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责任论文_董洪辰

导读:本文包含了缔约责任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缔约过失,利益,责任,损害赔偿,英法,合同法,损失。

缔约责任论文文献综述

董洪辰[1](2019)在《录而不用,用人单位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所谓“金九银十”,9月、10月是招聘行业的旺季。很多劳动者利用这一时间段求职面试,过五关斩六将终于拿到录用通知,辞别旧主,准备投入新东家的怀抱。哪知天有不测风云,新用人单位突然通知无法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让劳动者另谋高就,双方产生争议该如何解决?(本文来源于《中国妇女报》期刊2019-09-25)

许炜寅[2](2019)在《论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的范围》一文中研究指出相较于侵权责任及合同中的违约责任而言,缔约过失责任发展历史较短,但在一定程度上能弥补侵权责任法的局限性。由于该理论与我国立法现状及司法实践不完全适应,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相关研究学界也存在一定的争议,尤其是在性质的认定及损害赔偿范围等方面。本文立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认定,进一步对其性质进行剖析,最终结合典型案例和理论现状,进而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及履行利益进行论述。目前,学界明确的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是对受损害方的因缔约行为导致的信赖利益的损失,也包括交易机会的损失,但该不包括受损害方固有利益的损失。(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4期)

房亚奇[3](2019)在《浅析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一文中研究指出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是我国民事责任形式制度的重要一部分,但是《合同法》并未对缔约过失责任中的损害赔偿范围进行明确规定,存在一定的立法不足。本文以此为研究对象,具体讨论我国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范围的厘定,保证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益,以求完善我国立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相对稳定。(本文来源于《河北企业》期刊2019年05期)

姚珊珊[4](2019)在《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实证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缔约过失责任制度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的独立制度。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先合同义务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我国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存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主要规定了应当成立缔约过失责任的几种情形。对于缔约过失责任的后果,《合同法》只概括规定了“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至于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场域、范围以及数额计算方法等问题,都没有明确规则。理论界虽然对此有诸多讨论,并未对此作出系统、深入的阐述,也未能形成真正能够普遍适用的通说。由此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各法院关于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的裁判立场不一,观点莫衷一是。大量“同案异判”的现象,既反映出司法实践对信赖利益的法理基础和价值意义认识不足,也反映出对信赖利益裁量的法律技术缺乏细化研究。我国现今缔约过失责任纠纷的司法案例裁判观点的争议主要集中在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的适用场域、适用范围以及量化方法等问题上。司法实践尚未尝试将不同类型合同中的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类型化、细分化、具体化,对损害赔偿责任的裁判多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没有具备可操作性的争议解决路径。实证研究表明,司法案例多认为,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场域必须是不成立或者存在效力瑕疵的合同。但是,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与合同形态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对信赖利益的保护原则上不应被合同形态阻却,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诉求不应仅仅因为合同有效而被驳回。我国《合同法》对有效合同场合信赖利益损害赔偿仍留有解释论上的空间,合同无效不是缔约过失责任本身的成立要件,合同有效也无法构成缔约过失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实质免责事由。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范围是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争议焦点之所在。间接损失是信赖利益的固有内涵之一,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范围原则上应当包括间接损失。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已经以公报案例的形式肯定了应把间接损失纳入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范围之内的观点,但未对间接损失的量化方法作出进一步规定。在计算信赖利益损害赔偿数额,尤其是间接损失数额时,不同类型的有名合同应当根据自身的特点采用参考依据。保险合同中缔约过失受害人的间接损失可以原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参照标准计算,房屋买卖合同中信赖利益损失的确定可以房屋增值收益作为参考依据,以及劳动合同中劳动者的损失应当以被劳动者放弃的工资水平为依据衡量。无论是从公平角度,还是从效率角度,抑或是从信赖保护角度,允许缔约过失受害人参照履行利益计算其间接损失都是合理的。履行利益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信赖利益间接损失的镜像,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都不应以数额的等值性为理由拒绝此种具备可操作性的方案。法院应当考虑将此计算方法以司法解释或者典型案例的形式明确下来。在因果关系与信赖利益损害赔偿的关系上,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因其性质不同,应当被区分评价。一方面,因为直接损失是缔约过失行为人对受害人财产的积极损害,是过失行为直接引发的后果,所以因果关系应当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作用于直接损失数额的裁量过程;另一方面,缔约过失行为与间接损失的因果关系不如其与直接损失的明显、紧密,因果关系的大小与间接损失赔偿数额呈正相关关系,因果关系越大,机会利益损害赔偿责任越大。而因果关系的大小又可以用缔约过失受害人机会利益的丧失程度来抽象概括。在过错与信赖利益损害赔偿的关系上,不仅行为人的过错将直接影响信赖利益损害赔偿,受害人的过错程度也对信赖利益损害赔偿数额有显着影响。如果法院认定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也负有主观过错,法院就应遵循过失相抵原则,按照缔约双方的过错比例裁判双方共同承担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责任。(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9-05-01)

余中根[5](2019)在《我国澳门地区的合同缔约过失责任及其反思》一文中研究指出缔约前过失旨在肯定当事人因缔约行为而产生的信赖关系。《澳门民法典》第219条将缔约前过失确立为基本原则,但其规定存在许多不足之处。最大的不足之处在于第219条的规定过于笼统,未能对缔约前过失进行类型化分析,包括缔约前过失的法理基础不准确、法律性质不明确、类型不具体、损害赔偿范围难以确定等。应对澳门民法现行规定进行分析检讨,加以完善。(本文来源于《民商法争鸣》期刊2019年01期)

毕思佳[6](2019)在《缔约过失责任之赔偿范围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一直是司法学界讨论的重要课题。我国立法者为了完善我国合同法的体系制定了缔约过失责任,但是由于制定内容过于粗略,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实践性的问题难以得到完美的解决,相对突出的是缔约过失责任中的赔偿问题,这也是切实关系到人民群众的重要问题之一。本文基于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概念,展开讨论缔约过失责任的相关问题。(本文来源于《河北农机》期刊2019年03期)

谢闽松[7](2019)在《滴滴APP中的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滴滴APP中用户和司机的争议将原本属于运输合同范畴的问题部分走入到了缔约过失责任的范畴。滴滴APP中,预约出行,司机取消订单的行为,给出行人造成损失,部分学者认为其应承担违约责任,也有学者认为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在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况下,分析其赔偿责任的范围并结合滴滴APP的特点,提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具体方式。(本文来源于《内蒙古电大学刊》期刊2019年01期)

岳靓[8](2019)在《论网络交易中的缔约能力与民事责任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伴随着"先付定金后付尾款"等各种新型交易方式的出现,常引发种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实例。然规制网络交易平台的相关立法不够完善,法律作为捍卫公民权利的武器,在针对网络交易的保护上,并没有跟上社会发展的脚步。网络购物主体范围的扩大,传统认定方式遭遇实务瓶颈。多种民事责任竞合,消费者如何更好维权引发关注……(本文来源于《传播力研究》期刊2019年03期)

杨伯乔[9](2018)在《我国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表明我国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该条对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情形进行了举例说明,但对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以及赔偿范围的确定方式没有进行明确。我国也少有有关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的研究,使得法律规定也还处于空白阶段,法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具体的案件处理中,法官经常依靠自由心证来决定赔偿范围,使得判决结果缺乏公平公正。现在民法总则顺利颁行,是我国民法典编纂迈出的成功一步,在民法典出台之际,缔约过失责任的相关制度应该明确。因此,本文分为以下叁个部分,重点对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进行论述,提出完善我国相关制度的建议,用以解决实践中的问题:首先,本文简要介绍了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基本理论。包括缔约过失责任的内涵、性质、构成要件、适用范围,以及想要重点研究的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范围。其次,对我国缔约过失责任特别是赔偿范围的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进行介绍,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并说明学者提出的在民法典编纂中对缔约过失责任规定的观点。最后,比较分析域外国家的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的立法和理论,提出对信赖利益的赔偿不应当超过履行利益,固有利益的赔偿应以实际损失为准。分析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的认定规则,应遵循过失相抵原则、损益相抵原则和减损规则;分析了民商法不同特征、合同条款因素对赔偿范围的影响;对合同四种适用情形的缔约过失赔偿范围如何认定分别进行分析,得出了适用于我国国情的相关制度,以期解决实践中的问题,弥补法律中的漏洞,为我国民法典的出台提供建议。(本文来源于《燕山大学》期刊2018-12-01)

沈冠林[10](2018)在《试论我国《合同法》与英美法系国家缔约过失责任规定之比较》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合同法》和英美法系对缔约过失责任都做出了相应的跟明了的规定,尽管,在历史发展的过程当中,两大法系是不断的在交流和融合,然而,两者仍然有很多不一样的地方。从比较的角度出发,对我国的《合同法》和英法美系国家之间的缔约中的责任制度其中的一些规则原则来看,其中的一些责任的构成形式,还是存在有很大的研究的价值和意义的,对于我国缔约过失责任其中深刻内涵以及对我国民事审判的完善和发展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32期)

缔约责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相较于侵权责任及合同中的违约责任而言,缔约过失责任发展历史较短,但在一定程度上能弥补侵权责任法的局限性。由于该理论与我国立法现状及司法实践不完全适应,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相关研究学界也存在一定的争议,尤其是在性质的认定及损害赔偿范围等方面。本文立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认定,进一步对其性质进行剖析,最终结合典型案例和理论现状,进而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及履行利益进行论述。目前,学界明确的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是对受损害方的因缔约行为导致的信赖利益的损失,也包括交易机会的损失,但该不包括受损害方固有利益的损失。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缔约责任论文参考文献

[1].董洪辰.录而不用,用人单位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N].中国妇女报.2019

[2].许炜寅.论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的范围[J].法制博览.2019

[3].房亚奇.浅析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J].河北企业.2019

[4].姚珊珊.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实证研究[D].吉林大学.2019

[5].余中根.我国澳门地区的合同缔约过失责任及其反思[J].民商法争鸣.2019

[6].毕思佳.缔约过失责任之赔偿范围研究[J].河北农机.2019

[7].谢闽松.滴滴APP中的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J].内蒙古电大学刊.2019

[8].岳靓.论网络交易中的缔约能力与民事责任问题[J].传播力研究.2019

[9].杨伯乔.我国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研究[D].燕山大学.2018

[10].沈冠林.试论我国《合同法》与英美法系国家缔约过失责任规定之比较[J].法制博览.2018

论文知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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