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轨少年攻击行为及其干预研究

越轨少年攻击行为及其干预研究

鲍立铣[1]2003年在《越轨少年攻击行为及其干预研究》文中提出本研究的目的在于去发现少年攻击行为的影响因素,并探索降低少年攻击行为的心理学途径。为此,在研究中,选择攻击行为发生频率较高的越轨少年群体为研究对象,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通过教师评价、同伴评价以及自我评价的方式来评估越轨少年的攻击水平,并对越轨少年的人格、父母教养方式、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探讨它们与攻击的关系。 另外,本研究还设计了一套团体训练的系列课程,对越轨少年的攻击行为进行干预。通过对干预组和非干预组越轨少年的攻击水平进行前测、后测以及追踪测量,评估团体训练对于降低越轨少年的攻击水平是否有效。 研究结果表明:(1)越轨少年的攻击行为受到其人格特征的影响,他们具有爱好交际,行为冲动,并且不计行为后果等行为特征;(2)攻击性越轨少年的父母都倾向于采用惩罚严厉的教养方式,亲子之间的沟通、相互理解程度较差;(3)在同年级群体中年龄相对较大、学业成绩差、与社会青年交往、有不良行为、父母文化程度低的男性少年是产生攻击行为的高危人群;(4)越轨少年之间具有互动关系,其行为相互影响。个体攻击行为的增多会带动整个群体攻击行为的增多,个体攻击行为的减少会带动整个群体攻击行为的减少;(5)越轨少年的攻击行为是可以矫治的,团体训练是一种比较有效的方法。 根据上述研究结果,本研究认为:(1)越轨少年攻击行为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要预防青少年的攻击行为,父母、学校与社会几方面都要结合起来;(2)越轨少年的攻击行为是可以矫治的,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配备专门的心理辅导人员,设立专门的心理辅导课程,降低越轨少年的攻击行为。

徐超凡[2]2017年在《家庭治疗对“问题少年”的心理干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家庭治疗认为个体的心理病症与家庭有关,改变家庭可能是改变个体的最有效途径。已有的临床证实,家庭治疗对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疾病、心身疾病、儿童青少年情绪和行为障碍以及婚姻问题都有相当疗效。问题少年是未成年人中一个特殊群体,一般泛指具有心理或行为问题或出现违法或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那么,家庭治疗对问题少年的干预是否有效?家庭治疗如何干预问题少年的家庭?能否通过他们家庭互动模式的改变而改变行为问题的未成年人,这是本研究的主旨。为实现研究初衷,本文设置了五个研究部分。研究一,以2015年8月至2016年10月期间来自北京、郑州和济南的39位出现情绪或行为问题、SCL-90筛查阳性并同意家庭治疗的少年及其家庭成员为研究对象,运用系统式家庭治疗至少干预四次,平均每两周一次,干预结束叁个月后电话回访84位参与者,对干预前后身心健康变化、家庭动力特征变化和回访结果进行分析,探索个别家庭治疗的有效性。研究二,以来自济南问题学校的30位问题少年及其核心家庭成员为干预组,于2016年8月至9月参加以多家庭治疗为理论基础的“亲子课堂”,每周一次;设置同学校未参加任何暑期活动的30位问题少年为对照组,对干预前后身心健康变化、家庭动力特征变化结果进行对比和分析,探索团体家庭治疗的有效性。研究叁,对比39位个别家庭治疗和30位团体家庭治疗的研究对象在干预前测、后测、变化值上的差异,探索两种干预形式的特点。研究四,以文献、专家案例、实际案例报告为研究对象,通过演绎性主题分析法和任务分析法,构建家庭治疗对问题少年的理想干预模式、实践干预模式,并将二者相互结合修正,探索家庭治疗应用于问题少年的基础干预模式。研究五,提出社区家庭帮助计划的构想,为家庭治疗在未成年人保护与犯罪预防、少年司法领域设计了形式载体。本文的主要结论有:(1)个别家庭治疗、团体家庭治疗都能够使问题少年的家庭氛围、个性化、系统逻辑、疾病观念等家庭动力学特征得到改善;个别家庭治疗中,价值观层面的系统逻辑特征(P<0.05)在干预前后差异显着性上略逊于其他叁项(P<0.001);相对于个别家庭治疗,团体家庭治疗在促进问题少年人际敏感改善(P<0.05)和家庭系统逻辑特征多元化(P<0.001)上效果更加显着。(2)个别家庭治疗结束后叁个月的回访结果表明,家庭治疗在持续改善子女问题行为和家庭关系、尤其是家庭沟通上受到认可,如情感表达增加、学会倾听、学会换位思考、更平等尊重、沟通频率增加、沟通意愿增强、冲突减少等;干预对家庭结构、系统边界、叁角关系等旧模式提出挑战,少数家庭出现新矛盾;随着时间推移,自主使用家庭新交互方式的人下降至叁成,家庭治疗需要长效机制帮助家庭实现过渡。(3)家庭治疗对问题少年的基础干预模式包含9个主要步骤、35个分步骤以及1套39个会谈技术,分为“可见”的干预过程和“不可见”的思维“暗箱”过程。9个主要步骤分别为,接触家庭、进入主题、围绕症状(首次)、动态汇报(N次),少年预设、关系评估、干预思维、暂停(个案概念化)、结尾干预等。(4)社区家庭帮助计划,即以社区为单位进行的少年儿童与家庭服务项目,根据科学人口配比,以现居所为基准按照属地管理的方式,在各个住宅社区建立工作站以面对适宜数量的家庭,提供家庭治疗、家长训练、父母资格认证、家庭应激管理等服务内容,使家庭治疗的干预理念和技术能融合在社区家庭服务与管理、未成年人保护,以及公检法司等部门涉及到“家庭”方面的教育转化、警察转处、社会调查、亲职教育、家事审判、少年审判、社区矫正等事项中,成为一种长效机制发挥其应用价值。

冯晓阳[3]2011年在《初中生自尊与攻击性关系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自尊与攻击性的关系一直是心理学研究的热点。目前,随着社会上青少上犯罪率的不断攀升,青少年的攻击性问题也得到了社会的关注。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以河南省不同地区的初中生为被试,探讨初中生自尊与攻击性的特点以及二者之间的关系,同时研究第叁变量自我控制和同伴关系对自尊和攻击性的关系的影响。本研究主要采用了问卷调查的方法,研究结果采用pss16.0对调查数据进行相关的统计分析。统计方法主要包括描述性统计分析、方差分析、相关分析及回归分析。本研究的研究结论如下:⑴初中生的自尊水平处于中等偏上。初中生自尊在年级、学习成绩、父母关系、受同学欢迎程度方面差异显着;在性别、是否独生方面差异不显着。⑵初中生攻击行为以间接攻击形式为主。攻击性在性别、年级、学习成绩、父母关系、受同学欢迎程度方面差异显着;在是否独生方面差异不显着。⑶初中生自我控制能力较好。自我控制行为在性别上差异显着;自我控制及各维度在年级、学习成绩方面差异显着。⑷初中生的同伴关系较好。同伴接受在性别上差别显着。同伴关系在年级、学习成绩、受同学欢迎程度方面差异显着。⑸自尊、自我控制与攻击显着负相关;同伴拒绝与攻击性显着负相关。自尊、自我控制对攻击性有显着的预测作用。⑹自我控制在自尊与攻击性之间起中介作用;同伴关系在自尊与攻击性之间起调节作用。

朱梦华[4]2016年在《小学教师眼中的学生“行为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学生的行为问题是教育问题出现的征兆,所以,对学生行为问题的关注能够为教育问题的反思提供切入点。而作为与学生有较多日常接触的教师,基于他们视角的教育研究鲜有。这不仅使得与该主题相关的研究缺少了教育学的眼光,还使得本应该有所作为的教师处于一种“无为”或“错为”的状态,但教师本人对此却不自知。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不仅影响了学生的发展,也对教师专业发展造成一定障碍。基于此,本研究立足于教师对学生行为问题的认识,通过对33位小学教师的深度访谈以及115个学生行为问题的个案剖析,运用扎根理论了解教师对学生行为问题的判断维度、影响因素、归因和应对,进而挖掘教师对学生行为问题认知背后折射出的学生观、教育观,为教育问题把脉。研究发现,学生行为问题这一教育现象本身是复杂的,教师对其的认识也是复杂的。根据教师对学生行为问题的情绪体验与合理性判断两个维度,可以对其眼中的七类行为问题进行四象限划分。其中与教师工作直接相关的行为相比于学生的内隐行为更易受教师关注。在教师眼中,学生行为是否构成问题的主要依据是行为的后果、动机和持续时间,教师的判断标准呈现出较为明显的经验取向,特别受到个人的学习、成长经验以及社会文化经验的影响。对学生行为问题的归因体现了教师对其的合理性判断来源,呈现出简单化、虚构化以及内归因弱化叁种倾向,教师自我反思与实践意识有待提高。对不同行为问题的处理方式与教师对学生的人性假设及可塑性的理解有关,这也造成了教师情绪体验的差异。反思教师对学生行为问题的认识,可以发现教师在理解学生“行为问题”中的叁种角色特征:积极的教育者、规范的沿袭者以及低自觉的反思者。教师对行为问题的界定兼具“偏离了正常水平”、“不良影响”和“正向功能”叁层含义,因此,使得“越轨行为”这一概念相较于“行为问题”更具适切性,也更能使得“问题”的积极内涵凸显,有助于教师对“行为问题”的再认识与再处理。基于教育自身实践性和复杂性的考虑,一种可能的解决路径则是运用复杂性思维验证教师对学生行为问题成因的种种猜想,同时增强教师自身的专业素养、反思能力及教师间互助,化学生行为问题的“危机”为教育“转机”

J.大卫·霍金斯, 托德·I.赫伦科尔, 赵赤[5]2018年在《在校学生违法犯罪之预防》文中指出一在校学生之违法犯罪预防孩子未来成为建设性公民或者反社会成年人之生涯轨迹的主要分叉年龄段为6岁至17岁。那些未来成长为建设性公民的孩子,在校学习期间开始学会阅读、计算、控制冲动以及学会与其他孩子交朋友,往往进步很大。对许多孩子而言,基于其对学习的热爱、更高的个人期待和道义期待,以及对促进友好团结之行为的乐趣,上述发展进步达到最佳状态。然而,就在相同的时间里,那些即将成为反社会成年人的孩子却表现

刘丽[6]2017年在《中职生不良行为现状及其干预策略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职生作为祖国的未来和希望,从一定意义上说他们素质的高低与国家、民族的发展密切相关,近年来中职生不良行为已成为社会各界的关注热点。中职生身心发展的矛盾性和不平衡性,造成其认知水平有限、意志能力薄弱、辨别信息能力不足、社会认知偏差再加之易受同伴和社会不良因素影响,从而易出现不良行为,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研究中职生不良行为对中职生塑造良好行为习惯和预防不良行为的形成显得愈发重要,也对预防青少年犯罪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以“失范理论”、“社会学习理论”、“标签理论”等为基础并结合中职生自身特点对产生不良行为的成因进行深入分析。为了深入了解中职生不良行为现状,本文对烟台市的叁所中等职业学校进行实地考察。通过与任课教师、班主任、辅导员以及德育教师的简短沟通,了解现阶段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不良行为主要表现以及针对不良行为学校采取的干预策略等内容。并以此为出发点,结合问卷调查法、访谈法、个案研究法了解叁所中等职业学生的不良行为。通过调研可知中职生不良行为主要有以下特征:一是欺凌、辱骂他人现象较多;二是学业不良者较多;叁是男生和女生因性别差异而呈现不同的不良行为。对于不良行为成因教师和学生分析角度不同,归因也不同,教师认为与家庭、学生生源、社会不良亚文化、青春期心理问题、同伴关系、学生学习兴趣、学习动机等密切相关,而学生则认为与社会不良亚文化、学校、同伴关系、社会人士对他们的污名上海等是引发不良行为的重要因素。本文综合以上观点结合个案并以失范理论、社会学习理论、标签理论为出发点,从同伴群体的交叉感染、家庭因素的诸多不良、校园环境的污名伤害、社区文化的消极影响四方面阐述中职生不良行为成因。依据中职生不良行为的成因本文提出具体干预不良行为策略,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是扎根课堂,塑造良好学习习惯;二是加强道德教育,提高中职生道德判断能力;叁是营造良好家庭氛围,塑造良好生活习惯;四是拓展渠道,优化家校合作实效;五是鼓励“慈善组织”参与,营造良好的社会成长环境。

张如甲[7]2016年在《体育运动对青少年犯罪预防的理论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青少年犯罪问题是当今世界各国面临的社会问题,与环境污染、吸毒贩毒一块被称为是世界的“叁大公害”之一。目前,我国预防青少年犯罪主要是通过道德教育、法制宣传、家庭和学校的思想教育来进行,这些手段往往不能取得很好的效果。而在国外很多国家,包括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国家,把体育运动用来作为预防青少年犯罪的一个手段,与其他预防途径和预防措施相结合,在政府和社会组织的协同下,来构建预防青少年犯罪的预防体系,并取得了一定的预防效果,降低了当地的青少年犯罪率。首先,本文通过查阅国外的相关文献资料,结合我国青少年犯罪的现状、趋势和原因,以及体育运动的正向功能,提出了体育运动参与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剩余精力理论;挫折攻击理论;社会控制理论;标签理论;犯罪亚文化理论;家庭因素理论;同伴关系理论;寻求刺激理论,从而证明体育运动可以参与到预防青少年犯罪当中。随后,本文分析了国外体育运动参与青少年犯罪预防的案例,主要包括:美国的“夜间篮球”干预计划;英国和澳大利亚的“职业俱乐部进社区”干预计划;澳大利亚和美国的“荒野治疗”和“积极的课后运动”干预计划;新加坡和德国的足球干预计划。紧接着,本文总结了国外体育运动参与青少年犯罪预防的经验,并指出其中的中国启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体育运动干预计划的组织者和管理者;体育运动干预计划的政策保障和组织支撑;体育运动干预计划中运动项目的选择和使用;体育运动干预计划中的青少年自身情况;体育运动干预计划中家长和教练的作用;体育运动干预计划的监督管理和第叁方评估。最后,本文提出了结论和建议,结论包括:1.体育运动参与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紧迫性和适时性。2.体育运动参与预防青少年犯罪需要整体领导和各部门协调配合。3.体育运动参与预防青少年犯罪的辅助性原则。4.体育运动参与学校、家庭、社区叁位一体预防体系的内在契合性。建议为:希望学者们关注体育运动在预防青少年犯罪中的作用,并能在实践层面上继续研究。

梅文娟[8]2015年在《少年刑事政策研究》文中认为有少年犯罪就有少年犯罪之对策。从古到今,在有独立少年法的国家,少年刑事政策经历了叁个发展阶段:即报应性少年刑事政策;矫正性少年刑事政策和矫正——报应之二元化少年刑事政策。我国当前的少年刑事政策在理念上强调教育、矫正,但由于没有独立的少年法,少年刑事政策之具体方案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惩罚、报应色彩。未来少年刑事政策该走向何方?我国少年刑事政策应当如何改革?这些问题尚需进一步深入研究。“以史为鉴”,本文首先反思了少年刑事政策的历史演变,分析以往各种少年刑事政策存在的缺陷。然后立足于少年与少年犯罪之最新理论研究成果,在不考虑一国政治、经济和文化观念的情况下,提出了少年刑事政策之理想模式:即保护性少年刑事政策。最后基于我国当前的国情,参考了保护性少年刑事政策和国外立法之经验,提出了我国少年刑事政策之应然抉择:即保护与惩罚之平衡式少年刑事政策。本文共分五章,其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少年刑事政策概念之界定。本章界定了少年、少年犯罪、刑事政策和少年刑事政策之概念。所谓少年是指14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之人。将少年之年龄限于14岁以上不满18岁,一方面契合了我国刑法之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另一方面该年龄段属于青春期,青春期是人生重要发展阶段,具有过渡性和形成性特征,青春期之少年犯罪具有独特的特征,这使得少年刑事政策之独立成为必要。少年犯罪之概念基本沿用普通刑法的规定。刑事政策是指国家和社会为了预防和惩治犯罪,组织对犯罪反应的方针、原则和策略的总和。作为下位概念的少年刑事政策是指国家和社会为了预防和处理少年犯罪,并促进少年的健康成长,组织对少年犯罪反应的方针、原则和策略的总和。第二章少年刑事政策演化之分析。十九世纪末,随着犯罪学实证研究的发达、工业革命引起少年犯罪的激增、新儿童观的出现和国家亲权理念的渗透应用,少年刑事政策由报应性少年刑事政策逐渐转变为矫正性刑事政策。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后,少年暴力犯罪的突然激增引发英美等国少年刑事政策出现了部分报应、惩罚的回归,从而形成了矫正——报应之二元化少年刑事政策。我国少年刑事政策素有“恤幼”之传统,但在十九世纪之前与世界其他各国一样,皆处于不发达状态。十九世纪到二十世纪中叶,中国开始学习借鉴英美等国的少年矫正理念及制度。当前我国少年刑事政策在理念上强调教育与矫正,但具体方案却因附属于普通刑事法而显得惩罚色彩过浓。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反思各种少年刑事政策,均可发现其内在缺陷。报应性少年刑事政策之缺陷在于:一是将少年当成年人;二是主张相对报应论,并企图倚重威慑和剥夺犯罪能力等路径预防少年犯罪。矫正性少年刑事政策之缺陷在于:一是将少年当儿童;二是基于国家亲权理论,确立了过于乐观而宏伟的但却难以实现的矫正康复目标。矫正——报应二元化少年刑事政策则兼具上面两种少年刑事政策的缺陷。我国当前少年刑事政策之基本缺陷在于:目的和手段的不协调。未来少年刑事政策应当在总结上述缺陷的基础上,立足于少年犯罪之各项事实,进行重新构想。第叁章少年刑事政策对象之解读。少年刑事政策对象为少年犯罪,解读少年犯罪,首先需解读少年犯罪之主体,即青春期之少年;其次,解读少年犯罪之特征和相关因素。最近有科学家通过相关研究认为,青春期的出现在人类进化史上是相当“近代”的事。关于青春期的系统学术研究历史至今为止也不过百余年。尽管如此,关于青春期研究取得了重大的成就。研究发现,处于青春期的个体,在生物、认知和社会发展等方面发生了显着的变化,对于少年成长来说,家庭、同伴和学校等环境起着重要的作用。犯罪发展理论在过去的十年里,成为犯罪学中最流行的理论之一。作为一种整合的理论,它借鉴了犯罪学不同学派的观点,而且与传统静态犯罪学不同的是,犯罪发展理论动态地研究犯罪,即关注不同人生发展阶段中不同事件对人的作用及其对犯罪产生的影响。基于犯罪发展理论之动态性和整合性等特征,选择该理论解读少年犯罪相对来说更为科学和全面。犯罪发展理论认为少年犯罪具有可自愈性、团体性和犯罪种类多样性等特征。少年犯罪之相关因素为个体因素、家庭因素、同伴因素、学校因素和其他因素。根据对少年犯罪的可能起增加或减少作用,这些相关因素具体又分为风险因素和保护因素。第四章少年刑事政策之理想模式。随着少年的成熟,很大一部分犯罪少年可以获得“自愈”。因此,要预防少年犯罪,关键之举是保护少年的健康成长和正常社会化。基于上述之故,在不考虑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具体国情和已有的少年刑事政策框架的情况下,最理想的少年刑事政策为保护性少年刑事政策。保护性少年刑事政策之指导思想为少年保护。少年保护分为积极的和消极的两种。所谓积极的少年保护是指为少年的身体健康发展和正常社会化过程的完成提供各种形式的支持和帮助,并及时清除存在的不利因素。所谓消极的少年保护就是贯彻最少干预原则,允许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完成身体健康发展和正常社会化过程。少年保护看到了犯罪少年之间的区别,认为绝大多数犯罪少年是社会化的犯罪少年,无需或只需较少干预,只有很小一部分社会化不足的犯罪少年需要积极采取相关干预措施。但少年矫正无视犯罪少年之间的差异,将犯罪少年看作是社会化不足,道德恶劣的人。与少年矫正之救治少年、重新塑造少年之宏伟目标相比,少年保护贯彻最少干预原则,尊重少年之兴趣和情感,其目标显得更谦逊和人性化。少年保护反对将少年惩罚作为目的本身,但不全然反对手段意义的少年惩罚,合理惩罚有利于少年保护。保护性少年刑事政策之行动方案,具体分为定罪和处分两个方面。为了贯彻少年保护之指导思想,保护性少年刑事政策之定罪应当引进人格刑法学之相关理论成果,建构行为事实-行为人人格之二元定罪机制。独立的少年保护处分包括社会内保护处分和机构内保护处分。保护处分之裁量,在不同的司法环节由不同的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保护处分执行应贯彻叁个原则:即个别化、专业化和不定期原则。第五章我国少年刑事政策之应然抉择。保护性少年刑事政策不宜直接适用我国。虽然我国存在保护性少年刑事政策适用之支持性因素,如青春期与少年犯罪理论之普适性和我国少年保护之立法,但亦存在根深蒂固的报应主义文化观之障碍性因素。结合保护性少年刑事政策、社会大众之报应观和我国当前之少年刑事政策,我国少年刑事政策之应然选择为:保护与惩罚之平衡式少年刑事政策。保护与惩罚之平衡式少年刑事政策,作为一种具体的刑事政策与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之间在性质上具有符合性。保护与惩罚之平衡式少年刑事政策的基本理念为保护与惩罚之平衡,作为理念,保护与惩罚主要是指目的意义上的。保护与惩罚之平衡是一种分类动态平衡,所谓分类平衡是指根据行为和行为人分类进行保护与惩罚之平衡;动态平衡是指在少年司法过程的不同阶段进行各有侧重点的保护与惩罚之平衡。保护与惩罚之平衡式少年刑事政策的具体方案为二元定罪和处分机制。对于少年犯罪之认定,宜采用有限的人格出罪机制。关于少年处分,首先应当建立保护性处分和刑事性处分之二元处理体系;其次,司法工作人员对少年进行处分裁量时,除了根据事实和依据法律外,还需遵循轻缓化、相称性和确定性原则;最后,处分的执行过程中,强调个别化和人道主义原则,从而促进少年人格之健全发展。

黄显超[9]2008年在《初中男生攻击行为的干预:认知行为取向与认识领悟取向》文中指出对青少年的攻击行为和攻击倾向进行干预是研究青少年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心理学界对攻击性青少年进行的干预取得了不少的成绩,其中就突出的是团体心理辅导。研究主要探讨了团体心理辅导对攻击性青少年是否真有实效,比较了两种产生于不同社会文化环境下的心理辅导取向对攻击性青少年的辅导效果。研究以18名高攻击性初中男生为被试,以攻击行为教师评量表和攻击倾向量表为工具,采用单因素前后测被试间设计,比较了认知行为取向团体辅导(实验组1)和认识领悟取向团体辅导(实验组2)以及控制组被试之间的攻击行为和攻击倾向。研究得出了如下结果:(1)辅导结束叁天,实验组被试与控制组被试在攻击行为表现上没有显着差异;实验组1被试与实验组2被试在攻击行为表现上有显着差异。(2)辅导结束叁周和9个月,实验组被试与控制组被试在攻击行为表现上没有显着差异;实验组1被试与实验组2被试在攻击行为表现上没有显着差异。(3)辅导结束叁天,实验组被试与控制组被试在攻击倾向上没有显着差异,在攻击倾向的获得自尊、合理化、报复和推诿责任四个维度上没有显着差异;实验组1被试与实验组2被试在攻击倾向上没有显着差异,在攻击倾向的获得自尊、合理化、报复和推诿责任四个维度上没有显着差异。(4)辅导结束叁周,实验组被试与控制组被试在总体攻击倾向上有显着差异,在攻击倾向的获得自尊、合理化、报复和推诿责任四个维度上有显着差异;实验组1被试与控制组被试在攻击倾向上有显着差异,实验组2被试与控制组被试在攻击倾向上有显着差异,实验组1被试和实验组2被试与控制组在攻击倾向的报复维度上有显着差异,两个实验组被试在攻击倾向的获得自尊、合理化和推诿责任叁个维度上没有显着差异。实验组1被试与实验组2被试之间在攻击倾向及其四个维度上没有显着差异。(5)辅导结束9个月,实验组被试与控制组被试在攻击倾向上没有显着差异,在攻击倾向的获得自尊、合理化、报复和推诿责任四个维度上没有显着差异;实验组1被试与实验组2被试在攻击倾向上没有显着差异,在攻击倾向的获得自尊、合理化、报复和推诿责任四个维度上没有显着差异。在上述研究结果的基础之上,认为团体辅导对减少攻击性青少年的攻击行为有一定的即时辅导效果,没有持续的辅导效果;对减弱攻击性青少年的攻击倾向没有即时辅导效果;对减少攻击性青少年获得自尊、合理化、报复和推诿责任行为有一定时间的持续辅导效果,但是没有长期的持续辅导效果。

李君春[10]2005年在《暴力攻击型未成年犯自我控制的团体训练研究》文中认为本研究通过自行编制的自我控制问卷,对未成年犯自我控制进行研究,探究了未成年犯这一特殊群体的自我控制状况,分析了影响该特殊群体自我控制的相关因素,探讨了个性特征、犯罪类型、文化水平和自我控制的关系。 另外,本研究还设计了一套以自我控制为主题的团体训练课程,对暴力攻击未成年犯进行干预。通过测量干预组和对照组暴力攻击未成年犯的自我控制水平和对干预组进行半结构化访谈,来评估团体训练对于提高未成年犯的自我控制水平、减少他们的攻击行为是否有效。 研究结果表明:(1)自我控制问卷分为叁个因素“认知控制”、“情绪控制”和“行为控制”,未成年犯在自我控制叁个因素中“情绪控制”得分最低,“认知控制”得分最高;(2)小学教育程度未成年犯的自我控制与初中、高中教育程度未成年犯的自我控制存在显着性差异;(3)暴力攻击型未成年犯的自我控制能力显着低于非暴力攻击型未成年犯;(4)自我控制的“情绪控制”、“认知控制”和“行为控制”与MMPI的精神病态、妄想、精神分裂症、轻躁狂特征具有显着的负相关,与社会内向具有显着的正相关;“认知控制”因素与MMPI的精神衰弱特征;(5)以自我控制为主题的团体训练后,干预组与对照组在认知控制和行为控制上呈现出显着差异。参加团体训练的未成年犯在约束自己的攻击行为方面有了积极的改变,打架和吵架次数减少,人际关系更融洽。 根据上述研究结果,本研究提出如下建议:(1)加强对未成年犯情绪控制的训练与提高;(2)加强对未成年犯的文化教育;(3)在监狱中配备专门人员,设置规范课程,定期进行团体训练。

参考文献:

[1]. 越轨少年攻击行为及其干预研究[D]. 鲍立铣. 华东师范大学. 2003

[2]. 家庭治疗对“问题少年”的心理干预研究[D]. 徐超凡.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17

[3]. 初中生自尊与攻击性关系研究[D]. 冯晓阳. 中国政法大学. 2011

[4]. 小学教师眼中的学生“行为问题”研究[D]. 朱梦华. 华东师范大学. 2016

[5]. 在校学生违法犯罪之预防[J]. J.大卫·霍金斯, 托德·I.赫伦科尔, 赵赤. 法律与伦理. 2018

[6]. 中职生不良行为现状及其干预策略研究[D]. 刘丽. 鲁东大学. 2017

[7]. 体育运动对青少年犯罪预防的理论研究[D]. 张如甲. 首都体育学院. 2016

[8]. 少年刑事政策研究[D]. 梅文娟. 西南政法大学. 2015

[9]. 初中男生攻击行为的干预:认知行为取向与认识领悟取向[D]. 黄显超. 浙江师范大学. 2008

[10]. 暴力攻击型未成年犯自我控制的团体训练研究[D]. 李君春. 华东师范大学.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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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轨少年攻击行为及其干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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