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复制论文-薛雨

临时复制论文-薛雨

导读:本文包含了临时复制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临时复制,复制权,合理使用,法律规制

临时复制论文文献综述

薛雨[1](2018)在《临时复制的法律性质及其规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临时复制问题在网络着作权侵权中变得越来越突出。关于临时复制的法律性质,在版权法的视野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学术界对此也争论不休,并且形成了不同的学术观点。临时复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原着作权人对自己作品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当今社会,临时复制已经成为一个饱受争议的法律问题。国际组织及域外国家对于临时复制的研究起步很早,但形成的理论成果较少。现有的国际公约中对于临时复制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各国之间对临时复制的态度大相径庭,立法情况也各不相同。随着计算机的普及,临时复制问题开始暴露出来,我国学者开始纷纷对临时复制进行研究,国内学术界主要形成了四种观点。我国目前的立法中尚未对临时复制有明确的规定,但是由临时复制所产生的案件却层出不穷,法官在审判时无法可依的尴尬处境呼吁我们要正视临时复制问题。针对以上问题展开讨论,本文除引言及结语之外共分为四章:第一章引用叁个真实的临时复制典型案例,通过案例反映临时复制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无法可依的尴尬现状,叁个不同的判决结果将本文的焦点问题引出即:临时复制是否属于复制及我们应当如何从法律制度层面来规制临时复制;第二章从临时复制的概念、特征、分类入手,将临时复制与其相关概念进行对比,重点辨析了临时复制与复制的区别与联系、临时复制与客观技术现象的区别与联系,从而明确临时复制的法律性质;第叁章重点研究临时复制是否应当属于复制的范畴,阐述了目前我国学者在研究这个问题时所形成的学术观点,列举了域外国家及国际组织对于临时复制的态度,根据不同的立法现状以及国际公约中对临时复制的笼统规定,总结出个人观点;第四章是讨论临时复制在法律制度层面应当如何规制的问题。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和国情,对我国版权法应该如何调整和规范临时复制问题提出个人建议。(本文来源于《西北师范大学》期刊2018-05-01)

阮文楚[2](2018)在《临时复制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复制权是着作权中最为基础的一项权利。但是网络技术的发展和社会消费方式的更新,为复制权理论带来了新的调整与变革——尤其是网络环境中临时复制行为的出现令复制权在网络环境下呈现出更加复杂化和多样化的样态。临时复制问题因应计算机技术的发展而逐渐进入着作权法的视野,并引发了对传统复制行为及其复制权的一系列争议。本文试图分析临时复制保护的必要性,以及我国现行着作权法规制临时复制、或其他现行商业模式控制临时复制的可行性。在论证临时复制具有控制的必要性,和现行着作权法无法规制临时复制的前提下,本文提出扩张复制权以规制临时复制,并设置浏览和缓存行为的特定限制与例外的建议,以平衡作品着作权人和计算机用户之间的利益。本文共分为叁个部分:导言、正文和结语。导言部分说明本文写作的动机。近年来数字技术飞速发展,计算机用户对临时复制的利用越来越多,作品的权利人也感受到这种临时复制行为对其利益的损害。因此笔者从是否有必要控制临时复制、以及现行着作权法是否能够有效规制临时复制出发,最终探讨了扩张复制权,将临时复制纳入着作权法的规制范围之内的可行性,并对该权利设置限制与例外,为临时复制权的修法提供些许建议。正文分为叁章。第一章指出在当前社会下保护临时复制具有必要性。首先,第一章从“临时复制”的特征、定义、类型出发,探讨临时复制的本质,确定临时复制的特征在于其具有临时性,与传统意义上的永久复制行为存在区别。其次,由于计算机用户获取作品的技术发生改变,临时复制行为逐渐在流媒体使用和软件作品使用中均展现出巨大的经济价值。本章第叁节指出,大部分国家已对临时复制进行国内立法,或以判例的形式确定临时复制的法律地位。美国、欧盟成员国等发达国家是以复制权控制临时复制的最早支持者,而一开始激烈反对的日本、澳大利亚等国也开始通过立法的方式,将临时复制纳入着作权法控制的范围之内。这不仅是因为国际社会间临时复制的立法趋势,更重要的是社会消费方式的变化给着作权法带来新的挑战。因此在《保护广播组织和有线广播组织条约》的签订过程中,发展中国家提出的议案也可以看出国际社会中大量国家和地区禁止临时复制的倾向,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国家集团提出的《关于分析与数字环境相关的版权的提案》更是指出,临时复制让数字时代中的版权保护成为一纸空文。第二章探讨了以现行立法规制临时复制的可行性。主要包括:论述临时复制件有利用的价值,以及国际环境中临时复制立法的趋势,以及我国在软件保护上存在的困境。本章对“临时复制”属性引起的争议,以及对临时复制在我国着作法中该如何定性进行了探讨,并指出我国现行着作权法对“临时复制”规制的缺位,使我国在软件产业和流媒体产业的法律保护上存在一定的漏洞,与我国数字化产业快速发展的现状相比略显滞后。因此以现行立法规制临时复制并不具有可行性,这就需要我国对临时复制行为进行修法,将其纳入着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之中来。第叁章的内容主要是对我国规制临时复制的立法方式提出建议,主要包括两个部分:复制行为构成要件的讨论和“临时复制”问题的重点——限制与例外。首先,在复制权的变迁历史中,可以看出复制权本身具有扩张性,因此对复制传统着作权法中“复制”的含义及要件均根据传统的永久复制行为设计,而复制行为最为本质的构成要件就在于“再现性”和“固定性”。临时复制符合“再现”要件以及“固定+有形载体”要件。从而得出临时复制是一种复制行为的结论。第二节以“临时复制是一种复制行为”的观点为基础,提出规制临时复制后对计算机用户使用行为的巨大影响,因此设置临时复制的限制与例外具有重要性。因此,应当对限制与例外设置概括式的标准,并规定特定的浏览限制和缓存限制,以平衡用户与作品权利人的利益。最后,结语部分对文章进行了归纳和总结。(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8-04-15)

倪佩佩[3](2018)在《网络环境下复制权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复制权是着作权人享有的一项重要财产权利,同时其也是着作权立法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当下,随着数字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人们对于作品的利用方式也更加多样、复杂,这使得着作权人对于自己作品的控制能力明显下降。面对新型复制行为的出现,各国大多都选择对复制的概念和复制权的控制范围作了适度的调整,类似下载、上传等被确认为受复制权控制的复制行为基本上是没有争议的,而对于临时复制这个问题,各国的态度就出现了比较大的分歧。在数字网络技术广泛应用之前,传统的着作权法体系基本上是在着作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找到了一个平衡点。随着新型复制行为逐渐地普及开来,二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也愈加尖锐,尤其是关于临时复制的定性问题,亟待在立法上予以明确,以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本文将重点从临时复制的角度来探讨网络环境下的复制权问题,这其中的重点就是关于临时复制的定性问题。对于临时复制这个问题,国际上大的趋势是将临时复制纳入到复制权的控制范围内,而该趋势是由在知识产权领域更有话语权的发达国家所引领的。临时复制的问题在国内的版权界目前争议较大,相关立法中也均未涉及到该问题。本文笔者将从最原始的传统复制行为谈起,并结合目前的数字网络环境具体展开,最后争取吸收各国的立法和理论精髓,从而在临时复制定性的问题上提出相关的立法建议。(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8-03-19)

李木子[4](2018)在《临时复制纳入复制权的正当性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云计算技术的兴起和应用引起了互联网商业模式的转变,临时复制正在逐渐成为传播作品的主流方式。如何恰当认定临时复制的法律定位将直接影响到版权人的作品市场。将临时复制纳入复制权有其正当性,这不仅是版权发展历史的必然结果,也是维护版权人权益、谋求国际统一的版权秩序的要求。(本文来源于《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1期)

陈帆[5](2018)在《浅析网络环境下的“临时复制”现象》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今时代,互联网发展日新月异,数字时代的出现对着作权的最大冲击。它彻底改变了作品复制和传播的方式。当用户通过网络欣赏置于互联网网站中的数字化作品时,数字化的作品会被用户的计算机自动调入内存之中,形成我们所说的"临时复制"现象。本文将针对网络环境的"临时复制"现象的产生,分析"临时复制"的性质,以及能否受到传统复制权的规制问题。(本文来源于《农家参谋》期刊2018年01期)

陈滢珂[6](2017)在《云计算环境下的临时复制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云技术的发展极大地促进了信息的传播,同时也对传统着作权提出了挑战。首先云计算环境下广泛存在的临时复制行为,使传统着作权体制下的利益格局失衡,因此必须在法律内对失衡的利益予以回应,对临时复制加以规制。首先应从现有框架内寻求解决途径,将其纳入复制权的范围。通过分析复制权与临时复制的特征和价值考量,笔者认为临时复制没有产生新的法律关系,将其纳入复制权进行规制较为合理。最后,如何对临时复制进行规制,建议在立法上纳入复制权并完善合理使用制度,改进技术措施提高侵权成本。(本文来源于《中国高新区》期刊2017年10期)

李梦琼[7](2017)在《云计算环境下临时复制的性质及法律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云计算技术的不断发展,临时复制现象愈加普遍,其性质的界定以及是否构成侵权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本文认为,临时复制应纳入复制权范畴,并判定为侵权行为而不能免责,但符合限制条件的应属于合理使用。(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7年12期)

郑宇航[8](2017)在《云计算环境下“临时复制”着作权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云计算是互联网时代下推动数据资源集中管理、按需供给、高效利用的全新服务形态。近年来,大型互联网企业已在全球范围内展开云计算产业布局,各国政府也开始重视并支持、引导云计算产业发展,云计算的实质性应用正逐步深入,信息化时代里一场崭新的重大变革正在上演。云计算把作品的传播范围和速度推向新高,但它同时也给现有的版权法律制度带来了极大的挑战,究其核心,是云环境下作品的获取和利用不再依赖于有形载体上的复制,取而代之的是"临时复制",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版权人对作品的控制能力,"临时复制"因此成为一个饱受争议的法律问题,其争议焦点就是"临时复制"究竟是否属于复制权的保护范围。现有的国际公约对上述问题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给各缔约国留下了充分的解释空间。目前,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已通过国内立法或判例等形式表明各自对于"临时复制"的态度,可谓大相径庭。不论如何,这些国家的立法和判例从字里行间体现了立法者和法官对于本国版权人、云计算服务商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权衡和综合考量。而我国现有的版权法对"临时复制"尚无明确规定,这与我国云计算产业快速发展的现状相比显得滞后。随着云计算的推广,这一问题更加亟待解决。如何寻求版权人专有权利的界限,平衡版权人、云计算服务商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成为一个值得讨论的话题。全文共分四章,第一章对云计算"临时复制"加以概述,主要介绍什么是云计算、云计算环境下"临时复制"的技术原理、定义以及云计算"临时复制"的表现形式。第二章为云计算"临时复制"对着作权法的影响,主要包括云计算"临时复制"引发的现实问题及其理论困境。第叁章基于各国国内的立法、判例和国际公约,分析"临时复制"是否属于传统意义上的复制,是否侵犯权利人的专有权,是否符合权利限制情形。第四章运用实证分析法,立足于我国云计算产业的发展现状、文化产品进口消费状况、版权观念等现实问题,讨论我国法律对"临时复制"应如何规制,从而给出符合我国国情的立法建议。(本文来源于《武汉大学》期刊2017-04-01)

周宇光[9](2017)在《探析云计算中临时复制侵权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网络飞速发展的今天,云系统应运而生。本文通过对云计算产生的背景、对云计算的定义、云计算的特点、云计算的复制权研究模型、云复制、复制权与侵权责任研判概论、直接和间接侵权、云环境下复制权问题分析、云环境下可能涉及的复制权行为这几个方面对云概念以及云计算的了解,更加清楚云系统的整体概念,并且通过对复制行为的认识和了解,明白了云计算在直接复制行为和临时复制行为中的侵权问题。这为我们以后对云系统的使用提供法律依据。(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7年01期)

贺鸣[10](2016)在《临时复制行为与着作权间接侵权问题研究——以云服务提供商为研究对象》一文中研究指出云计算环境下,临时复制作为作品复制的主流形式,使得云服务提供商间接侵权责任问题凸显。对云服务提供商所施加的侵权责任的规定,既要有利于保障着作权人享有的合法利益,又要不影响云计算技术的发展。通过对美国司法实践中Cablevision经典案例分析,对云计算中的临时复制现象所引发的着作权法间接侵权责任问题进行了探讨。分析间接侵权制度中有关过错认定的"技术中立"原则、"引诱侵权"规则,建议将临时复制纳入着作权法,加强对临时复制行为的法律规制。(本文来源于《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6年11期)

临时复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复制权是着作权中最为基础的一项权利。但是网络技术的发展和社会消费方式的更新,为复制权理论带来了新的调整与变革——尤其是网络环境中临时复制行为的出现令复制权在网络环境下呈现出更加复杂化和多样化的样态。临时复制问题因应计算机技术的发展而逐渐进入着作权法的视野,并引发了对传统复制行为及其复制权的一系列争议。本文试图分析临时复制保护的必要性,以及我国现行着作权法规制临时复制、或其他现行商业模式控制临时复制的可行性。在论证临时复制具有控制的必要性,和现行着作权法无法规制临时复制的前提下,本文提出扩张复制权以规制临时复制,并设置浏览和缓存行为的特定限制与例外的建议,以平衡作品着作权人和计算机用户之间的利益。本文共分为叁个部分:导言、正文和结语。导言部分说明本文写作的动机。近年来数字技术飞速发展,计算机用户对临时复制的利用越来越多,作品的权利人也感受到这种临时复制行为对其利益的损害。因此笔者从是否有必要控制临时复制、以及现行着作权法是否能够有效规制临时复制出发,最终探讨了扩张复制权,将临时复制纳入着作权法的规制范围之内的可行性,并对该权利设置限制与例外,为临时复制权的修法提供些许建议。正文分为叁章。第一章指出在当前社会下保护临时复制具有必要性。首先,第一章从“临时复制”的特征、定义、类型出发,探讨临时复制的本质,确定临时复制的特征在于其具有临时性,与传统意义上的永久复制行为存在区别。其次,由于计算机用户获取作品的技术发生改变,临时复制行为逐渐在流媒体使用和软件作品使用中均展现出巨大的经济价值。本章第叁节指出,大部分国家已对临时复制进行国内立法,或以判例的形式确定临时复制的法律地位。美国、欧盟成员国等发达国家是以复制权控制临时复制的最早支持者,而一开始激烈反对的日本、澳大利亚等国也开始通过立法的方式,将临时复制纳入着作权法控制的范围之内。这不仅是因为国际社会间临时复制的立法趋势,更重要的是社会消费方式的变化给着作权法带来新的挑战。因此在《保护广播组织和有线广播组织条约》的签订过程中,发展中国家提出的议案也可以看出国际社会中大量国家和地区禁止临时复制的倾向,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国家集团提出的《关于分析与数字环境相关的版权的提案》更是指出,临时复制让数字时代中的版权保护成为一纸空文。第二章探讨了以现行立法规制临时复制的可行性。主要包括:论述临时复制件有利用的价值,以及国际环境中临时复制立法的趋势,以及我国在软件保护上存在的困境。本章对“临时复制”属性引起的争议,以及对临时复制在我国着作法中该如何定性进行了探讨,并指出我国现行着作权法对“临时复制”规制的缺位,使我国在软件产业和流媒体产业的法律保护上存在一定的漏洞,与我国数字化产业快速发展的现状相比略显滞后。因此以现行立法规制临时复制并不具有可行性,这就需要我国对临时复制行为进行修法,将其纳入着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之中来。第叁章的内容主要是对我国规制临时复制的立法方式提出建议,主要包括两个部分:复制行为构成要件的讨论和“临时复制”问题的重点——限制与例外。首先,在复制权的变迁历史中,可以看出复制权本身具有扩张性,因此对复制传统着作权法中“复制”的含义及要件均根据传统的永久复制行为设计,而复制行为最为本质的构成要件就在于“再现性”和“固定性”。临时复制符合“再现”要件以及“固定+有形载体”要件。从而得出临时复制是一种复制行为的结论。第二节以“临时复制是一种复制行为”的观点为基础,提出规制临时复制后对计算机用户使用行为的巨大影响,因此设置临时复制的限制与例外具有重要性。因此,应当对限制与例外设置概括式的标准,并规定特定的浏览限制和缓存限制,以平衡用户与作品权利人的利益。最后,结语部分对文章进行了归纳和总结。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临时复制论文参考文献

[1].薛雨.临时复制的法律性质及其规制研究[D].西北师范大学.2018

[2].阮文楚.临时复制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8

[3].倪佩佩.网络环境下复制权的研究[D].山东大学.2018

[4].李木子.临时复制纳入复制权的正当性研究[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8

[5].陈帆.浅析网络环境下的“临时复制”现象[J].农家参谋.2018

[6].陈滢珂.云计算环境下的临时复制问题[J].中国高新区.2017

[7].李梦琼.云计算环境下临时复制的性质及法律规制[J].法制博览.2017

[8].郑宇航.云计算环境下“临时复制”着作权问题研究[D].武汉大学.2017

[9].周宇光.探析云计算中临时复制侵权问题[J].法制博览.2017

[10].贺鸣.临时复制行为与着作权间接侵权问题研究——以云服务提供商为研究对象[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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