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代位权与诉讼中债务人的法律地位

论代位权与诉讼中债务人的法律地位

一、论代位权及债务人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论文文献综述)

郭家晖[1](2021)在《我国税收代位权诉讼研究 ——以五指山税务局诉万事通公司代位权纠纷案为例》文中指出

张浩良[2](2021)在《涉他合同解释论》文中认为

王夏茹[3](2020)在《债法关系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类型化分析》文中认为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规定并不完善,司法实践存在过度适用的现象,案外人无故被拉入诉讼、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现象时有发生。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判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实体标准,而这一标准如何适用,理论界认识不统一,司法实践识别和适用更加混乱。债法关系是适用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主要领域,本文按照涉及第三人情形的债的保全、债的担保、债的转移、涉第三人合同、不真正连带债务等展开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类型化研究,以期能够深化“法律上利害关系”标准的具体判断。第一部分,债的保全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代位权的性质和权利行使的效果影响利害关系人权利义务,从而影响诉讼中各主体的诉讼地位。代位权诉讼中的债务人符合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条件。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中,被告和第三人的诉讼地位因债务人的有偿或无偿诈害行为而不同。债务人如果是无偿诈害行为,可以根据权利义务关系直接判断债务人或受让人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债务人如果是有偿诈害行为,受让人受让时知情才能成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第二部分,债的担保关系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一般保证人和提供物上担保的第三人能够成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混合共同担保人内部享有追偿权是一方担保人被诉而其他担保人能够在诉讼中成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重要原因。第三部分,债的转移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债权人完全转让债权,债权人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成为受让人与债务人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有成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可能。债务人转移全部债务,脱离原债的关系,不再承担债务,债务人成为债权人和承担人之外的第三人,可以成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债的概括转移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适用可以参照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第四部分,涉第三人合同中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我国《民法典》第593条和第522、523条规定了涉“第三人”合同。第593条规定的第三人应仅限于与债务人有民事法律关系。以债务人为媒介的三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多发生于“连环”合同关系中,债务人的违约由其参加的另一法律关系的相对人引起,因此在诉讼中有适用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条件。无论将第522、523条规定的合同理解为“为第三人利益”合同,还是将第三人理解为履行辅助人,均不宜适用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第五部分,不真正连带债务关系中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不真正连带大多以侵权责任形态的外观体现出来,分为数债务人有法律关系和数债务人无法律关系两种类型。数债务人有法律关系,已成为被告的债务人更易将责任推脱给与其有法律关系的其他债务人,尚未进入诉讼的其他债务人具备成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条件。数债务人无法律关系,第三人介入侵权,对损害发生的过错程度接近全部的第三人才有成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可能。

谭芮[4](2020)在《公司债权人补充赔偿请求权研究 ——以法释[2011]3号第13条第2款为中心》文中研究指明《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规定了公司债权人对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的补充赔偿请求权,为债权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即使是在股东出资改为认缴制的背景下,司法解释仍然保留了这一制度,这就说明立法者认为该规定在总体上与认缴制是相适配的。此规定在不否认公司法人人格的情况下,赋予公司债权人直接向股东请求赔偿的权利。在资本认缴制的大环境下,债权人利益保护被弱化,因此,从保护债权人权益的角度来看,该项规定的重要性更加凸显。学界对该项请求权法理基础的认定没有统一标准,法律对该项请求权相关行使要件规定并不明确,进而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相互矛盾的判决。解决这些问题首先应对此项请求权的法理基础进行确定,进而分析权利行使的各个要件,对法条进行合理的解读,将问题进一步厘清,如此才能够平衡好债权人和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之间的利益,同时也可避免造成法律适用上的混乱。对于债权人对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补充赔偿请求权的性质,学界有多种观点,每种观点也都有其合理之处和不足之处。通过比较分析,代位权说更加合理。在代位权说的理论基础下,通过进一步剖析此项请求权的行使要件,对规定不明确有争议的要件进行解读,其中包括对“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范围的界定,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标准的认定,以及将民法中的代位权“移植”到公司法中来相应要件的变化。最后,为保障债权人补充赔偿请求权的顺利行使,文章提出了相关的配套保障措施。

王炎培[5](2020)在《代位权双重功能论》文中认为18-19世纪社会现实与法学思潮的变化导致自罗马法以来一直被严格遵循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出现缓和,近代民法中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诞生正暗合合同相对性缓和的过程,代位权最初的功能即缓和绝对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导致的弊端。此后代位权制度在法国本土与继受法国民法典的其他国家各自独立发展,如在日本由判例推动形成了事实上的优先受偿规则。近年法、日等国相继修订了债法,法国债法修正案试图明确赋予代位权债权人以法定的优先受偿权,日本则将事实上优先受偿规则明文化,以此为契机传统代位权制度呈现如下转型趋势:其一是功能出现分化,不再仅限于保全债权;其二是构成要件作出调整,规则愈发复杂,具体包括无资力要件的弱化、客体的明确与差异化、不具备代位权能之债权的排除。比较法的例证表明代位权制度发展可大致划分为确立阶段(正当性确立)和转型阶段(制度效益提升),入库规则的历史意义在于其构成传统代位权制度的正当性基础。我国代位权优先受偿规则正当性有待证成,导致理论与实践、公平与效率以及优先受偿与入库规则相互对立。学界研究视角停留在以立法和司法解释为核心的文本阐释上,功能主义研究视角的缺乏导致我国代位权制度立法论研究孱弱,民法典照搬既有司法解释的规则难以实现代位权制度效益的最大化。从功能分化的视角切入,我国代位权制度应承载“保全兼具清偿的双重功能”,同时规定入库规则和优先受偿规则,通过区分客体使得两种规则各自发挥作用。“二元化模式”的优势在于既能扩大代位权客体范围以实现债权人利益的全面保护,又能在特定类型的客体上快速了结债权债务关系以实现债权的简易回收。其特点在于法律效果的多元化,针对不同类型的客体而赋予不同的效果。在双重功能的框架下,须对代位权客体进行区分从而实现差异化的法律效果。对于一般客体,全面回归“入库规则”;对于特殊客体,延续“直接归属”模式,仅在“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这一特定客体上保留优先受偿效果。随着我国近年强制执行落实效果的优化,通过代位权来更快实现债权清偿的迫切性与必要性都在缩减,我国司法机关应当将“限缩代位权优先受偿效果”确立为司法政策目标,就一般客体与特殊客体在认定代位权构成要件时采取宽严有别的标准以实现这一司法政策目标。双层架构的展开包含如下要点:其一对于一般客体,可不要求无资力要件;对于特殊客体,应严格要求无资力要件。其二对“怠于行使”的界定仍应遵从传统理论解释。其三在确定债权人与其相对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时,对于一般客体可作宽松解释,对于特殊客体作严格解释,即必须要求到期债权的具体数额明确,才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获得优先受偿效果。其四应当放开对代位权行使方式的限制,赋予债权人选择行使方式的自由。其五应当放开对债务人处分权与次债务人自行清偿的限制。此外还应强化保护利益相关者:保障其他债权人加入诉讼与参与执行分配的权利;允许次债务人提出管辖异议,明确代位权的行使不得使次债务人遭受额外的不利益;明确债务人享有知情权,代位权人对债务人负有诉讼告知义务、对债务人的债权负有妥善管理义务。应协调关联制度:代位权制度与撤销权制度存在调整对象上的牵连性,应当否定“撤销后代位一并起诉规则”;侵权等非合同之债债务链条较短,将代位权制度用于侵权之债等类型缺乏迫切性与必要性;我国日益完善的强制执行制度是实现债权清偿最有效、最广泛的方式。双重功能代位权制度条文设计与说明见文章最后部分。

刘晓宇[6](2020)在《违法分包、转包中实际施工人代位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为解决农民工讨薪难问题,最高院制定司法解释规定实际施工人有权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即通过实现实际施工人工程价款偿付间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2004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一》”)首次提出实际施工人概念,规定了其特殊权益保护规则,其中第26条规定了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并经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第24条、第25条予以完善。即便经由完善,《司法解释一》第26条、《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的权利基础不明,对此问题学界和实务界一直存有争议。关于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的权利基础存在多种学说,但其中代位权说最具说服力,从构成要件角度而言,《司法解释一》第26条及《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的该项权利符合代位权构成要件,并在程序规则及权利范围规定上有异曲同工之妙;从体系解释角度出发,新出台的《司法解释二》第25条规定实际施工人具有代位权,行使效果与第24条相同,却因行使权利条件多于第24条有被架空的嫌疑。只有将《司法解释二》第24条与第25条共同放置于代位权制度框架下才能够合理解释新出台的第25条意义所在。因此,本文认为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的权利即为代位权,是代位权制度在建设工程领域的特殊规定。实际施工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代位权在建设施工领域的特殊表现,其行使规则也具有特殊性。于权利主体,应当于鱼龙混杂的主体中鉴别符合法律规定的实际施工人。于权利相对人,无论是现行《合同法》下代位权客体为金钱债权还是《民法典》将代位权权利客体扩张至债权及相关从权利,权利客体都为给付请求性质权利,在建筑施工领域承包人对发包人享有金钱给付请求性质权利,则代位权应当纳入实际施工人代位权客体范围,但为平衡实际施工人权益与法律秩序稳定及发包人权益,实际施工人代位权客体范围不应包括代位权;且实际施工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因缺乏合意不构成事实合同,不是债权债务关系,则不能向次债务人行使债权的代位保全权能,发包人仅限于相对发包人。于权利范围,鉴于建筑行业的专业性,其权利行使范围应当仅包括直接费用、间接费用、税金和利润。于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由发包人承担,更有利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实践中,实际施工人限于自身能力,其距离证据远且举证能力弱,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具有更强举证能力的发包人,可以避免实际施工人代位权制度目的落空。

陈芸[7](2019)在《共有财产代位析产制度研究》文中指出执行难问题成因复杂,受到全社会广泛关注。执行程序中,当需执行被执行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时,必然会涉及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其他共有人三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问题,这使得共有财产的执行难问题更加凸显。长期以来,我国并没有针对共有财产执行程序的专门规定,直到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第14条首次创设了共有财产代位析产制度,才填补了这一法律漏洞。然而自施行以来,共有财产代位析产制度却在实践中争议不断,各地法院至今仍未形成统一的共有财产执行规则,更未充分发挥出该制度的优势,共有财产执行难在法律层面的问题亟待解决。本文尝试从共有财产执行难问题的产生出发,立足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追本溯源,从传统民法上的代位权制度理论中探寻代位析产制度的性质和权利基础,并明确其适用情况,再与相关制度进行比较辨析,归纳并反思其在司法实践中的主要争议,最终提出完善我国代位析产制度的意见建议。第一章为代位析产制度建立的背景。该部分首先阐述民事强制执行标的的范围,指出本文讨论的代位析产制度是建立在执行标的为可供执行的共有财产之前提下,再进一步指出执行共有财产因涉及债权人、债务人、其他共有人三方当事人和内外两重法律关系,故有别于执行被执行人单独所有的其他财产,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然而共有财产的执行程序却存在法律漏洞,在此背景下,才初步建立了旨在解决共有财产执行难法律问题的代位析产制度。第二章为代位析产制度的现状。鉴于我国关于代位析产制度的规定较少,该部分将首先回归到传统民法上的代位权制度理论对我国代位析产制度的性质和权利基础进行分析,指出代位析产制度的实质是一种债的保全制度,而代位析产权属于广义的管理权范畴,再进一步讨论代位析产制度的适用,从构成要件、行使方式、行使效果三个方面,厘清代位析产制度的基本适用规则。第三章为代位析产制度与相关制度的辨析。该部分将通过对代位析产制度与我国《合同法》73条规定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代位执行制度、执行异议之诉制度、许可执行之诉制度等相关制度进行辨析,避免类似制度的混淆,并突出代位析产制度的存在价值。第四章为代位析产制度在实践中的争议。该部分首先探讨一般共有财产执行程序的普遍争议并做出评析,再特别探讨夫妻共有财产执行程序的争议并做出评析,从实践中的争议进行反思,认为有必要完善代位析产制度。第五章为代位析产制度的完善。该部分将回应文章中提出的问题,从完善法律体系、明确基本原则、明确程序规则三个方面提出意见建议,以期畅通该制度的适用,为解决共有财产执行难问题提供一条规范的法律途径。

吴双双[8](2019)在《民事判决既判力主观范围研究》文中指出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247条对“重复起诉”进行了规范,其中的主体要件可以看作是既判力主观范围的制度端绪,《民诉法解释》第249条也具有类似意义,另外还有一些零散规定散落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和《民诉法解释》中,这些条文为既判力主观范围在我国的研究提供了相应的制度基础,然而我国尚未在制度上确立既判力相对性原则,这样便存在一个悖论,即在未明确原则的情况下优先对例外情形进行了规范,导致例外对原则的冲击,也使得既判力主观范围的界限模糊不清,因而有必要对既判力主观范围进行深入分析,在确立相对性原则的基础上,对外明晰其界限,对内细化现有规范。本文以上述思路为指引,对既判力主观范围的基础理论和立法规范进行解读,并通过实践中的典型案例来反映既判力主观范围在司法实务中的现状,进而对现有规范提出完善建议。文章除了导论与结语之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既判力主观范围的理论阐述。本章致力于对既判力主观范围的基础理论进行梳理,首先,对既判力主观范围进行基本界定,主要通过其内涵、基本界限,再辅之以主要特征来界定既判力主观范围这一法律概念,就基本界限而言,明确原则上既判力仅对双方当事人发生效力,以此体现既判力相对性原则的基础性地位,在常态下不可随意将既判力扩至案外第三人;就既判力主观范围的主要特征而言,主要从其特定性、法定性以及程序保障性来把握。其次,对既判力主观范围的相关效力范围进行了探讨,包括反射效力的主观范围和参加效力的主观范围,通过其与既判力主观范围的密切关系来把握二者对既判力主观范围的影响。最后揭示了既判力主观范围具有维护判决权威、提高诉讼效率、保护案外人权益的制度功能。第二章,域外既判力主观范围的制度考察与评析。通过对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既判力主观范围的立法规范进行比较和分析,梳理出域外受既判力主观范围拘束的主体类型,并对其进行异同探析,在此基础上从“既判力主观范围的规范方式”、“既判力主观范围的对外界限”、“既判力主观范围的对内界分”以及“既判力主观范围的程序保障”四个方面归纳出域外既判力主观范围的制度规范对我国的具体启示。第三章,我国既判力主观范围立法与实践。我国体现既判力主观范围的规范十分零散,在对这些零散规范的系统化归纳和梳理的基础上概括出我国现有规范中受既判力主观范围拘束的主体类型,进而指出现行立法存在既判力相对性原则缺失、既判力主观范围已有规范零散、既判力主观范围的对外界限模糊不清、既判力主观范围的对内界分不够细致以及既判力主观范围的程序保障不足的缺陷。另外,为了了解既判力主观范围的实践现状,通过对一定数量典型案例的分析,发现实践中存在过度追加被执行人的乱象、案外人另诉的途径不畅、《民诉法解释》第93条存在适用偏差的问题,进而分析出这些问题存在的原因。第四章,完善我国既判力主观范围制度的建议。以既判力主观范围现有规范存在的缺陷以及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为导向,从优化既判力主观范围的规范方式、既判力主观范围现有规范的内部细化、明晰既判力主观范围的对外界限以及增设事前的程序保障措施这四个方面针对性地对既判力主观范围制度加以完善:在规范方式方面,应优先确立既判力相对性原则、相对集中规范既判力主观范围;在内部细化方面,对既判力及于权利义务继受人、既判力及于被担当人、既判力及于诉讼标的物占有人的情形进行内部细分;在对外界限方面,为避免既判力对其他效力的吞噬,应明确判决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效力是一种参加效力、明确判决对实体牵连关系第三人的效力是一种反射效力;在事前程序保障方面,应增设诉讼通知、诉讼系属登记、独立性诉讼参与等事前保障措施。

何拳拳[9](2019)在《论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文中认为对被执行人债权的强制执行程序常被称为“债权执行程序”,或“代位执行程序”。自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加入该制度,该制度已经被用于司法实践接近三十年,但该制度始终未被规定在正式的《民事诉讼法》中,而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也仅是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在此背景之下,该制度的实践适用情况显得尤为混乱:各个法院在适用该程序之时,无论是对程序启动之时法院文书的作出,还是在程序进行过程中冻结裁定的发出、执行措施的采取以及对异议的审查等等均存在不一致。在混乱背后,是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执行程序之根本理解不一。债权作为该程序的执行标的,是理解该制度的基础。对执行标的的理解不仅关系到法院民事执行措施的采取,更关系公权力运行与公民个人合法权益的边界。进而,在没有理解债权作为执行标的的特殊性的情况下,该制度的运行细节更是无法厘清:“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与“协助执行通知书”究竟有无不同?对该程序中被执行人的债务人所提异议应该进行何种程度的审查以及其所产生的效果到底为何?究竟应该如何对被执行人的债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强制执行措施是否可以对被执行人的债务人直接发生?这些问题不仅仅是简单的流程,而实质与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的权益紧密相连,对这些问题的恰当理解和合理处理影响着该执行程序运行目的的实现。学理上尽管一直有断断续续的讨论,但从现有文献资料来看,仍未抓住债权作为执行标的这一中心,理清对债权的执行、对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以及被执行人的债务人之间的关系,许多讨论始终未能逃离现象解释学的藩篱。比较法层面,大陆法系代表国家德国、法国和日本等国家,以及英美法系代表国家美国和英国在立法上一直明确将债权作为一种特殊性财产进行对待,并在此基础之上具体规定了配套的执行措施,即将该程序当作强制执行程序中重要的一节予以规范化,值得我国实践借鉴。本文在正式写作之前,通过案例搜集分析,从而确定了本文的写作重心;之后采用比较分析法与规范分析法这两大重要研究手段,来对制度进行透析,以回应实践困惑,满足实践需求,增强法院司法行为的统一性,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本文第一章对该程序含义进行了界定和区分。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制度所拥有的保障债权人权益的作用的背后,是对债权相对性和民事判决执行力的突破。其连接着三方主体和两个法律关系,本质是以执行标的为标准而对执行程序进行划分后所存在的一种执行方法;同时其又与代位权制度、协助执行制度以及保全制度相区别。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与代位权制度在权利基础以及制度运行目的和效果上均存在不同;而相较于协助执行制度中协助义务人是因公法规定而承担特别义务,在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中,被执行人的债务人是由于债的存在而负有相关的义务;最后,就保全制度其所发生的阶段以及其作为预防性措施的特性来说,也应该与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执行程序区分开来。第二章直接切入了该制度的核心问题——对债权这一执行标的进行了明确。对于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程序来说,执行标的首先属于责任财产:债权财产属性的增加,使得债权转让成为可能,从而债权也成为经济生活中人的一般担保,即责任财产的一部分。债权的流通性是其能够承担起责任财产这一功能的基础。从几大法系典型国家强制执行立法中可以看出,债权能够成为一种可被执行的责任财产已经得到了认可。并且,根据德国法的规定,能够成为执行标的的债权应当具有“可转让性”,也就是说,债权能够作为执行标的,其实质源于债权在转让过程所能实现的经济价值。从这一点出发,并非以金钱为给付内容的债权都可以成为执行标的,而经济价值受到限制的未到期债权或是附条件的债权不应当成为执行标的。第三章紧承第二章,在第二章的理念指导之下,重新审视了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执行程序运作中与各方主体直接相关的具体执行环节。对被执行人的债权进行执行意味着对债权采取相关执行措施,在立法中体现为“扣押”或者“冻结”以及一般会同时发出的“履行通知”,即禁止被执行人的债务人随意处置或履行其所负债务,而要求其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或法院履行。但当被执行人的债务人拒绝按照“履行通知”履行时,各国出现了不同的做法。有的要求通过诉讼来获取直接对被执行人的债务人采取执行措施的执行名义,有的则在其未明确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径行对被执行人的债务人采取执行措施。应该认识到的是,如果径行对被执行人的债务人采取措施,实质是违背了债权的相对性以及强制执行程序的执行力要求。就债权作为责任财产所体现的“可转让性”来说,债权在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程序中应该依法由被执行人享有转给了申请执行人享有。因而,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强制执行程序首先发生的是“转付”或“移转”的效果。而后,通过设立相关诉讼,保障申请执行人可以获得申请对被执行人的债务人进行强制执行的执行名义。在这一过程中,被执行人的债务人的权益是受到直接影响的,因而法律赋予其强大的程序阻断的异议权。法院对该异议不应该进行实质审查,而仅做基本的形式审查。在该种异议的背后,实际上反映了被执行人的债务人的案外人地位,因而,后续被执行人的债务人还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魏蒙蒙[10](2019)在《代位执行衍生诉讼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文以代位执行衍生诉讼问题为中心,基于我国代位执行制度的立法现状和具体案例反映出的既存问题,探究目前衍生诉讼制度设计的缺失与完善。我国实务中存在着代位执行衍生诉讼问题,而立法层面并未设置相关可与代位执行程序衔接的特殊诉讼制度,实务层面也受制于制度设计缺失而难以对三方主体的法律关系作出合理处理,理论界对衍生诉讼问题也较少有系统化的分析论述。通过比较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韩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例可以发现,执行债权人、执行债务人和次债务人均有衍生于代位执行程序的诉讼问题并存在相应的学说论争。从学理上来看,执行债权人基于对债权保全和收取的诉权、执行债务人基于债权人地位对次债务人的诉权、次债务人基于程序救济需要的超期异议诉权,确实需要被给予合理的保障并以可行的制度加以落实。此外,又有该些诉讼如何与执行程序相衔接以及如何相互配合才能达到利益平衡的问题值得探究。因此本文在综合比较法国归属扣押程序、德国对债权强制执行程序、意大利对第三人执行程序、日本对债权执行程序、韩国对债权执行程序及我国台湾地区对第三人债权执行程序之基础上,根据制度设计的异同点寻找完善我国既存制度的突破口,并在相关理论争议的探讨中寻求制度设计的理论基础,据此提出系统的完善建议。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正文部分由四章构成,约41000字。第一章主要通过分析典型案例来发现我国目前司法实务中存在的代位执行衍生诉讼问题,并挖掘出其背后亟需解决的理论问题。根据实务中的问题结合目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归纳出制度缺失,以此作为后文完善建议的突破口。本章提出代位执行衍生诉讼问题主要分为对次债务人执行未终结时执行债权人能否起诉、执行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另案诉讼如何处理、次债务人能否提起异议之诉这三类。第二章主要从理论层面对前文列举的诉讼问题作出分析和阐释。首先,通过具体分析禁止起诉事由和原告适格,认可执行债权人在代位执行未终结时对次债务人的起诉。其次,通过分析扣押命令和收取命令的效力肯定执行债务人起诉的权利。再次,将分析次债务人超期异议权保护的必要性作为论证次债务人异议之诉合理性的前提。最后,就代位执行中相关诉讼竞合和执行竞合问题进行理论分析。第三章主要从法国、意大利、德国、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立法例出发,通过比较发现代位执行阶段、执行债权人诉讼、执行债务人诉讼、次债务人诉讼等方面的异同,寻找出完善代位执行的可借鉴之处。第四章主要立足于第一章归纳出的实务、制度和理论上的问题,综合运用第二章就相关诉讼问题所深化的理论观点,结合第三章中不同立法例提供的借鉴模式,提出对我国代位执行衍生诉讼的完善建议。主要包括构建执行债权人收取诉讼、完善执行债务人另诉的理论基础和制度设计、设置独立的次债务人异议之诉、解决诉讼竞合与执行竞合问题这四个方面。

二、论代位权及债务人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代位权及债务人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论文提纲范文)

(3)债法关系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类型化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综述
    (三)本文思路
一、债的保全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一)代位权诉讼中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1.代位权中的三方实体关系
        2.代位权中的三方诉讼关系
        3.代位权诉讼的实例分析
        4.债务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5.债务人的“利害关系”辨析
    (二)撤销权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1.债权人撤销权实体法理论和规范
        2.受益人的诉讼地位
        3.撤销权诉讼的案例分析
        4.受益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5.受益人“利害关系”的辨析
二、债的担保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一)债的担保实体法律关系分析
    (二)担保关系中的三方诉讼关系
    (三)债的担保诉讼案例分析
    (四)担保人或债务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五)担保人或债务人“利害关系”辨析
三、债的转移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一)债的转移实体法理论
    (二)债权人或债务人的诉讼地位
    (三)债的转移诉讼案例分析
    (四)债权人或债务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五)债权人或债务人“利害关系”辨析
四、涉“第三人”合同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一)涉“第三人”合同法律关系的实体法规范
        1.《民法典》第593条规范解读
        2.《民法典》第522、523条规范争议解读
    (二)“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1.第593条中的“第三人”
        2.第522、523条中的“第三人”
    (三)“连环”合同案件中的“第三人”
    (四)“第三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五)第三人“利害关系”辨析
五、不真正连带之债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一)不真正连带之债责任归属
    (二)不真正连带之债诉讼形态争议
    (三)数债务人的诉讼地位
    (四)不真正连带债务案例分析
    (五)数债务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六)数债务人“利害关系”辨析
        1.数债务人有法律关系
        2.数债务人无法律关系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4)公司债权人补充赔偿请求权研究 ——以法释[2011]3号第13条第2款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0.引言
    0.1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0.2 问题的提出
    0.3 选题的背景
    0.4 国内外文献综述
    0.5 研究方法
    0.6 论文结构安排
    0.7 创新与不足
1.公司债权人补充赔偿请求权的司法裁判及分歧
    1.1 不同判决结果的司法判例
    1.2 公司债权人补充赔偿请求权的司法实务分歧
        1.2.1 公司债权人补充赔偿请求权法理基础不同
        1.2.2 公司债权人补充赔偿请求权行使要件不统一
2.公司债权人补充赔偿请求权的法理基础
    2.1 学界关于公司债权人补充赔偿请求权法理基础的争议
        2.1.1 第三人侵害债权说
        2.1.2 法定责任说
        2.1.3 担保责任说
        2.1.4 代位权说
    2.2 对学界诸说的评析
        2.2.1 债权人补充赔偿请求权不符合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构成要件
        2.2.2 法定责任说未能阐明真正的法理基础
        2.2.3 担保责任说不符合担保法及公司法修改目的
        2.2.4 代位权说的合理性
3.法释[2011]3号中补充赔偿请求权行使要件解析
    3.1 要件一: 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3.1.1 学界关于“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主要观点
        3.1.2 代位权视角下“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解释
    3.2 要件二: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3.2.1 学界关于“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主要观点
        3.2.2 代位权理论下“不能清偿”标准的认定
    3.3 要件三: 公司债权人在股东“未出资本息范围内”行使请求权
        3.3.1 公司债权人范围的确定
        3.3.2 债权人能否请求多名未出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3.3 关于“一次责任”的理解
        3.3.4 关于“未出资本息”的确定
    3.4 代位权语境下公司债权人补充赔偿请求权行使要件的变化
        3.4.1 “金钱之债”要件的放宽
        3.4.2 “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要件的忽略
4.保护公司债权人补充赔偿请求权顺利行使的配套措施
    4.1 明确公司债权人补充赔偿请求权行使的相关问题
        4.1.1 确定司法实务中公司的法律地位
        4.1.2 明确管辖法院
        4.1.3 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证明责任分配
    4.2 完善公司信息公示制度
        4.2.1 完善公司年报公示制度
        4.2.2 完善工商登记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作者简历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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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代位权双重功能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代位权制度功能的比较法考察
    (一)代位权制度起源
    (二)代位权制度发展
    (三)代位权制度转型
    (四)代位权制度演进趋势
        1.功能分化
        2.要件调整
    (五)小结:发展阶段说与入库规则的历史意义
二、我国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审思
    (一)制度依据
    (二)研究现状
        1.19 90-1999制度介绍
        2.20 00-2010学说分歧
        3.20 10-2020反思调整
    (三)立法修正
    (四)争议焦点:进步与遗憾
        1.理论与实践之对立
        2.公平与效率之对立
        3.优先受偿与入库规则之对立
    (五)小结
三、双重功能代位权制度构想
    (一)明确双重功能的制度定位
        1.双重功能证立
        2.双重功能法律表达要点
    (二)特殊客体的确定
    (三)双层架构的展开
        1.无资力要件的取舍
        2.怠于行使的界定
        3.“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认定
        4.行使方式的限制
        5.对债务人处分权与其相对人自行清偿的限制
    (四)利益相关者保障
        1.其他债权人利益保障
        2.债务人利益保障
        3.债务人的相对人利益保障
    (五)关联制度协调
        1.代位权与撤销权的牵连
        2.代位权与强制执行的冲突
        3.代位权制度适用范围
四、双重功能代位权制度立法安排与制度完善
    (一)立法层面
    (二)司法层面
五、余论
参考文献
致谢

(6)违法分包、转包中实际施工人代位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研究背景
    二、研究意义
    三、相关概念界定
    四、对司法解释再解释的合理性、必要性分析
第一章 实际施工人工程价款请求权规范与实务现状
    一、现有规范
    二、司法实务现状
    三、小结
第二章 实际施工人工程价款请求权——代位权
    一、权利基础的相关理论争议
        (一)事实合同说
        (二)不当得利说
        (三)合同相对性弱化说
        (四)代位权说
    二、代位权说的合理性
        (一)工程价款请求权符合代位权的法律特征
        (二)对实际施工人代位权的体系解释
第三章 实际施工人代位权的特殊规则
    一、权利主体认定
        (一)实务中易被误认为实际施工人的主体
        (二)实际施工人的常见形式—包工头
    二、权利相对人认定
        (一)司法实务中对于权利相对人的认定
        (二)权利相对人范围界定
    三、代位权的权利行使范围
        (一)代位行使的债权范围
        (二)代位权人主张工程价款的范围
    四、举证责任分配
        (一)司法实务中举证责任的分配现状
        (二)实际施工人代位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合理性
结论
参考文献
附录

(7)共有财产代位析产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三、文献综述
    四、主要研究方法
第一章 代位析产制度建立的背景
    第一节 共有财产的执行难问题
        一、民事强制执行标的的范围
        二、共有财产执行的特殊性
        三、共有财产执行规范的缺失
    第二节 代位析产制度的初步建立
第二章 代位析产制度的现状
    第一节 代位析产制度的性质
        一、源于传统民法上的代位权制度
        二、属于债的保全制度
    第二节 代位析产制度的权利基础
    第三节 代位析产制度的适用
        一、构成要件
        二、行使方式
        三、行使效果
第三章 代位析产制度与相关制度的辨析
    第一节 与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辨析
    第二节 与代位执行制度的辨析
    第三节 与执行异议之诉制度的辨析
    第四节 与许可执行之诉制度的辨析
第四章 代位析产制度在实践中的争议
    第一节 一般共有财产执行程序的争议
        一、在另案诉讼程序中析产
        二、在本案执行程序中析产
        三、对两种执行程序的评析
    第二节 夫妻共有财产执行程序的争议
        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得析产
        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先析产
        三、对两种执行程序的评析
第五章 代位析产制度的完善
    第一节 完善代位析产制度的法律体系
    第二节 明确代位析产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协议分割优先原则
        二、最小范围分割原则
        三、利于执行原则
        四、损害赔偿原则
    第三节 明确代位析产制度的程序规则
        一、统一共有财产执行程序
        二、明确诉讼管辖
        三、明确当事人诉讼地位
结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后记

(8)民事判决既判力主观范围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选题背景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四、研究方法
第一章 既判力主观范围的理论阐释
    第一节 既判力主观范围的界定
        一、既判力主观范围的内涵解读
        二、既判力主观范围的主要特征
        三、既判力主观范围的基本界限
    第二节 既判力主观范围的相关效力范围
        一、参加效力的主观范围
        二、反射效力的主观范围
    第三节 既判力主观范围的功能
        一、维护判决权威
        二、提高诉讼效率
        三、保护案外人权益
第二章 域外既判力主观范围的制度考察
    第一节 既判力主观范围的域外规定
        一、德国相关立法规定
        二、日本相关立法规定
        三、我国台湾地区相关立法规定
    第二节 域外既判力主观范围的异同分析
        一、域外既判力主观范围的共性
        二、域外既判力主观范围的差异
    第三节 域外既判力主观范围对我国的启示
        一、有关既判力主观范围的规范方式
        二、有关既判力主观范围的对外界限
        三、有关既判力主观范围的对内界分
        四、有关既判力主观范围的程序保障
第三章 我国既判力主观范围的立法与实践
    第一节 我国既判力主观范围的制度梳理
        一、既判力及于权利义务继受人
        二、既判力及于诉讼担当中的被担当人
        三、既判力及于请求标的物的占有人
        四、既判力及于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第二节 我国既判力主观范围的制度缺陷
        一、既判力相对性原则缺失
        二、既判力主观范围已有规范零散
        三、既判力主观范围的对外界限模糊不清
        四、既判力主观范围的对内界分不够细致
        五、既判力主观范围的程序保障不足
    第三节 我国司法实务中既判力主观范围存在的问题
        一、过度追加被执行人
        二、案外人另诉途径不畅
        三、《民诉法解释》第93条存在适用偏差
    第四节 司法实践中既判力主观范围现存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既判力相对性原则的意识缺乏
        二、既判力作用范围绝对化的观念束缚
        三、过分追求司法效率的理念偏差
第四章 完善我国既判力主观范围制度的建议
    第一节 优化既判力主观范围的规范方式
        一、既判力相对性原则的优先确立
        二、既判力主观范围的集中规范
    第二节 既判力主观范围现有规范的内部细化
        一、既判力及于权利义务继受人的内部细化
        二、既判力及于被担当人的内部细化
        三、既判力及于诉讼标的物占有人的内部细化
    第三节 明晰既判力主观范围的对外界限
        一、明确判决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效力是一种参加效力
        二、明确判决对实体牵连关系第三人的效力是一种反射效力
    第四节 增设事前的程序保障措施
        一、诉讼通知
        二、诉讼系属登记
        三、独立性诉讼参与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9)论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价值与意义
    三、文献综述
    四、主要研究方法
    五、论文结构
    六、论文创新与不足
第一章 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执行的含义
    第一节 概念和特征
        一、基本概念
        二、主要特征
    第二节 性质分析
    第三节 与相关制度的比较
        一、与代位权制度的比较
        二、与协助执行的比较
        三、与保全制度的比较
第二章 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执行的执行标的
    第一节 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与执行标的
        一、责任财产
        二、执行标的
        三、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
    第二节 债权作为执行标的的现实合理性
        一、债权的财产属性
        二、国际立法经验启示
    第三节 能够成为执行标的的债权范围
        一、金钱债权与非金钱债权
        二、到期债权与未到期债权
        三、不能作为执行标的的债权
第三章 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执行的程序处理
    第一节 程序的进行
        一、申请执行人进行申请
        二、法院发出冻结裁定和履行通知
    第二节 次债务人不履行时的处理
        一、次债务人无异议又不履行时的处理
        二、另为诉讼后始得对次债务人为强制执行
    第三节 相关人的异议处理
        一、次债务人异议
        二、执行异议之诉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相关案例总结分析表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10)代位执行衍生诉讼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我国代位执行衍生诉讼问题
    第一节 实务引出的争议
        一、代位执行未终结的执行债权人诉讼
        (一)案例
        (二)理论争议
        二、执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另案诉讼
        (一)案例
        (二)理论争议
        三、次债务人异议和诉讼
        (一)案例
        (二)理论争议
    第二节 我国代位执行制度现状与缺失
        一、代位执行制度现状
        二、衍生诉讼的制度缺失
        (一)执行债权人诉讼的制度缺失
        (二)执行债务人诉讼的制度缺失
        (三)次债务人诉讼的制度缺失
第二章 代位执行衍生诉讼的理论争议
    第一节 执行债权人对次债务人诉讼
        一、代位执行未终结的执行债权人诉权
        二、收取诉讼的主体与标的
        三、确定判决既判力的主观范围
    第二节 执行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另案诉讼
        一、判断标准
        二、扣押命令效力
        三、收取命令效力
        四、诉的声明的变更
        五、确定判决的既判力
    第三节 次债务人异议之诉
        一、次债务人的异议诉权
        二、诉讼类型
        三、诉讼标的与既判力
    第四节 诉讼竞合和执行竞合
        一、含义和体现
        二、执行债权人与债务人诉讼竞合
        三、其他债权人诉讼竞合
        四、执行竞合
第三章 代位执行衍生诉讼立法例评析
    第一节 法国民事执行程序法的规定
        一、法国归属扣押程序
        二、归属扣押程序中的衍生诉讼
    第二节 意大利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一、意大利对第三人执行制度
        二、对第三人执行中的衍生诉讼
    第三节 德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一、德国对债权的强制执行程序
        二、对债权强制执行中的衍生诉讼
    第四节 日本民事执行法的规定
        一、日本对债权执行程序
        二、对债权执行中的衍生诉讼
    第五节 韩国民事执行法的规定
        一、韩国对债权的执行程序
        二、对债权执行中的衍生诉讼
    第六节 我国台湾地区强制执行法的规定
        一、对第三人债权的执行程序
        二、对第三人债权执行中的衍生诉讼
    第七节 不同立法例的比较和评析
        一、代位执行的三个阶段
        二、执行债权人诉讼
        三、执行债务人诉讼
        四、次债务人诉讼
第四章 代位执行衍生诉讼制度的完善建议
    第一节 构建执行债权人收取诉讼
        一、保障起诉权
        二、构建收取诉讼
    第二节 完善执行债务人另诉制度
        一、深化理论探究
        二、完善制度设计
    第三节 设置次债务人异议之诉
        一、救济路径选择
        二、保证独特性
        三、明确起诉条件
        四、避免妨碍执行
    第四节 诉讼竞合与执行竞合的解决机制
        一、诉讼竞合的解决机制
        二、执行竞合的解决机制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四、论代位权及债务人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税收代位权诉讼研究 ——以五指山税务局诉万事通公司代位权纠纷案为例[D]. 郭家晖.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2]涉他合同解释论[D]. 张浩良. 南京师范大学, 2021
  • [3]债法关系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类型化分析[D]. 王夏茹. 河南大学, 2020(02)
  • [4]公司债权人补充赔偿请求权研究 ——以法释[2011]3号第13条第2款为中心[D]. 谭芮. 山东科技大学, 2020(06)
  • [5]代位权双重功能论[D]. 王炎培. 武汉大学, 2020(04)
  • [6]违法分包、转包中实际施工人代位权研究[D]. 刘晓宇.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7]共有财产代位析产制度研究[D]. 陈芸.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3)
  • [8]民事判决既判力主观范围研究[D]. 吴双双.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9)
  • [9]论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D]. 何拳拳.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10]代位执行衍生诉讼研究[D]. 魏蒙蒙. 中国政法大学, 20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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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代位权与诉讼中债务人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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