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主体税种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选题提纲参考文献及外文文献翻译,主要关键词:税种,地方税,主体,地方,消费税,重点项目,宣威。
主体税种论文文献综述
张利娅[1](2019)在《地方主体税种构建视角下的房地产税改革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营改增"的全面实施导致我国地方主体税种缺失,地方税体系不完善,地方政府增收压力加剧。因此,培育及确立新的地方主体税种迫在眉睫。房地产税作为典型的受益税,税源充足稳定,税收弹性适中,适合作地方主体税种。本文从地方主体税种构建的视角,分析了我国现行房地产税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完善我国房地产税的政策建议,包括简并税种,优化税制结构,扩大征税范围,以评估价值为计税依据和实行差别比例税率等。(本文来源于《未来与发展》期刊2019年09期)
胡绍雨[2](2019)在《构建财产税为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的路径选择》一文中研究指出"营改增"后营业税在地方的主体税地位不断被削弱,直至消失。为了确保地方财政收入有序增长,维持地方经济发展,我国应尽快确立新的地方主体税。我国目前的财产税制还有很多不足,近年来我国经济稳步发展,财产税的税源日益丰富,以财产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有了一定基础。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提出财产税成为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的理论依据和政策措施。(本文来源于《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李姊韩[3](2019)在《营改增后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16年我国全面实施“营改增”,营业税从此不复存在,我国的地方税体系格局发生了重大转变,重构一套完善且稳定的地方税体系就十分必要。党的十九大报告在财税改革领域强调要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对税制改革提出了“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的要求。同时我国经济发展呈现新常态,因此开展以地方主体税种选择为突破口来研究地方税体系改革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问题研究有利于完善地方税理论体系,实践意义主要有叁点:第一,有利于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第二,有利于地方获得稳定的收入来源;第叁,有利于实现地方政府公共职能。本文的研究分析主要是采用文献分析法、数理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文献分析法是通过收集国内外的一些有权威性、比较新颖的文献,对其进行提炼与分析,取得对本文研究有用的信息进行归纳汇总;数理分析法通过对我国地方税种以及可能成为地方主体税种的收入的相关数据进行汇总,进行定量分析,为后续的研究提供数据支持;比较分析法通过比较并分析国内外的地方税体系的模式和主要内容,对国外的优良经验进行借鉴,并对国内的地方税体系重构提出建议。本文首先分析了我国地方税体系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通过分析得知我国地方税种主要是征管便利、税制较简易的税种;中央税与地方税收入比较得知地方税收收入占总税收收入的比重,基本保持在50%以下,而且地方税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也呈下降趋势;营业税、国内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占据了地方税收入总量的较大比重。“营改增”对地方税体系既有挑战又有机遇,挑战表现在使地方税收入增速放缓、地方税收入结构发生变化、地方财政收支差额逐年增大;机遇表现在有利于我国完成结构性减税目标,优化税制结构、有利于完善我国现行的地方税体系。我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地方税中共享税比重过大,地方缺失主体税种;立法权集中于中央,地方政府缺少税收立法权。然后进行了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方案设计与比较分析。通过阐述房地产税、资源税、消费税、所得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优缺点及可行性分析,为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提出建议。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建议。通过前文的分析,提出房产税、资源税作为地方税体系双主体税种;以及将原本的一些财产税或行为税,调整作为辅助税种,如城市维护建设税、环境保护税以及增设遗产和赠与税。第二点是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立法权,使地方政府可以对税目,税率,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作出调整。这样一方面赋予了地方权力,会使地方提高税收立法的效率,另一方面也极大地调动了地方的积极性。第叁是要多元化的理解地方税体系,地方税体系的改革应着重研究如何财政分权,建立健全事权与支出责任匹配的财税制度,以事权与支出责任为主导、地方财政收入为基础、转移支付作为补充,改革成为叁方动态协调的财政体制。本文可能的创新之处在于:一是结合最新时政,时效性较强;二是理论分析与数理分析相结合,多角度比较各种方案的优缺点,提出合理地、可持续的地方主体税种选择建议。不足之处主要在于:一是知识面涉及不够,有些问题的了解尚不够透彻;二是数量分析精确度不够,税种多样化和税制的差异性给数据分析带来了挑战;叁是主体税种的选择上,仅提出了不同的模式间的对比及选择建议,但我国实际情况与理想之间存在差距,建议是否科学还有待检验。(本文来源于《江西财经大学》期刊2019-06-01)
杜玲[4](2019)在《地方主体税种构建视角下的房地产税立法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迅猛,房价持续走高,为保持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政府先后出台多项限购、限价调控措施,然实际收效甚微。2011年1月28日,上海、重庆两地先后对个人住房试点征收房产税,以期能够有效调控房价,然试点效果也不尽人意。2013年11月,我国召开的十八届叁中全会中明确提出要加快房地产税改革,使房地产税尽快落实,而本次会议中房地产税的立法也是讨论的重点内容。同时,随着2016年5月1日“营改增”的全面实行,营业税退出历史的舞台,大大冲击了地方政府原有的主要税收来源,地方政府有了重构地方主体税种的压力与诉求。本文在研究时结合我国现存的上述情况对我国的房地产税立法展开分析,并提出了自身的见解。本文在研究时将整篇文章分为了以下几个部分进行分别的阐述。第一部分为绪论,在本章节中首先介绍了这篇文章的研究背景,并说明了相关的房地产税的发展状况,也说明了这篇文章研究的意义。第二部分介绍房地产税的相关理论,本章节对房地产税的内涵进行阐述,也说明了我国房地产税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叁部分是分析基于地方主体税种构建的房地产税立法面临的难点,具体包括:立法层级低、授权立法现象凸显;中央与地方征税权设置不合理;税制设计不科学;相关配套措施不完善等。第四部分是国外房地产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立法及经验借鉴,本部分以美国、英国、日本为研究对象,通过分析各国房地产税的立法模式及税制设计,从中总结出可供我国借鉴的经验。第五部分是地方主体税种构建视角下我国房地产税立法的政策建议,首先介绍房地产税的功能定位及其可行性,提出我国房地产税立法要明确“以构建地方主体税种为首”的基本功能定位,这样才能为此次房地产税立法明确大方向,另外本文在研究时对房地产税的地方可行性开展了全面研究;本文认为我国的此次房地产税立法必须要合理配置立法权限,一方面要提高立法位阶,实现立法权回归,另一方面则要合理配置中央与地方的立法权限;最后基于地方主体税种构建的功能定位提出房地产税立法的具体制度设计和相关配套措施。具体制度设计包括:拓宽征税范围、重设实效性计税依据、灵活设置差别税率、完善房地产税制结构、采取合并征收,消除重复征税等;而我国在对房地产进行立法时也应该落实不动产的实名登记,并且完善相应的共享机制,健全房地产税征管流程制度。(本文来源于《江西财经大学》期刊2019-06-01)
任嘉鑫[5](2019)在《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营改增"从试点到推广,营业税逐渐退出了税收的舞台。2012年到2016年地方营业税收入分别为15542.91亿、17154.58亿、17712.79亿、19162.11亿、10168.8亿,占比方税收收入的比重分别为32.8%、31.8%、30%、30.6%、15.7%。从相对数和绝对值来看,地方其他税种没有哪一个可以替代营业税的主体地位,虽然在2016年5月1日将增值税的分享比例由75%、25%变为50%、50%,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营业税缺失对地方税收收入的影响,但地方税主体税种缺失的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得不到提高,地方财政收入有限,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下降,为地方确立主体税种成为完善地方税体系一个主要的突破口。(本文来源于《大众投资指南》期刊2019年10期)
李小庆[6](2019)在《“营改增”后地方税主体税种的选择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营改增"后,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不再担任地方税主体税种的角色,在当前税收体系中找到新的地方税主体税种对于保障地方财力、巩固地区经济发展有重要作用。本文在分析几个主要税种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可行性的基础上,提出短期内将改革后的消费税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长期构建房产税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而资源税可作为中西部地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建议。(本文来源于《广西质量监督导报》期刊2019年04期)
李新恒[7](2019)在《地方税体系中的主体税种选择——几种方案的比较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学者提出可供选择的地方税主体税种有房地产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也有学者提出转移支付作为地方财政收入来源的方案。虽然许多学者认同房地产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这一选择,但从本文分析来看,这一方案有一定缺陷。此外,消费税由于其增长速度和规模的限制也难以成为地方主体税种的最优选择。本文对地方税体系建设中主体税种选择的方案进行了系统的比较和分析,提出在维持现在的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的基础上,将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划为地方税,降低增值税地方分成比例的地方税体系改革方案。(本文来源于《地方财政研究》期刊2019年04期)
宋文博,李天荣,陶婧,万能,张平[8](2019)在《县区财政“开门红”助全市经济量质齐升》一文中研究指出连日来,我市及各县区一季度财政收入数据纷纷出炉。数据显示,1-3月,全市县区财政总收入同比增长10.1%,全市财政总收入税收占比87.6%,高于全省平均水平6.5个百分点,5个县区财政总收入在全省100个县(市、区)进入前十名,4个县区进入财政收入质量全(本文来源于《南昌日报》期刊2019-04-11)
陈思瑞[9](2019)在《论营改增后中国地方主体税种的应然选择》一文中研究指出曾几何时,我国在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健全、法治水平薄弱的情况下,取得了经济和社会高速发展的中国式奇迹。快速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是调动了中央与地方发展的两个积极性。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地方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使各级政府各自招商引资、打造优良的投资环境,从而拉动经济快速发展。税收是国家赖以生存发展、政府赖以正常运转的经济命脉。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在筹集财政收入的同时,运用税收政策把控经济发展的方向盘。1994年分税制改革,是我国财政体制改革历史上的里程碑,以经济分权冲破行政分权的局限性,充分调动了地方各级政府的理财积极性,改变了央地政府之间传统的博弈关系,提高了中央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能力,为后续财税体制深化改革奠定了基本框架。2016年,营改增全面推行,长期担任地方主体税种的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引致地方主体税种缺失、地方税体系支离破碎的局面。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选择和培育新的地方主体税种,打造健全的地方税体系,再次调动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性,成为当前深化财税体制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营改增后,营业税消失,增值税五五分成的过渡期即将结束,本文在探索地方税存在的问题和原因之后,提出在当前阶段应摒弃以税收立法权或税收征管权作为地方税划分依据的观点。以税收收益权作为地方税的划分准,将地方享有收益权的税种都纳入地方税体系的考察范围之中。主体税种的税制结构的中心,在税种中占据着主导地位。健全地方税体系,必须先明确地方主体税种,确立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标准,构建层级清晰的税收体系。在归纳外国地方税体系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本文认为,在微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应当能够满足地方财政需求,保障地方财政自主权,并对地方政府行为形成正面的激励效果;在中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应当兼顾中央宏观调控能力和地方区域调控能力,并反映地区居民的差异化公共受益程度;在宏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应具备税收正义的价值取向,满足实质正义、程序正义和制度正义叁个维度的要求。基于此,通过联动的立法改革,构建“消费税+资源税”的双主体税种结构,是营改增后地方主体税种的适当选择。(本文来源于《华南理工大学》期刊2019-04-09)
时家胜[10](2019)在《宣威大力培植财源促财政增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为完成全年财政收入目标任务,今年,宣威市财政局聚焦全市脱贫摘帽目标,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高质量发展,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出台积极有效措施,大力培植财源,狠抓收入管理。围绕重点项目抓收入。抓住山水豪庭、大为财富广场、(本文来源于《曲靖日报》期刊2019-04-03)
主体税种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营改增"后营业税在地方的主体税地位不断被削弱,直至消失。为了确保地方财政收入有序增长,维持地方经济发展,我国应尽快确立新的地方主体税。我国目前的财产税制还有很多不足,近年来我国经济稳步发展,财产税的税源日益丰富,以财产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有了一定基础。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提出财产税成为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的理论依据和政策措施。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主体税种论文参考文献
[1].张利娅.地方主体税种构建视角下的房地产税改革研究[J].未来与发展.2019
[2].胡绍雨.构建财产税为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的路径选择[J].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9
[3].李姊韩.营改增后我国地方税主体税种选择问题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2019
[4].杜玲.地方主体税种构建视角下的房地产税立法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2019
[5].任嘉鑫.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J].大众投资指南.2019
[6].李小庆.“营改增”后地方税主体税种的选择分析[J].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19
[7].李新恒.地方税体系中的主体税种选择——几种方案的比较分析[J].地方财政研究.2019
[8].宋文博,李天荣,陶婧,万能,张平.县区财政“开门红”助全市经济量质齐升[N].南昌日报.2019
[9].陈思瑞.论营改增后中国地方主体税种的应然选择[D].华南理工大学.2019
[10].时家胜.宣威大力培植财源促财政增收[N].曲靖日报.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