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的限制与社会化——从效率角度观察

所有权的限制与社会化——从效率角度观察

张智君[1]2003年在《所有权的限制与社会化——从效率角度观察》文中提出本文主要探讨的是私法对所有权的限制及其合理性问题。由于所有权具有丰富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内涵、众多哲人贤士皆欲探其究竟,并提出了各种各样的理论与学说。从他们的分析路径来看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从人的自然权利角度论证其合理性,而另一类则是直接从资源利用这一更为功利的角度考量。本文也将从所有权制度对资源利用效率的影响这一角度来分析所有权的限制问题。 关于所有权的功利主义分析路径又分为亚里士多德,休谟与新制度经济学叁种模式。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其重要性在于以下事实,产权帮助人们形成那些当他与他人打交道时能够合理持有的预期。”并认为产权的主要功能在于“引导各种激励机制,使外部性在更大程度上内部化。”但产权功能的发挥必定以对有价值资源的排他性权利的界定为前提。 着名法学家A.M.Honoré在其经典着作《所有权》中对所有权的内容做出迄今为止至详至尽的分析,认为其内容包括十一项构成要素。然而,在现实法律生活中,法律对所有权的限制却数不胜数。这些限制从方式上划分;有依法规规定之限制,依一般条款之限制,依法律行为之限制。从所有权限制的客体看既有对动产的限制,也有对不动产的限制。从内容上看,有对所有权各项权能的限制。 如何解释对所有权的限制的不断增多困扰着法学家们。所有权社会化理论应运而生。这种理论认为个人权利在面对社会需要或公共利益时应让步于后者,并以此为据解释所有权的限制,甚至得出“所有权社会化是物权法的基本趋势”的论断。仔细分析后,会发现用社会化理论解释所有权的限制并不能令人信服。首先,认识上的建构理性主义已注定其最终结果将是失败的。其次,这种理论欲确立社会利益的优先地位,但却没有清晰准确地界定这一概念。概念模糊在理论上直接体现为目的不明确,在实践中则表现为什么法律极不确定,要么就是模糊的概念被人偷换,成为寻租行为的工具,第叁,在现实中,所有权社会化理论的可操作性也不明显。最后,用以支持该理论的依据也不正确。 本文认为可以从效率角度来解释所有权的限制问题,即对所有权的限制实质上是产权制的演进,其目的在于图氏交易成本,以更有效率地满足人们对资源的需求.换而言之,由于交易成本的存在,所有权的产生源于对效率的追求,所有权的限制也是出于效率的考虑,这二者只是一个硬币的两面而已。例如,可利用科斯定理对相邻关系进行解释,而对处分权的限制也是为了解决外部性问题和公共性问题,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在结构上,正文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介绍所有权的正当性,说明所有权制度可以利于人们有效利用资源;第二部分说明理想状态中的所有权的构成要素;第叁部分叙述所有权的限制的内容和形式,第四部分评析所有权社会化理论;第五部分运用法经济学方法对相邻关系和处分权的限制进行分析,以解释所有权限制的原因。

王廷惠[2]2003年在《微观规制理论研究》文中提出微观经济领域中的政府行为边界,取决于如何理解市场。抽掉许多现实因素的一般均衡理论,将经济描述为一个机械系统。根据一般均衡理论,在一定要素和初始条件下,可以对结果进行唯一和准确地预测。在一般均衡框架中,结果是可以重复的,过程是可逆的。这样,市场体系之外的人为控制和指导经济运行就变得极有吸引力,政府控制经济系统总是能够实现希望预期结果。将经济比拟为一架机器的思想,显然不适合用以认真理解现代市场经济实际上是如何运转的,也不适合为经济政策形成提供理论基础。一般均衡理论似乎更适合用于解释原始经济和中央计划经济,非但不能证明市场体系实际运行的动态效率,反而成为政府实施微观规制和进行普遍干预的理论工具。在正统经济学视野中,只有严格满足一般均衡条件,市场才能得以良好运转。基于一般均衡理论的“市场失败”理论,将所有偏离一般均衡条件的情况都看作是例外,理解为市场出了问题,然后想当然地赋予政府矫正“市场失败”的任务。将普遍存在于真实市场运行之中的市场现象理解为“市场失败”,只能是我们思考问题的方式出了问题。 马歇尔以来均衡经济学的发展仍然没有触动传统理论框架,更加远离实际,缺乏说明市场实际如何运行的解释力。由于固守没有真实时间的比较静态均衡方法,主流经济学仍然无法解释实际经济现象和行为。要对真实世界里的市场现象提出清晰的解释,必须将时间、知识和人类行动等重要因素纳入分析框架。如果将市场理解为一个争胜竞争的动态过程,同时又是一个受到利润激励的企业家发现过程,还是一个开放和复杂的演化过程,那么,建立在理解市场运行过程的多维现实特征基础上,需要对“市场失败”范式所讨论的垄断、外部性、公共物品、信息不对称等典型“失败”现象予以重新认识。从市场过程的视角来看,“市场失败”往往是伴随市场过程的必然现象,是市场作为一个复杂、适应、竞争过程的必然表现,传统理解的“市场失败”正好是市场过程有效运作的具体表现形式,具有比市场成功或者市场均衡更为重要的过程意义。实际上,在很多情况下,随着市场过程的展开,经济主体总是能够通过试错、学习和相互适应过程,找到多种解决“市场失败”问题的有效方式,许多时候政府实施的微观规制都是缺乏合理根据的。 非政府进入壁垒并不能构成市场过程争胜竞争的实质威胁。自然垄断的自然性质表明自然垄断是市场过程内生的有效率的现象,垄断只是市场过程中竞争获胜的暂时现象,垄断利润不过是激发更多市场主体参与争胜竞争的暂时回报。政府反垄断措施往往会破坏动态竞争过程,损及动态效率。政策相关的外部性源于产权制度安排。负外部效应的存在意味着缺乏实现外部性内部化的合适制度,源于制度失败。而正外部性是市场过程的额外结果,也是经济增长的源泉。市场过程常常能够通过多种方式解决公共物品问题。政府垄断公共物品的供给反而会阻碍多样供给公共物品方式的出现,甚至会扭曲市场信号,误导资源配置。信息不对称问题实际上正是需要随着市场过程的展开,信息才能得以发现,并在交易各方扩散与均衡。与此同时,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对称还是机敏的企业家发现潜在利润机会的前提。总之,争胜竞争市场过程能够内生出多种解决“市场失败”问题的有效方式,政府实施微观规制有时非但无法矫正“市场失败”现象,反而成为问题的真正根源。 在主流微观经济学看来,市场的功能是在各种相互竞争的社会目标之间有效 华南师范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论文配置社会资源。主流微观经济学框架内的“市场失败”理论错误地理解了市场经济的真正过程。市场作为一个争胜竟争的过程,真正的功能在于协调与知识分工有关的分散知识,在于激发市场参与者发现他人能力、计划、可获取资源、潜在需求以及迄今为止仍然未被发现的可能技术,这些发现活动能够促进市场参与者之间计划的协调,有助于开发现有经济情况下仍然未引起注意的生产可能。就这一意义而言,市场作为一个企业家推动的发现过程,不可能出现无法成功运转的时候。依据其真正功能判断,市场根本就不可能失败。“市场失败”理论低估了市场过程解决各种问题的能力,因此只能借助政府实施规制和干预。实际上,“市场失败”更有可能在政府管制过严的情况下出现,而这些情形实际上往往是政府失败所致。 政府微观规制实践表明,微观规制往往效率低下,甚至引发政府俘获现象。最为严重的问题是,政府规制往往对争胜竟争的市场过程构成根本威胁。由于缩小甚至封闭了市场主体参与市场过程的机会,政府规制阻挠了具有特定场景的知识优势的市场主体发现和利用利润机会的过程,成为经济持续增长的严重障碍。政府失败理论的有关研究结论,同样能够为确定政府微观经济领域中的合适角色提供现实与理论的反面参照。 基于对一般均衡理论的批评以及将市场理解为一个争胜竞争过程的认识,在剖析了“市场失败”现象的实质和反思政府规制之后,一个可靠的结论就是首先应该通过宪法秩序限制政府的活动范围。为了制约政府?

周小燕[3]2007年在《经济转型中我国商业银行效率与相关因素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面对金融国际一体化的大环境,提高商业银行的国际竞争力是金融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效率,是经济学核心问题之一,是银行业竞争力的集中体现,提高银行业的效率是防范金融风险、推动银行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银行业效率不仅反映着银行自身的经营绩效,也间接映射了一国经济发展的内在质量。在我国,商业银行是我国金融体系的主体,也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命脉和金融活动的主流。因而提高商业银行的效率,进而提高银行业竞争力,是我国加入WTO的必然趋势,是实现国有银行商业化和国际化,从而确保我国金融安全,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重大举措。同时,我国的银行业改革又是处于国家经济转型的背景下的,因此,研究转型期我国商业银行效率及相关因素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研究的内容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对我国商业银行效率进行了一般性分析,并进行了实证研究;二是进一步探讨了与银行效率相关的产权、市场结构、金融改革对银行效率的影响。最后,提出了提高我国银行效率的建议。本文以银行效率理论和测量方法作为全篇的理论和方法基础,在介绍经济转型期的特点和我国银行业的背景、发展历程的基础上,对我国银行业的制度特征和效率特征进行了一般分析,比较了我国与发达国家在银行制度和银行效率上的差距。利用资产收益率、权益收益率、成本收入比、贷存比和贷款损失准备金率5个财务指标比较了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5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和5家发达国家商业银行的效率,结果发现我国银行业盈利能力和贷存比显着低于发达国家银行效率,但是成本效率非常接近,从而得出我国银行业效率总体偏低,并与制度因素密切相关的总体特征。在测量银行效率的不同方法中,本文依据各种方法自身的优劣特征和转型国家的特点,选择数据包络法(DEA)、随机前沿法(SFA)成本效率法和SFA替代利润效率法对我国商业银行4家国有商业银行、10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和8家城市商业银行组成的样本银行,在1994—2005的样本期内,测度和比较分析了各家银行的效率,从中发现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成本效率和利润效率均高于国有商业银行,但是差距都在缩小,同时,我国商业银行利润效率远小于成本效率,并且国有商业银行与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利润效率上差距更大,这说明我国商业银行目前较为重视成本控制,盈利能力还远远不够,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本文还对影响银行效率的因素按照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分别进行了回归,发现产权结构与市场结构是影响我国商业银行效率的主要因素。此外,叁种效率测量方法计算的银行效率值虽然存在差异,但是DEA方法和SFA成本法对于银行效率的排序具有一致性,但对影响因素的回归存在差异,SFA方法相对准确。基于对我国商业银行效率和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本文进一步探讨了产权制度、市场结构、金融改革与银行效率的关系。产权分析中,本文以产权和产权制度理论作为研究的理论基础,综述了现有关于产权与银行效率相关性的研究成果,引入中东欧国家产权改革的经验作对照,实证发现中东欧产权改革对银行效率起到了促进作用,证实了转型国家产权对银行效率的显着影响。同时,文章深入分析了中东欧国家与我国在外资战略上的差别,认为中东欧国家产权改革中的外资战略都是外资控股的(majority foreign owned),这一战略改善了银行效率,但是我国是引入小额外资战略投资者,本文实证分析了这一战略对我国商业银行效率的作用,虽然数据有限,但是发现引入小额外资战略投资者确实提高了我国商业银行的效率,并且不是“选择效应”的结果。对于影响银行效率的另一因素:市场结构,本文以市场结构与绩效关系的“结构—行为—绩效(SCP)”理论为研究基础,采取市场份额、市场集中度和市场进入壁垒叁个指标刻画了我国银行业市场结构的总体特征:寡头垄断,虽近年来市场竞争度有所提高,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竞争度不够。同时运用我国22家商业银行的数据,检验了“市场力量”假说和“有效结构”假说,结果发现这两种假说在我国银行业均不成立。对此,本文从造成垄断市场结构的原因出发,分析了我国银行业垄断市场结构对银行效率的影响。作为经济转型的另一关键因素—金融制度,本文从经济转型的渐进式改革路径和银行监管两个方面,分析了这两个金融制度因素对于银行效率的作用。本文认为我国金融制度改革的渐进式路径,虽然降低了制度变迁的时间成本和摩擦成本,但很难满足金融机构主体的制度需求,使国有银行的商业化改革进展迟缓,虽然使国有银行有力支持了经济稳定增长,但却牺牲了商业银行的效率。对于银行监管,本文认为银行监管政策的适度性影响银行的市场环境和银行的经营行为。监管不足与监管过度在我国共同存在,不能充分发挥有效监管对银行效率提高的促进作用,反而维护垄断,造成了金融的低效率。最后,文章针对影响我国商业银行效率的因素及原因,提出了提高我国银行业效率的建议。本文认为我国银行业应进一步加快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改革,建立现代银行制度,增强市场竞争度,完善市场结构,同时不断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建立适合市场经济的金融法律制度以保障银行体系稳定。

王淑华[4]2011年在《城乡建设用地流转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认为长期以来,我国以所有制为基础形成了城乡分割的土地市场,集体建设用地原则上禁止自由流转,只能先征收为国有土地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用于城市建设,国家垄断了集体土地的买方和卖方市场,农民集体不能自主决定自有土地的流转与利用,集体土地权利的处分权能和收益权能严重受限,无法与国有土地上的相应权利获得立法平等对待,限制了农民以土地资本分享城市化收益。同时,集体土地不能经由市场交易自由流转,导致城乡之间建设用地的结构性短缺矛盾尤为突出,城市存量土地无法满足需求,而大量集体建设用地低效利用甚至闲置。集体土地权利自由与限制的限度关系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与可持续利用,现实亟需以集体建设用地的市场化改革为前提,推动以城乡建设用地统一流转为核心的建设用地制度改革。因此,以集体土地权利自由与限制为视角,研究我国城乡建设用地统一流转的法律制度构建,具有现实意义和理论指导价值。本论文由绪论、正文五章和结论叁部分组成,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我国城乡建设用地流转制度梳理与反思。梳理城乡土地权利的权能差异和城乡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限制的立法变迁,提出:城乡建设用地使用权“同地不同权”的立法,限制了集体土地的财产权与开发权,导致农民无法以土地资本分享城市化和工业化的成果;土地“身份”不应是集体建设用地被限制流转的原因,应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市场化与平等化为立足点推动城乡建设用地使用权统一流转;城乡建设用地使用权统一流转法律制度构建的理论基础是物权平等理论、产权理论、土地开发权理论和马克思主义地租理论。第二章:集体土地征收规范化改革。检讨我国现行集体土地征收制度对城乡建设用地流转的障碍,提出:遵循产权的财产权规则和责任规则分别对集体土地实行征收与征购;“公共利益”范围决定着集体土地自由流转与限制的界限,将征收限定在公益用地范围之内,为非公益性用地的市场化流转保留通道;确立与市场价格接轨的合理补偿标准,保障集体土地权利的置换利益,并防止经济利益驱使下的征收权滥用,以此协调建设用地供应的征收与征购路径;建立完善的协议先行、听证和撤销程序,保障集体土地入市通道的畅通。第叁章:集体土地流转市场化改革。分析我国集体土地入市流转的基本模式,提出:集体土地的市场化流转区分城市规划区内外而实施不同的流转制度,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可实行政府购买的方式,转权为国有土地后出让土地使用权,而规划区外的集体土地,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可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直接入市交易,其中,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市场化流转是农民以集体土地资本参与城市化建设的主要方式;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方式既包括出让、转让、抵押、出租、入股等传统方式,也包括建设用地指标流转等特有方式;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范围包括主体范围、客体范围、地域范围和用途范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分配,应按照“首次分配基于产权、二次分配基于贡献”的原则,在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国家之间合理分配。第四章:集体土地开发权独立化改革。介绍英美土地开发权制度,并提出:土地开发权的缺失影响集体土地权利的完整性和城乡建设用地统一流转,我国创设独立的集体土地开发权有其必要性与可行性;借鉴美国土地开发权模式构建我国土地开发权移转制度,建立以权利运行为基础的农地非农化与农地保持制度;土地开发权具有物权的一般特征,可在我国土地权利体系中增设独立的集体土地开发权,通过实现开发权或开发权移转获得收益而保持农用地和建设用地权利人的经济利益均衡,防止大量农地非农化,推动城乡建设用地合理流转,同时以土地开发权的独立财产权作为征收补偿、流转收益分配的依据。第五章:城乡建设用地使用权统一流转法律制度构建。提出:立法应统一城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涵、性质和流转限制,奠定统一流转的立法基础;保障集体土地权利自由,推动城乡建设用地使用权接轨,统一规范城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流转方式、流转程序、流转期限、流转登记等,实现“同地、同权”的统一流转;完善城乡建设用地使用权统一流转的立法,处理好土地政策与法律制度衔接、公私立法分工权限的衔接,以共同规制城乡建设用地流转,并对《宪法》、《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的立法完善提供建议;完善我国城乡建设用地使用权统一流转的配套法律制度,包括土地用途管制、土地储备、流转收益分配、流转价格管理、社会保障等。综上所述,论文通过对集体土地征收规范化、集体土地流转市场化、集体土地开发权独立化改革的制度构建,推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平等化与市场化立法,完善城乡建设用地使用权统一流转的立法规范,为城乡建设用地统一流转提供法律支持。

张晓红[5]2006年在《我国微观经济组织的效率研究》文中认为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宏观经济运行的有效性最终要依托微观经济行为主体的高效率。我国的改革是从提高微观经济组织的效率开始的。农村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极大地提高了农业生产的效率,因而解决了13亿人的吃饭问题。1984年以后以城市为重点的经济体制改革,把增强企业活力作为改革的中心环节也是基于提高企业效率的考虑。现在改革向纵深进行,改革的方法和措施虽各不相同。但提高效率的目的并没有变。本文的论题为:探讨在经济转轨这一特定背景下,我国微观经济组织的效率状况,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效率改进的相关建议。为此,本文综合运用政治经济学、西方经济学和西方经济学中新兴的新制度经济学的相关理论,在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方法论的指导下,具体采用比较分析、定性分析辅之以定量分析、静态分析与动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沿着总—分—总的基本思路展开论述。在总括介绍了效率理论、界定了微观经济组织并构建了微观经济组织效率分析基本框架的基础上,分别对我国转轨阶段存在的主要微观经济组织进行个别效率分析,并分别提出了各自的效率改进方向,最后又综合分析各类组织之间的效率联动及其必要条件,并提出了促进组织之间效率良性互动的环境建设方向,以此作为一个完整的分析体系。具体内容及主要观点如下:第一章为研究准备,回顾、分析、梳理效率理论的已有成果作为研究的理论准备,界定微观经济组织并深刻认识其所依托的经济环境作为必要的背景知识准备,构建以制度为主线的、产权—人—环境叁位一体的微观经济组织效率分析框架,用于对我国微观经济组织进行效率判断及解析。第二章至第五章在上述的效率分析框架下,分别对国有企业、乡镇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农业微观经济组织进行个别效率判断和解析。第二章集中分析国有企业。本章指出了我国国有企业与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国有企业相比的特殊性,认为改革使国有企业的激励约束机制得以优化,渐进地提高了国有企业适应市场的能力,但是国有资产产权权能、权责、权利不能吻合成为其现阶段主要的效率制约因素。总体上判断国有企业的效率变动以提高为主,但增长势头弱。最后提出应该针对我国国有企业的不同经营领域设定不同的效率目标,辅之以准确定位政府职能、全面搞活国有资产带动国有企业渡过改革“深水区”。第叁章集中分析乡镇企业。乡镇企业是我国独有的微观经济组织形式,它的组织形态的特殊性又决定了它在国民经济体系中的特殊地位。对乡镇企业的效率分析表明,乡镇企业对不完善的“灰市场”特殊的适应性成为其效率的主要促进因素。本章所形成的另一个观点是:乡镇企业发展的趋势是乡镇企业作为一个独特微观经

黄胜开[6]2017年在《农村集体土地上采矿用地取得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矿产资源赋存于地表或者地下,采矿活动离不开对土地的占有和使用,采矿权必然与土地物权发生联系。目前,我国采矿用地主要来源于农村集体土地,然而,由于我国现行制度中采矿权与集体土地物权在权利设置、取得模式以及取得程序等方面存在缺陷,导致采矿权行使与集体土地物权发生冲突,采矿权陷入尴尬的困境,即:或者采矿权的行使必然侵害土地上原有的权利,或者因不能有效获得采矿用地而使采矿权陷入尴尬,以至于矿产资源因无法开采而成为无法取用的“呆矿”。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采矿用地数量不断增加,使得矿产开发利用中的地矿权利冲突变得愈加激化,矿业开发领域的采矿权与土地权利的协调发展已经成为我们时代无法回避的重大社会课题。本文主要以法学物权理论以及制度经济学理论为分析工具,遵循“概念厘定---制度反思---理论探究---经验借鉴---制度重塑”的研究思路,对我国采矿用地取得的法权模式、具体制度以及相关配套制度展开系统研究。第一章:采矿用地取得制度基本概述本章主要对我国采矿用地取得制度的基本概念和法律关系进行阐述与辨析,即通过采矿用地概念、特征、类型,采矿用地使用权内涵、法律属性、法律特征的理论研究,以及对我国集体土地上矿产资源开采所涉及的采矿权与土地物权之间关系的梳理,为本文的展开提供逻辑的起点,以及框定本文发生作用所特有的场域和逻辑边界。第二章:采矿用地取得制度改革的必要性本章主要对我国采矿用地取得制度的生成进路,现有用地制度的特征及其面临的逻辑与实践困境进行详细阐述,意图论证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采矿用地取得制度亟待改革的必要性。由于采矿权客体与土地权客体上下相邻或者相互包容,矿业开采不可避免要对地表土地进行占有和利用,这样,当矿业权与土地产权分属不同社会主体时,必然发生采矿权与土地物权的潜在冲突。同时,基于采矿用地的先定性和不可替换性的自然属性,市场机制在采矿用地领域往往失灵,国家必须通过行政权力对采矿用地市场进行干预。在计划经济时代,包括土地在内的所有社会资源统一由国家行政权力配置,且由于当时农村集体土地不具有财产属性,在此社会背景下,国家通过征收方式取得采矿用地无疑具有合理性。另外,计划经济体制下采矿权基本为国有企业所垄断,国有矿业企业本身就代表国家利益,矿业企业通过征收方式直接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也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但是,随着我国转型为市场经济体制,我国资源配置方式发生重大改变,即由计划配置逐步转向市场配置。同时,随着我国采矿权市场化改革的深化,大量私有资本介入矿业开发,采矿用地公益属性逐步淡化和消弭,采矿用地征收不再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另一方面,随着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农村土地财产属性逐步凸显,农民土地权利意识逐步加强,开始“为权利而斗争”,在此背景下通过征收模式取得采矿用地,会遭受农民集体的阻滞与抗争,引发大量社会矛盾。另外,由于我国现行物权制度中采矿权与土地物权在权利设置、取得方式、取得程序等方面存在制度缺陷,不仅矿业企业用地困难,采矿权难以得到实现,而且也严重损害了农民集体的土地权益,导致土地隐形市场泛滥,土地管制秩序受到严重破坏。因此,现有行政化采矿用地制度模式亟待变革。第叁章:域外采矿用地取得制度的考察与启示本章主要对域外采矿用地取得制度进行比较分析,意图为我国采矿用地制度改革提供可资借鉴的样本经验。通过比较分析国际上代表性国家和地区的采矿用地取得制度可以发现,对于采矿权与土地物权关系的处理,基于各国社会发展阶段的不同,其对土地是否用于采矿用地的价值考量也不一样。发展中国家一般比较重视土地的经济价值,倾向于将土地用于矿业用途,因而通常在实体法上直接赋予采矿用地优先地位,采矿权优先于土地上其他权利;而发达国家一般重视土地的综合价值,因此,在处理采矿权与土地权利关系时,注重土地经济价值与其他价值的协调与平衡,一般通过平等协商机制解决土地利用的权利冲突。在采矿用地程序处理上,由于各国产权管理体制不一样,各国程序处理也不太一样,但是,各国普遍注重采矿权取得与土地权利取得程序的协调一致。在采矿用地取得机制与途径上,大多国家普遍注重采矿用地取得市场机制的基础作用,重视通过民事协商方式取得采矿用地。体现在法律上,就是重视通过民法手段解决矿地冲突问题,赋予采矿用地购买、租赁和地役权的法律地位,并对其提供民事私法上的救济机制。当然,鉴于采矿用地市场并非完全竞争市场,资源配置效率无法达到最优,域外国家也注重采矿用地国家强制干预,即当市场机制无法有效供应采矿用地时,一般都会创设强制性的法权工具,从而为采矿用地取得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第四章:我国采矿用地取得模式改革的制度探索我国采矿用地制度亟待变革,除了现有的制度具有内在无法克服的自身逻辑矛盾外,还具有现实的采矿用地制度发展趋势相佐证和实践检验。在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我国农村土地使用制度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农地非农化市场发展历程中,由国家统一征收集体土地,控制土地出让一级市场,到目前逐步放开农村建设用地市场,允许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国家土地用途管制的前提下进入建设用地市场,在政策层面获得了土地自由流转的权利。在此社会发展背景下,从2005年开始,我国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对采矿用地改革开展试点,并取得了巨大成功,产生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采矿用地改革试点最主要的成果是创新了我国采矿用地供给模式,即由传统的土地征收转为直接利用集体土地的临时用地,这种用地模式不转变土地的权属格局,不用办理农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确保了矿业开发完毕后土地迅速恢复农业用途,从而保障了我国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就采矿用地取得方式而言,采矿临时用地兼具强制性用地与意定性用地特征,其强制性体现在采矿用地取得体现国家单方意志性,不以土地权人意志为转移;其意定性在于土地补偿要求与土地权人达成一致,从而保障了土地权人合法的利益。采矿用地改革试点的成功对于我国今后类似采矿用地的取得提供了良好的示范作用。第五章: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我国采矿用地取得制度基本思路与依据本部分主要对我国集体土地上采矿用地取得的宏观制度进行设计,探讨采矿用地取得制度的基本理念、价值目标、基本原则与实现路径等问题。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快速发展,我国社会已经进入到“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农村”的社会发展阶段。在此社会经济条件下,原有采矿用地所秉持的“抑私扬公”理念必须得到修正,应逐步转变为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协调发展,在一定情况下“抑公扬私”的新理念。在采矿用地取得制度价值取向上,应秉持“效率与公平协调发展,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的价值取向,统筹协调好土地资源所负载的矿业保障、农民利益、生态环境以及粮食安全等价值目标的实现。在采矿用地取得制度基本原则上一方面要坚持采矿用地优先保障原则,另一方面也要注重矿业开发与土地利用相互协调的原则。在采矿用地取得实现路径上,必须变革现有的以征收用地为主导的用地模式,转变为在尊重矿产资源土地权属原有格局前提下,赋予农民集体采矿用地处置权的用地模式,即通过平等协商用地机制为主导,在协商无效情况下,再启动政府强制用地模式。政府强制用地程序中,要淡化行政权力强制性,更多地采用民事协商的私法机制,从而最终建构起以市场方式为主导,强制方式为保障、创新方式为补充的刚柔相济、公私兼顾,公法与私法相融合回应型的集体采矿用地新制度。我国采矿用地取得制度实行公私法相兼容用地模式,不仅具有试点改革经验的支撑,而且在理论层面上也具有正当性与合理性。从经济学维度而言,根据经济学交易成本理论,在完全竞争条件下,市场具有更高的资源配置效率。在此条件下,政府通过权力对资源配置进行干预与经济效率无关。而在市场交易成本较高情况下,市场无法通过自身矫正其内在缺陷,从而导致市场失灵时,政府干预因而具有合理性。但是,政府配置资源也存在干预成本,政府干预只有在其干预成本小于市场成本时,才具有正当性和有效性。在采矿用地取得领域,市场取得和土地征收都是资源配置方式,我们要比较市场成本和行政成本的大小,从而决定采矿用地的供应途径,即使是选择行政手段配置用地,也应选择行政干预成本较小的模式。一般而言,法定地役权相较于行政征收而言,其取得成本相对较低,因此应该优先得到适用。而根据经济学外部性理论,由于矿业经济为国民经济发展提供物质和能量,矿业开采因而具有正外部效应。对于正外部性问题的解决,一般不能采用纯粹的私法手段,国家只能通过公法方式进行干预。而在采矿用地取得领域,公法方式一般指的是通过行政法手段,其中法定地役权和土地征收是基本手段。从法学维度而言,现有采矿用地模式亟待改革的法理基础在于公私法相兼容理论。从私法公法化角度看,基于土地资源的有限性和承载众多的社会功能,因此土地财产负有社会义务。土地不仅具有实现私人财产价值最大化的功能,而且要承担社会利益分配与协调、增进社会福祉的社会功能。因此,基于矿业权与土地权利协调的需要,国家必须通过立法对土地产权进行一定限制,对土地权人的契约自由进行一定干预。而从公法私法化角度看,尽管国家基于协调物权利用关系的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对土地财产进行征收具有一定的正当性。但是,由于行政手段的刚性容易导致土地利用效率的降低,从而损害原土地权利人利益。因此,采矿用地取得制度的改革方向就是要弱化现有的行政化取得模式,采矿用地取得要由行政取得主导转变成市场机制为主导,行政强制为补充的模式。第六章:集体土地上采矿用地取得具体制度本部分主要对我国集体土地上采矿用地取得具体制度进行设计,提出要对我国采矿用地进行类型化分析,不同的采矿用地适用不同供地途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采矿用地首先要在国家宏观调控下采用市场机制解决,具体用地模式应根据市场竞争关系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可以采用租赁、地役权、股份合作等模式。但是,由于采矿用地具有先定性和不可替代性,完全通过市场机制会导致市场效率降低,甚至市场机制完全失灵,因此,在无法通过市场方式进行供地时,必须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对私人土地权利进行限制与干预,其干预的强度应根据采矿用地范围、利用方式、利用强度而有所区别。对于长期性、规模化采矿用地,或者采矿用地后难以恢复土地原用途的,应采用土地征收的方式,采矿用地使用权直接取代原土地物权;对于短期性用地且可以恢复土地原用途的,或者局部性用地且对土地权人影响较小的,可以采用法定地役权的模式。但是,无论土地征收还是法定地役权模式,共同点都是国家基于土地利用的效率原则而对私人土地财产权的干预,属于政府对财产权利再分配领域的介入,因此,必须强化行政干预的正当性认定、规范行政干预程序以及提供公正合理的补偿,从而在确保社会基本公平的基础上,实现采矿用地效率优化的价值目标。采矿用地取得制度改革有赖于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尤其是建立城乡统一的采矿用地市场必须要以国家土地宏观调控为前提,必须严格遵循土地用途管制制度。采矿用地用途管制不仅要求采矿用地要符合矿业用地规划,同时也要遵循矿业用地计划,从而避免采矿用地市场失灵情况下发生政府管制失灵。

刘艳[7]2007年在《农地使用权流转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伴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进程,我国工业化、城市化和信息化的进程明显加快,农村社会面临着与世界其他国家工业化时期同样的发展滞后问题,尤其是在支撑农业发展的土地、资本及劳动力各要素的流动呈现出结构性扭曲:稀缺的土地与资本要素快速外流、众多的农业人口及劳动力要素缓慢外流。这种结构性扭曲现象表明我国人地紧张关系的基本国情不仅没有通过持续稳定的国民经济增长得到缓解,反而有进一步恶化的态势。这种负面效应提示我们:必须在坚持土地公有权和稳定土地承包权的前提下,推动农户土地使用权流转,从而催生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又一基本内容:“搞活土地使用权”,促进农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在现代中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全文的主体框架由叁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导论部分,包括导言和第一章,第二部分为农地内部流转,包括第二、第叁、第四、第五和第六章,第叁部分为农地外部流转,包括第七章。第一章,农地使用权流转相关文献回顾。制度作为影响经济发展的一个根本性变量被引起注意并被用于经济学的分析,是在哈耶克(1974)、布坎南(1986)、科斯(1991)、诺斯(1993)、维克里(1994)等一批非主流派经济学或新制度经济学家获取诺贝尔经济学奖之后。他们指出有效率的制度及其供给能够促进经济与社会的稳定发展,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产权制度的出现和产权的界定决定了资源的配置效率。产权是一组权利束,是由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构成的。不同的产权交易及其分割,反映出不同的权利组合,从而使交易费用和预期收益产生巨大的差异。因此,明晰产权、完善权能是现代产权经济学必须解决的一个难题。在上述理论基础上,对国内外农地使用权流转研究进行了系统的归纳、总结和梳理。因此,本章是全文分析的理论支点。第二章,农地使用权流转的背景分析。以调查研究资料和典型案例为基础,从四个方面分析了我国农地流转发生的背景,阐明了我国农地流转发生的必然性和必要性。一是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改革历程说明了农地流转发生的基本制度背景。二是从我国农户的农地经营现状说明了农地流转制度建设的必要性。叁是从我国农户的家庭基本情况说明了农地流转是农民的自我选择的结果。四是从农村经济发展情况说明了农地流转发生的经济背景。第叁章,农地使用权流转的形式、条件和特点。通过对我国农地使用权流转的主体形式、原则、条件和特点等的系统分析,说明农地流转的前提条件是,只有非农产业高度发达,非农收入成为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并通过流转获得更多的收益或者至少放弃土地不危及生存时,使转出土地和转入土地者的福利至少没有降低,从而形成帕累托改进时,才能够推动土地流转的健康有序发展。并归纳出农地使用权流转的五大特点。第四章,影响农地使用权流转因素的定性分析。本章在对大量调查资料进行筛选、归纳、计算和总结的基础上,着重以具有代表叁大经济地带的东部浙江省、中部湖北省和西部四川省样本户的情况作为研究对象,通过样本户参与农地使用权流转的表象,总结出相应的定理并得出相应的推论。农地使用权流转不畅是受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农户的收入水平及其来源是影响农地使用权流转的决定因素。它包括不同收入水平对农地流转的影响、农业收入水平对农地流转的影响和非农收入水平对农地流转的影响。由此得出两个定理和一个推论:定理1.农户从农业获得的收入水平越高,越有意愿转入土地;农户从农业获得的收入水平越低,越有意愿转出土地。定理2.农户从非农产业获得的收入水平越高,越有意愿转出土地;农户从非农产业获得的收入水平越低,越有意愿转入土地。推理1.农户的投资行为并不完全取决于他从农业或非农产业获得收入水平的高低,他的优势能力、投资偏好和过去的经验等对农户的投资行为也产生一定的影响。当农户从农业和非农业所获得的收入水平都很高时,从农业获得的收入越容易,农户越有意愿转入土地;从非农业获得的收入越容易,农户越有意愿转出土地。本文将农户的长期投资划分为“与特定地块不相连的长期投资”和“与特定地块相连的长期投资”两类,并分别考察了影响这两类长期投资的决定因素,发现他们的影响作用是不同的。土地的小调整对于这两类长期投资的影响明显不同:“减人减地”使减地农户的长期投资大幅度下降,但对农户的农家肥使用量并没有什么影响;而“增人增地”对于增地农户的任何长期投资都没有什么影响。农地产权制度残缺是影响农地流转的因素之一,但是仅仅认识到这一点是不全面的,“产权主体的确定要符合客体的技术和经济特征,资本所有权的清晰是决定(企业)效率的前提条件,而不是充分必要条件,充分必要条件是企业所有权的合理的制度安排”。即便有了明晰的农地产权,受到经济发展水平所限,我们也不能期望在仍然主要是农业大国的现代中国农地流转达到很高的水平,政府应消除阻碍农地流转的制度障碍而非设计一套制度安排。乡土中国农民对于土地的执着感情和乡村社会固有的社会文化意识形态使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呈现明显的封闭性,这种封闭性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使农地流转市场是一个信息不畅、充满风险、买方有限的市场,也决定了农地流转在经济相对落后地区不可能达到较高的程度和水平。第五章,影响农地使用权流转因素的定量分析。本章主要采用SPSS和Excel两种统计分析软件,对大量的农户问卷调查资料进行统计处理,对一些已有的统计数据进行整理,借助于统计资料,采用主成分分析方法,对影响农地流转的多种因素进行筛选,以提取主要影响因素;运用灰关联分析方法,研究各主要影响因素对农地流转影响的程度大小,揭示农地流转中的主要矛盾。第六章,促进农地使用权流转的思路的建议。本章针对影响农地使用权流转的因素,提出如下促进农地使用权流转的思路和建议:①建立有利于农村劳动力转移的长效机制。②健全农地流转的宏观调控机制。③健全农地流转的微观调节机制。④健全农地流转的中介机构。⑤搞好农地流转的配套改革和社会化服务。第七章,农地向非农地流转。中国现行的土地征用制度的典型特征是政府垄断:政府禁止土地所有权市场、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土地征用成为国家获得非农建设用地的主要手段。这一制度安排在短期内确保了政府作为土地征用者的利益。通过分析笔者认为,只要有政府对经济关系介入的强制性存在,社会福利损失和社会成本增加是必然存在的,所以如果要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及使用者的经济福利,就必须使政府失去“经济人”和“行政人”的双重身份,即政府对集体土地所有者与土地需求者之间的交易行为“只管理,不介入”,这样才能使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达到最佳,社会福利达到最优。目前,我国的市场机制和政府干预关系是“市场从属于干预”,而治理寻租也“不必削弱政府对经济的干预为前提”。所以,在对待集体土地市场方面,我们应该认识到政府管理是必须的,但是不能介入经济关系,并且应该引入竞争机制。使得这种制度性寻租的租金在竞争条件下得以消散。近些年来,为了破解“叁农”难题,国家竭尽了各种办法来增加农民收入,但令人不解的是以解决“叁农”问题为出发点的城镇化,在征用土地过程中却以牺牲农民利益为代价,在使部分农民增收的同时,却又无端地“制造”了新的贫困群体——失地农民。这些失地农民作为一个利益群体,虽然人数众多,但谈判能力较弱,农民组织化程度较低,组织资源的极度缺乏使我国农民在与各利益集团的博弈中处于弱势地位,当农民土地权利受到侵害时,他们不仅无法与政府进行有效的谈判,而且被排除在土地征用政策制定、执行过程之外,取消农民的话语权。

朱孔生[8]2002年在《国有资本运营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文试图在一般系统论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有资本运营实践和理论 研究现状,创立可以称之为“国有资本运营学”的基础理论和方法,并以 此为依据对我国国有资本运营进行系统研究。 通过回顾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历程和总结国外市场经济国 家的国有资本运营模式的经验,结合理论分析,找出我国现行国有资本运 营体制从观念、运营的主体、客体及市场机制中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问题。 本文认为,我国国有资本运营效益低下的根源是:国有资产管理权能被分 割,国家对国有企业的产权激励约束机制没有建立起来,相当一部分国有 资产处于失控状态,“所有者缺位”、“内部人控制”、“国有资产流失” 现象严重。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国有资本将面临着世界范围的 激烈竞争,目前我国的资本运营状态远远不能适应来自国际资本市场强有 力的竞争。将“国有资本”从“国有资产”的大范畴中独立出来,还原国 有资本作为资本的天然属性,从中央到地方构造一个以资本为中心纽带的 独立运营体系,重构国有资本的运营主体、客体。为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 的积极性,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 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 产管理体制。塑造国有资产管理与国有资本运营的新型关系,进行制度创 新、管理创新和体制创新,以解目前决所有者缺位、内部人控制所引起的 效益低下的问题。 本文根据功能定位和行为取向分析,设计出以产权关系为纽带、运营 主体明确、客体范围清晰、目标层次分明的国有资本运营的叁层次模式。 第一层国有资本运营部,即在中央设立以国有资本运营为专职的管理机 构,以实现政府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资本所有者职能相分离;第二层国有 控股集团公司,国有资本运营部拥有所有权,但他不应成为直接运营国有资 本的经济实体,必须通过国有控股集团公司进行资本运营,以维护国有资 产的独特性、更好地发挥它的特殊功能;第叁层占有国有资本法人化实体 公司,对企业投资,在基层形成占有国有资产自主经营的法人化实体公司。 这个叁层次模式能够解决所有者缺位、内部人控制问题,使国有资本运营 2<WP=3> 第一章绪 论 主体和市场机制融为一体。在这一框架中,国有资本运营部、国有控股集 团公司和占有国有资本的法人化实体公司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是一 个重要环节。文中对各层委托代理关系的特征进行了进一步分析定义。其 中国有资本运营部与国有控股公司之间的授权经营关系是处于上游的委 托——代理关系。由于国有控股(集团)公司处于国有资本运营的市场主体 地位,因此通过授权经营构建国有资本运营的主体可以说是国有资本运营 的起点。在授权经营的基础上,国有控股集团公司及占有国有资本法人化 实体公司可以在市场机制中进行具体的资本运营和生产经营。论文中对控 股集团公司的组织形式、性质、构建模式等关键问题进行深入的理论研究, 得出明确的结论,以解决国有资本运营主体的构建和结构优化问题,力求 对实践工作有所指导。为保证国有资本的高效运营,结合国有资本运营框 架体系,从国家监督、社会监督、企业内部监督等叁方面提出了国有资本 运营有效监督管理体系。 本文围绕构建国有资本运营系统这一中心问题,以国有资本运营理论 构建、国有资本运营模式设计、运营机构及运营监管方式这一主线进行研 究。首次从整体上提出国有资本运营的理论框架大系统。这是本文的中心 论点,也是本文最主要的创新点。在上游管理主体上,即政府序列设立以 国有资本运营为核心职

周景勤[9]1995年在《利益均衡与效率》文中研究指明本文以企业的经济利益关系决定企业的运行效率为基本命题,展开对国有企业改革问题的探讨。国有企业改革要通过利益关系的调整与重建,使企业运行的效率建立在企业各行为主体利益均衡之上,完成对企业独立市场主体的组织塑造。 导论部分 企业是人类追求经济利益和效率的外化组织和制度安排,企业制度在追求效率中演进。在高度集中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低底效率运行的基本原因在于产权制度安排违背社会化要求,企业在封闭状态下实行行政化经营,宏观经济微观化,否认企业的独立地位和独立利益。放权让利的改革,运用行政性制度安排处理国家与企业、企业与职工的利益关系,对各行为主体的利益激励与约束不具备稳定发展形态。深化改革的基本任务是政府退出企业的直接经营,使企业成为财产主体,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企业利益结构和重组利益关系,形成高效率的企业运行机制。 第一章 国有企业利益独立的财产权利基础。让国有企业独立经营,财产权利是基础。产权改革是形成国有企业财产权利的基本途径。产权的基本功能在于能够对各经济行为主体形成有效的激励与约束,确立有效的经济秩序。传统的国有企业作为政府机关的附属组织,其产权高度集中于政府,产权权能在政府各层次实行行政化分解,权能角色由各职能部门承担。产权运行行政化,产权利益和政府行政利益相互混淆,政府利益取代并淹没了企业产权利益。政府和企业间对财产权利的运用和收益,没有明确的责任边界。改革进程中,将一些称作为“经营权”的产权权能下放给企业或下一级政府。通过行政性政策规定或行政性契约安排,企业可获得一定的经营收益,而这种收益的行政性授予,不被当作企业财产运行的利益安排。收益的数量规模不决定于企业财产运行规律,而决定于政府的行政利益和政策偏好,或者决定于企业与政府间谈判的均衡。产权改革,就是将产权权能分解,用财产关系来激励和约束企业行为并规范政府行为。 企业法人财产权是企业法人所有权与经营权的统一。产权改革,就是要运用企业法人制度,确立企业法人地位,使企业法人占有和支配属于自己的财产。企业法人财产其来源呈现多元化,具有整体集合性和组织依附性,有其自身独立的生命运动规律。企业运用法人财产权,不但独立地面向社会,而且独立地面向拟制它的出资者。由此,企业以法人资格,具有独立的权利,承担责任和享有利益。财产权利的运用效率,构成了对企业的有效激励和最高约束,并由此得到规范化。

张荣武[10]2007年在《财务治理效率论》文中提出财务治理是公司财务与公司治理交叉渗透的产物,肩负着公司财务与公司治理赋予的双重使命,成为目前学术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问题。萌芽于西方理论界并在我国得以明确提出和逐步深化的财务治理理论研究,正沿着“财权流理论”这盏“指示灯”正确前行。但遗憾的是,迄今为止对财务治理问题的研究远未成熟,诸如财务治理效率等深层次的理论研究十分匮乏。然而,效率是经济学和管理学研究的核心与主线,财务治理效率是财务治理的根本目标,没有对效率的深入考量,就不可能有财务治理理论的真正成熟。因此,若要深化公司财务治理问题的研究,效率问题就是绕不过的坎。响应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财务治理效率”问题深入研究的诉求,构成本文选题的基本背景和原动力。本文综合运用经济学、管理学、法学等相关理论,以“契约理论”和“财权流理论”为学术硬核,以财务治理环境、财务治理结构、财务治理机制为明线,以“财务治理效率”为暗线,对财务治理效率问题展开了深入系统的研究。全文共六章。第1章,导论。在对选题背景、意义、基本约定、国内外公司治理及其效率和财务治理及其效率问题的研究成果进行简要回顾后,说明本文的研究框架与主要创新。第2章,财务治理效率理论基础。在分别介绍企业契约理论、财权流理论、激励机制理论和博弈论之后,结合研究主题,阐述了上述理论基础与财务治理效率的逻辑关系。第3章,财务治理效率论说的逻辑框架。首先,对效率内涵进行了界定;其次,提出并论证了财务治理效率论说;最后,构建了由财务治理环境、财务治理结构、财务治理机制组成的效率释放的互动框架,并将其与财务治理效率共同嵌入财务治理体系,进而形成一个涵盖财务治理环境、财务治理结构、财务治理机制、财务治理效率四大板块的财务治理体系。第4章,上市公司财务治理环境与治理效率研究。财务治理环境是财务治理体系效率释放的基石。本章分别论证了政府行为、法律制度、产权保护、市场化水平、信用体系、契约文化与财务治理效率之间的逻辑关系。第5章,上市公司财务治理结构与治理效率研究。财务治理结构是财务治理体系效率释放的基础与内核。本章将“财务治理结构”又细分为两个部分:一是财务资本结构;二是财务组织结构。对于财务资本结构而言,本文分别系统阐述了资本结构(狭义)、股权结构、负债结构与财务治理效率之间的关系;而对于财务组织结构而言,本文则分别深入剖析了股东大会(控股股东)、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与财务治理效率之间的逻辑关系。第6章,上市公司财务治理机制与治理效率研究。财务治理机制是财务治理体系效率释放的引擎。首先阐述财务战略决策机制、财务激励创新机制、财务监督制衡机制与财务治理效率的关系,这叁大机制是财务治理机制体系的核心机制。但是,仅有核心机制还不能满足需要,为此,本文建构了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与相机治理耦合机制,作为动态协调机制,为前叁大机制服务。由于各种财务治理机制的运作需要信息,也由于财务治理产生的原因之一就是信息不对称,因此,本文又提出财务信息披露机制,使之在财务治理机制体系中发挥“后勤保障”作用。本文的主要创新之处在于:1.首次提出并论证了“财务治理效率论说”。基于企业契约理论,本文认为,公司的本质(性质)是物质资本所有者、人力资本所有者和社会资本所有者之间缔约形成的合作收益大于合作成本的契约联结体;公司契约的本质是公司产权契约;公司产权契约的核心是公司财权契约,公司财权契约的学术硬核是财权;财权契约不完备与代理问题的存在导致财务治理问题的产生;财务治理是公司治理的核心,财务治理的本质是剩余财权(剩余财务索取权与剩余财务控制权)配置;财务治理的根本目标是借助于剩余财权配置,通过由财务治理环境、财务治理结构与财务治理机制共同组成的效率释放互动框架,实现财务治理效率最大化;财务治理效率最大化的核心是剩余财务索取权与剩余财务控制权对应,即剩余财权配置效率最大化;财务治理效率最大化的基本衡量标准是财务治理收益与财务治理成本对比;财务治理收益是指财务治理主体效用或共同剩余总和;财务治理成本包括财务治理主体交易成本、第一类代理成本、第二类代理成本、财务治理结构组织成本、市场治理成本、服从成本、政府治理成本以及制度摩擦成本等。2.明确界定了财务治理、财务治理主体、财务治理客体。本文认为,财务治理是指在股东主导的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的基础上,通过财权合理配置和财务冲突协调,形成财务治理结构、财务治理机制与财务治理环境良性互动,实现财务决策科学化和财务治理效率最大化的制度安排。财务治理主体可以从狭义和广义两个角度来理解。狭义上的财务治理主体是有资格有能力对财权合理配置和财务冲突协调、财务决策科学化和财务治理效率最大化具有重要影响的机构、法人和个体,主要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股东、债权人、雇员。广义的财务治理主体除狭义的财务治理主体之外,还包括顾客、供应商、政府和社区等社会资本提供者。财务治理客体也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来理解。广义的财务治理客体是指“财权”,狭义的财务治理客体特指“财权”中的“权力”。虽然“财权”包括通用财权和剩余财权两个方面,“权力”也包括通用财权中的“权力”和剩余财权中的“权力”,但广义财务治理客体的核心是指剩余财权,狭义财务治理客体的核心则是剩余财权中的“权力”。3.重新定义并深化了“财务机制”的内涵。所谓“财务机制”是指财务体系内各子系统、各要素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制约的作用过程,以及由此决定的财务体系内在的本质的调节形式、方式方法和手段的运行规律。它包括以下几层含义:(1)财务机制是一个动态人造系统,按照一定的规律自动发生作用并导致一定的财务经济结果;(2)财务机制既不是最终结果,也不是初始原因,它是把财务期望转化为财务行为、原因转化为结果的一种中介;(3)财务机制制约并决定着财务功能的发挥,在一定的财务体系中,财务机制是客观存在的,它所反映的是财务内在的、本质的作用方式和规律,是财务体系各组成要素之间相互作用的动态关系;(4)财务机制的优劣是以其作用于财务体系而导致的机能强弱来评价的;(5)财务机制主要由财务决策机制、财务激励机制和财务监督机制构成,其中,决策机制是“方向盘”,激励机制是“发动机”,监督机制是“刹车”,叁者共同呵护财务机制体系的健康运行。4.构建了“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与相机治理耦合机制”并解构其效率释放机理。本文认为,财务治理效率的核心是剩余财务索取权与剩余财务控制权对称;共同治理机制体现了常态下利益相关者之间为实现公司财务治理效率最大化而进行的合作,而相机治理机制则是在特殊情况下客观面对利益相关者财务冲突的基础上,保证这一合作状态持续稳定的机制;共同治理与相机治理耦合机制是利益相关者在常态和异态下尽可能长期合作的有力保障和公司财务治理效率释放的源泉。5.打造了一个全新的效率导向的财务治理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层涵义:(1)财务治理环境是基石,财务治理结构是基础和内核,财务治理机制是引擎,财务治理效率是根本目标;(2)财务治理环境、财务治理结构、财务治理机制与财务治理效率四者共同构成财务治理体系,在财务治理体系中是一种上下游关系;(3)财务治理环境、财务治理结构与财务治理机制均包含效率释放问题,叁者形成上下游关系,组成一个效率释放的良性互动框架,是财务治理效率产生的源泉;(4)财务治理效率在财务治理理论研究中处于后续理论研究的位置,是财务治理的根本目标,起着方向与指引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所有权的限制与社会化——从效率角度观察[D]. 张智君. 西南政法大学. 2003

[2]. 微观规制理论研究[D]. 王廷惠. 华南师范大学. 2003

[3]. 经济转型中我国商业银行效率与相关因素研究[D]. 周小燕. 复旦大学. 2007

[4]. 城乡建设用地流转法律制度研究[D]. 王淑华. 复旦大学. 2011

[5]. 我国微观经济组织的效率研究[D]. 张晓红. 中共中央党校. 2006

[6]. 农村集体土地上采矿用地取得法律制度研究[D]. 黄胜开. 西南政法大学. 2017

[7]. 农地使用权流转研究[D]. 刘艳. 东北财经大学. 2007

[8]. 国有资本运营研究[D]. 朱孔生. 天津大学. 2002

[9]. 利益均衡与效率[D]. 周景勤. 中共中央党校. 1995

[10]. 财务治理效率论[D]. 张荣武. 湖南大学.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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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的限制与社会化——从效率角度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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