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后商业秘密司法审判调研报告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后商业秘密司法审判调研报告

论文摘要

商业秘密案件在知识产权审判中具有其独特的判断思路和司法判断规则。商业秘密本身是否成立即商业秘密案件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商业秘密认定标准及权利范围的确定、"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举证责任分配等问题始终存在争议。在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判定中,"员工""前员工"能否视为"经营者"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使用信息与原告的商业秘密是否相同或构成实质相同以及该信息是否具有合法来源等问题亦存在不同观点。2019年4月23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行为类型、举证责任分配以及损害赔偿等方面均作出了修订,从立法层面上加强了对商业秘密权利人的保护。但与此同时,新法之下法院的自由裁量空间也更大,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新法,仍需在具体案件中进一步研究分析。

论文目录

  • 一、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基本特点和情况
  •   (一)从案件数量看,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数量少、比例低
  •   (二)从地区分布看,经济发达地区案件数量较多,内陆地区数量较少
  •   (三)从案由分布看,侵犯经营秘密的案件数量明显大于侵犯技术秘密的案件数量
  •   (四)从胜败诉比例看,原告败诉的案件数量明显大于胜诉的案件数量
  • 二、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   (一)秘密性
  •   (二)保密性
  •   (三)价值性
  • 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
  •   (一)员工、前员工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的调整范围
  •     1.员工、前员工身份发生转换的情形
  •     2.员工、前员工身份未发生转换的情形
  •   (二)被告所使用信息与原告商业秘密的比对方式
  •     1.技术秘密的比对
  •     2.经营秘密的比对
  •   (三)侵犯商业秘密具体行为的认定
  •     1.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
  •     2.非法使用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
  •     3.非法使用合法获悉的商业秘密
  •     4.间接侵犯商业秘密
  •     5.第三人恶意获取、使用或披露商业秘密
  • 四、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的抗辩事由
  •   (一)商业秘密的权属不明
  •   (二)原告主张商业秘密的客体和载体不明
  •   (三)原告主张的信息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要件
  •     1.不具有秘密性
  •     2.不具有商业价值
  •     3.未采取合理保密措施
  •   (四)被告使用的信息与原告主张的商业秘密不构成相同或实质相同
  •   (五)无证据证明被告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原告的商业秘密
  •   (六)被告使用信息有合法来源
  •     1.自行开发
  •     2.反向工程
  •     3.通过商业谈判或其他公开渠道获得
  •     4.个人信赖
  • 五、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
  •   (一)停止侵害
  •   (二)赔偿损失
  •   (三)销毁侵权产品或工具
  •   (四)消除影响
  • 六、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的程序问题
  •   (一)证据保全
  •     1.证据保全的必要性
  •     2.证据保全的特殊性
  •     3.证据保全的可执行性
  •     4.保全费及担保问题
  •   (二)行为保全
  •   (三)鉴定问题
  •   (四)民刑交叉的问题
  • 七、结语
  • 文章来源

    类型: 期刊论文

    作者: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课题组

    关键词: 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举证责任分配,抗辩事由认定

    来源: 电子知识产权 2019年11期

    年度: 2019

    分类: 社会科学Ⅰ辑

    专业: 经济法

    分类号: D922.294

    页码: 65-85

    总页数: 21

    文件大小: 1488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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