各种混合的成本和收益,因此要综合考虑行为的正负效益,只有净效果是损害消费者的搭售行为才能被评价为"不正当"行为。(本文来源于《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期刊2019年05期)
杨波,邓慧麟[5](2019)在《网络效应、转移成本与搭售行为研究:基于社会福利的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以我国叁网融合为背景,构建了存在网络效应和转移成本市场条件下的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模型,研究广电企业与通信企业的搭售行为。研究结果表明,在均衡定价中,网络效应与通信企业的最优定价呈正比,与广电企业的最优定价呈反比;就市场绩效而言,网络效应会导致消费者剩余、生产者剩余、社会福利提高,而转移成本使得消费者剩余和社会福利降低。此外,本文还得出市场均衡是广电企业与通信企业均采取不搭售行为,叁网融合时代不会出现芝加哥学派和后芝加哥学派之争的结论。因此,本文建议:第一,放松通信行业和广播电视业的进入管制;第二,放松企业搭售行为管制;第叁,加快推进适合我国叁网融合的法律建设。(本文来源于《区域金融研究》期刊2019年09期)
刘敦楠,李竹,李根柱,庞博,赵静[6](2019)在《搭售行为下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市场交易模式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将于2020年1月1日全面监测与考核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制度(简称消纳责任权重),将加快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进程。在此背景下,电力市场将呈现新的交易品种,为保障市场交易有序开展的同时确保各市场主体完成自身消纳权重指标是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制度实施面临的难题。因此,本文探索了实施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带来的影响;从交易品种、市场准入、交易周期、考核监督、信用五个方面设计了相关市场机制,并进一步分析了搭售交易在电力交易中的适用性,提出了基于搭售的电力交易模式;所研究的内容和成果对我国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制度的成功实施具有重要实践和指导意义。(本文来源于《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电力市场专业委员会2019年学术年会暨全国电力交易机构联盟论坛论文集》期刊2019-09-03)
赵丽,谢惠绪[7](2019)在《机票违规搭售行为何时休》一文中研究指出近期,民航局发布通知,就《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公开征求意见。针对当前互联网机票销售中出现的搭售等不规范行为,《规定》明确要求,承运人及航空销售代理人禁止默认搭售行为,以保护旅客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不受侵犯。(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9-08-16)
蔡婧萌[8](2019)在《论搭售行为的反垄断法分析——对杠杆理论的质疑和对价格歧视的新认识》一文中研究指出杠杆理论是反垄断法分析搭售行为的传统理论,主张通过搭售,企业可将其在结卖品市场上的市场支配力传导到搭卖品市场。但杠杆理论所主张的传导效果其实很难从现实案例中得到证明,而通过搭售对购买者进行价格歧视才是企业实施搭售的主要目的。本文对杠杆理论和价格歧视进行全面分析,指出价格歧视与搭售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以及搭售可能存在的损害竞争的情形,并提出在反垄断法下搭售行为应适用的分析方法。(本文来源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杨艳华[9](2019)在《烟草制品销售中搭售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首先,本文从搭售的定义、特点入手,追溯搭售的经济学理论基础,主要是哈佛学派、芝加哥学派、后芝加哥学派对搭售行为的理论界定和实践应用。同时,结合美国、日本、欧盟、我国台湾地区以及我国《反垄断法》对于违法性搭售行为认定的相关规定,从多方面考量违法性搭售的判定标准,重点从美、日、欧盟、我国台湾地区、我国现行《反垄断法》的司法实践和相关法律中看各国的认定标准,得出在烟草制品销售中搭售行为的概念、构成要件,重点从具有市场地位、不存在合理的搭售理由、被搭售产品具有独立性和搭售行为的强制性角度认定烟草搭售行为,在该部分明确了搭售行为具有强制性、危害性,产品间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特点;其次,分析造成烟草制品销售中搭售行为存在的原因和规制难点,基于烟草行业“一套人马两个机构”的管理特点,造成了被法律赋予了专卖专营地位的烟草行业在是否适用《反垄断法》问题上存在分歧,由此导致了对于烟草行业规制中存在困难,但是,在实践中,烟草制品搭售行为不仅带来社会危害,也对烟草行业带来危害,主要表现在造成“二次垄断”即在全国烟草市场处于垄断地位的情形下,因搭售特定烟草制品行为从而导致区域性的垄断市场形成,在垄断的基础上又出现新的、区域小的垄断现象;此外,文中也进一步分析了规制难点主要体现在叁个方面,一是存在法律上有可能的“正当理由”,主要从搭售的经济学理论出发,认为搭售行为并不必然产生消极影响;二是存在行业管理的合理方式可能性。烟草行业作为全国性的垄断经营企业,搭售行为能够有效的拓宽市场,同时能够更好的化解不利的外部销售环境;叁是存在对国家利益的维护而难以规制,烟草多年来都是纳税大户,其利润的造就也有搭售因素影响;最后,从《反垄断法》视角得出对烟草制品销售中搭售行为的规制路径。本文第一部分主要是理论介绍与概念界定和原因分析;第二部分主要是从对烟草行业搭售行为规制的必要性及难点出发,研究烟草企业搭售行为的表现形式,进而分析搭售行为存在的原因和该行为对社会、对烟草行业自身的危害,基于上述规制的必要性,进一步明确了当前状态下的规制难点,法律上的“可能正当理由”、内部管理的必要、国民经济贡献等方面的考量都是烟草行业搭售行为难以规制的原因。本文的第叁部分是探究烟草行业搭售行为规制路径,重点从协调法律之间的关系、完善搭售行为的判定标准、加强烟草行业内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落实和加强行业自身建设等角度寻找规制搭售行为的路径。(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19-05-01)
王丹丹[10](2019)在《专利许可搭售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在最近的20多年迅速发展,并且以较快的速度实现了与国际接轨。但是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在逐渐完善的过程中,主要考虑的因素仍然局限于保护层面,而对其滥用的反竞争性,进而影响相关技术和信息的有效传播,妨碍社会公众对知识产品的合理使用的问题却无所顿悟。专利被许可时,专利权人会利用法律允许的垄断优势,对被许可人进行搭售行为,被许可人得到专利许可的同时,必须要接受“搭售”的产品,此种行为对被搭售的产品市场会产生不利的影响。现在我国正在国际化的市场上阔步前行,中外合资企业、外资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大批兴起,他们拥有较多的专利许可的技术或产品,因此,专利许可中的搭售行为可以看成是一般商品交易中被搭售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它现已成为国内外反垄断法关注的对象。本文共有四章,第一部分是对搭售行为的定义与特征和专利许可搭售行为的界定与分类;第二部分是专利许可搭售的构成要件的解析,搭售行为在专利许可的情况下,有叁个构成要件,即搭售产品的性质、专利许可的搭售具有市场支配力和对市场竞争产生的影响;第叁部分是关于国外立法的借鉴,例如日本的公平交易委员会颁布过《指南》等规制,欧盟和日本都有关于专利许可中的相关指南,对专利许可中的搭售行为具体分析;美国也是利用“双轨制”进行规制,即《谢尔曼法》和《克莱顿法》对垄断行为给出原则性的规定,而对于专利法中的专利权滥用原则来说,美国还制定了《知识产权许可的反托拉斯指南》,是对专利许可中的搭售行为进行专门限制的条款,都值得我国借鉴和学习;第四章对我国对搭售行为的立法概况介绍及立法建议,对于我国的立法而言,我国的规定过于原则化,可操作性不强;没有专门针对专利许可领域的反垄断法规制。根据我国专利许可使用的实际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应允许专利许可中搭售行为的适用,这主要是基于社会经济利益的考虑。通过吸收和借鉴国外法律,本文对我国的相关立法提出了叁点建议:第一,对《专利法》中合法搭售行为的性质进行重新界定;第二,完善《反垄断法》的配套规章,对专利许可中搭售行为的合法性进行深入分析;第叁,完善我国的专利权滥用的反垄断法制度。由于科技的不断创新,申请专利的数量不断增加,希望通过我国立法的完善能够更加有利于专利技术市场的发展。(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9-05-01)
搭售行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互联网的大力发展,促进了电子商务的快速成长。在电子商务中,搭售行为是现时代下较为普遍的行为,我国对于搭售行为制定的法律法规存在标准不清晰化,难以对搭售行为进行有效的管控。需要建立完整、清晰的法规制度,才能有效管控搭售行为,降低消费者的损失。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搭售行为论文参考文献
[1].戴梦希.监管部门“清剿”借意险强制搭售行为[N].金融时报.2019
[2].陈坤钰.电子商务平台搭售行为的法律规制问题探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9
[3].本报,齐志明.警惕这些互联网消费搭售行为[N].人民日报.2019
[4].周樨平.消费者保护法视角下搭售行为的规制——从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79号切入[J].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19
[5].杨波,邓慧麟.网络效应、转移成本与搭售行为研究:基于社会福利的视角[J].区域金融研究.2019
[6].刘敦楠,李竹,李根柱,庞博,赵静.搭售行为下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市场交易模式研究[C].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电力市场专业委员会2019年学术年会暨全国电力交易机构联盟论坛论文集.2019
[7].赵丽,谢惠绪.机票违规搭售行为何时休[N].法制日报.2019
[8].蔡婧萌.论搭售行为的反垄断法分析——对杠杆理论的质疑和对价格歧视的新认识[J].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19
[9].杨艳华.烟草制品销售中搭售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分析[D].中国政法大学.2019
[10].王丹丹.专利许可搭售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D].吉林大学.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