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论文_陈娜

导读:本文包含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民事诉讼,损害赔偿,精神,赔偿金,物质,民事赔偿,损失。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论文文献综述

陈娜[1](2019)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死亡赔偿金司法适用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各地法院对于当事人提起的死亡赔偿金诉讼请求,既有支持也有驳回。为统一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死亡赔偿金的司法适用,一方面可通过明晰死亡赔偿金的物质损害赔偿性质来指导完善立法,将死亡赔偿金明确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另一方面破解"空判"问题,采取财产保全、"以劳代偿"以及财产跟踪措施,消除法院因执行问题而不支持死亡赔偿金的顾虑。(本文来源于《现代商贸工业》期刊2019年36期)

刘道前[2](2019)在《中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局限性及其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被害人作为刑事案件中权利受到侵犯的主体,其民事权利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予以保障。基于维护法治统一性的要求,中国采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保护被害人的民事权利,但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发挥积极作用,偏离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设计的初衷。因此,应当从理论上论证刑事案件犯罪行为人民事责任的正当性,明确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民事赔偿标准及其对刑罚的影响等问题,探讨国家刑罚权、被害人民事权利保护及犯罪行为人权利保障的有机统一,完善中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本文来源于《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5期)

王中义[3](2019)在《我国环境资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探悉》一文中研究指出环境资源刑事制度落实保护优先,恢复为主的方针,一要将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犯罪既遂的标准行为化,以更有效地发挥刑罚的预防功能;二要用好附带民事诉讼机制,判令被告人承担损害填补和生态修复的责任,以实现污染行为负外部性的内部化。但从我国环境资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之实然运作状况分析,呈以下负向特征:附民案件比例不相称、涉及罪名范围窄、诉讼请求较单一、原告人主体制度缺乏规范。上述负向特征与我国当前的法律制度愿景并不同向,也与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便利诉讼的基本原则不契合。究其原因,根本上是由于我国相关法律政策的缺位与冲突,表现在:赔偿范围刑民规定有冲突,原告主体重迭与缺乏强制并存,审级管辖的刑民脱节。环境资源刑附民制度的完善应当在环境资源刑事法律保护的法益观念革新基础上,进行系统化的民刑并进式改造。一要更新环境资源刑事法律保护的法益观;二要确立效率优先、公正为本、生态平衡、程序同一、刑民并进的基本原则;叁要优化制度设计。(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19年15期)

马永林[4](2019)在《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如何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9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这是在刑事案件,尤其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案件中,被害人提起诉讼,主张权利的法律依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相对于一般民事诉讼有其特殊之处,实体上是因犯罪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程序上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由同一刑事案件审判组织一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6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已有规定的以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表现上有法律复合性的特点,既要遵循刑法规范中附带民事的规定,又受民法法律规范的调整。刑法规范中,附带民事规定,具有盖然性。实践中,应将民法规定用到诉讼中,如诉讼原则、强制措施,证据、先行给付,诉讼保全,调解、和解、撤诉、反诉等。(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17期)

陈皓[5](2019)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先刑后民”模式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针对刑民交叉问题,司法实践中一直普遍运用“先刑后民”模式予以调整,但随着经济发展、法治进步,现有的“先民后刑”模式已经不能完美解决所有的刑民交叉案件,所以“先民后刑”、“刑民分离”模式出现,甚至有声音要摒弃“先刑后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活动作为民法、民诉法、刑法、刑诉法的法律交集,面对刑民交叉类案件时如何运用最合理的方法来处理至关重要,同时还要兼顾节约司法资源等方面。我国司法实践中一直沿用的“先刑后民”模式有其积极意义,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在肯定价值的同时对该模式不断完善,如节约司法资源、彰显法律尊严、保护当事人权益等方面。结合一线司法机关日常实践工作,论述“先刑后民”模式的优缺点及改进方向,更好的为处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刑民交叉类案件作出指引作用。(本文来源于《烟台大学》期刊2019-06-02)

黄应良[6](2019)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由于其人身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导致其身份利益及人格利益受损或在精神上受到极大痛苦,并据此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的一种法律制度,该法律制度的实施对保障被害人的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针对基于一般侵权行为所引发的精神损害应如何赔偿这个问题上,虽然我国在民法通则及相应司法解释等法律中已进行明确规定,同时就精神损害赔偿方面在民事诉讼中也有大量的实践。但是,对于被害人受到精神损害是因侵权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所致应如何赔偿这个问题上,我国相关法律及相应的司法解释却没有明确作出规定,因此,在审理刑事案件的时候,法院往往以缺乏法律依据为由,对精神损害赔偿进行限制甚至直接不予受理。国内学术界也展开了较多的论证,认为这种审判方式影响了法律的权威和公正性,必须探寻如何构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本文认为刑事案件中可以附带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这是更好地保护权利主体人格权的需要,也是使得我国法律制度日益完善,适应国际社会发展的具体需求。具体实施过程中可参考国外发达国家在司法实践中取得的经验,将其中的精华汲取过来,比如说以立法的形式将刑事领域的精神损害赔偿固定下来,赔偿方式多样化、赔偿范围广等等,并立足我国国情因地制宜的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予以确立,提高我国法律的科学化和规范化。论文研究的主要内容如下:(1)就精神损害及其赔偿的相关内容进行研究,分析精神损害的特点,给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以及各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2)分析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现状及症结,分别从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情况以及刑事案件的司法实践等方面进行分析,得出我国刑事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的缺失引起了部门法之间的矛盾和冲突,造成司法实践同案不同判,损害刑事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不利于有效地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等问题。同时,就刑事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缺失的原因进行分析。(3)通过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赔偿法律的分析,了解国外相关制度的实施情况,为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4)分析我国刑事案件中引进精神损害赔偿的合理性和可行性。(5)给出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具体设计,包括其确立的原则、赔偿条件、赔偿范围、赔偿主体以及赔偿数额等等。同时,给出其相应的配套措施,得到适用于我国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为司法制度改革提供参考。(本文来源于《广西师范大学》期刊2019-06-01)

张晓博[7](2019)在《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死亡赔偿金法律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在民事侵权关系案件其赔偿范围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以及物质损害赔偿,所以死亡赔偿金往往能够得到支持,但相关法律依据却存在矛盾。《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解释》)将涉及死亡赔偿金的条款写入物质损害赔偿条款中并与有关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并列立法,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精神解释》)第九条明文将其定性为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法律逻辑来讲,死亡赔偿金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更应得到支持。然而现实却截然相反,死亡赔偿金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往往得不到支持。也就是说这种关于死亡赔偿金定性的混乱影响到了早期其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支持与否。尤其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以下简称《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会议讲话》)内容再一次将其定性为精神损害赔偿金,加之《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叁十八条第二款以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进一步加强只赔物质损失这一原则,导致早期司法实践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有相当一部分法院将其定性为精神损害赔偿而将其排除在赔偿的大门外。目前,尤其最高院(2013)273号明传的出现,关于死亡赔偿金的定性以及趋向定性为“物质损害赔偿”,但是立法者以及司法裁判者也往往会为了规避执行难,纠缠上访等有损司法形象的事件发生而不予赔偿。鉴于此,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死亡赔偿金法律问题仍值得深入研究。本文运用比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文献分析法,研究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法律问题,除了引言与结语外,主体内容包括四部分。第一部分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死亡赔偿金制度概述。该部分阐述了死亡赔偿金的定义,死亡赔偿金的理论基础,同时,还论述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并明确表示死亡赔偿金应包含在内。第二部分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死亡赔偿金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原因。该部分论述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死亡赔偿金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原因。问题主要有四个,其一是立法问题,主要在于《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在此问题上立法不明确;其二是司法问题,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死亡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其叁是“同命不同价”问题。其四是执行问题,执行到位率极低,执行难。而造成以上问题的主要有四大原因,第一,“以命抵命”“打了不罚,罚了不打”的历史观念原因,第二,仍有部分学者将死亡赔偿金定义为精神损害赔偿,第叁,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对死亡赔偿金问题有规避的嫌疑,第四,执行难以及我国地区发展不平衡也是因素之一。第叁部分为国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死亡赔偿金制度的比较与借鉴。主要论述了德、美、日关于死亡赔偿金的司法救济制度的法律规定,并为我国未来相关制度建设提供借鉴意义的地方,例如资金来源、补偿范围以及补偿程序。具体笔者列举了我国相关死亡赔偿金制度建设可以借鉴的德、美、日相关立法规定,并且需要结合我国国情例如财政问题,执行难等现实中比较棘手社会问题制定一套符合我国的死亡赔偿金制度。第四部分为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死亡赔偿金制度的完善。它是全文的核心内容。首先,我们需要重塑立法取向,为此我们需要转变传统“打了不罚,罚了不打”“以命抵命”的错误观念,统一明确死亡赔偿金属于物质损害赔偿的法律性质,并将其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之中;其次,我们需要完善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在遵照“同命同价”大原则基础上尊重合理差别,设置最低限额,并在理论上以及立法上将被扶养人生活费纳入死亡赔偿金赔偿范围之内;最后,我们需要改善执行措施,改变传统“一赔一”的模式,建立“犯罪及违法共同体”赔偿“被害人共同体”的新模式——即“赔偿公积金”制度,同时为了解决被害人近亲属的危困状态建立国家先行赔付机制,还有就是对于没有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为其提供工作岗位,提高劳动报酬,将劳动报酬强制按比例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其余部分归自己所有,使其既不至于因出狱穷困潦倒而再次犯罪,又能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本文来源于《河北经贸大学》期刊2019-05-28)

邢迪鸣[8](2019)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视角下探析精神损害赔偿》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我国正在建设法治型国家,正在加紧完成法律体系的建设,力求能够更好的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身权益,我国民事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予以确立并支持,但是在更加伤害公民权利的刑事法律却不被允许,这显然不符合人们司法保障的需求,本文从精神损害赔偿的国内外立法现状、立法价值以及损害赔偿金额的确定方面进行探析。(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03期)

许迎秋[9](2018)在《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刑民之诉的分离》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在创建之初,发挥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作用。但是随着刑事、民事实体与程序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和被害人权利保护理念的深入人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理论基础受到冲击,制度运行产生诸如赔偿范围狭窄、调解不规范等现实问题,高效解决民刑责任的立法宗旨逐渐落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是糅合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于一个程序中,借以高效处理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因此,通过比较分析刑民之诉的各自诉讼理论基础譬如诉讼价值,诉讼证明标准和证明责任等内容,可以清晰的展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所面临的理论缺陷。从刑民分离的视角出发,同时尊重民事诉讼的独立性,提出单独处理损害赔偿的制度设想。在具体制度构建中,一是提出并论证以“刑先民后”的审理顺序作为程序前置条件;二是分析处理刑事损害赔偿案件的管辖和受理与刑事、民事诉讼规定之差异性,提出并论证独立后的民事诉讼不收取诉讼费;叁是区分有罪判决和无罪判决对损害赔偿之诉审理的效力影响。图0幅;表0个;参57篇。(本文来源于《华北理工大学》期刊2018-11-23)

赵阳[10](2018)在《论当事人和解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一文中研究指出诉讼法最新增加的当事人和解程序与原始的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有些类似的价值取向,二者都是全面维护被害者的合法权益,尽可能弥补加害者对被害者造成的损失,这样既可以加快处理案件的速度,也可以更好的维护被加害者破坏了的社会关系的司法目的。但是由于这两个程序之间有一定的重合之处,会造成一些冲突或者衔接问题,结合立法规定,程序之间应该明确案件范围、衔接原则等。(本文来源于《青年与社会》期刊2018年32期)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被害人作为刑事案件中权利受到侵犯的主体,其民事权利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予以保障。基于维护法治统一性的要求,中国采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保护被害人的民事权利,但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发挥积极作用,偏离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设计的初衷。因此,应当从理论上论证刑事案件犯罪行为人民事责任的正当性,明确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民事赔偿标准及其对刑罚的影响等问题,探讨国家刑罚权、被害人民事权利保护及犯罪行为人权利保障的有机统一,完善中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论文参考文献

[1].陈娜.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死亡赔偿金司法适用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2019

[2].刘道前.中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局限性及其完善[J].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3].王中义.我国环境资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探悉[J].法律适用.2019

[4].马永林.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如何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J].法制博览.2019

[5].陈皓.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先刑后民”模式研究[D].烟台大学.2019

[6].黄应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D].广西师范大学.2019

[7].张晓博.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死亡赔偿金法律制度[D].河北经贸大学.2019

[8].邢迪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视角下探析精神损害赔偿[J].法制博览.2019

[9].许迎秋.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刑民之诉的分离[D].华北理工大学.2018

[10].赵阳.论当事人和解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J].青年与社会.2018

论文知识图

中平面①表示刑事诉讼的叁方组合结构为:武汉市洪山区一家水处理剂厂的絮凝市判决主文对涉案财物处t情况③检察法律监督(二) 科研成果情况3. 中国政法大学科研成...(二) 科研成果情况3. 中国政法大学科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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