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责认定论文-朱铁军,周伟敏,徐明敏

罪责认定论文-朱铁军,周伟敏,徐明敏

导读:本文包含了罪责认定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看护人,情节恶劣,刑事诉讼法,定罪处罚

罪责认定论文文献综述

朱铁军,周伟敏,徐明敏[1](2019)在《虐待被看护人案中负责人罪责的认定及相关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对看护人员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负责人员,明知看护人员实施虐待行为而不加以制止,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且情节恶劣,可成为虐待被看护人罪的犯罪主体,以虐待被看护人罪定罪处罚。幼童是一个需要特殊保护和照料的群体,对于违背特定职业要求和义务的被告人,应从预防再犯、维护社会秩序以及促进教育矫正等(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19年11期)

都江[2](2018)在《假想防卫过当的罪责认定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涉及假想防卫过当行为的案例陆续增多,但是我国刑法学界对该理论的研究深度有限,关于如何认定假想防卫过当防卫人的罪责问题存在诸多争议,尚未形成统一性和权威性的学术意见,法理的支撑力度稍显不足。此外,事实认识错误仍然是我国刑事立法上的空白点,法律依据的缺失也在不同程度上导致了我国审判机关工作人员在审理具体个案时难以做到周全的衡量和准确的把握,从而作出了刑责不一、刑罚偏颇等有失公允的裁判,引起广泛争议。因此,及时对假想防卫过当理论进行全面、深入、细致、透彻的研究,既有助于填补我国刑法关于事实认识错误的立法空白点,同时也对进一步推动我国法律体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研究的核心是如何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假想防卫过当防卫人的主观罪过形式和刑事责任。第一部分是对假想防卫过当的基础性理论进行论述,并在阐述正当防卫、假想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理论基础上,进而评析假想防卫过当在相关学理和法律中存在的争议。第二部分是探讨如何认定假想防卫过当防卫人的主观罪过形式和刑事责任,通过剖析近年来所涉及到假想防卫过当理论的两则热点案例的方式,逐一梳理并分析个案中的疑难点问题,从而形成可供指导司法实践的参考性意见。第叁部分是对假想防卫过当罪责认定问题的总体思考,主要是把如何考察假想防卫过当防卫人的整体主观性贯穿到假想防卫过当的具体罪责认定之中,同时对我国刑法事实认识错误的立法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立法建议等。总而言之,对假想防卫过当防卫人的主观罪过形式可以按照故意、过失和无过错进行认定,其中,故意和过失是防卫人主观罪过的常态表现形式,而无过错所构成的意外事件属于特殊情形,定性时需严格谨慎。追究假想防卫过当防卫人的刑事责任时,对于能否适用刑法中关于防卫过当的规定予以减免处罚,也应结合其行为模式和主观罪过形式,对故意犯罪、过失犯罪和无过错叁种情形加以区别对待。(本文来源于《兰州大学》期刊2018-10-01)

卢金有[3](2017)在《跨境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罪责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互联网金融犯罪手段层出不穷。与此同时,组织性更强、手段更隐秘、诱惑性更突出、查获难度更大、追赃更难的跨境互联网金融犯罪已呈上升趋势,扰乱了互联网金融秩序,侵害了公众的财产权益,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一、跨境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新特点与普通互联网金融犯罪及传统金融犯罪相比,跨境互联网金融犯罪呈现以下新特点:1.犯罪主体组织性更强。一是团体性犯罪更突出。二是犯罪团体线性结构突出。叁是犯罪行为跨(本文来源于《人民检察》期刊2017年18期)

韩怡君[4](2017)在《袭警行为的罪责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人民警察是社会正义的化身,是群众利益的保护者。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各类社会矛盾衍生,警民关系出现一定程度的紧张状态,各地袭警案件频发,警察伤亡人数居高不下,身心状况不容乐观,公安执法权威遭到极大的侵犯。面对严酷的社会现实,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首次丰富了妨害公务罪的范畴,即增加对袭警的法律规定,这是我国第一次对袭警行为作出了刑法回应。袭警问题自2003年开始就进入大众视野,随着社会发展近年来越发成为热议话题,因此,研究此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综合运用实证分析法、案例分析法、定性、定量分析法等多种方法,从袭警行为的趋势、特征、危害、原因等基本问题入手,通过运用实证分析、案例分析的方法,分析袭警问题的基本态势,并运用对比分析法分析域外立法规范与我国的立法现状,最后运用探索性研究法提出了完善袭警行为刑法规制的相关立法建议。本文共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概括介绍了袭警行为的基本态势。以公安部关于袭警问题的统计数据及2000年—2016年网络媒体公开报道的50个袭警事件为基础,进行数据收集及多维度分析,用现有的、具有代表意义的统计数据分析我国袭警犯罪的现状。同时依次分析了袭警行为的含义、类型、特征、趋势、危害、原因等基本问题,将袭警问题的概况做一梳理。第二部分是分析域外关于袭警问题的立法规范。目前,世界各国对袭警行为的定罪模式主要有叁种不同的类型,本文将单独设置“袭警罪”罪名的模式、以“抗拒公务罪”替代袭警罪的模式、视情节归入不同罪名的模式分别叙述,介绍了各国规定,并总结出域外立法规范的特征。第叁部分是分析我国关于袭警行为的立法规定。首先在立法规范方面,介绍了我国对袭警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刑事立法,结合2015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及2016年的《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对我国现行立法进行评析,同时介绍了港澳台地区关于袭警行为的法律规制。其次,在司法适用方面,将袭警类妨害公务罪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报复陷害罪、绑架罪等相近犯罪作出区分,并研究了袭警行为的共同犯罪及犯罪形态问题。第四部分是提出袭警行为罪责认定的立法构想。首先,对《刑法修正案(九)》进行深入的评析,在充分肯定其立法意义之余,提出该法律规定在罪行描述和刑罚处罚上存在的一些缺陷:一是袭警类妨害公务罪的法定刑偏轻;二是缺乏对依法执行职务的辅警的保护;叁是“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立法描述笼统;四是当前刑事立法仍存在一定的立法空白。之后,在发现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关于完善袭警罪责的立法构想。综上,本文竭力使得关于袭警问题的探究更加周详、缜密,并结合我国当下立法与司法实践,寻找立法空白,从而为我国面临的袭警难题提供一己之见,以期对袭警行为的规制具有一定的理论与实践意义。(本文来源于《山西大学》期刊2017-06-01)

钱叶六[5](2015)在《妨害司法犯罪的共犯罪责之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犯罪人在犯罪后为逃脱罪责而实施虚假的供述、逃匿以及毁灭、伪造证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妨害司法的行为,客观上也妨害了司法秩序,但因缺乏适法行为的期待可能性,刑法才一般性地将本犯排除在本类罪的主体之外(本犯属于消极的责任身份)。从共同犯罪是违法形态的立场出发,本犯和第叁人共同妨害司法的,应在违法层面上成立共同犯罪,但基于责任个别作用的原理,本犯因缺乏期待可能性而不以犯罪论处,对于第叁人应以妨害司法犯罪的正犯或者共犯加以处罚。本犯的近亲属为使本犯逃脱罪责而妨害司法的,以及本犯为了逃避罪责而窝藏、包庇共犯人,帮助对方伪造、毁灭证据,或者阻止同案犯作供述或者指使同案犯作虚假供述、毁灭、伪造证据的,也不应以犯罪论处。(本文来源于《法学》期刊2015年07期)

张惠芳[6](2014)在《论教唆犯实行过限的罪责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实行过限作为共同犯罪的一种特殊形态,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部分共同说为教唆犯实行过限提供了科学的理论基础;被教唆犯实行过限的构成应具备主客观特征,即主观上被教唆人具有超出教唆内容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超出教唆范围的行为,时间上,教唆犯的实行过限须发生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对于教唆犯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由实施该行为的被教唆人个人独自承担。(本文来源于《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期刊2014年09期)

李明良,李虹[7](2012)在《欧盟市场滥用规制框架修订草案述评——兼论金融犯罪罪责认定的客观化与社会化趋势》一文中研究指出欧盟委员会于2011年10月20日公布了对现行《反市场滥用指令》的修订草案,以《反市场滥用条例》取代现行指令,并另行制定《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刑事处罚指令》。这是继美国之后成熟市场对金融监管体系的又一次重大变革。欧美修法中体现出的金融犯罪罪责认定标准客观化和社会化趋势,集中反映了风险社会对刑法的风险分配功能与威慑预防功能的迫切需求。我国应当重视这一趋势,在立法中明确市场滥用的概念与要件,前移监管关口,重视跨市场和跨国界滥用行为防范,加强行政和司法的协调与衔接。(本文来源于《证券市场导报》期刊2012年11期)

王璞[8](2012)在《被害人帮助犯罪嫌疑人逃避罪责行为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在审判强奸犯罪等存在被害人的刑事案件过程中,时常发生被害人因收受被告人及其家属的财物等原因而随意改变陈述的情形。如果被害人是出于包庇的目的,情节严重的,应认定被害人构成包庇罪,同时应当继续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如果被害人是出于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应认定被害人构成诬告陷害罪。(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12年10期)

王春艳[9](2012)在《叁部门发文要求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记 者 王春艳)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要求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地沟油”犯罪行为是指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本文来源于《中国工商报》期刊2012-02-28)

周晓燕[10](2011)在《雇用犯罪中雇佣双方的罪责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雇用犯罪是一方与对方就实施某种特定的犯罪达成协议,一方提供财产性利益或者其他利益,要求另一方单独或者与其共同实施特定犯罪的情形。其中提供利益的一方为雇主,对方为受雇者。根据不同标(本文来源于《中国检察官》期刊2011年23期)

罪责认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近年来,涉及假想防卫过当行为的案例陆续增多,但是我国刑法学界对该理论的研究深度有限,关于如何认定假想防卫过当防卫人的罪责问题存在诸多争议,尚未形成统一性和权威性的学术意见,法理的支撑力度稍显不足。此外,事实认识错误仍然是我国刑事立法上的空白点,法律依据的缺失也在不同程度上导致了我国审判机关工作人员在审理具体个案时难以做到周全的衡量和准确的把握,从而作出了刑责不一、刑罚偏颇等有失公允的裁判,引起广泛争议。因此,及时对假想防卫过当理论进行全面、深入、细致、透彻的研究,既有助于填补我国刑法关于事实认识错误的立法空白点,同时也对进一步推动我国法律体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研究的核心是如何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假想防卫过当防卫人的主观罪过形式和刑事责任。第一部分是对假想防卫过当的基础性理论进行论述,并在阐述正当防卫、假想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理论基础上,进而评析假想防卫过当在相关学理和法律中存在的争议。第二部分是探讨如何认定假想防卫过当防卫人的主观罪过形式和刑事责任,通过剖析近年来所涉及到假想防卫过当理论的两则热点案例的方式,逐一梳理并分析个案中的疑难点问题,从而形成可供指导司法实践的参考性意见。第叁部分是对假想防卫过当罪责认定问题的总体思考,主要是把如何考察假想防卫过当防卫人的整体主观性贯穿到假想防卫过当的具体罪责认定之中,同时对我国刑法事实认识错误的立法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立法建议等。总而言之,对假想防卫过当防卫人的主观罪过形式可以按照故意、过失和无过错进行认定,其中,故意和过失是防卫人主观罪过的常态表现形式,而无过错所构成的意外事件属于特殊情形,定性时需严格谨慎。追究假想防卫过当防卫人的刑事责任时,对于能否适用刑法中关于防卫过当的规定予以减免处罚,也应结合其行为模式和主观罪过形式,对故意犯罪、过失犯罪和无过错叁种情形加以区别对待。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罪责认定论文参考文献

[1].朱铁军,周伟敏,徐明敏.虐待被看护人案中负责人罪责的认定及相关问题[J].人民司法.2019

[2].都江.假想防卫过当的罪责认定问题研究[D].兰州大学.2018

[3].卢金有.跨境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罪责认定[J].人民检察.2017

[4].韩怡君.袭警行为的罪责认定[D].山西大学.2017

[5].钱叶六.妨害司法犯罪的共犯罪责之认定[J].法学.2015

[6].张惠芳.论教唆犯实行过限的罪责认定[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4

[7].李明良,李虹.欧盟市场滥用规制框架修订草案述评——兼论金融犯罪罪责认定的客观化与社会化趋势[J].证券市场导报.2012

[8].王璞.被害人帮助犯罪嫌疑人逃避罪责行为的认定[J].人民司法.2012

[9].王春艳.叁部门发文要求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N].中国工商报.2012

[10].周晓燕.雇用犯罪中雇佣双方的罪责认定[J].中国检察官.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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